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70

Explanation

如果持有专业执照的人行为不专业、不称职、严重疏忽,或在工作中屡次犯错,他们的执照可能会被吊销、暂停,或者他们可能面临其他纪律处分,如缓刑或训诫。负责监督这些专业的委员会负责处理此类案件,并有权根据《政府法典》中特定章节的规定执行规则。

任何持证人因不专业行为、不称职、严重疏忽、在其职业中屡次疏忽、因错误颁发执照,或因本章规定的适用于该持证人的任何其他原因,其执照可能被委员会吊销、暂停、训诫或处以缓刑。本条文下的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且委员会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670.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牙医或牙科助理因犯下与其职业职责相关的特定罪行而被定罪,他们的执照可能会被吊销、暂停,或者他们可能会受到训诫或被处以缓刑。定罪记录是此过程中的关键证据。即使该人对重罪或相关轻罪认罪或不抗辩,就本法目的而言,这仍被视为定罪,无论在特定条件下未来定罪是否发生变化或被撤销。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0.1(a) 本章项下的任何持证人,如因犯有与本章项下注册牙医或牙科助理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实质相关的罪行而被定罪,其执照可由委员会吊销或暂停,或受到训诫,或被处以缓刑;在此情况下,定罪记录或经法院书记员或作出定罪判决的法官认证的该记录的核证副本,应为确凿证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0.1(b) 委员会在收到定罪记录的核证副本后,应根据本条规定启动程序。对与本章项下注册牙医或牙科助理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实质相关的重罪或任何轻罪指控作出的认罪答辩或有罪判决,或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均视为本条意义上的定罪。委员会可在上诉期届满、或定罪判决在上诉中获得确认、或作出缓刑令暂停执行判决时,命令暂停或吊销执照,或拒绝颁发执照,而不论《刑法典》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1203.4条)项下允许该人撤回其认罪答辩并提出无罪答辩、或撤销有罪判决、或驳回控告、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的后续命令。

Section § 167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委员会对持证人的违规行为提起纪律处分的时限。通常情况下,委员会必须在发现问题之日起三年内,或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七年内采取行动,以较早者为准。然而,如果指控涉及欺诈、故意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不称职行为,则这些时限不适用。如果所涉行为影响到未成年人,时限将暂停,直到该未成年人年满18岁。对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特定行为,时限是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或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十年内,以较早者为准。此外,如果因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而无法获取所需证据,这些时限也可以暂停。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0.2(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因持证人违反本章任何规定而对其提起的任何程序,应在委员会发现被指控为纪律处分理由的行为或不作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或在该被指控为纪律处分理由的行为或不作为发生之日起七年内提起,以较早者为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0.2(b) 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3条对持证人提起的指控,如果指控内容涉及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则不受(a)款规定的限制。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0.2(c) 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3条对持证人提起的指控,如果指控内容涉及基于不称职、重大过失或重复的过失行为的不专业行为,且经证明持证人故意隐瞒其不称职、重大过失或重复的过失行为以逃避发现,则不受(a)款规定的限制。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0.2(d) 如果被指控的行为或不作为涉及第1680条(e)款所述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任何行为,则(a)款规定的七年诉讼时效期间和(e)款规定的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应中止,直至该未成年人达到成年年龄。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0.2(e) 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3条对持证人提起的指控,如果指控内容涉及第1680条(e)款所述的未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应在委员会发现被指控为纪律处分理由的行为或不作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或在该被指控为纪律处分理由的行为或不作为发生之日起十年内提起,以较早者为准。本款适用于委员会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指控行为的投诉。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0.2(f) 在本条所述的任何指控、控告或程序中,(a)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中止,中止期为因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导致委员会无法获得起诉或确定是否应采取纪律处分所需的重要证据的期间。

Section § 16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的专业委员会如何通过缓刑来惩戒持证专业人士。缓刑条件可能包括额外培训、考试、医学评估以及可能的执业限制。其他潜在要求还包括向客户退还费用,或提供社区服务以代替停职。

委员会可以对持证人进行纪律处分,通过将其置于缓刑期,缓刑期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种条款和条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1(a) 要求持证人接受额外培训,或在完成培训后通过考试,或两者兼有。该考试可以是笔试、口试,或两者兼有,并且可以是实践考试或临床考试,或两者兼有,由委员会选择。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1(b) 如果持证人的身体或精神状况需要,要求持证人接受由委员会指定的一名或多名医生进行的一次完整的诊断检查。如果委员会要求持证人接受此类检查,委员会应接收并考虑由持证人选择的一名或多名医生提供的任何其他完整的诊断检查报告。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1(c) 限制或限定持证人的执业范围、广度或类型。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1(d) 要求向持证人的患者或服务付费方退还费用,除非此类退款已经完成。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1(e) 在与护理质量无关的违规案件中,提供替代社区服务的选择,以代替全部或部分停职期。

