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有专业执照的人员可能面临本条所列的纪律处分。任何此类处分都将遵循另一套规则中规定的具体程序,并且委员会将拥有这些程序中描述的全部权力。

Section § 28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加州职业护理执照持有人被认定有违规行为,委员会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惩戒。惩戒措施包括暂缓判决、将执照持有人置于缓刑期、暂停其执业权利最长一年、吊销执照,或任何其他被认为适当的行动。委员会还可以允许其执行办公室处理执照被交回或缺席判决的案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6(a) 委员会应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法,惩戒已进入缺席判决或经委员会听证并认定有罪的任何执照持有人: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6(a)(1) 暂缓判决。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6(a)(2) 将执照持有人置于缓刑期。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6(a)(3) 暂停执照持有人从事职业护理的权利,期限不超过一年。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6(a)(4) 吊销执照持有人的执照。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6(a)(5) 采取委员会酌情认为适当的与惩戒执照持有人相关的其他行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6(b) 委员会应授权其执行办公室采纳缺席判决的决定以及关于交回执照的约定。

Section § 2877

Explanation
如果护士的执照被暂停,他们就不能从事职业护士工作,并且必须将执照交还给委员会。一旦暂停期结束,委员会将归还执照,除非委员会发现该护士在暂停期间工作了。如果他们确实工作了,委员会将彻底吊销其执照。

Section § 28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护士执照可能被暂停或吊销的原因。这包括不专业行为,例如能力不足、不保护患者隐私信息、使用虚假广告、使用过度武力或在没有必要执照的情况下行医。欺诈行为,例如在执照申请中撒谎或冒充其他专业人士,也是吊销执照的理由。与护理职责相关的犯罪、性相关犯罪,或协助他人违反医疗法律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执照暂停或吊销。该法律强调遵守感染控制指南以保护患者,并强调让医护人员了解预防疾病传播的重要性。

委员会可以因以下任何原因暂停或吊销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a) 不专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a)(1) 在履行日常护理职责时无能力或严重疏忽。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a)(2) 因违反第5章(自第2000条起)无证行医而被定罪,在此情况下,定罪记录应作为定罪的决定性证据。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a)(3) 使用违反第17500条的护理相关广告。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a)(4) 对任何患者使用过度武力或虐待或辱待患者。就本款而言,“过度武力”指明显超出在类似临床情况下通常会施加的武力。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a)(5) 未能维护患者医疗信息的保密性,除非法律另有允许或要求披露。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a)(6) 未能向委员会报告本节禁止的任何行为。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b) 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错误获取证书。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c) 直接或间接违反或试图违反、协助或教唆违反、或共谋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条款。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d) 在申请执照时作出或提供任何虚假陈述或信息。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e) 被判犯有与持证职业护士的资格、职能和职责密切相关的罪行,在此情况下,定罪记录应作为定罪的决定性证据。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f) 冒充任何申请人或在本章要求颁发执照的任何考试中充当申请人的代理人。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g) 冒充其他执业者,虚报专业资质或执照状态,或允许他人使用执照持有人的证书或执照。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h) 协助或同意协助任何个人(无论是否持证医师)实施或安排违反第5章第12条(自第2220条起)的行为。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i) 实施任何涉及不诚实的行为,且该行为与执照持有人的职责和职能相关。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j) 实施任何可作为性相关犯罪惩罚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与执照持有人的职责和职能密切相关。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k) 除有正当理由外,明知故犯地未能通过不遵守委员会的感染控制指南来保护患者,从而冒着将血源性传染病从执照持有人传染给患者、从患者传染给患者以及从患者传染给执照持有人的风险。在执行本款时,委员会应考虑参考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11条制定的州公共卫生部标准、法规和指南,以及根据1973年《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劳动法典》第5部第1部分(自第6300条起))制定的关于预防医疗环境中艾滋病毒、乙型肝炎和其他血源性病原体传播的标准、指南和法规。如有必要,委员会应咨询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牙科检查委员会和注册护理委员会,以鼓励在本款实施中保持适当的一致性。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l) 委员会应努力确保执照持有人和受委员会监管的其他人员了解执照持有人和其他人员遵守感染控制指南的责任,以及最大限度降低血源性传染病传播风险的最新科学认可的保障措施。

