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00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有关验光的规定被称为《验光执业法》。

Section § 3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眼科镜片是指任何具有球面、柱面或棱镜度数的镜片。这意味着这种镜片通过特定的形状来正确聚焦光线,从而矫正视力。

Section § 3002

Explanation

本节将“试戴镜架或试镜片”定义为任何用于检测个人视力的镜架或镜片。这些不被出售,也不向客户销售。

本章中,试戴镜架或试镜片指任何用于眼睛检测的、不出售且不向客户销售的镜架或镜片。

Section § 3003

Explanation
本节将“验光师”定义为根据本章规定,被合法授权在本州从事验光执业的人。
就本章而言,“验光师”指根据本章授权,在本州获许可从事验光执业的人。

Section § 3004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每当本章中使用“委员会”一词时,它特指加利福尼亚州验光委员会。它还规定,其他法典中提及“州验光委员会”的任何地方,应理解为指“加利福尼亚州验光委员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04(a) 在本章中,“委员会”指加利福尼亚州验光委员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04(b) 本法典或任何其他法典中提及“州验光委员会”的任何地方,应被视为指“加利福尼亚州验光委员会”。

Section § 3005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执业地点”指的是验光师进行其工作的任何地点。

Section § 300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验光术语境下的“广告”一词。它指的是使用报纸、互联网、招牌、广播公告等任何形式的传播方式,以及其他方法,让人们了解验光服务或镜片、镜架等相关产品。

Section § 3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验光师在完成对患者的治疗后,至少保留患者记录七年。如果患者未满18岁,记录应保留七年,或者直到他们年满19岁,以时间更长者为准。

验光师应自其完成对患者治疗之日起,至少保留患者记录七年。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患者的记录应自其完成对患者治疗之日起至少保留七年,并且至少保留到患者年满19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