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专业执照可能因特定原因被暂停或吊销。如果某人被认定有罪,其执照可能被暂停,该人可能被处以缓刑,或者执照被完全吊销。负责颁发这些执照的委员会,有权酌情对执照持有人进行纪律处分,包括施加医学评估或药物检测等条件。他们也可以因不专业行为而拒绝颁发执照,但可能会颁发附带条件的试用执照。如果违反缓刑条件,委员会可以撤销试用状态。所有程序必须遵循特定准则,所采取的行动可由上级法院进行审查。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0(a) 颁发的每份执照均可被暂停或吊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0(b) 对于其违约已被记录或其案件已被委员会审理并认定有罪的任何由委员会颁发的执照持有人,委员会应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纪律处分: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0(b)(1) 暂缓判决。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0(b)(2) 对其处以缓刑。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0(b)(3) 暂停其执业权利,期限不超过一年。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0(b)(4) 吊销其执照。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0(b)(5) 采取委员会酌情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纪律处分措施。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0(c) 委员会可拒绝向任何有不专业行为的申请人颁发执照。委员会可自行酌情决定,向任何有不专业行为且已满足所有其他执照要求的人员颁发试用执照。委员会可颁发附带任何不违反公共政策的条款或条件的执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0(c)(1) 医学或精神病学评估。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0(c)(2) 持续的医学或精神病学治疗。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0(c)(3) 限制执业类型或情况。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0(c)(4) 持续参与委员会批准的康复计划。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0(c)(5) 戒绝使用酒精或药物。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0(c)(6) 随机体液酒精或药物检测。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0(c)(7) 遵守管理药学执业的法律法规。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0(d) 对于任何违反缓刑条款和条件的行为,委员会可启动纪律程序,吊销或暂停任何试用执照。在满意地完成缓刑后,委员会应将试用执照转换为无条件的正式执照。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0(e) 本条文下的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三部第一编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委员会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该行动应为最终决定,但该行动的适当性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由高等法院进行审查。

Section § 4300.1

Explanation

即使某个人的专业执照过期、被取消、暂停或处于退休状态,负责该执照的委员会仍然可以调查并对该人采取纪律处分。如果持照人自愿放弃执照,这也适用。

委员会颁发的执照,无论是依法、经委员会或法院命令或裁决而期满、取消、没收或暂停,还是执照置于退休状态,或持照人自愿交回执照,均不应剥夺委员会对该持照人启动或进行任何调查、诉讼或纪律处分程序,或作出暂停或吊销执照决定的管辖权。

Section § 4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执照持有人从事不专业行为或其执照因错误而签发,专业委员会可以对其采取行动。不专业行为包括通过欺诈、不称职或严重疏忽获得执照等。它还涵盖了诸如过量分发受控物质、以危险方式使用非法药物或酒精,或非法销售药物等问题。其他问题可能包括犯罪或参与不诚实活动、执照在其他州被吊销,或干扰调查。此外,法律还涉及破坏遵守法规的努力、未能充分支持药剂师履行职责,以及某些不当的药房操作,例如不当处理非处方糖尿病检测设备等。

