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的职业护理是什么,具体说明它涉及在护理学校学到的技术和手工技能,并在医生、注册护士或自然疗法医生的指导下进行。职业护士只能在其执照的法律范围内执行任务。与自然疗法医生合作时,他们必须遵守特定的监督方案,其中包括关于职责、监督、沟通和药物方案的书面协议。自然疗法医生必须建立并维护监督方案,职业护士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将因不专业行为而面临纪律处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a) 就本章而言,职业护理执业是指提供需要通过经批准的职业护理学校课程或其等效课程所获得的那些技术、手工技能的服务,并在第2725条所定义的持证医师和外科医生或注册护士,或第2859.1条所定义的自然疗法医生指导下执业,并符合本节和第2859.1条的规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b) 就本章而言,职业护士是指已满足在本州获得职业护士执照的所有法律要求的人,并为报酬或个人利益从事分项 (a) 所定义的职业护理工作。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c) 通过增加本分项的法案对本节所做的修改,不授权在自然疗法医生指导下执业的持证职业护士执行超出持证职业护士现有执业范围的任何职能。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d) 在自然疗法医生监督下执业的持证职业护士,应仅限于执行自然疗法医生执业范围内的职责。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e) 根据第3640.5条授权,在监督持证职业护士并按照经监督医师和外科医生批准制定的标准化程序或方案提供或开具药物的自然疗法医生,应在既定方案中明确自然疗法医生负责监督一名或多名持证职业护士,并提供与监督医师和外科医生进行协助和咨询的程序,以解决在提供或开具药物方面涉及自然疗法医生监督一名或多名持证职业护士的任何问题。
(f)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f)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f)(1) 监督持证职业护士的自然疗法医生应制定一份书面监督方案,列出执业协议,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f)(1)(A) 持证职业护士的职责描述,以及(如适用)分项 (e) 所述的提供或开具药物的程序或方案的披露。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f)(1)(B) 确保对持证职业护士进行充分监督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适当的沟通、监督的可及性、提供服务的场所位置,以及自然疗法医生与持证职业护士之间就职业护理执业进行咨询的可及性。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f)(1)(C) 对持证职业护士的能力和资格进行培训和持续评估的方法。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f)(2) 本分项所要求的书面监督方案可以通过雇佣协议或其他执业协议文件提供。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f)(3) 持证职业护士应在委员会要求时,向委员会提供本分项规定的书面监督方案副本。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g) 除本章所指的其他构成不专业行为的行为外,未能遵守本章中的监督要求或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均被视为不专业行为并构成纪律处分的理由。

Section § 2859.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关键术语,并概述了自然疗法医生监督持证职业护士的规则。它明确指出,监督不要求医生必须在场,但医生必须通过电话保持可联系,并遵守执业协议。自然疗法医生不能指示护士执行某些程序,例如注射或超出护士执业范围的美容程序。此外,他们也不能监督执照无效或无执照的护士。如果护士处于缓刑期,监督医生必须严格遵守缓刑条款。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1(a) 为本章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1(a)(1) “自然疗法医生”指根据《自然疗法医生法》(第8.2章,自第3610条起)持有当前、有效且无限制执照的人。
(2)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1(a)(2)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1(a)(2)(A) “监督”或“监管”,在本节中用于自然疗法医生对持证职业护士的监督时,指对本节和第2859条授权的、属于自然疗法医生执业范围内的程序的监督,并指自然疗法医生监督由受监督的持证职业护士执行的本节和第2859条所述服务的活动,并对此承担责任。“监督”在此语境下不要求自然疗法医生在场,但要求同时满足以下两项: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1(a)(2)(A)(i) 遵守第2859条所述执业协议中约定的充分监督。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1(a)(2)(A)(ii) 持证职业护士检查患者时,自然疗法医生可通过电话联系。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1(a)(2)(A)(B) 本定义不禁止委员会要求自然疗法医生在场,作为对持证职业护士进行纪律处分、恢复执照或缓刑的条款或条件。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1(b) 本节不授权自然疗法医生监督或指导持证职业护士以违反第2860.5条的方式开始或叠加静脉输液,包括在有组织的医疗保健系统之外执行该程序。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1(c) 本节不授权持证职业护士执行以下任何行为: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1(c)(1) 注射肉毒杆菌、乔雅登、Kybella或谷胱甘肽。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1(c)(2) 执行富血小板血浆疗法。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1(c)(3) 执行皮肤赘生物切除手术。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1(c)(4) 执行委员会确定的超出持证职业护士执业范围的其他美容程序。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1(c)(5) 除非由内科医生或自然疗法医生出于医疗必要目的指示,否则不得进行激光、光疗、蒸汽或紫外线治疗。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1(c)(6) 在无人监督的家庭护理或其他未经授权的环境中独立开始或叠加静脉输液。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1(d) 本节不授权无执照的自然疗法医生雇用、指导或监督持证职业护士。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1(e) 本节不授权有执照的自然疗法医生雇用、指导或监督执照非当前有效状态的持证职业护士。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59.1(f) 如果自然疗法医生监督因缓刑令而持有受限执照的持证职业护士,则该监督自然疗法医生应确保其遵守缓刑令的条款并在此范围内提供监督。

