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集中式医院包装药房
Section § 4128
这项法律允许专门的医院药房为患者配制药物,前提是这些医院属于同一所有权,并且彼此之间相距75英里以内。它们可以将大量药物重新包装并进行条形码标识,制成更小的、单剂量的包装,专门供这些医院内部使用。“共同所有权”的定义意味着这些药房的所有权详情必须与在相关委员会备案的信息相符。
Section § 4128.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集中式医院包装药房除了常规药房执照外,还需要从委员会获得一项特殊执照。要获得这项特殊执照,它们必须使用委员会提供的特定表格进行申请,并通过检查以确保遵守所有规定。这项执照仅限于医院药房,并且必须每年续期,每次续期都需要再次检查。该执照也不可转让给其他药房。这些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4128.3
这项法律允许集中式医院药房在收到具体处方之前,预先准备和储存有限数量的单位剂量药物。这样做的目的是根据患者过去的用药模式,确保医院能够持续为患者提供护理。
Section § 4128.4
这项法律要求医院中央药房生产的任何单次使用药物都必须带有条形码,医护人员可以在患者床边扫描。这确保了他们能将正确的药物以正确的剂量和方式给予正确的患者。用于扫描的软件,称为条形码药物管理软件,通过将信息与患者的电子病历进行核对,有助于防止药物错误。
Section § 4128.5
本法律规定,由集中式医院包装药房生产的单位剂量药物标签必须包含具体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包括制备日期、超出使用日期、药物的名称和含量、储存要求、批号或控制号以及药房的名称。此外,药剂师应能使用批号或控制号进行追踪,以查找有关药物成分、其有效期和国家药品编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