委员会应对任何犯有不专业行为或其执照因错误而签发的执照持有人采取行动。不专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a) 通过欺诈或虚假陈述取得执照。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b) 无能力。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c) 重大过失。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d) 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153 条 (a) 款,明显过量提供受控物质。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e) 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153.5 条 (a) 款,明显过量提供受控物质。在确定提供受控物质是否明显过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所提供的受控物质数量、客户之前的订购模式(包括订单大小和频率)、客户的类型和规模,以及客户将其产品分销到何处以及分销给谁。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f) 实施任何涉及道德败坏、不诚实、欺诈、欺骗或腐败的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在作为执照持有人的关系过程中实施,还是以其他方式实施,也无论该行为是重罪、轻罪还是其他。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g) 明知而制作或签署 任何虚假陈述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证书或其他文件。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h) 自行服用任何受控物质,或使用任何危险药物或酒精饮料,其程度或方式足以对自己、对本章规定的执照持有人、对任何其他人或对公众造成危险或伤害,或其使用程度损害了该人安全地向公众开展执照授权业务的能力。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i) 除非法律另有授权,明知而出售、提供、赠予或施用,或提议出售、提供、赠予或施用任何受控物质给 患有物质使用障碍的人。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j) 违反本州、任何其他州或美国任何规范受控物质和危险药物的法规。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k) 被判犯有多项轻罪或任何重罪,涉及使用、消费或自行施用任何危险药物或酒精饮料,或这些物质的任何组合。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l) 被判犯有与本章规定的执照持有人的资格、职能和职责密切相关的罪行。违反《美国法典》第 21 篇第 13 章(第 801 条及后续条款)中规范受控物质的规定,或违反本州规范受控物质或危险药物的法规的定罪记录,应作为不专业行为的决定性证据。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定罪记录仅作为定罪事实的决定性证据。委员会可以调查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以确定惩戒程度;或者,在不涉及受控物质或危险药物的定罪案件中,确定该定罪是否与本章规定的执照持有人的资格、职能和职责密切相关。认罪答辩或有罪判决,或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均被视为本条款意义上的定罪。委员会可以在上诉期限届满时,或定罪判决在上诉中得到确认时,或在作出缓刑令暂停执行判决时采取行动,无论根据《刑法典》第 1203.4 条作出的后续命令是否允许该人撤回其认罪答辩并提出无罪答辩,或撤销有罪判决,或驳回指控、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
(m)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m) 违反《美国法典》第 21 篇第 13 章(第 801 条及后续条款)中规范受控物质的规定,或违反《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9 编第 3 部分第 7 章(第 14000 条及后续条款)中与医疗补助计划相关的规定的指控的现金和解。
(n)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n) 另一州撤销、暂停或采取其他纪律处分,涉及在本章要求执照的药学执业、药房运营或任何其他行为的执照,而该行为在本章下将构成撤销、暂停或其他纪律处分的理由。委员会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纪律处分应与另一州采取的处分同时终止,但委员会采取的任何纪律处分的期限可以超过另一州的期限,并应符合委员会的执法指南。另一州的纪律处分证据是不专业行为的决定性证据。
(o)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o) Violating or attempting to violat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r assisting in or abetting the violation of or conspiring to violate any provision or term of this chapter or of the applicable federal and st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governing pharmacy, including regulations established by the board or by any other state or federal regulatory agency.
(p)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p) Actions or conduct that would have warranted denial of a license.
(q)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q) Engaging in any conduct that subverts or attempts to subvert an investigation of the board.
(r)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r) The selling, trading, transferring, or furnishing of drugs obtained pursuant to Section 256b of 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to any person a licensee knows or reasonably should have known, not to be a patient of a covered entity, as defined in Section 256b(a)(4) of 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s)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s) The clearly excessive furnishing of dangerous drugs by a wholesaler to a pharmacy that primarily or solely dispenses prescription drugs to patients of long-term care facilities. Factors to be considered in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furnishing of dangerous drugs is clearly excessive shall include, but not be limited to, the amount of dangerous drugs furnished to a pharmacy that primarily or solely dispenses prescription drugs to patients of long-term care facilities, the previous ordering pattern of the pharmacy, and the general patient population to whom the pharmacy distributes the dangerous drugs. That a wholesaler has established, and employs, a tracking system tha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4164 shall be considered in determining whether there has been a violation of this subdivision.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be interpreted to require a wholesaler to obtain personal medical information or be authorized to permit a wholesaler to have access to personal medical information except as otherwise authorized by Section 56 and following of the Civil Code.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long-term care facility” has the same meaning given the term in Section 1418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t)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t) The acquisition of a nonprescription diabetes test device from a person that the licensee knew or should have known was not the nonprescription diabetes test device’s manufacturer or the manufacturer’s authorized distributor as identified in Section 4160.5.
(u)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u) The submission of a reimbursement claim for a nonprescription diabetes test device to a pharmaceutical benefit manager, health insurer, government agency, or other third-party payor when the licensee knew or reasonably should have known that the diabetes test device was not purchased either directly from the manufacturer or from the nonprescription diabetes test device manufacturer’s authorized distributors as identified in Section 4160.5.
(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v) Actions or conduct that would subvert the efforts of a pharmacist to comply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or exercise professional judgment, including creating or allowing conditions that may interfere with a pharmacist’s ability to practice with competency and safety or creating or allowing an environment that may jeopardize patient care. This subdivision does not apply to facilities of the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
(w)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w) Actions or conduct that would subvert the efforts of a pharmacist-in-charge to comply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exercise professional judgment, or make determinations about adequate staffing levels to safely fill prescriptions of the pharmacy or provide other patient care services in a safe and competent manner. This subdivision does not apply to facilities of the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
(x)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x) Actions or conduct that would subvert the efforts of a pharmacist intern or a pharmacy technician to comply with laws or regulations.
(y)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y) Establishing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related to time guarantees to fill prescriptions within a specified time unless those guarantees are required by law or to meet contractual requirements. This subdivision does not apply to facilities of the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

Section § 43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示负责监管药剂师的委员会,将其工作重点放在迅速调查和惩戒对患者安全构成最高风险的药剂师。其目标是有效利用资源,优先保护公众健康。

Section § 4301.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药剂师在其他州或被联邦政府暂停或吊销执照,他们在加州的执照也将自动暂停。药剂师将被告知此暂停,并可以请求举行听证会讨论处罚。如果暂停符合司法公正并维护药剂师行业的诚信,委员会可以选择不执行暂停。处罚问题应在90天内审理,如果原决定在上诉中被推翻,任何暂停都将终止。如果90天内未提出永久纪律处分指控,暂停将自动终止。州外或联邦程序中的证据可以在加州使用。处罚听证会可以与其他指控听证会同时举行。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5(a) 如果药剂师在任何其他州或经联邦政府机构授权持有执业药剂师执照或以其他方式获准执业,且该执照或授权被暂停或吊销,则该药剂师的执照应自动暂停,暂停期与该暂停或吊销的期限相同,除非根据 (c) 款的规定终止或撤销。委员会应通知该药剂师执照暂停事宜及其根据本条规定听取处罚问题的权利。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5(b) 委员会可自行决定或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如果这样做符合司法公正,并充分考虑到维护药剂师行业的诚信和公众信心,则可拒绝实施或撤销暂停。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5(c) 处罚问题应由一名行政法法官单独审理,或由委员会的一个小组与一名行政法法官共同审理,或由委员会与一名行政法法官共同审理,由委员会酌情决定。药剂师可以请求就处罚举行听证会,该听证会应在请求之日起90天内举行。如果暂停或吊销药剂师执照或执业授权的命令在上诉中被推翻,则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的任何纪律处分应自动终止。经药剂师向行政法法官、委员会或委员会小组证明州外行为不构成在加州进行纪律处分的依据,暂停应予撤销。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施加暂停后90天内未提出永久纪律处分指控,则暂停应自动终止。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5(d) 导致暂停或吊销药剂师执照或执业授权的程序记录,包括其中的证词笔录,可作为证据采纳。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1.5(e)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发出了即时暂停令,药剂师可以请求将根据 (c) 款进行的处罚听证会与指控听证会同时举行。