Section § 28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本章不允许任何人非法行医或外科手术,或提供呼吸护理服务。但是,如果一名持证职业护士接受了适当的培训并具备经雇主认可的技能,在医生指示下,并且这些任务经呼吸护理委员会明确规定,则可以执行某些呼吸任务。

Section § 28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持证职业护士(LVN)在医生指导下执行某些医疗任务。在内外科医生或自然疗法医生的指导下,如果LVN经过适当培训或已证明其具备能力,他们可以进行注射、抽血和开始静脉输液。如果他们与自然疗法医生合作,该自然疗法医生也必须具备进行静脉治疗的资格。这些任务必须在认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按照标准化程序执行。此外,LVN只能执行在其自身执业范围和自然疗法医生执业范围都允许的任务。法律不允许超出现有规定范围的任何新操作。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60.5(a) 受限于 (b) 款规定,持证职业护士在持证内外科医生或自然疗法医生的指导下,可从事以下所有活动: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60.5(a)(1) 通过皮下注射给药。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60.5(a)(2) 从患者身上抽血,如果该持证职业护士已获得持证内外科医生的指导,并已向该持证内外科医生证明其在抽血的正确程序方面具备能力,或已圆满完成经委员会批准的规定课程,或已向委员会证明其具备令委员会满意的能力。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60.5(a)(3) 在满足以下所有附加条件的情况下,开始和叠加静脉输液: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60.5(a)(3)(A) 该持证职业护士已圆满完成经委员会批准的规定课程,或已向委员会证明其具备令委员会满意的能力。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60.5(a)(3)(B) 该程序在有组织的医疗保健系统中执行,并符合该有组织的医疗保健系统采纳的书面标准化程序,该程序由一个委员会制定,该委员会包括医疗、护理和行政人员的代表。本节所称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系统”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50 节获得许可的设施、诊所、家庭健康机构、医生诊所、自然疗法医生诊所,以及公共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此采纳的标准化程序将以书面形式复制,并提供给所有医疗和护理人员。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60.5(a)(3)(C) 如果持证职业护士由自然疗法医生指导,则该自然疗法医生须根据第 3640.8 节的规定具备实施静脉治疗的资格。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60.5(b) 仅在自然疗法医生指导下行事的持证职业护士,只能执行本节中规定的、且属于持证自然疗法医生根据第 3640 节授权活动范围内的职能。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60.5(c)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改,并未授权在自然疗法医生指导下行事的持证职业护士执行任何超出持证职业护士或自然疗法医生现有执业范围的职能。

Section § 28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执业职业护士(LVN)在医生的指导下执行某些医疗任务,例如皮肤测试和免疫接种。如果LVN与自然疗法医生合作,他们必须遵守该类医生被允许执行的范围。监督医生必须确保LVN有能力进行注射,并准备好处理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医生在执行这些任务时无需亲自在场,但必须为紧急情况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设备。本节的任何修改都不会允许LVN执行超出其或自然疗法医生执业范围的任何活动。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60.7(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60.7(a)(1) 执业职业护士在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或自然疗法医生的指导下,可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60.7(a)(1)(A) 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球孢子菌素皮肤试验和组织胞浆菌素皮肤试验,前提是此类操作属于结核病控制计划的范围。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60.7(a)(1)(B) 免疫接种技术,前提是此类操作根据监督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或自然疗法医生的常规医嘱进行,或根据监督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或自然疗法医生所属的医院或医疗团体采纳的书面指南进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60.7(a)(2) 仅在自然疗法医生指导下行事的执业职业护士,仅可执行本款中规定的、且属于第3640节下执业自然疗法医生授权活动范围内的职能。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60.7(b) 执业职业护士根据 (a) 款在其指导下行事的监督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或自然疗法医生,应要求该执业职业护士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60.7(b)(1) 令人满意地证明其在免疫制剂施用方面的能力,包括了解此类制剂施用的所有适应症和禁忌症,以及识别和处理对此类制剂的任何紧急反应的能力,这些反应对接受免疫接种者的健康或生命构成危险。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60.7(b)(2) 拥有监督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或自然疗法医生根据医学判断所需的药物和设备,以治疗由免疫制剂引起的、且对接受免疫接种者的健康或生命构成危险的任何紧急情况和反应,并证明有能力施用此类药物并根据需要使用此类设备。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60.7(c) 本节不要求指导或监督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或自然疗法医生实际在场,也不要求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或自然疗法医生对接受检测或免疫接种的人员进行检查。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60.7(d)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改,不授权在自然疗法医生指导下行事的执业职业护士执行超出执业职业护士或自然疗法医生现有执业范围的任何职能。

