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惩教机构内医疗设施和人员相关的关键术语。“惩教诊所”是指由州政府运营,为囚犯提供医疗服务的诊所。“首席执行官”是最高级别的医疗行政人员,“首席医疗执行官”是主要医生,“首席护理执行官”是这些诊所的最高级别护士。“主管牙医”是级别最高的牙医。此外,“持牌惩教诊所”特指符合州许可要求的诊所。

为本条目的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a) “惩教诊所”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 (b) 款所指的初级保健诊所,由州政府设立、维持或运营,旨在为惩教与康复部的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医疗保健。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b) “首席执行官”指惩教机构中级别最高的医疗保健行政人员。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c) “首席医疗执行官”指在惩教机构内担任医疗主任职务的医师和外科医生。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d) “首席护理执行官”指惩教机构内级别最高的护士。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e) “持牌惩教诊所”指根据本条目获得许可的惩教诊所。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f) “主管牙医”指惩教机构内级别最高的牙医。

Section § 418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惩教诊所(即监狱内经批准的医疗设施)可以从特定的来源获取药品,例如惩教药房或惩教与康复部的中央配药药房。这样做是为了在医生指示或针对囚犯的特殊健康规程下,协助对囚犯进行治疗。只有医生、牙医或药剂师等合格专业人员才能配发这些药品,并且他们需要遵守关于处方和标签的特定规定。惩教诊所必须对所处理的药品保留至少三年的详细记录,并且这些记录必须可供检查。在惩教诊所根据这些规定运营之前,它必须获得许可,并且每个诊所地点都需要自己的许可,该许可不可转让或在其他地方使用。诊所地址的任何变更都必须提前报告给有关当局。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1(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本条由委员会许可的惩教诊所可以从获得许可的惩教药房、惩教与康复部的中央配药药房,或从同一机构内根据本条由委员会许可的另一家惩教诊所获取药品,用于向符合在惩教机构接受护理条件的患者施用或配发药品或器械,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1(a)(1) 医生、牙医或其他合法授权开处方的人的指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1(a)(2) 全州囚犯医疗服务政策和程序中确定的批准规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1(b) 惩教诊所配发或施用药品可以根据第4019条定义的医嘱单、符合本章规定的有效处方,或根据全州囚犯医疗服务政策和程序中确定的批准规程进行。惩教诊所的药品配发只能由医生、牙医、药剂师或其他合法授权配发药品的人员进行。配发给患者并由患者随身携带使用的药品应符合第4076条的标签要求以及本章的所有记录保存要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1(c) 惩教诊所应保存所获取、施用、转让和配发的药品的种类和数量记录。这些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以供所有经适当授权的人员检查。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1(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1(d)(1) 惩教诊所必须获得委员会的许可后,方可享有本条规定的权益。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1(d)(2) 每个惩教诊所地点都需要单独的许可,且不可转让。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1(d)(3) 惩教诊所的地点和地址应通过惩教机构及其内部的建筑物来确定。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1(d)(4) 诊所应使用委员会提供的表格,提前通知委员会诊所地址的任何变更。

Section § 4187.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惩教诊所制定药学服务政策的规定,这些政策必须由一个中央委员会批准。在颁发诊所执照之前,这些政策需要关键工作人员的签署。首席执行官负责药学服务运营,而药师则确保政策合规。如果首席执行官发生变动,必须在30天内报告。此外,药师必须至少每三个月检查一次诊所。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2(a) 惩教诊所内实施本条法律法规的政策和程序应由《刑法典》第5024.2条中提及的全州惩教药学和治疗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在委员会颁发惩教诊所执照之前,为该机构提供服务的惩教设施主管药师、惩教与康复部中央配药药房的主管药师,以及惩教诊所的首席医疗执行官、主管牙医、首席护理执行官和首席执行官应签署一份确认书。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2(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2(b)(1) 首席执行官应负责药学服务的安全、有序和合法提供。为惩教设施提供服务的主管药师应协同首席执行官、首席医疗执行官、主管牙医和首席护理执行官,实施由《刑法典》第5024.2条中提及的全州惩教药学和治疗委员会以及《加州惩教医疗服务医疗部门操作手册》制定和批准的政策和程序。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2(b)(2) 持牌惩教诊所应在首席执行官发生任何变更后30天内,使用委员会提供的表格通知委员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2(c) 惩教诊所应至少每季度由被指派为该设施提供服务的惩教药房的药师检查一次。