Section § 4302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拥有至少10%所有权或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做了如果他们是执照持有人就会导致纪律处分的事情,那么委员会可以吊销或拒绝颁发执照。

Section § 4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对非居民药房(即位于本州以外的药房)采取行动,如果它们违反了加州、任何其他州或联邦的法律法规。这可能包括向其他监管机构报告违规行为,以及如果它们违反了本州的法律,则取消或暂停其运营能力。如果非居民药房失去了其本州的执照,它也会自动失去在加州的执照。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3(a) 委员会可以向任何适当的州或联邦监管或许可机构报告非居民药房违反本州、任何其他州或美国法律法规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章或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居民药房所在州或药剂师执业所在州的监管或许可机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3(b) 委员会可以取消、拒绝、撤销或暂停非居民药房的注册,对非居民药房发出传票或警告函,或对非居民药房采取委员会可以对居民药房执照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基于可以对居民药房采取此类行动的任何相同理由,但前提是该行动的理由在非居民药房永久所在地州也构成采取行动的理由。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3(c) 如果非居民药房的本州药房执照因任何原因被取消、撤销或暂停,则根据第4112条或第4127.2条颁发的任何执照应立即依法取消、撤销或暂停。

Section § 4303.1

Explanation

如果FDA取消了外包机构的注册,相关的加州许可证也将自动被取消。

如果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因任何原因取消、撤销或暂停外包机构的注册,则根据第 (4129.2) 条颁发的任何许可证将依法立即取消、撤销或暂停。

Section § 4304

Explanation

如果持有根据第4161条颁发的许可证的人违反了本章规定的规则或某些健康与安全法规,委员会就有权拒绝、撤销或暂停他们的许可证。

委员会可以拒绝、撤销或暂停根据第4161条颁发的任何许可证,原因可以是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或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分部第5部分(自第109875条起)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4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药房和药剂师在药剂师主管不再担任该职务时通知委员会。如果药房在没有主管药剂师监督的情况下运营超过30天,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此外,如果药房所有者未能及时将此变更告知委员会,并且在没有适当监督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某些药房活动,其执照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

Section § 4305.5

Explanation

如果您经营批发商、第三方物流供应商或兽用食用动物药品零售商业务,您必须在您的指定负责人或经理离职后30天内通知委员会。忽视这一点可能导致纪律处分,如果您在未通知委员会的情况下继续经营业务,甚至可能失去您的执照。此外,负责人和经理本人也必须在离职后30天内告知委员会,否则他们也可能面临纪律处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5.5(a) 获得批发商、第三方物流供应商或兽用食用动物药品零售商许可的人,应当在指定负责人或责任经理的雇佣关系终止后30天内通知委员会。未能在30天内通知委员会将构成纪律处分的理由。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5.5(b) 获得批发商、第三方物流供应商或兽用食用动物药品零售商许可的人,如果故意未能通知委员会其许可经营场所的指定负责人或责任经理雇佣关系终止,并且在该经营场所没有指定负责人或责任经理的情况下继续经营该场所,则其在该经营场所作为批发商、第三方物流供应商或兽用食用动物药品零售商的执照将面临即时暂停或吊销。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5.5(c) 批发商或兽用食用动物药品零售商的指定负责人,或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的责任经理,如果在许可经营场所终止其雇佣关系,应当在雇佣关系终止后30天内通知委员会。未能在30天内通知委员会将构成纪律处分的理由。

Section § 4306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本章持有专业执照,违反本条、《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或这些法律产生的任何法规中的任何规定,都将被视为非专业行为。仅仅是试图违反,或者帮助他人违反,也是不允许的。

Section § 43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药剂师可能有哪些不专业行为。这包括滥用其专业技能、在处理药物时判断失误、未能查阅和考虑相关的患者和处方记录,以及未能妥善保存患者信息。

药剂师的不专业行为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6.5(a) 全部或部分涉及不当行使其作为药剂师的教育、培训或经验的行为或不作为,无论该行为或不作为是否发生在药学执业过程中,或药房或经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实体的所有权、管理、行政或运营过程中。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6.5(b) 全部或部分涉及未能行使或实施其最佳专业判断或相应责任的行为或不作为,涉及管制物质、危险药物或危险器械的配发或提供,或涉及提供服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6.5(c) 全部或部分涉及未能查阅与执行任何药学职能相关的患者、处方及其他记录的行为或不作为。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6.5(d) 全部或部分涉及未能充分维护和保留与执行任何药学职能相关的适当患者特定信息的行为或不作为。

