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骨神经医师一般规定
Section § 1000
本节解释了加州脊骨神经科的执业受1922年一项法案的监管,该法案设立了州脊骨神经科检查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消费者事务部,负责脊骨神经科医生的执照颁发和监管。尽管有其他法律规定,该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将由州立法机关的政策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如同管理它们的法律将于2027年1月1日终止一样。
Section § 1001
每年,州脊骨神经医学检查委员会都会编制并可出版一份名录,列出州内所有持有有效脊骨神经医学执照的人员。该名录包含详细信息,例如姓名、联系方式、专业职称、其脊骨神经医学教育背景以及证书签发日期。它还包含委员会的年度报告、相关的州和联邦法律信息、法律意见以及重要的立法条款。脊骨神经科医生必须提供更新的联系信息以保持准确性。该名录可作为他们执业权利的证明,除非其执照已被取消、暂停或撤销。脊骨神经科医生可免费获得一份名录,但委员会可向其他人收取副本费用。
Section § 1002
Section § 1003
Section § 1004
Section § 1005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按条款编号列出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在加州持有脊骨神经科执照的人。这些规定是州脊骨神经科医师考试委员会根据《脊骨神经科法案》制定的指导方针的一部分。
Section § 1006
Section § 1006.5
这项法律列出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取和维持脊骨神经医学执照的相关费用。它涵盖了首次申请、执照续期以及其他特定许可(如运营分所或提供继续教育)的费用。法律还规定了补办文件、恢复执照以及申请提前终止缓刑等行为的费用。大多数费用都是固定金额,除非委员会另行更改,但它们主要用于支持与脊骨神经医学执业相关的行政职能。
Section § 1007
这项法律要求处于缓刑期的脊骨神经科医师在缓刑令生效后患者首次就诊前告知患者其缓刑情况。该信息必须包括缓刑的详细情况,例如缓刑期限和任何限制。患者或其监护人必须签署一份披露文件,确认他们已获知情况。紧急情况、无监护人的无意识患者,或脊骨神经科医师与患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时,可免除此要求。脊骨神经科委员会必须在脊骨神经科医师的在线个人资料页面上公开缓刑详情,以提高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