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40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没有适当的、有效的执照,从事验光师执业,甚至声称自己是验光师,都是非法的。使用视力测试卡或镜片等行为被视为某人正在从事验光执业的有力证据,因此,没有执照就不能进行这些活动。

Section § 3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验光师被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他们可以检查眼睛、开具镜片和某些药物。他们还被授权进行某些医疗操作,例如从眼睛中取出异物,并可以治疗一些眼部疾病。然而,验光师不进行手术。对于18岁以下患者的治疗有具体规定,并且验光师在某些情况下必须与眼科医生合作。他们还必须获得治疗青光眼和接种疫苗的认证。最后,验光师可以使用技术诊断眼部疾病,但存在某些限制,特别是对于年轻患者。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a) 验光执业包括本章授权的视觉系统疾病和功能障碍的诊断、预防、治疗和管理,以及提供康复性或复健性验光服务,并从事以下任何或所有活动: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a)(1) 检查人眼及其附件,包括使用所有非受控物质的局部和口服诊断性药物,并主观或客观地分析人类视觉系统。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a)(2) 确定人类视力的能力或范围以及人眼的调节和屈光状态,包括其功能范围和一般状况。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a)(3) 开具、使用或指导使用任何与眼部锻炼、视觉训练、视力训练或斜视矫正相关的光学设备。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a)(4) 为人类眼睛开具、验配或调整隐形眼镜和框架眼镜,包括根据美国或本州任何法律可能被归类为药物或设备的镜片,以及验光师经认证可开具或提供的含有药物或疗法的诊断性或治疗性隐形眼镜。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a)(5) 对于根据第3041.3条获得认证的验光师,诊断和预防人眼及其附件的状况和疾病,并治疗人眼及其附件眼前节的非恶性状况和疾病,包括屈光不正和老花眼: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a)(5)(A) 使用或开具(包括用于合理的超说明书用途)非受控物质且非抗青光眼药物或不受(b)款限制或排除的局部和口服处方及非处方治疗性药物。就本节而言,“受控物质”具有与《加州统一受控物质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第11000条起))和《美国统一受控物质法》(21 U.S.C. Sec. 801 et seq.)中使用的相同含义。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a)(5)(B) 开具《加州统一受控物质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第11000条起))和《美国统一受控物质法》(21 U.S.C. Sec. 801 et seq.)中列出的含有复方可待因、复方氢可酮和曲马多的口服镇痛受控物质,限于三天,如果疼痛持续,则转诊至眼科医生。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a)(5)(C) 如果也根据(c)款获得认证,可对18岁或以上的人使用或开具局部和口服抗青光眼药物,用于治疗所有原发性开角型、剥脱性、色素性和类固醇诱导性青光眼。对于类固醇诱导性青光眼,如果开具类固醇药物的医生未将患者转诊给验光师进行治疗,则应及时通知该医生。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a)(5)(D) 如果也根据(d)款获得认证,可独立启动和管理18岁或以上人群的流感、带状疱疹病毒、肺炎球菌和SARS-CoV-2免疫接种,并遵守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164条采纳的建议。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a)(5)(E) 利用以下诊断眼部及其附件状况和疾病所需的技术和仪器: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a)(5)(E)(i) 从外部机构订购的实验室检测或检查。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a)(5)(E)(ii) 在根据联邦《1988年临床实验室改进修正案》(CLIA)(42 U.S.C. Sec. 263a; Public Law 100-578)获得豁免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的实验室检测或检查,该检测或检查也应允许用于: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a)(5)(E)(ii)(I) 检测可能在眼睛中表现出来的全身性疾病指标,以促进适当转诊或咨询内外科医生。
(II) 检测SARS-CoV-2病毒的存在。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a)(5)(E)(iii) 在诊室进行的皮肤测试,以诊断眼部过敏,仅限于皮肤表层。
(i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a)(5)(E)(iv) 从外部机构订购的X射线检查。
(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a)(5)(E)(v) 在事先咨询适当的内外科医生后,从外部机构订购的其他影像学检查。
(v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a)(5)(E)(vi) 在诊室进行的其他影像学检查,包括使用激光或超声技术的检查,但不包括使用辐射的检查。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a)(5)(F) 执行以下程序,这些程序不受(b)款第(6)项对执行手术施加的限制,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Section § 30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诊断或治疗眼科疾病的验光师遵守与医生相同的护理标准。如果眼部问题超出他们的专业范围,他们必须咨询医生或相关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将患者转诊给他们。这些行为必须记录在患者的医疗档案中。

