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非营利或免费诊所
Section § 4180
本法律允许某些类型的诊所,例如非营利社区诊所和学生健康中心,在医生监督下为其患者购买和使用药品。诊所必须清晰记录其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并且这些记录需要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检查。每家诊所都必须为此获得自己的许可,并且如果地址发生变更,必须通知委员会。委员会还可以协调同一非营利组织拥有的多家诊所的许可续期日期和费用。
Section § 4181
诊所获得执照前,必须遵守所有卫生部门关于药品分发的规定,确保储存、处理和配药的安全,并具备适当的培训和规程。这些指导方针必须由诊所的关键人员(包括药剂师和行政人员)制定。只有医生或药剂师等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才能按照所有相关法律发放药物。
Section § 4182
Section § 4184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诊所配发附表II麻醉药品的规则。通常,诊所不能配发这些药物,但如果诊所已注册,并且在安排进一步治疗的同时提供药物以缓解急性戒断症状,则存在例外情况。配发者(必须是医生或药剂师等授权专业人员)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定和记录保存要求,包括使用儿童安全容器。法律还强调诊所需要制定政策,确保患者安全,评估患者是否适合阿片类药物使用障碍治疗,并将其转介至持续护理。诊所必须确保药物安全可靠地储存,以防止滥用或丢失。
Section § 4186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诊所如何安全有效地使用自动化药物输送系统来储存和分发药物。诊所必须制定书面程序,以确保药物的准确性、安全性和保密性。药剂师必须授权任何药物的取出并负责系统的补给。药剂师每月必须进行检查,以核查清洁度、正常运行情况并审查交易记录。系统必须允许患者通过音频和视频与药剂师进行咨询。分发的药物必须遵守特定的标签规定,并且操作该系统的药剂师必须位于加州。这项法律于2019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