Section § 430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药房负责人因他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但该负责人做对了所有事情,委员会就会将其视为减轻处罚的因素。这包括负责人没有参与或忽视该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委员会报告。他们还必须迅速采取行动制止该违法行为。

Section § 4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的专业执照被拒绝、吊销或暂停,你就不能在相关业务中担任任何管理或控制职位(例如所有人、经理或合伙人)。这适用于你曾参与导致执照出现问题的行为。如果执照处于缓刑期,此限制最长可达五年。如果执照被拒绝或吊销,此限制将持续到执照恢复为止。此限制适用于药剂师和类似职位。基于此的法律行动只有在明确指出涉事人员并通知他们诉讼程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7(a) 任何被拒绝颁发执照、执照被吊销或暂停、或在执照暂停期间未能续期的人,或曾是任何合伙企业、公司、信托、商号或协会的经理、行政人员、所有人、成员、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或任何其他具有管理或控制权的人,且该合伙企业、公司、信托、商号或协会的执照申请被拒绝或被吊销、暂停或处于缓刑期,并且在担任经理、行政人员、所有人、成员、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或任何其他具有管理或控制权的人期间,知晓或明知并参与了导致执照被拒绝、吊销、暂停或处于缓刑期的任何行为,则该人将被禁止担任被许可人的经理、行政人员、所有人、成员、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或任何其他具有管理或控制权的职位,具体如下: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7(a)(1) 如果颁发的是缓刑执照,或现有执照被置于缓刑期,此禁令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7(a)(2) 如果执照被拒绝或吊销,此禁令将持续有效,直至执照被颁发或恢复。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7(b) 本节和第4308节中使用的“经理、行政人员、所有人、成员、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或任何其他具有执照管理或控制权的人”,可指药剂师或在被许可人内部或为其服务并担任此类职务的任何其他人。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7(c) 第 (a) 款的规定可在根据《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一部分第五章(自第11500节起)提交的任何诉状中提出。但是,除非该人被列在标题中,诉状指控本节对其适用,并且该人已按照《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一部分第五章(自第11500节起)的要求获得诉讼通知,否则不得在该案件中发出任何命令。本款规定的诉讼权力应是委员会根据第4339节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诉讼权力的补充。

Section § 4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特定禁令而不得在持证企业中担任管理或控制职位,委员会必须通知任何雇佣该人员担任此类职位的持证企业。通知将发送至持证企业的官方地址,并且他们有30天时间来撤换该人员,并在必要时更新其许可证信息。

凡是某人根据第4307条的规定,被禁止担任经理、行政人员、所有人、成员、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或任何其他对持证人具有管理或控制权的职位,委员会应在掌握该信息的每个案件中,书面通知该人担任上述职位的每个持证人该项禁令。委员会应将通知发送至持证人的备案地址。持证人应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撤换被禁止人员,并在适当时,提交许可证变更申请以反映该变更。

Section § 4309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专业执照被吊销、暂停,或者您正处于缓刑期,您可以在一定时间后向委员会申请恢复执照或修改处罚:被吊销执照需三年,终止长期缓刑需两年,其他变更需一年。您需要向委员会提供具体信息,以及了解您情况的持照专业人士和公民的推荐信。委员会和法官可能会就您的申请做出决定,他们会审查您过去的行动、受到纪律处分的原因以及康复努力。在服刑期间或有未决指控时,您不能提出申请。委员会拥有彻底调查您案件的权利。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9(a) A person whose license has been revoked or suspended or who has been placed on probation may petition the board for reinstatement or modification of penalty, including modification or termination of probation, after not less than the following minimum periods have elapsed from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 decision ordering disciplinary action: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9(a)(1) At least three years for reinstatement of a revoked license.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9(a)(2) At least two years for early termination of probation of three years or more.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9(a)(3) At least one year for modification of a condition, or reinstatement of a license revoked for mental or physical illness, or termination of probation of less than three years.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9(b) The petition shall state any facts required by the board, and the petition shall be accompanied by two or more verified recommendations from holders of licenses issued by the board to which the petition is addressed, and two or more recommendations from citizens, each having personal knowledge of the disciplinary penalty imposed by the board and the activities of the petitioner since the disciplinary penalty was imposed.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9(c) The petition may be heard by the board sitting with an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or a committee of the board sitting with an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or the board may assign the petition to an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Where the petition is heard by a committee of the board sitting with an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or by an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sitting alone, the decision shall be subject to review by the board pursuant to Section 11517 of the Government Code.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9(d) In considering reinstatement or modification of penalty, the board, committee of the board, or the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hearing the petition may consider factor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ll of the following: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9(d)(1) All the activities of the petitioner since the disciplinary action was taken.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9(d)(2) The offense for which the petitioner was disciplined.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9(d)(3) The petitioner’s activities during the time the license was in good standing.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9(d)(4) The petitioner’s documented rehabilitative efforts.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9(d)(5) The petitioner’s general reputation for truth and professional ability.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9(e) The hearing may be continued from time to time as the board, committee of the board, or the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designated in Section 11371 of the Government Code finds necessary.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9(f) The board, committee of the board, or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may impose necessary terms and conditions on the licensee in reinstating the license.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9(g) No petition under this section shall be considered while the petitioner is under sentence for any criminal offense, including any period during which the petitioner is on court-imposed probation or parole. No petition shall be considered while there is an accusation or petition to revoke probation pending against the person. The board may deny without a hearing or argument any petition fil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within a period of two years from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 prior decision following a hearing under this section.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9(h)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shall be deemed to amend or otherwise change the effect or application of Sections 822 and 823.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09(i) The board may investigate any and all matters pertaining to the petition and documents submitted with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pplication.