Section § 304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加州验光师委员会制定验光师必须完成的教育和考试规则,以便获得执照。完成这些要求是获得验光师执照或证书的必要条件。

Section § 304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验光师如何获得使用治疗性药物和诊断某些疾病的认证。1996年前毕业的验光师必须完成特定的实习指导和教育要求,并通过相关考试。1996年后毕业的验光师只需通过全国委员会考试。州外验光师必须满足同等要求,但如果其之前的培训与加州标准相似,可以申请豁免。加州验光师委员会负责决定认证目的的教育等效性。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3(a) In order to be certified to use therapeutic pharmaceutical agents and authorized to diagnose and treat the conditions listed in subdivisions (b) and (d) of Section 3041, an optometrist shall apply for a certificate from the board and meet all requirements imposed by the board.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3(b) The board shall grant a therapeutic pharmaceutical agents (TPA) certification to any applicant who graduated from a California accredited school of optometry prior to January 1, 1996, is licensed as an optometrist in California, and meets all of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3(b)(1) Completes a preceptorship of no less than 65 hours, during a period of not less than two months nor more than one year, with either a TPA-certified optometrist in good standing or a physician and surgeon board-certified in ophthalmology in good standing. The training received during the preceptorship shall be on the diagnosis, treatment, and management of ocular and systemic disease. The preceptor shall certify completion of the preceptorship using a form approved by the board. The individual serving as the preceptor shall schedule no more than three optometrist applicants for each of the required 65 hours of the preceptorship program. This paragraph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limit the total number of optometrist applicants for whom an individual may serve as a preceptor, and is intended only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preceptorship by requiring that the preceptor schedule the training so that each applicant optometrist completes each of the 65 hours of the preceptorship while scheduled with no more than two other optometrist applicants.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3(b)(2) Successfully completes a minimum of 100 hours of directed and accredited education in ocular and systemic diseases within two years prior to mee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paragraph (1).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3(b)(3) Passes the National Board of Examiners in Optometry’s “Treatment and Management of Ocular Disease” examination or, in the event this examination is no longer offered, its equivalent, as determined by the California State Board of Optometry.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3(c) The board shall grant a therapeutic pharmaceutical agents certification to any applicant who graduated from a California accredited school of optometry on or after January 1, 1996, who is licensed as an optometrist in California, and who passes all sections of the National Board of Examiners in Optometry’s national board examination or its equivalent, as determined by the California State Board of Optometry.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3(d) The board shall grant a therapeutic pharmaceutical agents certification to any applicant who is an optometrist who obtained their license outside of California if they meet all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an optometrist licensed in California to be granted a therapeutic pharmaceutical agents certification.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3(d)(1) In order to obtain a therapeutic pharmaceutical agents certification, any optometrist who obtained their license outside of California and graduated from an accredited school of optometry prior to January 1, 1996, shall be required to fulfill the requirements set forth in subdivision (b). In order for the applicant to be eligible for therapeutic pharmaceutical agents certification, the education the applicant received at the accredited out-of-state school of optometry shall be equivalent to the education provided by any accredited school of optometry in California for persons who graduate before January 1, 1996. For those out-of-state applicants who request that any of the requirements contained in subdivision (b) be waived based on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in another state, if the board determines that the completed requirement was equivalent to that required in California, the requirement shall be waived.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3(d)(2) In order to obtain a therapeutic pharmaceutical agents certification, any optometrist who obtained their license outside of California and who graduated from an accredited school of optometry on or after January 1, 1996, shall be required to fulfill the requirements set forth in subdivision (c). In order for the applicant to be eligible for therapeutic pharmaceutical agents certification, the education the applicant received by the accredited out-of-state school of optometry shall be equivalent to the education provided by any accredited school of optometry for persons who graduate on or after January 1, 1996. For those out-of-state applicants who request that any of the requirements contained in subdivision (c) be waived based on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in another state, if the board determines that the completed requirement was equivalent to that required in California, the requirement shall be waived.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3(d)(3) The California State Board of Optometry shall decide all issues relating to the equivalency of an optometrist’s education or training under this subdivision.