Section § 2878.1

Explanation

如果持证职业护士知道有人违反了某些护理规定,他们必须向委员会报告并协助调查。雇主需要向委员会报告,如果他们因吸毒或虐待病人等原因停职、解雇或有护士辞职。这也包括当护士因类似问题被机构拒绝派任时。未能报告可能会导致罚款,但报告行为本身受到民事处罚的保护。所有报告都是保密的,如果委员会获得资金,他们将执行这些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1(a) 如果持证职业护士知道他人实施了第2878条禁止的任何行为,该持证职业护士应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报告此信息,并应根据要求配合委员会提供信息或协助。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1(b) 任何持证职业护士的雇主应向委员会报告其所雇用的任何持证职业护士因故停职、因故解雇或因故辞职的情况。对于受雇于州的持证职业护士,报告应在加州法规第2篇第52.6节和Skelly诉州人事委员会案 (1975) 15 Cal.3d 194中规定的审查程序结束后方可提交。此项强制性报告不构成放弃医疗记录保密性。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应予保密,但(d)款另有规定的除外,且在民事案件中不得作为证据开示。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1(c) 职业介绍所或护理登记机构应向委员会报告持证职业护士因(d)款所述的可能导致停职或解雇的行为而被医疗机构或家庭护理服务提供者拒绝派任的情况。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1(d) 就本节而言,“因故停职、解雇或辞职”或“拒绝派任”定义为因以下任何原因而停职、解雇或辞职,或被拒绝派任: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1(d)(1) 使用受控物质或酒精,达到损害持证人安全从事职业护理能力的地步。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1(d)(2) 非法销售受控物质或其他处方物品。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1(d)(3) 虐待、忽视、身体伤害患者或客户,或与患者或客户发生性接触。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1(d)(4) 伪造医疗记录。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1(d)(5) 重大过失或不称职。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1(d)(6) 盗窃患者或客户、其他员工或雇主的财物。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1(e) 雇主未能提交本节要求的报告,每项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行政罚款。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1(f) 根据《民法典》第43.8节,任何人因提交本章要求的任何报告而不会招致任何民事处罚。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1(g) 委员会应执行本节,但以年度预算案中获得必要资金为前提。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1(h) 就本节而言,“雇主”包括职业介绍所和护理登记机构。

Section § 287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与呼吸护理服务相关的投诉或调查详情都必须与加州呼吸护理委员会共享。这包括所有相关的数据、调查结果、访谈和证据。

委员会应与加州呼吸护理委员会共享所有与涉及呼吸护理服务(如第 8.3 章(自第 3700 条起)所述)的调查相关的投诉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调查结果、访谈和证据。

Section § 2878.5

Explanation

根据本条规定,执业专业人员若违法获取或处理受控物质或危险药物(除非经特定医疗从业者指示),则被视为不专业行为。以有害方式使用这些物质或损害其专业职责,被判犯有相关罪行,或因成瘾问题被强制收容,也构成不专业行为。此外,伪造有关这些药物的记录也被视为不专业行为。

除本章含义内的其他构成职业不端行为的行为外,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人员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职业不端行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5(a) 违法获取或持有、开具处方,或除非经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牙医或足病医生指示,对持证人施用或向他人提供或施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自第11000条起)所定义的任何受控物质,或第4022条所定义的任何危险药物。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5(b) 使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自第11000条起)所定义的任何受控物质,或第4022条所定义的任何危险药物,或酒精饮料,达到对持证人、任何其他人或公众造成危险或伤害的程度或方式,或其使用损害持证人安全地向公众开展其执照授权执业的能力的程度。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5(c) 被判犯有涉及持有任何麻醉品或危险药物,或涉及本节 (a) 和 (b) 款所述任何物质的处方、服用或自我施用的刑事罪行,在此情况下,定罪记录即为确凿证据。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5(d) 因过度使用或沉迷于本节 (a) 和 (b) 款所述任何物质,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强制收容或监禁,在此情况下,法院的强制收容或监禁令即为该强制收容或监禁的初步证据。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5(e) 伪造,或做出严重不正确、严重不一致或难以理解的记录,在任何医院、患者或其他与 (b) 款所述麻醉品或危险药物相关的记录中。

