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行政管理
Section § 4001
这项法律在消费者事务部设立了加利福尼亚州药学委员会,负责监督药学管理。该委员会由13名成员组成,包括由州长、参议院和众议院议长任命的药师和公众成员。七名药师中至少有五名必须积极从事药学工作,并代表医院和社区药房等各种执业环境。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他们将获得服务报酬和费用报销。这项法律定于2026年1月1日之前进行审查或失效。
Section § 4002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通过董事会成员的多数票选举自己的官员,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财务主管。董事会的主要办事处设在萨克拉门托,并且必须至少每四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举行,需要七名成员才能构成法定人数,这是开展业务所需的最低人数。
Section § 4003
本法律解释了由董事会经主管批准任命的执行官的职责和责任。执行官负责处理各种行政事务,例如保管受本章约束人员的记录以及管理财务。该职位不属于公务员体系,且执行官不能是董事会成员。该法规详细说明了薪酬和职责,并定于2026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4004
药学领域的董事会成员不得从事教学工作,除非他们以公共身份在认可的药学院任教,或者通过经认可的提供者提供经批准的继续教育。
Section § 4005
这项法律允许药学委员会制定规章制度来保护公众,确保药店正常运营。他们可以设定卫生、设备以及药品配制和销售方式的标准。委员会还可以制定在紧急情况下销售药品以及接受其他州处方的规则,前提是药师确认处方的真实性。这些规则的任何修改都必须遵循政府法规中规定的特定程序。
Section § 4007
Section § 4008
本法允许委员会聘请法律和药房检查员,他们可以在营业时间内检查处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场所。检查员还可以检查某些医疗机构是否符合特定规定。如果有人在他们面前违法,他们有权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该人。对于轻罪逮捕,可以通过开具传票处理。如果检查员在履行职责时合理地认为逮捕是合法的,则不得对其提起民事诉讼。检查员可以在全州范围内送达法律文件,并检查持牌设施中的自动化药品系统。
Section § 4011
本法律条款指出,委员会负责执行和维护本章的规定,并监督《统一受控物质法》下的各项法规,该法案在《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始于第11000条。
Section § 4013
如果您在加州经营机构或是一名持证药学专业人员,您需要在获得执照后或续期时尽快加入州委员会的电子邮件列表。如果您的电子邮件地址有变,请务必在30天内向委员会更新。如果您拥有多家机构,可以使用一个电子邮件地址来管理所有机构,但您必须告知委员会,并使用一个系统在收到电子邮件时立即通知每家机构。该系统必须在委员会注册,并且电子邮件地址的任何变更都必须更新。被许可人不必担心他们的电子邮件地址会被公开,但委员会会在续期时提醒他们保持联系方式的最新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