Section § 3041.5

Explanation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验光师想要接种流感和COVID-19等疫苗,他们需要从委员会获得一份特殊证书。要获得资格,他们必须已经拥有某些执照,完成疫苗接种培训,获得基本生命支持认证,并遵守记录保存规定。他们必须提交证明其资格的特定文件并支付费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更新申请流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5(a) 依照第3041条规定,申请获得免疫接种管理认证的人员,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大致采用以下形式的申请书,以申请获得证书:
“验光师免疫接种管理申请书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商业和职业法典》§3041(g)规定,您必须持有有效的加利福尼亚州验光师执照和治疗性药物(TPA)执照类型,方可有资格获得免疫接种管理证书。“免疫接种”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164条采纳的建议,为18岁或以上的人员接种流感、带状疱疹病毒、肺炎球菌和SARS-CoV-2疫苗。
如果符合资格,您还必须满足并保持以下免疫接种证书要求:
1. 完成由CDC或药学教育认证委员会认可的免疫接种培训项目,该项目至少包括实际注射技术、疫苗适应症和禁忌症的临床评估,以及疫苗紧急反应的识别和治疗,并保持该培训。
2. 获得基本生命支持认证。
3. 遵守所有州和联邦的记录保存和报告要求,包括向患者的初级保健提供者提供文件,并将信息录入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卫生部免疫部门指定的相应免疫接种登记系统。
要申请免疫接种证书,请在您的申请中提供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文件。必须提供所有文件,否则申请将被驳回。
姓、中间名和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的惩罚下声明,本表格上提供的信息以及所附文件或其他要求的完成证明真实准确。我理解并同意,任何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都可能导致验光师免疫接种管理申请被拒绝,并可能受到加利福尼亚州验光委员会的纪律处分。
以及
2. 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的惩罚下声明,我将遵守所有州和联邦的记录保存和报告要求,包括向患者的初级保健提供者提供文件,并将信息录入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卫生部免疫部门指定的相应免疫接种登记系统。
验光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5(b) 第(a)款中规定的免疫接种证书申请应附带五十美元 ($50) 的申请费,或委员会确定的金额,但不得超过执行本条的合理成本。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1.5(c) 本条生效后,委员会可根据第3025条的规定,通过法规修改第(a)款中规定的验光师免疫接种管理申请书。

Section § 3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执照的医生和眼科专家从事与眼部护理相关的活动,包括开具眼镜或隐形眼镜处方,以及提供验光服务。合格人员也可以更换、复制或修理眼镜和镜片,只要他们遵循相关处方。助理可以在持有执照的专业人员监督下从事眼镜相关工作并提供某些眼部护理服务。然而,在没有获得授权眼科护理提供者的处方的情况下制作或更换眼镜是违法的。

本章规定不阻止持有执照的内外科医生治疗或为人类眼睛配镜,或从事验光执业范围内的任何行为,也不阻止持有执照的内外科医生或验光师填写处方或订单,也不阻止根据本章规定有资格开具或填写处方或订单的人员更换、复制或修理眼科镜片、镜架或配件,也不阻止助理对这些镜片、镜架或配件进行机械加工,也不阻止在内外科医生或验光师的责任和指导下行事的助理使用任何光学设备进行眼部锻炼、视力训练或斜视矫正,或从事第2544条中规定的行为。
任何人在没有持有执照的内外科医生或验光师的处方或订单的情况下配发、更换或复制眼科镜片均属非法。

Section § 3042.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经认可的验光学校就读的学生,可以在学校的临床部门进行验光实践,作为其学业的一部分,而无需遵守某些法规。此外,委员会可以允许来自其他州或国家的持证验光师在这些学校担任教育工作者,免除他们遵守当地规定。这种豁免仅限于在学校临床部门进行的教学活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2.5(a) 经委员会认可的验光学校或学院临床部门中,实际注册的验光专业本科生或研究生进行的实践,应免于本章规定;但此类实践应完全限于经认可的验光学校或学院临床部门的运作,且仅应在攻读验光学业期间进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2.5(b) 委员会可针对特定时期,准予任何在其他州或国家获得执照且受雇于经认可的验光学校或学院担任临床医生或讲师的人员,免除本章规定。此类免除本章规定的范围仅限于为教育目的而进行的实践,且限于雇佣获准免除人员的经认可学校或学院的临床部门。

Section § 304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销售护目镜、太阳镜和防护眼镜,只要它们不用于矫正视力。它也允许任何不声称自己有资格检查或治疗视力问题的人销售即戴型眼镜。

Section § 3044

Explanation

如果你年满18岁并想在加州成为一名验光师,你必须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才能参加执业许可考试。

