商号和名称商号注册
Section § 14411
如果您提交了虚构营业名称(即与您真实姓名不同的名称)声明,这通常意味着您在您所在县拥有独家使用该名称的权利。如果您是第一个提交该声明的人,并且您确实以该名称开展业务,那么这项权利就成立。然而,这项主张可能会受到挑战,并且提供证据的责任将转移给挑战方。
Section § 14413
这项法律规定,1971 年 1 月 1 日之后提交的虚构营业名称声明,如果符合 1970 年法规中某个特定章节的要求,则被视为在 1971 年 7 月 1 日提交。为了使提交日期有效,原始证书必须首先根据《民法典》的旧条款提交,并且在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的另一个特定章节提交之前不得过期。
Section § 14414
本节澄清,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强制或禁止在任何县备案虚构商业名称声明,除非另一法律(即第17910条)明确要求或禁止。
Section § 14415
这项法律规定,当您在加州正式成立公司时,无论是本地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只要提交了相关文件,您通常就被认为在本州内拥有您公司名称的使用权,以及任何可能使人混淆的类似名称的使用权。这意味着,如果您是第一个注册该名称并积极使用它开展业务的公司,您就被推定拥有独占使用该名称的权利。如果您是获准在此地经营的外国公司,那么您从首次获得该许可之日起就被视为已成立。这种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这意味着它并非绝对的保证,而是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挑战方,由其证明事实并非如此。
Section § 14416
本节解释了当一个县内,公司与另一商业注册人之间就商号使用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谁拥有独占使用该商号的权利。通常,谁先办理了商业名称注册,并且实际使用该名称开展业务,谁就拥有更优先的使用权。即使名称容易混淆,先注册的一方也享有对后来注册者的独占使用权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