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疗法医生法行政管理
Section § 3621
本节规定了加州监管自然疗法医生的委员会的构成和运作规则。该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七名由州长任命,一名由参议院任命,一名由众议院任命。其中,五名成员必须是持牌自然疗法医生,两名必须是持牌内外科医生,另外两名是公众代表。每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四年,且最多只能连续任职两届。公众成员必须在本州居住至少五年,并且不得与自然疗法存在利益冲突。他们的直系亲属也不能参与自然疗法教育或相关业务。委员会成员会获得服务报酬,委员会还可以任命一名执行官来处理日常事务。任命机构有权根据需要罢免其任命的委员会成员。
Section § 3623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委员会批准自然疗法医学教育项目的要求。它要求项目必须获得认可机构的认证,并符合特定标准,例如严格的入学标准和至少4,100小时的全面课程。课程必须包括学术和临床培训,并为每部分设定最低学时。对于美国的项目,它们必须提供全日制研究生水平的学习,最终获得自然疗法博士学位,并且是经认证机构的一部分。加拿大或美国的项目必须使其毕业生有资格获得执照并参加考试。此外,法律还规定这些项目必须评估并可能认可与自然疗法相关的军事培训和经验。
Section § 3624
这项法律允许没有自然疗法医生执照的人,如果被委员会批准的自然疗法学校提供教职,就可以获得从事自然疗法医学实践的证书。要符合资格,申请人必须使用委员会提供的表格提交申请,学校院长必须证明他们的资格,并且必须确保申请人仅作为其教学职责的一部分进行实践。此证书并非用于个人执业或赚钱,有效期为两年。
Section § 3624.5
本条规定,如果您是在其他州或国家获得执照的自然疗法医生,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就不必遵守本章的规定。首先,您必须与加州持证执业者合作,或者受加州医学协会等认可的医疗团体邀请,通过讲座或演示提供专业教育。其次,您不得在加州设立诊所、会见患者、接听患者电话,或对患者护理做出重大决定。
Section § 3626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根据需要雇佣员工来开展工作,其中包括一名全职员工,专门负责执行本章的规定。该职位将向执行官汇报。此外,与将自然疗法委员会更名为加州自然疗法委员会相关的任何费用,都必须在现有资源范围内承担,以确保不会产生额外开支。
Section § 3627
这项法律要求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以决定自然疗法医生可以开具哪些药物。该委员会将由来自教育界和临床背景的成员组成,包括医生、药剂师和自然疗法医生。他们将审查自然疗法医生的教育和培训,并就这些医生可以开具哪些药物以及如何开具,以及他们应如何受到监督提出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