年满18周岁并希望在本州从事验光执业的人,可以提交考试申请和执业许可申请。申请应附带本章规定的费用。

Section § 3045

Explanation
当某人在此背景下申请某事时,他们必须宣誓声明所说属实。他们还需要提供足够的信息和证据,以使委员会相信他们符合资格。

Section § 3046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成为一名验光师,你需要从一所认可的验光学校毕业,通过必要的考试,并确保你没有因为另一项法律(第480条)中列出的任何原因而被取消资格,或者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获得执照的程序遵循特定的政府规定。

为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验光执业许可,申请人必须毕业于经认可的验光学校,通过执业所需的考试,未符合第480条规定的任何拒绝理由,且目前未根据《刑法典》第290条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本条规定的程序应符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30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验光委员会向那些想成为验光师但因COVID-19疫情无法参加必要考试的人颁发临时执照。申请人必须从未在其他州获得执照,需要获得其验光学校的批准,并遵守其他规定。他们必须在经验丰富且获得认证的监督验光师的直接监督下执业。这种临时执照允许他们在监督下进行验光工作,并且在他们满足所有执照要求时,或在COVID-19紧急状态结束六个月后,两者中以先发生者为准,到期。临时执照持有人在此期间不能开设自己的诊所,并且必须告知患者他们是在监督下工作的。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a) 委员会应向任何根据第3046条申请并有资格获得执照,但由于州长于2020年3月4日宣布的应对COVID-19疫情的紧急状态,无法立即参加本章要求获得执照的由国家验光师考试委员会(NBEO)开发的第三部分——临床技能考试的人,颁发验光执业临时执照。除第3046条外,该人还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a)(1) 该人此前从未在美国任何州获得验光执业执照。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a)(2) 该人向委员会支付一百美元($100)的适用费用,或委员会确定的不超过执行本条合理成本的费用,并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如(j)款所述的临时执照持有人申请。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a)(3) 该人已获得其认可的验光学校的批准,证明其符合验光执业的教育要求。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a)(4) 该人满足本章规定的所有其他执照条件。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b) 持有临时执照的人应享有与持有有效、未撤销的加州验光师执照的人相同的权利和限制,但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本章而言,“临时执照持有人”是指根据本条持有临时执照的人。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c) 临时执照持有人应在监督验光师的直接监督下执业。就本章而言,“监督验光师”是指已获得加州执照至少五年并根据第3041条(e)款获得青光眼治疗认证,并向委员会提交如(k)款所述的监督验光师申请的加州执业验光师。执业眼科的执业医师也可监督临时执照持有人,并应遵守本条规定的所有相同报告要求。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以下两项要求,临时执照持有人可以提供本章授权的服务: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d)(1) 临时执照持有人在监督验光师的直接监督下提供服务,该监督验光师不受委员会施加的禁止该监督或禁止雇用临时执照持有人的纪律条件约束。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d)(2) 监督验光师对临时执照持有人的行为负有法律和专业责任。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e) 就本章而言,“直接监督”是指监督验光师监督临时执照持有人提供的服务并承担责任。本款所定义的直接监督要求,当临时执照持有人与患者在一起时,监督验光师必须在提供验光服务的设施或办公室中实际在场并随时可用。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f) 监督验光师应制定正式的书面程序,告知患者将由持有临时执照的验光师提供服务。此外,应告知患者监督验光师将监督临时执照持有人,并向患者明确监督验光师的身份。临时执照持有人在提供本章授权的服务之前,应在医疗记录中注明患者对此过程的同意。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g) 在临时执照持有人持有临时执照的期间,临时执照持有人不得开设自己的验光诊所或执业地点。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h) 临时执照应在临时执照持有人完成所有执照要求之日,或根据《政府法典》第8629条,在州长于2020年3月4日宣布的应对COVID-19疫情的紧急状态结束之日后六个月,两者中以先发生者为准,到期。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i) 监督验光师应在知悉临时执照持有人违反本章规定之日起14天内,书面提交给委员会。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j) 申请成为临时执照持有人的人应根据大致以下形式的申请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且可以包括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信息,以保护公众免受不合格验光护理、欺诈或本章其他违规行为的侵害:
“临时执照申请”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046.1条,委员会应向任何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046条申请并符合执业资格,但由于州长于2020年3月4日宣布的应对COVID-19疫情的紧急状态,无法立即参加本章要求由全国验光师考试委员会(NBEO)制定的第三部分——临床技能考试的人员,颁发临时验光执业执照。如果符合资格,您还必须满足并保持以下要求才能成为临时执照持有人: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1) 从未在美国任何州获得验光执业执照;并且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2) 通过成绩单或您的认可验光学校的其他函件确认您符合验光执业的教育要求。
要申请成为临时执照持有人,请在您的申请中提供上述第(2)项所需的文件。所有文件必须提供,否则申请将被驳回。
姓、中间名和名:
地址(城市、州、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社会安全号或ITIN号:
出生日期:
验光学校名称:
验光学校地址(城市、州、邮政编码、国家):
学位授予日期:
监督验光师姓名和执照号码:
您完成CLRE的日期:
法规要求在颁发临时执照前提交指纹。由于法规变更,指纹现由司法部(DOJ)和联邦调查局(FBI)进行核查。加州居民需要进行Live Scan,非加州居民需要提交手动指纹卡。
我声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的惩罚下,本表格上提供的信息以及所附文件或其他要求的完成证明真实准确。我理解并同意,任何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都可能导致临时执照申请被拒绝,并可能受到州验光委员会的纪律处分。
申请人签名:
日期: ”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k) 申请成为监督验光师的人员应向委员会提交申请,该申请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并可包含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信息,以保护公众免受不合格验光护理、欺诈或本章其他违规行为的侵害:
“监督验光师申请”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046.1条,个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该条所定义的临时执照持有人的监督验光师: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1) 已获得执照至少五年;并且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2) 已根据第3041条(e)款获得青光眼治疗认证。
要申请成为监督验光师,请在您的申请中提供上述第(1)项和第(2)项所需的文件。所有文件必须提供,否则申请将被驳回。
姓、中间名和名:
备案地址: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执照号码:
您将监督的临时执照持有人的姓名:
1. 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的惩罚下声明,本表格上提供的信息以及所附文件或其他要求的完成证明真实准确。我理解并同意,任何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都可能导致监督验光师申请被拒绝,并可能受到州验光委员会的纪律处分。
并且
2. 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的惩罚下声明,我将遵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3046.1 条规定的作为监督验光师的所有职责,并且根据该条规定,我将对临时执照持有人的行为承担法律和专业责任,临时执照持有人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我的执照受到处分。
申请人签名:
日期: ”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46.1(l) 委员会无需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制定法规以执行本条。

