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光学行政管理
Section § 3010.5
隶属于消费者事务部的加州验光委员会,负责执行验光法律。它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五名公众成员和一名注册配镜师。作出决定需要六名成员。委员会可以调查、纪律处分并维持关于验光执业的先前决定。这项权力持续到2026年1月1日,之后委员会的未来将由立法委员会审查。
Section § 3011
本节规定了谁可以成为验光委员会的成员。大多数成员必须是加州注册的执业验光师,或者是验光学校的教职人员。公众成员不能是持证验光师,也不能是任何与验光相关的委员会成员,更不能在光学用品企业中拥有任何经济利益。任何人担任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两个连续任期。委员会中同时不能有超过两名教职人员,且教职人员不能担任公众成员。此外,这些规则的修改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之后作出的任命。
Section § 3013
Section § 3014.6
董事会可以选定一名不受常规政府雇佣制度限制的人员担任执行官。这位执行官将拥有董事会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然而,这项规定只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之后将不再生效。
Section § 3017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每年必须举行四次例会,即每三个月一次。此外,如果大多数董事会成员提出要求,或者主席决定召集,也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Section § 3020
这项法律在加州验光局下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监督配镜师、眼镜镜片配发师和隐形眼镜配发师的执业活动。该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配镜师和公众代表。其职责是就注册标准提供建议、审查纪律准则以及提出法规修改建议。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其关于执业变更的建议必须在90天内由验光局决定。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涉及验光局和州长,成员任期四年,但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Section § 3021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验光师委员会制定与某些医疗实践相关的规则的权力。加州医学委员会之前通过的任何现有法规仍将有效,但任何提及旧委员会的地方,现在应理解为指加州验光师委员会,除非它明显适用于其他情况。
Section § 3023.1
这项法律将与非居民隐形眼镜销售商和各种眼镜配发计划相关的职责,从加州医学委员会移交至州验光委员会。这一变更包括所有职责、权力和责任的移交。此外,州验光委员会将接管加州医学委员会之前为这些计划管理的所有记录、设备和其他材料。
Section § 3024
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颁发或吊销验光执照。他们还可以举行听证会,并让人们宣誓作证,以协助做出这些决定。
Section § 3025
Section § 3025.2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监管验光师的委员会制定规则,以确保这些专业人员受过良好培训,从而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这些规则可以涵盖教授验光学的学校如何获得认证。在制定这些标准时,委员会还可以选择遵循受尊敬的全国性认证机构的指导。
Section § 3025.5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制定关于验光服务和诊室条件所需基本标准的规则。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接受眼部护理服务的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Section § 3025.7
Section § 3027
本节规定,委员会必须根据需要聘请一名执行官和其他协助人员,以执行本章的规定。执行官将执行委员会分配的任务,并向委员会汇报。执行官不能是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在获得财政总监批准后,决定执行官的薪资。执行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报销差旅费和其他必要开支。
Section § 3030
负责验光事务的委员会可以检查提供或被认为正在提供验光服务(例如眼科检查和治疗)或与隐形眼镜和眼镜相关的服务的场所。但是,此权限不适用于医疗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