Section § 4310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执照申请被拒绝,您将收到委员会的书面通知。您有10天时间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请求,要求他们重新考虑。如果您提交了请求,委员会将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来审查您的案件。

任何执照申请被拒绝后,委员会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委员会寄出通知后10天内,申请人可以向委员会提交其书面执照申请。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诉讼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4311

Explanation

如果持有委员会颁发执照的人被判重罪并被监禁,其执照将自动暂停。他们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以确认监禁是否确实是由于重罪。此外,如果重罪发生在业务过程中或损害了客户,涉及欺骗,或涉及毒品,委员会可以立即暂停执照。这种暂停将持续到定罪被维持或上诉。执照持有人会收到通知,并可在15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以对该暂停提出异议。委员会决定重罪是否与执照暂停有足够的关联,并且某些特定罪行会自动被视为相关。委员会可以为了司法公正重新考虑暂停,特别是为了维护对药房执业的信任。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定罪被推翻,纪律处分行动仍可继续。被归类为重罪的犯罪,包括联邦或州外犯罪,涉及认罪或裁决。委员会的权力可以下放以发布暂停。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a) 委员会颁发的任何执照,或其持有人,在该人因重罪定罪被监禁期间应自动暂停,无论该定罪是否已上诉。委员会在收到刑事定罪记录的经认证副本后,应立即确定该人是否因重罪定罪被监禁而自动暂停执照,如果适用,则确定该暂停的期限。委员会应将暂停事宜通知被暂停执照的人,并告知该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仅限于确定其是否因重罪定罪而被监禁,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该人在委员会备案的地址以及该人被监禁的设施。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b) 除了根据 (a) 款进行的任何暂停之外,如果执照持有人的定罪符合 (1) 和 (2) 款的要求,委员会应立即暂停其颁发的任何执照。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b)(1) 属于以下任一情况的重罪: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b)(1)(A) 在委员会颁发执照的业务或执业过程中实施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b)(1)(B) 以执照持有人的客户、顾客或患者成为受害人的方式实施的。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b)(2) 犯罪要素涉及以下任一情况的: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b)(2)(A) 欺骗、诈骗、盗窃或作出虚假陈述的特定意图。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b)(2)(B) 非法销售、为销售而持有或贩运任何受管制物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b)(3) 暂停应持续到上诉期限届满(如果未提起上诉),或直到定罪判决在上诉中被维持或已最终确定,以及直到委员会发出进一步命令。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b)(4) 委员会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暂停通知发送给执照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委员会颁发执照的持有人,发送至其备案地址,如果当时被监禁,则发送至该人被监禁的设施。该通知应包括告知该人有权选择按照 (d) 款 (2) 项的规定听取处罚问题,以及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以对即时暂停提出异议。根据本款提出的任何听证会请求必须在收到本款规定的通知后15天内由委员会收到。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b)(5) 听证会应由行政法法官、与行政法法官共同组成的委员会,或与行政法法官共同组成的委员会举行,由委员会自行决定,并应由委员会自行决定进行审查。听证会应仅限于 (A) 委员会通知中指明的重罪定罪是否存在,以及 (B) 该定罪是否符合本款的标准,除非执照持有人选择按照 (d) 款 (2) 项的规定进行,或委员会已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提出并送达指控,并按照该章的要求发出听证通知;但如果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指控也需听审,则只能由单独的行政法法官或与行政法法官共同组成的委员会审理此案。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c) 除了根据 (a) 款进行的任何暂停之外,如果委员会认定执照持有人的重罪定罪与执照持有人的资格、职能或职责有实质性关联,委员会还应暂停其颁发的任何执照,或其持有人。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c)(1) 委员会的决定通知应发送给执照持有人,或其持有人,发送至该人在委员会备案的地址,如果该人当时被监禁,则发送至该人被监禁的设施。该通知应告知该人,除非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向委员会提交书面听证请求,否则执照将不经听证而被暂停。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c)(2) 在收到及时提交的听证请求后,应在预定听证日期前至少10天向该人发送听证通知。听证通知应包括告知该人有权选择按照 (d) 款 (2) 项的规定听取处罚问题。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c)(3) 为根据本款进行临时停职而确定重罪判决是否实质相关的听证会,应独立于根据《行政程序法》进行的任何指控听证会,除非被许可人选择根据(d)款第(2)项进行,或委员会已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提起并送达指控,并已发出该章所要求的听证通知。关于重罪判决是否实质相关的听证会,可由独任行政法法官审理,或由委员会的一个小组与行政法法官共同审理,或由委员会与行政法法官共同审理,由委员会酌情决定,并应由委员会酌情审查。