Section § 2878.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一名持证职业护士被判有罪,或对与其工作相关的罪行不抗辩,这将被视为定罪。负责监管护士执照的委员会可以暂停或吊销该护士的执照,或拒绝颁发执照。这可以在上诉期结束后、定罪在上诉中得到维持,或获得缓刑时发生。即使定罪后来根据某些法律规定被撤销或更改,此规定也适用。

Section § 2878.7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被吊销、暂停、交回执照或处于缓刑期,您可以在一段时间后申请恢复执照或减轻处罚。等待期取决于您的情况:如果执照被吊销或交回,通常是三年(但如果委员会允许,可能会更短);提前结束长期缓刑是两年;提前结束短期缓刑或修改条件是一年。您必须在听证会上令人信服地证明您应获得这些改变。委员会将对您的请愿作出决定并可以设定条件,但如果您正在服刑、处于缓刑或面临新指控,则不能申请。如果在先前决定后过早提交,某些请愿可能会在未经听证的情况下被驳回。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7(a) 执照已被吊销、暂停、交回或处于缓刑期的人,可以在以下最短期限届满后,向委员会申请恢复执照或修改处罚,包括修改或终止缓刑,该期限自纪律处分令生效之日起计算,或者如果命令的任何部分被委员会本身或高等法院暂缓执行,则自纪律处分实际完全执行之日起计算: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7(a)(1)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对于被吊销或交回的执照,至少三年方可申请恢复,但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在其命令中规定一个较短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方可申请恢复。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7(a)(2) 对于三年或三年以上缓刑期的提前终止,至少两年。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7(a)(3) 对于不足三年的缓刑期的提前终止,至少一年。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7(a)(4) 对于修改缓刑条件,或对于因精神或身体疾病而被吊销的执照的恢复,至少一年。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7(b) 委员会应将请愿书的提交通知总检察长。请愿人与总检察长应通过信函及时收到关于请愿听证会时间与地点的通知,并有机会向委员会提交口头和书面证据及论证。请愿人应始终承担举证责任,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有权获得请愿书中请求的救济。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7(c) 委员会本身或由委员会指定的一名行政法法官,应审理该请愿书,并准备一份书面决定,阐明支持该决定的理由。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7(d) 委员会可以批准或驳回请愿书,或可以施加其合理认为适当的任何条款和条件,作为恢复执照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7(e) 在请愿人因任何刑事犯罪服刑期间,不得审议任何请愿书,包括请愿人处于法院判决的缓刑或假释期间,或根据《刑法典》第290条受登记令约束的任何时期。在有针对请愿人的指控或撤销缓刑的请愿待决期间,不得审议任何请愿书。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7(f) 除请愿人因违反第822条而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况外,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对在本节项下听证后作出的先前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根据本节提交的任何请愿书,不经听证或辩论予以驳回。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7(g)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改变第822条和第823条的规定。

Section § 287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拒绝、暂停或吊销执照,如果申请人或执照持有人在其他州、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加利福尼亚州卫生委员会曾面临过类似的纪律处分,例如执照被拒绝颁发或暂停。如果经认证的文件显示了这些行动,这就足以作为证据,前提是这些行动在加利福尼亚州也会被视为违规行为。

委员会可以拒绝任何申请,或暂停或吊销根据本章颁发的任何执照,其依据是执照曾被其他州、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医疗保健专业执照委员会拒绝颁发、暂停、限制或采取其他纪律处分。经认证的裁定副本应作为该行动的决定性证据,但如果裁定来自其他州,则该裁定必须确立一项行为,该行为若在加利福尼亚州发生,将构成纪律处分理由。

