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委员会将向符合资格并(如果需要)通过考试的申请人颁发精神科技术员执照。它还为符合续期资格并申请续期的人员续期执照。一旦有人通过考试并支付了初始费用,他们可以获得临时证书进行执业,直到他们的正式执照到来。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510(a) 委员会应向每位符合资格且(如要求参加)成功通过根据本章进行的考试的申请人颁发精神科技术员执照。委员会还应向每位根据本章规定符合续期资格并申请续期的精神科技术员执照持有人颁发精神科技术员执照。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510(b) 申请人通过考试后,且委员会收到第4548条(h)款所要求的初始执照费后,委员会可颁发收据或临时证书,该收据或临时证书应作为持照人根据本章执业的有效许可。

Section § 4510.1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成为加州持证精神科技术员,并且已经完成了经批准的项目,您可以在等待参加执照考试期间申请临时许可证。这个许可证允许您在监督下工作,执行您在项目中学习的职责。它会一直有效,直到您通过考试,或者如果您尚未参加考试,则有效期为九个月。如果您通过了考试,该许可证将一直有效,直到您获得正式执照,或者再延长六个月。如果您未能通过考试,许可证将在您收到通知时或在许可证上注明的日期终止。在此期间,您只能使用“精神科技术员临时被许可人”或“P.T.I.P.”的头衔。

申请通过考试获得执照者,应提交董事会规定的书面申请。如果执照申请在完成董事会批准的精神科技术员项目并获得申请批准后四个月内被董事会收到,董事会可以签发临时许可证,授权申请人在首次执照考试结果公布之前,或在九个月的期限内(以先发生者为准),从事被许可人基本学习课程中包含的所有技能实践。
被许可人应在持证精神科技术员或注册护士的监督下工作,该监督人员在被许可人提供专业服务期间应在场并可在现场提供协助。被许可人可以执行其基本精神科技术员项目中教授的任何职能。
如果申请人通过考试,临时许可证将保持有效,直至董事会颁发初始执照,或在通过考试后最长六个月的期限内(以先发生者为准)。如果申请人未能通过考试,临时许可证将在收到挂号信(要求回执)通知后终止,或者如果申请人未能收到通知,则在临时许可证中指定的日期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临时被许可人不得使用除“精神科技术员临时被许可人”或“P.T.I.P.”之外的任何头衔或称谓。

Section § 45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申请人与持证人必须在2022年7月1日前向委员会提供一个实际邮寄地址和一个电子邮箱地址。所有重要的通知,例如执照续期,都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除非有人明确要求使用普通邮件。委员会还可能每年发送电子邮件,以确保您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最新的。

Section § 4511

Explanation

在加州申请精神科技术员执照,你需要年满18岁,并完成高中或同等学历教育。此外,你必须完成一个涉及护理技能和照护精神或发育障碍人士的专业培训的特定课程。该培训可在经批准的学校进行,或经学校或委员会认定为同等学历,并且必须包括实践临床经验。最后,你不应有任何行为,如果已经持证,这些行为会导致纪律处分。

精神科技术员执照的申请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511(a) 年满18周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511(b) 已成功完成经委员会认定的至12年级或其同等学历的批准普通教育课程。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511(c) 已成功完成 (1) 委员会批准的学校规定的学习和培训课程,该学习和培训课程应结合照护任何患病人员所需的护理知识和技能,以及照护精神残疾和发育障碍人员所需的特殊技能,或 (2) 经委员会批准的学校认定,结合先前获得的培训或经验,在学分上等同于其精神科技术员培训常规课程的学习和培训课程,或 (3) 已完成委员会认为等同于本州精神科技术员批准课程最低要求的学习和培训课程。临床住院经验应是任何此类规定或等同学习和培训课程的组成部分。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511(d) 未曾实施任何行为,如果由持证精神科技术员实施,将构成纪律处分理由。

Section § 45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精神科技术员学校为申请人在护理和精神科技术员实践方面的过往教育提供学分。他们还必须允许学生通过考试或评估获得其他知识的学分。委员会将制定规则,规定哪些类型的教育符合学分条件以及给予多少学分。这可以包括作为精神科技术员助理、注册护士助理或其他护理角色的经验,以及来自某些认可学校的课程。每所学校都必须评估课程是否等效并符合学分条件。

委员会应拒绝任何不向学生申请人提供其在护理和精神科技术员实践领域的先前教育学分,以及不提供通过挑战性考试或其他评估方法获得其他已习得知识学分机会的精神科技术员学校的批准申请,并应撤销对该学校的批准。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规定应给予学分的教育以及每种教育应给予的学分数量,包括给予精神科技术员助理、注册护士助理、在医疗机构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护士助理,以及成功完成由任何州的州教育部门或国家认可的区域认证机构认证的中学提供的同等课程的申请人的学分数量。这些课程应由精神科技术员学校评估其等效性。

Section § 4512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申请精神科技术员执照,你需要在提交申请时支付申请费。

Section § 4513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成为一名持证精神科技术员,你需要通过委员会组织的考试。这个考试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并且委员会决定考试的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4515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其他州或国家颁发的有效精神科技术员执照,您可以申请加州执照。您需要支付申请费,并符合委员会决定的特定资格要求。

Section § 4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在本章下获得许可的人称自己为执业精神科技术员,并在其姓名后使用缩写“P.T.”。

依据本章获得许可的每个人均可被称为执业精神科技术员,并可在其姓名后加上字母 P.T.。

Section § 4517

Explanation

委员会可以选择为与本章相关的专业人员设立继续教育计划,但其要求的学时数不能超过持证职业护士已有的要求。

委员会可酌情决定,设立与本章所述的专业职能和课程相关的继续教育计划。委员会在继续教育计划中可能要求的课程学时数,不得超过根据第 (2892.5) 条规定给持证职业护士的课程学时数。

Section § 4518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设立继续教育或采血项目,它们可以向希望其课程获得委员会批准的课程提供者收取费用。这些费用在课程首次获批时以及此后每两年收取一次,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批准这些课程的成本。

Section § 4518.1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提供继续教育或采血认证课程的机构为获得委员会批准必须支付的费用。初始费用和续期费用为 $150,但如果委员会更改,最高可达 $250。然而,此费用不得超过委员会处理这些批准所需的成本。

委员会应向任何提供继续教育或符合采血认证要求的课程的提供者收取初始批准费和两年期续期费,金额为一百五十美元 ($150),除非委员会设定更高的费用,但不得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这些提供者根据本章规定,为继续教育或采血要求目的请求委员会批准其课程。然而,该费用不得超过委员会管理继续教育或采血提供者提供的继续教育或采血批准所需的监管成本。

Section § 45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雇用的精神科技术员不能使用州资金请假参加继续教育,除非是参加州政府提供的培训。但是,如果这项规定与根据特定政府程序达成的协议有冲突,那么该协议将优先适用。不过,如果该协议需要额外支出资金,则必须经过立法机关在预算过程中批准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