但是,如果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指控也将进行听证,则只能由独任行政法法官或与行政法法官共同审理的委员会审理该案件。除非某人根据(d)款第(2)项进行,或委员会同时进行指控,否则根据本款施加的任何暂停执业应持续到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提起指控并由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为止。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c)(4) 对第4301条中提及的任何罪行,或违反《刑法典》第187、261或288条的定罪,应被推定为确凿无疑地与委员会被许可人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实质相关。委员会可主动或在有充分理由时,拒绝根据本款施加暂停执业,或撤销先前施加的暂停执业,只要这样做符合司法公正,并适当考虑到维护药学执业的完整性和公信力以及危险药物和器械的处理。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d)(1) 当上诉期限届满、定罪判决已在上诉中获得确认,或作出缓刑令暂停判决的执行时,可依照第4300条下令纪律处分或驳回申请,不论随后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作出的允许该人撤回其有罪答辩并提出无罪答辩、撤销有罪判决或驳回指控、控告、告发或起诉书的命令如何。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d)(2) 处罚问题应由独任行政法法官审理,或由委员会的一个小组与行政法法官共同审理,或由委员会本身与行政法法官共同审理,由委员会酌情决定,任何决定应由委员会酌情审查。听证会不得在定罪判决生效或(不论随后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作出的命令如何)作出缓刑令暂停判决执行之前举行,但被许可人可自行选择在这些期限届满前决定处罚问题。如果被许可人如此选择,处罚问题应在本条所述的听证会上审理,以确定定罪是否与被许可人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实质相关。如果已作出此选择的被许可人的定罪在上诉中被推翻,则根据本条下令的任何纪律处分应自动终止。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委员会根据任何原因(包括定罪所依据的事实)追究纪律处分,但被推翻的定罪除外。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d)(3) 导致刑事定罪的诉讼记录,包括与诉讼相关的任何证词笔录,可在任何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采纳,只要该证词在其他情况下可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被采纳。刑事定罪的认证副本应作为定罪事实的决定性证据。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1(e) 本章中规定委员会颁发的执照暂停或吊销程序的其他条款不适用于根据本条进行的诉讼,除非本条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431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一个机构处于关闭状态(即在120天内,每周至少有一天没有进行其日常业务),委员会可以吊销其执照。如果执照被吊销,该机构必须在10天内将所有药物或设备转让给另一个有执照的实体,并书面通知委员会。如果该机构不遵守规定,委员会可以获得法院命令,进入该机构,清点并出售这些药物或器械。委员会可以保留销售所得以弥补成本,并必须告知被许可人任何剩余的款项。如果30天后无人认领,这些资金将存入一个特定基金。关闭并不意味着该机构必须每天营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2(a) 委员会可吊销经其许可的机构的执照,如果该许可场所保持关闭(如 (e) 款所定义),且并非根据委员会的命令。如有充分理由,委员会可在更短的关闭期后吊销执照。根据本款吊销执照时,委员会应勤勉、真诚地努力通过专人送达方式向被许可人发出通知。如果在专人送达后10天内未收到书面异议,或通过专人送达方式向被许可人发出通知的勤勉、真诚努力失败,委员会可无需听证即吊销执照。如果被许可人提交书面异议,委员会应基于被许可人持续关闭而提出指控。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委员会应拥有该章授予的所有权力。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2(b) 如果机构执照根据 (a) 款被吊销或根据本条被撤销,或机构通知委员会其打算保持关闭或停止经营,被许可人应在此后10天内,安排将所有危险药物和受控物质或危险器械转让给另一个被授权持有危险药物和受控物质或危险器械的被许可人。转让危险药物和受控物质或危险器械的被许可人应立即书面确认转让已完成给委员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2(c) 如果许可机构未能遵守 (b) 款,委员会可向委员会许可机构所在县的高等法院寻求并获得命令,授权委员会进入该机构,清点、储存、转让、出售或安排出售在该机构中发现的所有危险药物、受控物质和危险器械。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2(d) 如果委员会根据 (c) 款出售或安排出售任何危险药物、受控物质或危险器械,委员会可从销售所得中扣留与委员会根据 (c) 款获得和执行命令的成本相等的金额,包括处置危险药物、受控物质或危险器械的成本。剩余收益(如有)应退还给从其场所移走危险药物、受控物质或危险器械的被许可人。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2(d)(1) 被许可人应通过专人送达或预付邮资的挂号信被告知其对剩余收益的权利。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2(d)(2) 如果法规或规章要求被许可人向委员会备案其地址以及任何地址变更,本款要求的通知可以通过预付邮资的挂号信寄送至委员会备案的最新地址,以此方式送达通知应在邮寄后第10天视为完成。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2(d)(3) 如果被许可人已按本款规定收到通知,且被许可人在专人送达或预付邮资的挂号信送达被视为完成后30个日历日内未能联系委员会领取剩余收益,剩余收益应由委员会存入药学委员会应急基金。这些存款应被视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编第10篇第7章(自第1500条起)收到,并应根据该章的规定进行索赔或其他处置。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2(e) 就本条而言,“关闭”指在任何120天期间内,每个日历周至少有一天未从事已获许可的日常活动。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2(f)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药房每周七天营业。