Section § 2878.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执照委员会可以向那些违反了某些规定但仍符合其他执照资格的人颁发附条件执照(或称试用执照)。附条件执照的条款可能包括治疗、参与康复计划以及避免使用毒品或酒精。如果申请人过去的定罪已根据《刑法典》的特定条款被撤销,委员会将积极考虑这一点。如果持照人提出请求并说明理由,委员会可以调整或取消附条件执照的条款。此外,委员会还制定了标准的附条件执照规定,例如三年期限、获得正常执照的途径、监督以及定期报告。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9(a) 委员会可向任何违反本章任何条款,但已符合所有其他执照要求,并在初始执照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成功通过执照考试的申请人,颁发附有具体条款和条件的初始附条件执照。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9(b) 具体条款和条件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9(b)(1) 持续的医疗、精神病学或心理治疗。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9(b)(2) 持续参与指定的康复计划。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9(b)(3) 戒绝使用酒精或药物。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9(b)(4) 遵守本章所有规定。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9(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9(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且为本节之目的,在决定是否颁发附条件执照时,委员会应要求有撤销定罪记录的申请人提供该撤销的证明,并应特别考虑根据《刑法典》第1203.4节或第1203.4a节撤销定罪的申请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9(c)(2) 委员会还应考虑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任何其他合理文件或个人品格推荐信,这些文件或推荐信可作为经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康复证据。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9(d) 委员会可在收到申请人或持照人的请求后,修改或终止施加于附条件执照的条款和条件。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9(e) 为向符合条件的新申请人颁发附条件执照之目的,委员会应制定标准的附条件执照条款,该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9(e)(1) 个人附条件执照的三年期限。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9(e)(2) 针对已获颁附条件执照的申请人获得标准执照的程序。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9(e)(3) 监督要求。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8.9(e)(4) 合规和季度报告要求。

Section § 2879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基于纪律处分理由撤销、暂停或拒绝颁发专业执照。如果申请被拒绝,委员会必须解释原因,并考虑任何康复努力。如果拒绝涉及犯罪历史,委员会将应要求提供该记录的副本,并确保保密。如果申请人提出请求,执照拒绝的听证会必须在90天内举行。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9(a) 尽管有第2878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委员会可随时根据本章规定,基于本章规定的任何纪律处分理由,撤销、暂停或拒绝颁发本章项下的执照。本条项下的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分部第1部分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委员会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9(b) 委员会可基于第480条中规定的任何理由,拒绝向申请人颁发执照。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9(c) 除了第485条和第486条规定的要求外,在拒绝执照申请时,委员会应提供一份拒绝理由说明,该说明应做到以下几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9(c)(1) 评估申请人提交的任何康复证据。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9(c)(2) 提供委员会根据第482条制定的与康复相关的标准,该标准应考虑犯罪的年龄和严重程度,以及与参与治疗或其他康复计划相关的证据。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9(c)(3) 如果委员会的决定是基于申请人之前的刑事定罪,则应说明委员会拒绝颁发执照的理由,并说明为何该之前的刑事定罪与持证职业护士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存在实质性关联。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9(d) 自2009年7月1日起,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9(d)(1) 如果拒绝颁发执照至少部分是由于申请人的州或联邦犯罪历史记录,委员会除了根据(c)款第(3)项提供的信息外,还应向申请人提供一份其犯罪历史记录的副本,如果申请人向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索取副本,并指明发送地址。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9(d)(1)(A) 州或联邦犯罪历史记录不得修改或更改其形式或内容,应与司法部提供的一致。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9(d)(1)(B) 犯罪历史记录的提供方式应保护申请人犯罪历史记录的机密性和隐私,委员会不得将犯罪历史记录提供给任何雇主。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9(d)(1)(C) 委员会应保留申请人书面请求的副本以及发送给申请人的回复副本,其中应包括回复发送的日期和地址。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9(d)(2) 委员会应应司法部或联邦调查局的要求提供此信息。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9(e) 尽管有第487条的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人听证请求后的90天内举行执照拒绝听证会。对于所有其他听证请求,委员会应决定何时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