Section § 3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国家执业医师数据库建立连接,以核查申请新执照或续期执照的人,或已持有执照的人,是否曾受到纪律处分或涉及任何联邦法律要求报告的行动。从2018年7月1日起,委员会将在执照费用中增加4美元的费用,以支付这些核查的成本。

Section § 3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申请成为执业验光师的人,必须证明他们接受过识别儿童虐待以及酒精和药物成瘾相关问题的培训。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在1997年9月1日或之后开始验光学校学习的人。

所有依照根据第3023.1条通过的教育和考试要求申请验光师执照考试的人,须向委员会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已接受过儿童虐待识别以及酒精中毒和其他化学物质依赖识别方面的教育。本条仅适用于在1997年9月1日或之后进入验光学校学习的申请人。

Section § 3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有志成为验光师的人参加的考试必须具有实践性,并评估他们是否准备好从事该领域的工作。考试必须用英语进行。管理委员会可以选择接受其他机构提供的考试,如果这些考试与通常要求的考试等同。

所有考试应具有实践性,旨在确定申请人从事验光专业的资格,并以英语进行。委员会可以通过规则或条例接受其认为等同于确定申请人从事验光专业资格所需考试的其他机构或组织进行的考试。

Section § 3054

Explanation

要获得执业许可,个人必须通过一项旨在衡量其所需技能和知识的考试。如果有人未能通过考试的某个部分,他们可以在接下来的五年内只重考那些未通过的部分。

执业许可考试的及格分数应基于确立最低资格和能力水平的心理测量学健全原则。如果申请人未能通过考试的任何部分,其可在未来五年内举行的任何后续考试中,仅就其未能获得及格分数的那些部分参加考试。

Section § 30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只要符合本章规定,就能获得执照,这包括支付必要的费用并满足其他州法律要求。执照需要按规定续期,否则会过期。另外,还有一个逾期续期的选项,具体在另一节中提到。

