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8

Explanation

牙医如果想开设一个以上的牙科诊所,必须先向牙科委员会申请并获得书面许可,同时支付相关费用。“执业地点”指的是任何进行牙科工作的诊所,包括牙医拥有一定控制权或管理权的诊所。但如果牙医只是出租场地而不参与管理,则不在此列。不过,如果牙医在某些特定地点工作,比如医院、有执照的诊所、学校以及其他指定场所(包括经批准机构运营的移动诊疗车,或在有医生证明的无法行动的患者家中),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58(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58(a)(1) 当持证人希望拥有一个以上的执业地点时,持证人应在开设额外诊所之前,向委员会申请,支付本章规定的费用,并获得委员会的书面许可,方可拥有额外的执业地点。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58(a)(2) “执业地点”指根据第1625条定义,从事任何牙科执业行为的任何牙科诊所,并包括申请人拥有任何性质的专有权益的执业地点,或持证人拥有参与其管理或控制的任何权利的执业地点。作为牙科诊所出租人的牙医,不应被视为在该执业地点拥有专有权益,除非该牙医有权参与在该处进行的牙科执业的管理或控制。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58(b) 本节不适用于在持证人注册执业地点之外的以下任何地点从事牙科执业的持证人: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58(b)(1) 经州公共卫生部许可的设施。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58(b)(2)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定义的许可医疗设施。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58(b)(3)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a)款获得许可的诊所,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b)、(c)或(h)款免于许可的诊所。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58(b)(4)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定义的许可社区护理设施。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58(b)(5) 任何年级的学校,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58(b)(6) 公共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联邦、州和地方的惩教设施。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58(b)(7) 由公共或政府机构或非营利或慈善组织运营并经委员会批准的移动单位,前提是这些移动单位符合所有法定或监管要求。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58(b)(8) 非卧床病人的家中,当医生或注册护士提供了书面说明,说明病人无法前往牙科诊所时。

Section § 16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牙医开设一个以上的牙科诊所,但他们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他们必须对其每个诊所的服务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确保每个诊所都遵守监督规定,并在每个诊所张贴标明其联系方式和执照号码的标牌。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持证牙医在本州开设一个以上牙科诊所,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58.1(a) 除任何现有法律责任外,开设一个以上诊所的牙医应对其所开设的每个诊所提供的牙科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58.1(b) 开设一个以上诊所的牙医应确保每个诊所符合本章的监督要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58.1(c) 开设一个以上诊所的牙医应在所有使用该设施的患者可能看到的地方张贴标牌,标明牙医的姓名、邮寄地址、电话号码和牙科执照号码。

Section § 165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专业人士的“额外执业地点”的定义。它包括专业人士计划开设的任何新办事处,或计划收购的任何现有办事处。然而,在另一相关条款,即第1658条(b)款中,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简而言之,如果专业人士希望增加其工作地点,这些地点通常会被视为“额外执业地点”,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另有规定。

Section § 165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不能限制在1961年10月1日已经运营的额外执业地点的数量,只要这些地点符合本条规定。它还允许持证人通过出售或赠与等多种方式,从其父母那里获取并经营额外的办公室,前提是这种获取发生在1968年1月1日之前,或在1967年制定的任何特定修正案生效之前,以较晚的日期为准。

Section § 1658.4

Explanation
如果持证专业人士在1961年10月1日之后,没有遵循特定规则将一个额外办事处转让给另一个人,他们将失去继续经营该办事处的权利。

Section § 1658.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您将现有办事处搬迁到同一县内的不同地点,这不算是开设一个全新的办事处。

Section § 1658.6

Explanation
如果您不遵守经营额外办事处的规定,董事会可以暂停或撤销您经营这些办事处的许可。

Section § 165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权力,以实施必要的规章制度来执行本条中概述的规定。

Section § 165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证牙医可以在其常规执业地点因损坏或灾害而无法使用时,使用移动牙科诊疗车作为临时诊所。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损坏必须导致原执业地点无法使用,并且牙医的保险公司必须向牙科委员会注册该移动诊疗车。

尽管本章有其他规定,执业牙医可以使用由其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提供的移动牙科诊疗车,作为其根据第1650条注册的执业地点的临时替代场所,但需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58.8(a) 该执业者的注册执业地点因损失或灾难而变得且仍无法使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58.8(b) 该执业者的保险公司依照第1657条的规定向委员会注册该诊疗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