Section § 28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未获得职业护士执照的人员仍然可以从事护理工作,只要他们不自称是职业护士。

Section § 2861.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名持证专业人士,在工作之外提供紧急帮助,那么你不会因为你所犯的任何错误而被起诉,除非你存在重大过失。

Section § 2862

Explanation

在经认证的职业护理项目注册的学生可以提供护理服务,只要这些活动是其教育课程的一部分。

职业护理服务可由在经批准的职业护理学校注册的学生提供,但这些服务须是学生学习课程的附带部分。

Section § 286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遵循特定宗教信仰的人们照护病人,而无需成为专业的职业护士,只要他们不声称自己是职业护士。

Section § 28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获得了本章规定的执照,你就可以正式被称为执业职业护士,并且可以在你的名字后面使用“L.V.N.”这个缩写。

Section § 2866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成为一名持证职业护士,你需要遵守以下规定:年满17岁,完成高中或委员会批准的类似课程,在经批准的职业护理学校完成课程或完成同等课程,并确保没有因第480条所涵盖的过往问题而被拒绝颁发执照的理由。

Section § 2867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申请职业护理执照,您需要在提交申请时填写委员会提供的一份特定表格并支付所需费用。

Section § 2867.5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办理新执照,您必须在执照颁发之前支付规定的初始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可能需要的费用。

任何获得执照的人,都应当作为其颁发的前提条件,并且除了任何其他可能应付的费用之外,支付本章规定的初始执照费。

Section § 2867.6

Explanation
一旦有人通过考试并支付了初始执照费,他们就会获得一张临时许可证或收据。这允许他们根据本章的规定开始执业。

Section § 2868

Explanation
委员会每年必须为希望在本州成为职业护士的人举行至少两次考试。考试的时间和地点由委员会决定。

Section § 2870

Explanation

评估考试主要是笔试,但委员会也可以决定在他们选择的科目中加入口试或实践测试。这些考试按照委员会的规定组织。考试结束后,委员会对通过或拒绝考生拥有最终决定权,其决定不能在任何法院或其他地方受到质疑。

考试应以笔试形式进行,但经委员会酌情决定,可辅以口试或实践考试,考试科目由委员会确定。所有考试应由委员会指定人员,以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并根据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
委员会应最终通过或拒绝所有申请人。其决定应为最终和决定性的,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机构的审查。

Section § 2871

Explanation
如果你没有通过初次考试,你可以支付所需费用再次尝试参加考试。

Section § 2872

Explanation
如果你通过考试,委员会就会给你颁发执照。执照具体长什么样,由另一条规定决定。

Section § 2872.1

Explanation

如果您已在其他州或国家获得职业护士或实用护士执照,您可能无需考试即可获得加州护士执照。您只需提交申请、支付申请费,并满足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特定要求。

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申请和所需申请费后,可以免试向任何持有由任何其他州或外国颁发的有效、未被吊销的职业护士或实用护士执照,并且在委员会看来符合第2866节和第2873节中规定的所有其他要求的申请人颁发执照。