Section § 3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即使一个人已经在其他州获得了执照,如何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验光执业执照。主要要求包括拥有验光博士学位,担任全职教授至少五年,并通过一项特定考试。申请人必须有良好的记录,没有医疗事故等过往问题,符合继续教育标准,并有资格使用某些药物。他们的执照不能被吊销,也不能注册为性犯罪者。需要支付申请费,并且执照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续期。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6(a) 理事会可以向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颁发验光执业执照: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6(a)(1) 拥有经认可的验光学校或学院颁发的验光博士学位。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6(a)(2) 目前在其他州持有执照。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6(a)(3) 目前是经认可的加利福尼亚验光学校或学院的全职教员,并已担任该职务至少连续五年。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6(a)(4) 在经认可的加利福尼亚验光学校或学院获得了教授、副教授或临床教授的学术职称,但兼职或附属教员的身份不被视为足够。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6(a)(5) 已成功通过理事会的法理学考试。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6(a)(6) 信誉良好,无过往或待决的医疗事故赔偿或司法或行政诉讼。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6(a)(7) 已满足第 3059 条规定的当前和前一年的最低继续教育要求。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6(a)(8) 已满足第 3041.3 条关于在第 3041 条 (d) 款下使用治疗性药物的要求。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6(a)(9) 从未被吊销或暂停其验光执业执照。
(10)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6(a)(10)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6(a)(10)(A) 不因第 480 条所列的任何理由而被拒绝。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6(a)(10)(A)(B) 目前无需根据《刑法典》第 290 条注册为性犯罪者。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6(a)(11) 支付与理事会根据第 3152 条规定的申请费等额的申请费。
(1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6(a)(12) 提交理事会规定的申请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6(b) 根据本条颁发的任何执照应按照第 3146 条的规定到期,并可按照本章的规定续期,条件与本章下颁发的其他执照相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6(c) 本条中使用的“信誉良好”一词,指本条下的人员: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6(c)(1) 目前未受到任何公共机构的调查,也未因任何与验光执业实质相关的行为被指控犯罪,未签订任何同意协议或受到包含机构对个人专业行为或执业施加条件的行政决定(包括任何自愿交回执照),也未因验光执业而受到理事会认定构成无能或疏忽模式证据的不利判决。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6(c)(2) 没有与药物或酒精相关的身体或精神障碍,也未被医生认定为精神失常,以致该人无法以符合患者或公众安全的方式从事验光执业。

Section § 3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向已持有其他州执照的人员颁发验光配镜执照的条件。申请人必须拥有经认可学校颁发的验光配镜学位,通过其他州的执照考试,并且执照良好有效,未受任何纪律处分。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在2018年前没有执照被吊销或暂停的记录,不是已登记的性犯罪者,符合特定的认证要求,并需通过验光配镜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在紧急情况下,委员会可能会调整申请费。“良好有效”一词意味着该人员未受调查,也没有任何与药物或酒精滥用相关的健康问题。此外,如果对申请人的能力有疑问,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额外的考试或课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a) 委员会可向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人员颁发验光配镜执照: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a)(1) 拥有经认可的验光配镜学校或学院颁发的验光配镜博士学位。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a)(2) 已成功通过在另一个州获得验光配镜执照的考试。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a)(3) 提交证明,表明其截至申请日期在持有执照的每个州均执照良好有效,包括符合继续教育要求。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a)(4) 未受到第3110条 (h) 款所述的纪律处分。如果该人员曾受到纪律处分,委员会应审查该处分,以确定其是否构成违反本章的充分证据,从而需要该人员提交额外信息或拒绝其执照申请。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a)(5) 已提供一份签署的授权书,允许披露国家执业医师数据库的信息,并在适用情况下,核实其在联邦药物管制局的注册状态。委员会应审查此信息,以确定其是否构成违反本章的充分证据,从而需要该人员提交额外信息或拒绝其执照申请。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a)(6) 从未在任何其持有执照的州被吊销或暂停验光配镜执照。本款将于2018年7月1日失效。
(7)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a)(7)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a)(7)(A) 不受基于第480条所列任何理由的执照申请拒绝。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a)(7)(A)(B) 目前无需根据《刑法典》第290条登记为性犯罪者。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a)(8) 已符合第3059条规定的当前年度和前一年度的最低继续教育要求。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a)(9) 已符合第3041.3条的认证要求,可在第3041条 (d) 款下使用治疗性药物制剂。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a)(10) 提交委员会指定的任何其他信息,只要本章要求其通过考试获得执照。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a)(11) 提交委员会规定的申请表,并附有申请人签署的确认书,声明若作伪证将受处罚并自动丧失执照,内容如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a)(11)(A) 据其所知和所信,其向委员会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a)(11)(B) 该人员未曾因违反第810条的行为而被定罪。
(1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a)(12) 支付的申请费金额应等同于根据第3152条 (a) 款规定的申请费。
(1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a)(13) 已成功通过委员会的法律知识考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b) 如果委员会发现本条规定的执照申请人的能力受到质疑,委员会可要求其通过笔试、实践或临床考试,或完成额外的继续教育或课程。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c) 在申请人令委员会满意地证明其因联邦宣布的紧急情况而流离失所,且在合理时间内无法在不造成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迁回其执业州的情况下,委员会可减免或豁免 (a) 款 (12) 项要求的费用。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d) 根据本条颁发的任何执照应根据第3146条的规定到期,并可根据本章的规定续期,须遵守与本章下颁发的其他执照相同的条件。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e) 本条中使用的“良好有效”一词,指本条规定的人员: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e)(1) 目前未受任何公共机构调查,也未被指控犯有与验光配镜执业实质相关的任何行为,也未签订任何同意协议或受到包含机构对个人专业行为或执业施加条件的行政决定,包括任何自愿交回执照,也未因验光配镜执业而受到委员会认定构成无能或疏忽模式证据的不利判决。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7(e)(2) 没有与药物或酒精相关的身体或精神障碍,也未被持证心理学家或持证精神科医生认定为精神失常,以致该人员无法以符合患者或公众安全的方式从事验光配镜执业。