Section § 4313

Explanation
在决定是否批准、处罚或恢复专业执照时,委员会会考虑申请人是否已努力改进或康复。但是,如果保障公共安全与申请人康复的证据之间存在冲突,委员会将优先保障公共安全。

Section § 4314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委员会对违反某些健康和安全规定的行为发出传票,传票可包括罚款和要求纠正问题的命令。这些规定涵盖药房执业和相关安全标准等方面。如果有人收到此类传票,他们可能需要支付罚款或采取措施纠正问题,例如提交计划或参加额外课程。目的是确保药房未来遵守适当的指导方针。重要的是,收到此类传票不被视为针对执照的正式纪律处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4(a) 委员会可根据第 125.9、148 和 4005 条以及根据这些条款通过的法规,针对任何违反第 733 条的行为、任何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的行为,或任何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6 分部(自第 150200 条起)的行为,发出包含罚款和纠正令的传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4(b) 在适当情况下,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发出的传票,可使被发出传票的个人或实体面临行政罚款。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4(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适当情况下,委员会发出的传票可包含纠正令。纠正令应规定纠正违规行为的合理时间。它还可要求被发出传票的个人或实体说明未来如何遵守《药学法》以及根据该法通过的法规。这种说明可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纠正行动计划,并要求完成纠正令中规定的主题的最多六小时继续教育课程。纠正令要求的任何继续教育课程应在执照续期所需课程之外。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4(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委员会根据《民法典》第 4067 条或第 56.36 条以及根据这些条款通过的法规发出传票、罚款和纠正令。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4(e) 根据 (b) 款发出的传票不应被解释为用于执照目的或执照纪律报告目的的纪律处分或纪律行为。

Section § 4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执行官或其指定人员向持证专业人士或申请人发出告诫函,如果他们未能遵守某些法规或法律,或犯下轻微违规行为。告诫函会解释违规行为,并告知他们如何在规定时间内纠正。收到告诫函的人可以选择要求召开非正式会议来提出异议,或者遵守并提交纠正行动计划(如果需要)。这些告诫函不被视为正式的纪律处分。告诫函以及任何纠正计划应保存三年。这不影响委员会在必要时发出传票或启动纪律处分程序的权力。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5(a) 执行官或其指定人员,可向持证人发出告诫函,要求其遵守规定,原因包括未能遵守第733条,未能遵守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或未能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部(自第150200条起)。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5(b) 执行官或其指定人员,可向执照申请人发出告诫函,如果该申请人有任何委员会酌情认为不应拒绝颁发执照或不需根据第4300条要求试用期的违法行为。告诫函可与执照同时发出。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5(c) 告诫函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详细说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事实,包括提及所违反的法规或规章。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5(d) 告诫函应告知持证人或申请人,在告诫令送达之日起30天内,持证人或申请人可采取以下任一行动: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5(d)(1) 向委员会执行官提交书面请求,要求召开办公室会议,以对告诫函提出异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5(d)(1)(A) 在及时提出请求后,执行官或其指定人员应与持证人或申请人或其法律顾问或授权代表举行办公室会议。除非经执行官或其指定人员授权,否则除持证人或申请人的法律顾问或授权代表外,任何其他个人不得陪同持证人或申请人参加办公室会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5(d)(1)(B) 在办公室会议之前或会议上,持证人或申请人可向执行官提交与告诫函主题相关的声明和文件。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5(d)(1)(C) 办公室会议旨在作为非正式程序,不应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第4章(自第11370条起)、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或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约束。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5(d)(1)(D) 执行官或其指定人员可确认、修改或撤销告诫函。自办公室会议之日起14个日历日内,执行官或其指定人员应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发送至持证人或申请人的备案地址。此决定应被视为关于告诫函的最终行政决定。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5(d)(1)(E) 对该决定的司法审查可通过在决定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的规定提交强制令状申请来获得。司法审查应延伸至告诫函的发出是否存在偏见性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5(d)(2) 遵守告诫函,并在需要时向执行官提交书面纠正行动计划,以证明已遵守。如果未根据本节要求召开办公室会议,遵守告诫函不应构成对告诫函中指出的违规行为的承认。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5(e) 告诫函应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发送至持证人或申请人在委员会备案的地址。如果通过挂号信送达持证人或申请人,则在邮件存入美国邮政时即视为送达生效。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5(f) 持证人或申请人应自告诫函发出之日起至少三年内,保存并随时备有告诫函和纠正行动计划(如有)的副本。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5(g)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以任何方式限制委员会执行以下任一事项的权力或能力: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5(g)(1) 根据第125.9、148或4067条,或根据《加州法规法典》第16编第1775条发出传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5(g)(2) 根据本条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5(h) 根据(b)款发出的告诫函不应被解释为出于执照目的或执照纪律报告目的的纪律处分或纪律。

