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冒充牙医,使用他们未获得的牙科学位头衔,或者在没有展示适当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牙科执业,他们就犯了罪,可能面临监禁或罚款。法律还规定,如果牙科委员会提出要求,牙科诊所必须在10天内提供在该诊所执业人员的信息。最后,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从事牙科执业,并危及患者安全是违法的。

Section § 17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加州拥有有效且未被吊销或暂停的牙医执业证书,你可以在你的名字后面加上“D.D.S.”,即使你的牙科学校授予你的是不同的学位。

Section § 1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不当处理牙科执照、文凭或证书是违法的。首次犯下这些罪行的人将被控轻罪,面临罚款和可能的监禁。重复犯罪将被视为重罪,并处以更严厉的处罚。该法律禁止出售、购买或使用伪造的牙科文件,无证执业牙科,在牙科申请中作虚假陈述,以及使用虚假名称执业。当局可以在其网站上公布与这些行为相关的违规情况。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a) 任何人首次犯罪构成轻罪,应处以不少于二百美元($200)但不超过三千美元($3,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两者并罚;第二次或后续犯罪构成重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少于二千美元($2,000)但不超过六千美元($6,000)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监禁,或罚款和监禁并罚,其行为包括: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a)(1) 出售、以物易物或提议出售或以物易物任何牙科学位或任何根据规范牙医执照和注册的法律制作或声称制作的执照或成绩单。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a)(2) 购买或以物易物获得任何此类文凭、执照或成绩单,意图将其用作持有人牙科执业资格的证据,或欺诈规范此类执业的法律。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a)(3) 怀有欺诈意图,制作或试图制作、伪造或在实质性方面篡改任何此类文凭、证书或成绩单。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a)(4) 使用、试图使用或促使使用任何已被购买、欺诈性签发、伪造或实质性篡改的此类文凭、证书或成绩单,无论是作为牙科执业执照,还是为了获得牙医注册。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a)(5) 在本章规定申请人进行考试、执照或注册所需的宣誓书中,故意在实质性方面作出虚假陈述。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a)(6) 无执照或在执照已被吊销或暂停的情况下,从事本章定义的牙科执业或提供牙科执业服务。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a)(7) 以任何虚假、冒用或虚构的名称,无论是作为个人、商号、公司或其他形式,或除执照签发所用名称以外的任何名称,持照人执业、广告宣传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表明持照人正在或将要从事牙科执业,除非是根据第1701.5条签发的有效许可证中指定的名称。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b) 委员会可根据第148条发布的行政传票,针对(a)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在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Section § 17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没有有效的证书、执照、注册或许可证就从事或声称从事牙科执业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这样做并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的风险,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并可能被判入狱。帮助他人做同样的事情也是非法的,并会受到相同的处罚。牙科委员会可以将这些违规行为的传票公开张贴在其网站上。但是,这项法律并不限制可能采取的其他法律行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1(a) 尽管有第1700条和第1701条的规定,任何人故意在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伤害、严重身心疾病或死亡的境况或条件下,在未持有本章规定的有效、未撤销且未中止的证书、执照、注册或许可证,或未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获得的证书、执照、注册或许可证授权进行该行为的情况下,从事或试图从事牙科执业,或宣传或声称自己从事牙科执业的,均犯有公罪,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上述罚款和任何一种监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1(b) 任何人与他人共谋或协助教唆他人实施(a)款所述任何行为的,均犯有公罪,并应受到(a)款所述的处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1(c) 对于(a)款和(b)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委员会可将其根据第148条发出的行政传票公布在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1(d)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不应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Section § 17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牙医,无论是个人执业还是作为团体或公司的一部分,通过获得特殊许可证,以不同的商业名称执业。要获得或续签此许可证,牙医需要提交申请,其中包含他们的详细信息、执业地点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以及他们希望使用的虚构名称。该名称必须包含“牙科团体”或“牙科办公室”等词语。牙医必须持有有效执照,且没有针对其的待决行动。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但如果条件不符合,可能会被撤销。执业中的任何变更,例如牙医离职或加入,都必须向委员会报告。如果牙医的执照被撤销,他们的许可证也会被暂停或撤销。必须支付费用,如果违反条件,许可证可能会被暂停。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5(a) 任何以独资经营者身份执业的牙医,组织为协会、合伙企业或团体的牙医,或希望以任何可能违反第1701条的名称执业的牙科公司,如果该牙医、协会、合伙企业、团体或牙科公司获得并保持由委员会根据本节颁发的有效虚构名称许可证,则可以此名称执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5(b) 为获得或续签虚构名称许可证,该牙医、协会、合伙企业、团体或牙科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交委员会规定的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5(b)(1) 以虚构名称执业的每位申请人的姓名、执照号码和联系方式。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5(b)(2) 申请人以虚构名称执业的场所或机构的地址,或其部分。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5(b)(3) 证明第(2)款中指明的场所或机构,或其部分,由申请人拥有或租赁,并且在该场所或机构,或其部分进行的执业完全由申请人拥有和控制。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5(b)(4) 申请人拟以其从事牙科执业的虚构名称,该名称应包含以下至少一个名称:“牙科团体”、“牙科诊所”、“牙科办公室”或“牙科公司”,根据第1804条适用,并符合第651条以及第1680条的(i)款和(l)款。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5(c) 所有申请人均应持有有效执照,且不受任何待决执照执法行动的影响。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5(d) 初次许可证申请费和续签费应根据第1724.5条提交给委员会。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5(e) 委员会根据本节颁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5(f) 委员会发现许可证持有人不再满足原始颁发许可证的任何一项要求时,可以随时撤销或暂停根据本节颁发的任何许可证。撤销或暂停程序应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管辖。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5(g) 如果独资经营牙医的牙科执业执照被暂停或撤销,则颁发给该牙医的虚构名称许可证也应被暂停或撤销。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5(h) 如果对根据本节获得许可证的协会、合伙企业、团体或牙科公司的成员提出不专业行为指控,在不专业行为指控最终确定之前,不得启动撤销或暂停根据本节颁发的许可证的程序,除非这些指控导致该成员的执照、注册或许可证被撤销或暂停。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5(i) 以虚构名称执业的牙医的任何离职,应由离职牙医在离职后3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如果离职牙医是其姓氏被用于虚构名称的牙医,则离职牙医应(如适用)被取消许可证持有者资格,剩余的许可证持有者应向委员会申请更改虚构名称,仅删除离职牙医的姓氏。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1.5(j) 如果有额外的牙医希望以虚构名称执业,虚构名称许可证应被取消,并应向委员会提交新的虚构名称许可证申请。