Section § 30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验光师在获得执照后继续接受教育。验光委员会将制定执照续期规则,要求验光师证明他们已跟上该领域的新发展。因健康或兵役等原因,可以对这些教育要求作出例外规定。委员会可以要求每年或每两年提交继续教育证明。使用治疗性药物的验光师每两年需要完成50小时的教育,主要集中在眼部疾病治疗方面。委员会建议开设药物和药学课程,并考虑为那些可能接触弱势群体的验光师提供儿童和老年人虐待识别培训。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9(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要求本章授予的所有验光执业执照持有人在获得执照后继续接受教育,将有利于公众健康和安全。委员会应制定法规,作为执照续期的条件,要求所有执照持有人向委员会提交令其满意的证明,证明他们通过参加一个或多个令委员会满意的学习课程或通过委员会认为等同的其他方式,了解了自其执照最初颁发以来验光执业领域的发展情况。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9(b) 委员会可根据本条的意图,因健康、兵役或其他正当理由,对继续教育要求作出例外规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9(c) 如果因正当理由无法满足当年的合规要求,委员会可批准该年度免于合规,但前提是未来的合规计划(包含当前要求以及补足以前的要求)获得委员会批准。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9(d) 委员会可要求每年或每两年提交符合本条规定的证明,具体由委员会决定。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9(e) 根据第3041.3条经认证可使用治疗性药物的验光师,每两年应完成总计50小时的继续教育,以续期其证书。所需50小时继续教育中的35小时应涉及以下任何领域的组合,用于眼部疾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9(e)(1) 青光眼。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9(e)(2) 眼部感染。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9(e)(3) 眼部炎症。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9(e)(4) 局部类固醇。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9(e)(5) 全身用药。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9(e)(6) 止痛药,包括与使用附表II药物相关的成瘾风险。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9(f) 委员会应鼓励每位验光师参加药理学和药物学课程,作为其继续教育的一部分。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9(g) 委员会应考虑要求那些其执业可能接触受虐待或被忽视儿童的执照持有人参加儿童虐待识别课程。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59(h) 委员会应考虑要求那些其执业可能接触受虐待或被忽视老年人的执照持有人参加老年人虐待识别课程。

Section § 3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验光委员会定期制作并与验光师分享信息,教他们如何识别虐待儿童、忽视儿童以及虐待老人、忽视老人的迹象。委员会必须与相关的儿童和老年人保护机构合作,以确保这些信息准确且有帮助。

委员会应定期制定并向所有获准执业验光的人员分发关于以下所有内容的信息和教育材料: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60(a) 发现虐待儿童和忽视儿童。委员会在制定根据本款分发的材料时,应与儿童虐待预防办公室协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60(b) 发现虐待老人和忽视老人。委员会在制定根据本款分发的材料时,应与州社会服务部成人保护服务司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