Section § 4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设施未经必要许可运营时发布停止和禁止令。如果发布此类命令,委员会必须告知该设施其错误之处,包括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该设施可以在15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以对抗该命令。听证会必须迅速举行,并在五天内作出决定。如果需要,该设施可以通过法律复审程序对该决定提出质疑。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6(a) 委员会通过其执行官,有权对在本章下运营任何需要执照的设施,或从事本章下任何需要执照的活动而未取得该执照的行为,发布停止和禁止令。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6(b) 委员会根据 (a) 款发布停止和禁止令时,应立即向该设施发出通知,载明其被指控的行为或不作为,并指明相关的法典条文和任何法规。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6(c) 该命令应规定,该设施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可以向委员会主席请求举行听证会,以对停止和禁止令提出异议。对该设施就停止和禁止令提出的异议的审议应符合《政府法典》第11425.10条的规定。听证会应在委员会收到所有者请求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举行。主席应在听证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委员会主席缺席时,委员会副主席可以主持本款允许的听证会。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占有或控制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寻求对委员会主席决定的复审。

Section § 43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对任何从事需要执照工作的无证企业处以罚款或勒令其停止。每次有人违反此规定,最高可罚款五千美元。

Section § 43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对违反特定法规的连锁社区药房采取行动。但是,如果药房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所发生的事情与其公司政策相悖,就可以避免被强制执行。

委员会可以对违反第4113.7条的连锁社区药房(如第4001条 (c) 款所定义)采取执法行动,除非该连锁社区药房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违规行为与其政策相悖。

Section § 43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对连锁药房的重复类似违规行为处以罚款。如果一家在共同管理下的药房在五年内三次违反规定,每次后续违规行为可被处以最高十万美元的罚款。如果违规行为是管理层制定的政策所致,罚款可高达十五万美元。委员会必须在确定违规行为发生后等待六个月才能处以罚款,除非该违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或构成严重风险。药房可以通过证明违规行为违反了公司政策,或者已经采取措施纠正了违规行为来为自己辩护。在决定罚款时,委员会会考虑被许可人的诚信和违规历史等因素。这项权力是委员会可采取的其他法律行动的补充。罚款必须符合其他相关法律,并且委员会在审查本条后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相关行动和结果。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7.5(a) 委员会可对连锁社区药房内三家或更多在共同所有权或管理下运营的药房,在五年内重复违反本章实质相似条款的行为提起罚款诉讼,具体如下:第三次及/或后续违规行为可处以每次违规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行政罚款。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7.5(b) 委员会可对在共同所有权或管理下运营的连锁社区药房提起诉讼,针对任何经证明是书面政策所致或由共同所有者或管理者明确鼓励的本章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 的罚款。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7.5(c) 委员会不得根据 (a) 款提起罚款诉讼,直到委员会确定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少六个月后,除非导致诉讼的违规行为对任何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或对公众造成严重潜在损害。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7.5(d) 在委员会根据 (a) 款提起的诉讼中,任何药房均可提出以下任一抗辩: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7.5(d)(1) 该违规行为违反了书面政策,该政策由共同所有者或管理者传达给发生违规行为的药房所有员工。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7.5(d)(2) 在违规行为发生后六个月内,共同所有者或管理者纠正了所有非法政策,以书面形式将其政策变更传达给其所有权或管理下的所有药房,并向委员会提供了违规行为已纠正的证明,只要该违规行为未对任何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或对公众造成严重潜在损害。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7.5(e) 在确定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中寻求的罚款金额时,委员会应考虑相关的减轻和加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被许可人的诚信、非法政策书面变更的传达、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对患者的潜在损害、违规行为是否影响药剂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专业判断或独立性,以及共同所有者或管理者以往的违规历史。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7.5(f) 本条授予的权力是委员会提起任何其他行政、民事或刑事诉讼权力的补充。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7.5(g) 就本条而言,“连锁社区药房”应具有第 4001 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h)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7.5(h)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7.5(h)(a) 款和 (b) 款中的罚款应根据第 4314 条予以实施。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7.5(i) 在本条生效后,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 9147.7 条举行的首次联合日落审查监督听证会中,委员会应向立法机关的相应委员会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7.5(i)(1) 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数量。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7.5(i)(2) 根据本条提起但未导致任何罚款的诉讼数量。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7.5(i)(3) 导致根据本条提起诉讼的违规行为类型。

Section § 431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只要涉及米非司酮等药物堕胎药物的活动在该州是合法的,就不得对相关个人或企业采取刑事、民事或纪律行动。此外,如果这些活动在加州是合法的,州委员会不得仅因其涉及这些药物而拒绝或吊销执照。同样,如果某人因在加州合法的类似活动而在其他州受到处罚,这些过去的行动不能作为在加州执照方面的不利依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8(a) 尽管有任何其他州法律规定,并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节和第1.1节的规定,个人或州或地方官员不得就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或任何用于药物堕胎的药物的制造、运输、分销、交付、接收、获取、销售、持有、提供、配发、重新包装或储存提起刑事、民事、专业纪律或执照行动,前提是该药物在本州法律下属合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8(b) 委员会不得暂停执照、吊销执照或以其他方式对持照人采取纪律处分,仅因持照人制造、运输、分销、交付、接收、获取、销售、持有、提供、配发、重新包装或储存了在本州法律下属合法的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或任何用于药物堕胎的药物。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318(c) 委员会不得拒绝执照申请,或暂停执照、吊销执照,或以其他方式对持照人施加纪律处分,仅因为持照人在另一州持有执照,并仅因与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或任何用于药物堕胎的药物相关的活动在该州被定罪或纪律处分,而该活动若在本州进行,则不构成拒绝、暂停、吊销或其他纪律处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