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病理学家、听力学家和助听器验配师许可证
Section § 2532.1
如果你想在加州获得言语-语言病理学或听力学执照,你需要使用委员会规定的特定表格进行申请。你可以为每个领域分别申请执照,或者如果你满足所有要求,也可以同时获得这两个领域的执照。
Section § 2532.2
Section § 2532.25
Section § 2532.3
如果您是持有其他州执照的言语-语言病理学家或听力学家,您可以在申请永久执照期间,获得在加州工作的六个月临时执照。如果临时执照是因错误颁发,或者您的永久执照申请被拒绝,该临时执照将终止。如果您的申请出现延误,您可以申请重新颁发临时执照,但每人最多只能重新颁发两次。
Section § 2532.4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考核申请人在言语-语言病理学或听力学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委员会决定考试主题和形式,可以是笔试、口试或两者兼有。考试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及格分数由委员会设定。委员会还会将口试录音和笔试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Section § 2532.6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和听力学家的专业能力。为了续签执照,从业者必须每两年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委员会规定所需的学时,并有权审计记录以确保合规。专业人员必须从经批准和认可的机构获取课程,并允许因正当理由而获得豁免。委员会还可以设立费用来资助这些流程,确保费用足以覆盖行政成本,但不会超出。
Section § 2532.7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向正在获取所需经验的听力学申请人颁发所需专业经验(RPE)临时执照。自2003年7月1日起,任何寻求此类经验的人都必须持有此临时执照,除非他们正在其他州完成最终临床实习。如果某人在加州以外获得RPE执照,则无需额外的临时执照。违反规定获得的经验将不被认可。如果临时执照是错误颁发或永久执照申请被拒绝,该临时执照将终止;但如果仍需用于获取所需经验,经申请可重新颁发。
Section § 2532.8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2027年1月1日,持有特定言语-语言病理学或听力学证书的人员,将被视为已满足加州对这些专业设定的教育和经验要求。对于言语-语言病理学家,美国言语-语言-听力协会(ASHA)颁发的有效临床能力证书将获得认可。对于听力学家,ASHA颁发的有效临床能力证书或美国听力学会颁发的证书均可接受。但是,如果申请人获得的资格是非法的,或者未能满足所有执业许可要求,他们必须在收到通知后一年内纠正这些问题,否则其申请将被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