Section § 2872.2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通过考试申请职业护理执照,你需要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如果你在完成委员会批准的课程后四个月内提交申请,你可能会获得一个临时许可证,在等待考试结果期间执业,或者为期九个月,以先发生者为准。这个临时许可证允许你在持证护士的监督下工作。如果你通过考试,你的许可证将一直有效,直到你获得执照,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如果你未通过,许可证将在你收到通知时终止。在此期间,你的头衔将是“职业护士临时持证人”或“V.N.I.P.”。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2.2(a) 通过考试申请执照的申请人应提交委员会规定的书面申请。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2.2(b) 如果通过考试申请执照的申请在完成委员会批准的护理项目并获得申请批准后不超过四个月内被委员会收到,委员会可以颁发临时许可证,授权申请人在首次执照考试结果出来之前,或在九个月内(以先发生者为准)从事职业护理实践。申请人可以在提交通过考试申请执照的同时提交临时许可证申请。委员会应在收到完整申请后的60天内决定是否颁发临时许可证,如果委员会决定颁发临时许可证,则应向申请人颁发该临时许可证。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2.2(c) 如果申请人通过考试,临时许可证应保持有效,直至委员会颁发初始执照,或在通过考试后最长六个月内(以先发生者为准)。如果申请人未通过考试,临时许可证应在收到挂号信(要求回执)通知后终止,或者如果申请人未能收到通知,则在临时许可证中指定的日期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2.2(d) 持证人应在执业护士或注册护士的监督下执业,该执业护士或注册护士在持证人提供专业服务期间应在场并可提供帮助。监督执业护士或注册护士可以将其基本护理项目中教授的任何职能委托给持证人。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2.2(e) 临时持证人不得使用除“职业护士临时持证人”或“V.N.I.P.”之外的任何头衔或称谓。

Section § 28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申请人与持证人必须在2022年7月1日前向委员会提供一个实际邮寄地址和一个电子邮箱地址。所有重要的通知,例如执照续期,都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除非有人明确要求使用普通邮件。委员会还可能每年发送电子邮件,以确保您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最新的。

Section § 2873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适当的教育或工作经验,且其程度类似于经认可的职业护理课程所教授的内容,您可以在加州成为一名持证职业护士。但是,您必须向委员会证明您符合所有必要的资格,并成功通过任何要求的考试。

任何具备教育或经验,或教育与经验的任何组合,且其程度等同于在经批准的职业护理学校所获得的,可根据本章规定被许可为职业护士,但前提是该人成功向委员会证明其具备必要的资格,并成功通过委员会可能不时要求的考试或测试。

Section § 2873.5

Explanation
如果您曾在武装部队的医疗兵团服役,提供了至少12个月的床边护理,并完成了所需的护理培训,您就可以获得护理执照。您的服役必须是荣誉性的,并且您需要通过考试来证明您符合资格。

Section § 2873.6

Explanation

如果您目前在加州惩教与康复部担任医疗技术助理或高级医疗技术助理,并且您曾在美国武装部队或公共卫生局服役,其中有至少一年时间从事患者护理,并完成了相关护理培训,那么您可以获得一份特殊执照。这份执照允许您在受雇期间,仅在该部门的设施内从事职业护理工作。如果想在其他地方执业,您需要参加加州的常规护理考试。从现在起,新聘人员必须是持证护士,或者曾在美国军队医疗服务部门或公共卫生局服役并符合特定要求。未持证的新聘人员有六个月的时间来考取职业护理执照,并且在获得执照之前不得施用药物。这些规定不影响那些在1988年部门转移时,持有受限执照并在加州医疗机构精神病科工作的人员。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3.6(a) 任何在本条生效之日受雇于惩教与康复部,担任医疗技术助理或高级医疗技术助理的人员,曾在美国武装部队任何医疗兵团服现役,或曾在美国公共卫生局服役,其中累计不少于12个月用于提供患者护理,完成了美国公共卫生局或特定武装部队分支机构要求的护理基础课程,并光荣退役的,经证明该人员具备其服役和退役记录中规定的本条所需资格后,应获颁发一份就业限制执照。根据本款颁发的就业限制执照,仅授权持有人在惩教与康复部的设施内从事职业护理工作,且仅在受雇期间有效。为了获得非限制性职业护士执照,医疗技术助理应按照加利福尼亚州职业护理和精神病技师委员会的要求和常规管理,申请并参加考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3.6(b) 自本条生效之日起,惩教与康复部不得任命任何人担任医疗技术助理,除非该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3.6(b)(1) 是持证职业护士或注册护士。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3.6(b)(2) 曾在美国武装部队任何医疗兵团服现役,或曾在美国公共卫生局服役,其中累计不少于12个月用于提供患者护理,完成了美国公共卫生局或特定武装部队分支机构要求的护理基础课程,并光荣退役。惩教与康复部仅被授权雇用符合执照资格的人员,并应将这些人员在受雇后六个月内获得职业护士执照作为雇用条件。该人员应由注册护士或内外科医生监督,并且在获得执照之前不得施用药物。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73.6(c) 尽管有(a)款规定,任何根据该款获得限制性职业护士执照,并在1988年7月1日该部门从惩教部转移至州精神卫生部时,受雇于加利福尼亚医疗机构精神病科的人员,应继续持有其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