Section § 17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州经相关委员会批准的信誉良好的牙科学院可以授予学位和文凭,不受本条的任何限制。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本州经委员会批准的信誉良好的牙科学院授予学位和颁发文凭。

Section § 1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或其成员就任何违反其章节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还可以在审判期间协助陈述案情。此外,它要求各县的地区检察官在其违规行为发生的县内起诉这些违规行为。

Section § 1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县的高等法院发布一项法律命令,称为禁令,以阻止没有执照的人从事牙科执业。这发生在负责监督牙科的委员会提出请求时。

Section § 1705.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正在或即将违反与牙科执业相关的规定,至少十名持证牙医可以请求法院制止这种行为。法院可以发布命令或禁令来阻止此类行为,并且该程序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

凡任何人已从事或即将从事任何构成或将构成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或做法,任何县的高等法院,经本章项下颁发的牙科执业许可证的10名或以上持有人申请,可发布禁令或其他适当命令以制止此类行为。本条项下的诉讼程序应受《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7编第3章(自第525条起)管辖。

Section § 1706

Explanation
如果您由牙医制作义齿,除非您不希望,否则义齿上必须标有您的姓名。如果使用全名不方便,可以使用姓名首字母代替。此标记应在制作义齿时完成,并且需要是永久性的且美观。牙医会告知您此标记仅用于身份识别,您可以选择是否进行标记。您的牙医会保留这些详细记录,并且只有在紧急情况下需要执法部门进行身份识别时,或者在您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分享这些记录。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6(a) 由执业牙医制作的,或根据牙医工作指令制作的每副完整上颌或下颌义齿,除非患者反对,否则应标明患者姓名。如果使用患者姓名不切实际,可单独显示患者姓名首字母。标记应在制作过程中完成,且应是永久性的、清晰可辨的且外观可接受的。标记的确切位置以及植入或应用标记的方法应由制作义齿的牙医或牙科实验室确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6(b) 牙医应告知患者,这些标记仅用于身份识别,并且患者有权选择是否对义齿进行标记。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6(c) 牙医应保留这些已标记义齿的记录,并且除以下情况外,不得向任何人披露这些记录:在需要通过牙科记录进行个人身份识别的紧急情况下向执法人员披露,或向经患者授权的任何人披露。

Section § 1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有人在加州宣传需要委员会批准但尚未获得批准的教育项目时发出传票。传票可以处以50美元至5,000美元的罚款,并可能命令该人停止广告宣传并切断其电话服务。如果某人打算对传票提出异议,他们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如果他们不遵守最终的纠正令,委员会将要求公共事业委员会确保电话公司切断广告中宣传的电话号码。如果电话公司按照公共事业委员会的命令切断服务,它们将免受诉讼。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7(a) 经调查,如果委员会合理怀疑某个人、公司或协会正在就提供或提供需要委员会批准的教育项目或课程进行广告宣传,而未获得委员会适当批准即可提供或提供该教育项目或课程,委员会可根据第148条发出传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7(b) 根据 (a) 款发出的每份传票可包含: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7(b)(1) 行政罚款的评估。每次违规的行政罚款应介于五十美元 ($50) 至五千美元 ($5,000) 之间(含首尾两数)。根据本条授权的任何制裁应独立于任何其他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并作为其补充。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7(b)(2) 一份纠正令,要求违规者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7(b)(2)(A) 停止非法广告。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7(b)(2)(B) 通知向违规者提供服务的电话公司,中断向非法广告中包含的任何电话号码提供的电话服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7(c) 如果根据 (a) 款收到传票的人书面通知委员会他们打算对传票提出异议,则此行动将中止。委员会应提供听证机会,具体见第125.9条。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7(d) 如果根据 (a) 款收到传票和纠正令的人在该命令最终生效后未能遵守纠正令,委员会应将违规情况告知公共事业委员会,且公共事业委员会应要求向该个人、公司或协会提供服务的电话公司中断向非法广告中包含的任何电话号码提供的电话服务。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07(e) 电话公司真诚遵守根据本条发出的公共事业委员会终止服务的命令,应构成对因终止服务而针对电话公司提起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的完全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