Section § 418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持牌惩教诊所的医护人员分发某些管制药物,特别是附表II至V所列的药物。他们可以这样做,如果他们有医嘱、符合本章规定的有效处方,或者根据全州囚犯医疗服务政策和程序中预先批准的规程。

附表II、III、IV或V管制药物可由持牌惩教诊所的医护人员施用,这些医护人员须依法获授权,并根据第4019条所定义的医嘱、符合本章规定的有效处方,或根据全州囚犯医疗服务政策和程序中确定的批准规程进行施用。

Section § 4187.4

Explanation
委员会可以随时去矫正诊所检查,看看它有没有遵守本条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4187.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在惩教诊所使用自动化药品配送系统,并确保其遵循详细的安全、安保和准确性程序。药剂师必须在审查处方后授权取药,除非出现需要立即配药的紧急情况。该系统需要药剂师每月进行定期审查以进行维护和确保准确性,且补给必须在获得许可的药剂师监督下进行。自动化系统必须由获得许可的惩教药房运营,这些药房在药品分发之前保留其所有权。只有授权人员才能处理这些药物,以确保可追溯性。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5(a) 根据(h)款的定义,自动化药品配送系统可设在本条规定由委员会许可的惩教诊所内。如果自动化药品配送系统设在惩教诊所内,该惩教诊所应执行全州惩教药学和治疗委员会的政策和程序以及加州惩教医疗服务医疗部门操作手册,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准确性、可追溯性、安全性、患者保密性以及质量、效力和纯度的维护。所有政策和程序应以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保存在使用自动化药品系统的地点。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5(b) 药剂师在审查处方和患者档案以排除潜在禁忌症和不良药物反应后,经其授权方可从自动化药品配送系统取出药品。如果药剂师审查处方前必须给药,并且根据处方医师的专业判断,延迟治疗可能对患者造成患者伤害,则可在处方医师的指导下从自动化药品配送系统取出药物并给药或提供给患者。如果药品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则可根据加州惩教医疗服务医疗部门操作手册中确定的经批准的规程,取出药物并给药或提供给患者。任何从自动化药品配送系统取出的药物都应记录在案,并在惩教药房重新开放时提供给该药房。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5(c) 从自动化药品配送系统取出的药品应由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并合法授权执行该任务的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给患者。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5(d) 自动化药品配送系统的补给应由以下人员执行: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5(d)(1) 药剂师。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5(d)(2) 实习药剂师或药学技术员,在药剂师的监督下操作。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5(e) 对自动化药品配送系统内所含药品以及其操作和维护的审查应由惩教诊所负责。该审查应由药剂师每月进行,并应包括对自动化药品配送系统内药品的实物检查、对自动化药品配送系统机器清洁度的检查,以及对所有交易记录的审查,以验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5(f) 自动化药品配送系统应由获得许可的惩教药房运营。自动化药品配送系统内的任何药品在从该系统分发之前,均被视为由获得许可的惩教药房所有。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5(g) 惩教诊所自动化药品配送系统中的药品只能由获授权补给自动化药品配送系统的人员,或由合法授权给药或分发药品的人员取出。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187.5(h) 就本节而言,“自动化药品配送系统”是指由药剂师远程控制的机械系统,其执行除配制或给药之外的、与预包装危险药品或危险器械的储存、分发或配送相关的操作或活动。自动化药品配送系统应收集、控制和维护所有交易信息,以准确追踪药品进出系统的情况,从而确保安全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