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听力学家和助听器验配师拒绝、暂停、吊销和缓刑
Section § 2533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何时可以拒绝、暂停或吊销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听力学家或助听器配发师的执照。问题包括与工作相关的刑事定罪、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执照、滥用物质、广告违规、无能力或任何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它涵盖了不诚实行为、误导性广告或协助未经许可的执业。本节还提到了公共机构采取的纪律处分以及违反执照条件或缓刑协议的情况。
Section § 2533.1
如果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听力学家或助听器配发师承认有罪、不抗辩,或被判犯有与其工作相关的罪行,根据本法律,这将被视为一项定罪。这意味着委员会可以对该人进行纪律处分或拒绝颁发执照,即使他们后来试图改变答辩或将定罪从记录中删除,只要所有上诉都已用尽或被驳回。
Section § 2533.2
本条法律规定,本条款中提到的任何法律程序,都必须按照法律另一部分中列出的一套具体的政府规定来执行。
Section § 2533.3
如果有人违反本章的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这可能导致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最高一千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第 2538.42 条可能提供例外情况。
Section § 2533.4
如果有人不是持证的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听力学家或助听器配发师,却从事了本章不允许的活动,委员会可以请求法院命令该人停止。这个程序遵循法律体系另一部分中规定的某些规则。委员会可以自行将此事提交法院,无需他人的投诉。
Section § 2533.5
Section § 2533.6
如果某人的执照因言语-语言病理学或听力学相关问题被吊销、暂停,或者他们正在缓刑期,他们可以向委员会申请恢复执照或修改处罚。根据纪律处分的严重程度,有不同的等待期。例如,如果执照因不专业行为被吊销,通常需要等待三年才能申请恢复,但有时这个期限可以缩短到两年。申请必须包含必要的信息并符合委员会的要求。委员会或法官将审查这些申请,并考虑申请人自纪律处分以来的行为以及康复努力等因素。如果申请人正在缓刑期、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及与其专业领域相关的进一步不当行为,则不予考虑其申请。在某些条件下,委员会有权无需听证即可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