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远程药房系统和远程配药点药房
Section § 4130
Section § 4131
这项法律规定了监管药房与远程配药点之间提供远程药房服务的具体要求。一个监管药房只能管理一个远程配药点,并且两者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50公路英里,除非获得特别批准。这两个药房必须属于同一所有者。如果远程配药点没有药剂师在场,则必须至少配备一名合格的药学技术员,并且他们必须通过技术手段接受监管药房药剂师的监督。同一位药剂师可以同时担任这两个地点的负责人。此外,两个药房都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以确保安全运营。
Section § 4132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远程配药点工作的药房技术员的资格要求。要符合资格,技术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药房技术员执照,获得经批准项目的认证,并拥有药学技术副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或完成特定培训课程之一。此外,他们必须在过去两年内至少有2,000小时的工作经验。在这些远程配药点,技术员可以在药剂师通过远程药学系统监督下执行基本任务,但不能执行需要专业判断或涉及直接与患者或处方者咨询的任务。一名监督药剂师可以在每个远程配药点监督最多两名技术员。
Section § 4133
这项法律是关于远程药学系统的,它允许在监督下远程配发处方。它要求使用适当的通信工具,如音频和视频,将主药房与远程地点连接起来。在交付任何药物之前,药剂师必须审查并批准,并且应使用条形码技术确保准确性。患者咨询必须在他们收到药物之前通过安全的视听方式进行。所有与处方相关的操作和记录必须安全存储至少三年,并且所有内容都必须符合隐私法。
Section § 4134
这项法律要求药剂师每月进行检查,并对远程配药点的受控物质进行持续盘存,以防止丢失。受控物质必须安全储存,任何盘存差异都必须报告并处理。包括所有附表II药物详细核查在内的定期核对报告,必须每三个月编制一次,进行审查,并至少存档三年。如果发生药物丢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并调查原因。任何差异或盘盈的报告都必须有充分的文件记录,并由责任方签署。
Section § 4135
本法律为并非总是开放的远程药房地点设定了规则。它们在关闭时需要警报或监控系统来保护其药品和设备。除非有药剂师在场或通过远程药学系统可用,否则员工不得进入。它们还需要记录谁进出,负责人药剂师应定期检查这些记录。此外,这些地点必须保留监控录像(不包括患者对话)1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