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检查员职权
Section § 4081
本法律要求,关于危险药物和器械的记录,例如与其生产、销售或分销相关的记录,必须至少保存三年。这些记录在营业时间内必须向授权执法人员开放查阅。维护这些记录的责任由药房及类似机构的所有人和经理承担。然而,像主管药师这样的个人,对于他们不知情或未参与的违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药房必须保留通过处方配发的非处方糖尿病检测器械的详细记录三年,并随时开放检查。
Section § 4082
Section § 4083
如果加州的持证人违反了某些规定,检查员可以发出整改令,指示他们解决问题。该命令会详细说明违规行为以及违反了哪些法律。持证人有30天时间,可以选择要求召开会议对此提出异议,或者通过提交一份显示他们已纠正问题的计划来遵守命令。如果他们选择提出异议,可以带律师或代表参加非正式会议。会议结果可能维持、修改或取消该命令。如果持证人未对该决定提出申诉,则该命令不属于公共记录。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委员会可能采取的进一步行动,例如发出正式传票或启动纪律处分程序。持证人必须将所有相关文件在现场保存三年。
Section § 4084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检查员在怀疑某种药物或医疗器械因被篡改、标签误导或伪造而不安全时应采取的措施。如果他们认为物品存在危险,可以贴上标签并通知所有者该物品已被查封,这意味着它暂时不能使用或出售。如果之后发现物品是安全的,他们会移除标签。检查员还可以抽取样品,但必须在离开前提供描述样品的收据。“伪造”、“掺假”和“误标”这些术语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的其他部分有具体的法律定义。
Section § 4084.1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扣留任何非处方糖尿病检测设备,如果委员会检查员有理由相信该设备不是直接从制造商或其授权经销商处购买的。委员会将遵循特定的程序来管理这些设备,这些程序类似于处理假冒、不安全药品或设备的规定。
Section § 408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移除、出售或处置被禁运的危险药品或器械都是非法的,除非委员会许可。如果委员会检查员认为有人可能违反此规定,他们可以从该地点移走这些物品。
Section § 408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现某种药物或器械是假冒或被污染的,必须采取法律措施,由法院判决没收。一旦确定,该物品必须被销毁,并且所有者有责任承担所有相关费用。这包括调查、法律程序以及任何储存或检测的费用。如果在30天内无法确定所有者,委员会也可以销毁该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