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消费者事务部内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监督言语-语言病理学、听力学和助听器配发工作。该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名是公众代表。这一机构设置将持续到2027年1月1日,之后将由立法委员会进行审查。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1(a) 消费者事务部下设言语-语言病理学、听力学和助听器配发师委员会,本章的执法、管理及其他监管职责均赋予该委员会。言语-语言病理学、听力学和助听器配发师委员会应由九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名应为公众成员。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1(b) 本条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的废止将使该委员会须接受立法机关相应政策委员会的审查。

Section § 253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对于负责监督言语和听力专业人员的委员会而言,确保公众安全是其最重要的工作。如果公众安全与其他目标之间发生冲突,公众安全应优先。

保护公众应是言语-语言病理学、听力学和助听器配发师委员会在行使其许可、监管和纪律职能时的最高优先事项。每当保护公众与旨在促进的其他利益不一致时,保护公众应是至高无上的。

Section § 2531.0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拥有对助听器配发师进行许可和监管的权力和责任,这包括咨询行业专家,以及管理前助听器配发师管理局的所有相关记录和财产。现有法规将在委员会的管理下继续有效,直到它们被正式修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1.06(a) 委员会被赋予对助听器配发师的许可和监管的职责、权力、宗旨、责任和管辖权,具体依照第8条(自第2538.10节起)的规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1.06(b) 在履行本章赋予委员会的职责和行使权力时,委员会可以咨询助听器配发师行业代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1.06(c) 为履行本章赋予委员会的职责和行使权力,委员会应拥有并控制由前助听器配发师管理局为受益或使用而持有的所有记录、文件、办公室、设备、用品或其他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1.06(d) 《加州法规》第16篇第13.3分部(自第1399.100节起)中的所有法规在委员会的管理下继续有效,直至通过法规废止。

Section § 2531.1

Explanation
每位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四年,但不能连任超过两届。从2004年开始,某些特定职位的初始任期较短或有所不同,但这些任期仍被视为完整任期。根据其职位,一些董事会成员的任期可能为一年、两年、三年或四年。在这些不同任期结束后,新成员的任期将恢复为四年。任命机构可以随时罢免任何董事会成员。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1.1(a) 董事会每位成员的任期为四年,并任职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具备资格,或直至该成员被任命的任期届满后一年,以两者中先发生者为准。任何成员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1.1(b) 尽管有(a)款规定的四年任期,自2004年11月30日起,被任命的董事会成员应按以下规定任职。为(a)款之目的,这些任期中的每一任期均应计为一届完整任期。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1.1(b)(1) 分别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任命的两名公众成员,每人任期为一年。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1.1(b)(2) 由任命机构指定的一名执业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和一名执业听力学家,每人任期为两年。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1.1(b)(3) 由任命机构指定的一名执业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和一名执业听力学家,以及一名执业医师兼外科医生(耳鼻喉科委员会认证)的公众成员,每人任期为三年。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1.1(b)(4) 由任命机构指定的一名执业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和一名执业听力学家,每人任期为四年。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1.1(c) 在(b)款所述的每一任期届满后,继任成员应被任命为董事会成员,任期为四年。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1.1(d) 各任命机构应有权随时免去由该任命机构任命的任何董事会成员的职务。

Section § 25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一个与言语、听力和听力学专业人员相关的委员会的组成。委员会必须有两名持证言语-语言病理学家、两名持证听力学家(其中一名销售助听器)、两名持证助听器销售员和三名公众成员。其中一名公众成员必须是耳鼻喉科医生。州长任命这位医生和其他持证成员,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则各任命一名公众成员。

Section § 25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语言病理学和听力学执照的委员会将每年至少一次在他们选择的时间和地点为申请人举行考试。他们可以任命合格的人员(称为委员)来协助进行这些考试。这些委员将遵守委员会的规定,并获得与委员会成员相同的报酬,即使他们不是委员会成员。委员会还管理与考试相关的一切事务,包括与标准化考试系统合作。

委员会应在每年至少一次,并在其酌情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审查每位语言病理学执照或听力学执照的申请人;为此目的,委员会可任命合格人员负责全部或部分考试,这些人员应被指定为考试委员。考试委员不必是委员会成员,但应遵守相同的规章制度,并应享有与委员会成员相同的费用。
委员会应履行所有考试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统一考试系统。

Section § 2531.4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委员会权力,调查和评估任何申请言语-语言病理学或听力学执照的人。委员会根据本章概述的规则和要求,决定申请人是否可以参加任何必要的考试,以及他们是否符合获得执照的资格。
委员会应拥有完全的权力,调查和评估每一位申请言语-语言病理学执业执照或听力学执业执照的申请人,并决定申请人是否获准参加考试(如果由委员会组织),或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所要求的资格颁发执照。

Section § 25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有权颁发、收回或拒绝颁发从事言语-语言病理学和听力学执业的执照和批准。

Section § 2531.6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没有能力或行为不专业,州长可以解雇他们。

州长有权因董事会任何成员疏忽本章规定的任何职责、不称职或不专业行为而将其免职。

Section § 2531.7

Explanation

董事会每年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位主席和一位副主席。他们每年必须至少召开一次例会。主席或任何两名董事会成员都可以要求召开额外的会议。

董事会应每年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董事会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例会。额外会议可应主席的召集或应董事会任何两名成员的书面请求举行。

Section § 253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任命一名执行官,这名执行官无需经过常规的公务员选拔程序。这名官员将处理董事会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然而,这项规定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在此之后将不再适用。

Section § 2531.8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指出,董事会要做出正式决定或开展业务,至少必须有五名成员在场。

Section § 253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的每位成员都有权获得每日报酬,并报销其费用,具体细节在第103条中有所说明。

Section § 2531.9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负责实施本章的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规则。在此过程中,它们必须遵守制定规章的特定政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