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30

Explanation

本节仅指明了加利福尼亚州关于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听力学家和助听器验配师执业许可的法律名称。

本法案可引述为《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听力学家和助听器验配师执业许可法案》。

Section § 25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听力学家和助听器配发人员在加州的工作影响公共健康和安全,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监管以保护公众。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言语-语言病理学、听力学和助听器配发业务影响公共健康、安全和福祉,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专业进行监管和控制。

Section § 25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言语-语言病理学和听力学执业人员的定义和规则。“委员会”指监管机构,“个人”包括个体和实体,但只有个体才能获得执业许可。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处理与言语和吞咽相关的障碍,并可在严格指导和监督下执行特定的程序,如听力筛查和某些内窥镜检查活动。听力学家处理听觉及相关功能,并可在授权情况下销售助听器。言语-语言病理学和听力学助理必须在监督下工作,而助手则需满足特定的教育和培训要求。听力学家进行耵聍(耳垢)清除需要与医生签订监督协议。本法律强调遵守规程以及培训和核实的重要性。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2(a) “委员会”指言语-语言病理学、听力学和助听器配发师委员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2(b) “个人”指任何个体、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组织或其组合,但根据本章规定,只有个体才能获得执业许可。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2(c) “言语-语言病理学家”指从事言语-语言病理学实践的人员。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2(d) 言语-语言病理学实践指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2(d)(1) 应用原理、方法、器械操作程序和非器械操作程序,对言语、发声、语言或吞咽的发展和障碍进行测量、测试、筛查、评估、识别、预测和咨询。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2(d)(2) 应用原理和方法,预防、规划、指导、实施和监督针对个体或群体言语、发声、语言或吞咽障碍的康复、复健、改善、管理或矫正项目。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2(d)(3) 进行听力筛查。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2(d)(4) 在遵守医疗机构关于吸痰程序的培训规程后,执行与第 (1) 和 (2) 款所述执业范围相关的吸痰操作。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2(e)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2(e)(1) (d) 款中提及的器械操作程序是指使用硬性和柔性内窥镜观察咽喉部,以观察、收集数据并测量沟通和吞咽的参数,以及指导沟通和吞咽评估和治疗。在没有医生和外科医生在场的情况下通过这些器械,应遵守第 (2) 款的规定。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2(e)(2)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诊断。任何异常观察结果均应转介给医生和外科医生。
(f)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2(f)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2(f)(1) 持证言语-语言病理学家不得进行柔性光纤经鼻内窥镜检查,除非他们已获得美国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会认证的一名耳鼻喉科医生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该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已完成至少 25 次受监督的柔性光纤经鼻内窥镜检查,并且有能力执行这些程序。在这 25 次程序中,前 10 次程序应由在其执业范围内进行鼻内窥镜检查的持证医生和外科医生监督,随后的 15 次程序应由在其执业范围内进行鼻内窥镜检查的持证医生和外科医生,或由另一名经核实有能力进行柔性光纤经鼻内窥镜检查的持证言语-语言病理学家监督。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应将此书面证明存档,并应委员会要求随时可供检查。持有存档证明的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只能根据持证医生和外科医生的医嘱通过柔性光纤经鼻内窥镜器械。医生和外科医生的医嘱被视为允许持有证明的言语-语言病理学家,根据本款规定,在符合 (g) 款第 (1) 项规定的程序、并根据患者医疗需求确定的地点进行光纤经鼻内窥镜检查。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2(f)(2) 根据本款规定,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获得书面证明的持证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应被视为符合第 (1) 款所述的要求。
(g)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2(g)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2(g)(1) 持证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只能在以下场所进行 (e) 款所述的柔性内窥镜检查,这些场所要求具备紧急医疗后备程序规程,包括医生和外科医生或其他适当的医疗专业人员随时待命。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2(g)(1)(A)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00 条所定义的诊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2(g)(1)(B)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 编第 2.5 章(自第 1440 条起)所述的机构。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2(g)(1)(C)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50 条所定义的医疗机构。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2(g)(1)(D)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 编第 8.5 章(自第 1745 条起)获得许可的临终关怀机构。

Section § 25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有人使用某些词语或头衔来描述他们的工作,例如“言语治疗师”或“听力学家”,他们就是在声称自己是言语-语言病理学家或听力学家。这关乎专业人士如何根据他们为言语或听力问题提供的服务向公众展示自己。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3(a) 任何人通过使用包含“言语病理学家”、“言语病理学”、“言语治疗”、“言语矫正”、“言语矫正师”、“言语治疗师”、“言语诊所”、“言语临床医生”、“语言病理学家”、“语言病理学”、“言语矫治学”、“言语矫治师”、“沟通学”、“沟通学家”、“失语症学家”、“嗓音治疗”、“嗓音治疗师”、“嗓音病理学”或“嗓音病理学家”、“语言治疗师”或“语音医师”等词语的任何头衔或服务描述向公众宣称自己是言语-语言病理学家;或当他们声称治疗口吃、结巴或其他言语障碍时。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3(b) 任何人通过使用包含“听力学”、“听力学家”、“听力学的”、“听力诊所”、“听力临床医生”、“听力治疗师”等术语的任何头衔或服务描述向公众宣称自己是听力学家时。

