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处方要求
Section § 4070
本法律规定,药剂师必须及时将口头或电子处方书面记录下来,但药房中易于获取的某些信息除外。接收电子处方的药房如果能提供三年的配药详情纸质报告,则无需打印这些处方。这不适用于受控物质,除非符合例外情况。电子记录必须保持不变,任何更正都需要药剂师的批准。处方应发送至患者选择的药房,但在某些医院环境下除外。
Section § 4071
Section § 4071.1
这项法律允许处方医生、他们的授权代理人或药剂师,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任何地点将处方或医嘱输入药房或医院的电脑系统。授权代理人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或注册。法律还规定,医院工作人员仍然可以像往常一样输入药物医嘱。重要的是,如果涉及危险药物或器械,任何以电子方式输入的处方在配发前都需要药剂师的批准。此外,加州执业药剂师可以为医疗机构远程核实药物医嘱,并且这些机构必须按照特定要求保存这些核实记录。
Section § 4072
这项法律允许在医疗保健机构工作的某些医疗专业人员,如护士和药剂师,在获得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电子或口头方式发送处方。但它不适用于受更严格管制的附表II药物。该法律还承认州公共卫生部在监督这些机构药物订单方面的作用。
Section § 4073
药剂师可以将处方中指定的品牌药替换为具有相同活性成分和强度的仿制药,前提是患者支付的费用更低。但是,如果医生在处方上明确注明“请勿替代”(无论是书面还是电子形式),药剂师则必须配发指定的品牌药。进行替代时,必须告知患者,并且新药的名称应显示在标签上,除非医生另有指示。药剂师对药品的选择负责,处方医生不承担责任。此规定也适用于通过政府援助计划获得的处方。
Section § 4073.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药剂师用一种可互换的生物药品替代医生开的处方药,前提是这种替代品已被批准为可互换。但是,如果医生在处方上明确写明“请勿替代”,药剂师就必须严格按照处方配药。配药后,药剂师必须在五天内通过电子系统告知开处方的医生实际配发了什么药。如果无法使用电子系统,可以使用其他沟通方式,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没有经批准的可互换替代品,或者续配处方与上次配药没有变化。药剂师必须确保替代药品的费用与原处方药品的费用相同或更低。药剂师对其选择的替代品负责,而不是开处方的医生。患者应被告知任何替代情况,并且可以通过一个维护的网站查询可互换生物制品的最新列表。这项法律也不影响保险公司要求对药品承保进行预先批准或其他控制的权利。
Section § 4074
这项法律要求药剂师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患者处方药的有害影响,特别是当药物与酒精混合使用可能危险,或可能损害驾驶能力时。自2014年7月1日起,药剂师还必须为可能损害个人驾驶或操作车辆能力的药物贴上标签。某些药物可免除这些要求,特别是医院治疗或紧急情况下提供的药物,除非另有规定。医院必须确保患者在出院时获得关于其药物的信息,包括如何安全使用和储存。这些信息可以由药剂师或护士提供,不一定非要由药剂师单独提供。
Section § 4075
Section § 4076
这项法律要求药剂师确保处方药在符合法律要求并正确贴有标签的容器中配发。标签必须包含具体信息,例如药品名称、使用说明、患者姓名、开具处方者姓名、配发日期、药房详细信息、药品剂量和数量、有效期以及药物描述。对于医疗机构中的单位剂量系统以及用于快速伴侣治疗(EPT)或药物流产的药物,存在例外情况,某些标签规定可以放宽。在这些情况下,药剂师有权酌情不包含患者或开具处方者的信息,但必须保留记录并确保保密性。他们还应运用专业判断提供清晰的说明,并为EPT提供额外的咨询。
Section § 4076.5
这项法律要求,到2011年1月1日,在加利福尼亚州配发的所有处方药都必须贴有标准化、以患者为中心的标签。加州委员会必须通过考虑医疗素养、清晰的说明、适当的字体大小以及英语水平有限者和老年人的需求等因素来制定这些标签法规。应举行公开会议,征求各团体的意见。允许一些豁免情况,例如由医疗机构中的医疗专业人员管理的药物,以及某些家庭输液治疗,在这些情况下,患者会获得专门的教育和后续护理。
Section § 4076.6
这项法律要求药房在患者或其代表提出要求时,提供翻译的药物使用说明。这些翻译说明应打印在处方药瓶、标签或单独的文件上。如果可能,英文说明也必须出现。药房可以使用监管委员会提供的官方翻译,也可以自行创建。他们必须确保英文说明的准确性,但没有义务翻译委员会不支持的语言。本规定不适用于兽医开具的宠物处方。
Section § 4076.7
Section § 4076.8
这项法律要求药房在一个人认定自己是盲人、低视力者或有阅读障碍时,免费提供无障碍处方标签。这些标签必须及时提供,并且至少在处方有效期内有效。它们需要适合该人的残疾和语言,并遵循国家健康标准设定的规范。如果处方标签无法贴在容器上,则必须提供一份补充文件。这项要求不适用于某些机构(如监狱)的药房,但当为残疾人提供处方药供其释放后使用时则适用。本节对机构药房和处方阅读器有具体定义,并且委员会将制定法规来执行本节。
Section § 4077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分发危险药物时,药物必须如何贴标。通常,药物必须装在贴有正确标签的容器中分发。但是,医生、牙医和某些其他专业人员可以直接向患者提供药物,只要他们正确贴标,即使不包含处方号。带有特定警告的医疗设备,如果提供给某些持牌护理机构的患者,可以免除部分标签规定。此外,任何分发的二甲基亚砜(DMSO)都必须附有健康警告,并且二甲基亚砜包装必须说明安全操作方法和将其置于儿童接触不到之处。
Section § 4078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在处方药上贴虚假或误导性的标签,处方医生也不应该要求贴误导性标签。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虚假标签是FDA批准的研究项目所必需的,或者处方医生认为对患者的治疗是必要的,那么这是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保留记录,说明真实的药物信息和处方医生的指示,并保存三年。
Section § 4079
药店必须告知顾客,如果处方药的零售价低于他们通过健康保险支付的费用。如果顾客选择支付较低的价格,药店仍应通过保险处理,就像顾客支付了正常的自付费用一样。这笔支付将计入顾客的免赔额和自付限额。任何与此规定不符的合同条款都无效。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然适用。违反这些规定不会导致纪律处分或刑事指控。该法律于202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