Section § 2530.4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尽管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和听力学家拥有专业技能,但他们不得进行外科手术等医疗治疗,或任何不属于其授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治疗实践。

Section § 2530.5

Explanation

本法明确规定,本章的规定不限制某些执业活动和专业人员。医生及其监督下的人员可以进行听力测试。执业助听器配发师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测试和验配助听器。具有适当资质的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和听力学家可以在学校工作,只要他们不额外收费,就不受额外限制。言语-语言病理学或听力学专业的学生和实习生可以在受监督学习期间进行某些活动。正在获取专业经验的申请人可以在委员会批准的监督下,持临时执照执业。学校中由合格人员进行的听力筛查不受限制。联邦机构的雇员以及学院或大学教职员工在最初任职期间均可豁免。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5(a)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由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进行的听力测试,或由在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直接监督下进行听力测试的人员进行的测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5(b)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执业助听器配发师从事仅用于助听器验配和销售的听力测试及其他实践和程序,本章也不限制从事其执业专业并在其执业专业范围内执业的人员,包括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获得适当执照或注册的助听器验配和销售人员。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5(c)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阻止持有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颁发的适当证书的人员从事言语-语言病理学或听力学实践,只要该实践在其受雇的公立学前班、小学或中学范围内或其管辖下进行,且这些人员不向公众提供或提供超出其受雇的公立学前班、小学或中学因履行其公务而获得的薪资的言语-语言病理学或听力学服务。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5(d)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在经认可或批准的学院或大学或经批准的临床培训机构攻读言语-语言病理学学位的言语-语言病理学学生或实习生的活动和服务,但这些活动和服务构成其受监督学习课程的一部分,且这些人被指定为“言语-语言病理学实习生”、“言语-语言病理学学员”或其他明确表明与其培训水平相符的培训状态的头衔。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5(e)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在经认可或批准的学院或大学或经批准的临床培训机构攻读听力学学位的听力学学生或实习生的活动和服务,但这些活动和服务构成其受监督学习课程的一部分,且这些人被指定为“听力学实习生”、“听力学学员”或其他明确表明与其培训水平相符的培训状态的头衔。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5(f)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正在根据第 (c) 款第 2532.2 节或第 (b) 款第 2532.25 节获取所需专业经验并已根据第 2532.7 节获得临时执照的申请人的执业。经委员会认定具有同等资格的执业言语-语言病理学家或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可监督的申请人数量应由委员会确定。监督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应向委员会注册其监督下的每位申请人的姓名,并向委员会提交其监督下的申请人拟议专业职责的描述。经委员会认定具有同等资格的执业听力学家或听力学家可监督的申请人数量应由委员会确定。监督听力学家应向委员会注册其监督下的每位申请人的姓名,并向委员会提交其监督下的申请人拟议专业职责的描述。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5(g)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公立或私立小学或中学的听力筛查服务,只要这些筛查服务由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685 节和第 1686 节注册为合格学校听力测量师的人员提供,或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支持的听力筛查服务,只要这些筛查服务由经过适当培训或合格的人员提供。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5(h) 受雇于联邦机构的言语-语言病理学家或听力学家应免受本章限制。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5(i)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经批准或认可的学院或大学教职员工在本款生效日期后任命的最初 60 天内的咨询或教学或监督活动。

Section § 2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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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监督助理的言语-语言病理学家或听力学家,你必须向委员会注册助理的姓名。委员会还会决定你可以监督多少名助理。作为监督者,你负责助理提供服务的质量和类型,并要遵守委员会的标准。助理的注册每两年到期,续期时你需要向委员会更新助理的工作内容、所受培训以及你如何检查他们的技能。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6(a) 监督言语-语言病理学或听力学助理的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和听力学家,应当向委员会注册在其监督下工作的每位助理的姓名。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6(b) 执业者可以监督的助理数量应由委员会决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6(c) 监督的听力学家或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应对助理提供的服务的范围、种类和质量负责,并应符合委员会指定的标准和要求。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6(d) 言语-语言病理学和听力学助理注册每两年到期,并受第6条(从第2535节开始)中续期要求的约束。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30.6(e) 在注册续期时,监督言语-语言病理学或听力学助理的言语-语言病理学家或听力学家,应当向委员会更新助理在协助监督者从事言语-语言病理学或听力学实践时履行的职责,以及监督者为确保助理持续能力而正在使用的培训计划和评估方法。

Section § 2530.7

Explanation
如果您申请或持有言语和听力领域的特定专业执照,例如言语-语言病理学家或助听器配发师,您必须在2023年7月1日前向委员会提供您的电子邮件地址。此信息将保密。如果您的电子邮件地址发生变更,请在30天内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将提醒您保持电子邮件地址为最新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