Section § 1672

Explanation

如果专业委员会对持证人处以缓刑,他们可能需要承担与此缓刑相关的监督费用。如果他们不支付这些费用,他们的执照在缓刑期结束后将不会被续签。此外,如果他们没有支付,即使他们申请恢复执照,也无法取回执照。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2(a) 当委员会通过对持证人处以缓刑来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时,除了第1671条所述的条款和条件之外,委员会还可以要求持证人支付与监督其缓刑相关的金钱费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2(b) 一旦持证人服完其缓刑期,如果持证人未能支付根据本条规定被要求支付的所有费用,委员会不得续签其执照。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2(c) 如果申请人未能支付根据本条规定被要求支付的任何费用,委员会不得恢复其执照。

Section § 1673

Explanation

2020年7月1日起,如果一名持证专业人士处于缓刑期,他们必须在首次就诊前告知患者相关情况。这包括缓刑的期限、限制以及患者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如果缓刑是由于性行为不当、影响患者安全的药物滥用或某些刑事定罪等严重问题造成的,则必须进行披露。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急诊室就诊或患者无法理解披露内容时。此外,持证人的缓刑详情必须在其委员会网站上的个人资料页面上显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3(a) 2020年7月1日及之后,除分节(c)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应要求持证人向患者或患者的监护人或医疗保健代理人提供一份单独的披露,其中应包括持证人的缓刑状态、缓刑期限、缓刑结束日期、委员会对持证人施加的所有执业限制、委员会的电话号码,以及关于患者如何在委员会在线执照信息互联网网站上持证人个人资料页面上查找持证人缓刑进一步信息的说明。该披露应在患者根据2020年7月1日及之后作出的缓刑令处于缓刑期间,在患者首次就诊前提供,且须符合以下任何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3(a)(1) 委员会在行政听证会后作出的最终裁决,或在约定和解中承认的调查结果或初步证据,确立了以下任何一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3(a)(1)(A) 实施了第726条或第729条所定义的任何性虐待、不当行为或与患者或客户发生关系的行为。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3(a)(1)(B) 药物或酒精滥用直接导致患者受害,或此类使用损害了持证人安全执业的能力。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3(a)(1)(C) 直接涉及损害患者健康的刑事定罪。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3(a)(1)(D) 不当处方导致患者受害,且缓刑期为五年或以上。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3(a)(2) 指控书或问题陈述指称持证人实施了第(1)款(A)至(D)项(含)所述的任何行为,以及基于不抗辩或其他类似妥协的约定和解,该和解不包括任何初步证据或对罪行或事实的承认,但明确承认本节的披露要求将有助于保护公共利益。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3(b) 根据分节(a)要求提供披露的持证人,应从患者或患者的监护人或医疗保健代理人处获取该披露的单独签署副本。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3(c)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持证人无需根据分节(a)提供披露: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3(c)(1) 患者无意识或无法理解披露并根据分节(b)签署披露副本,且监护人或医疗保健代理人也无法理解披露并签署副本。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3(c)(2) 就诊发生在急诊室或紧急护理机构,或就诊是未预约的,包括住院设施内的会诊。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3(c)(3) 在就诊开始前,患者不知道将在此次就诊期间治疗患者的持证人是谁。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3(c)(4) 持证人与患者没有直接的治疗关系。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3(d) 2020年7月1日及之后,委员会应在委员会执照信息互联网网站上持证人的个人资料页面上,清晰地显示关于处于缓刑期的持证人以及在缓刑执照下执业的持证人的以下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3(d)(1) 对于根据约定和解施加的缓刑,应显示有效指控书中声称的原因,以及标明持证人明确承认有罪的原因,并声明接受和解不构成认罪。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3(d)(2) 对于委员会裁决决定施加的缓刑,应显示最终缓刑令中说明的缓刑原因。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3(d)(3) 对于获得缓刑执照的持证人,应显示施加缓刑执照的原因。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3(d)(4) 缓刑期限和缓刑结束日期。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3(d)(5) 委员会对执照施加的所有执业限制。

Section § 1678

Explanation
当许可证被吊销时,委员会会将其记录在其档案中,并从吊销之日起将该许可证标记为已注销。

Section § 16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牙医哪些行为属于不专业行为。这包括欺骗患者费用、允许无执照人员执业、虚假广告和不安全操作等行为。它还涵盖了过度开药、威胁法律案件证人、篡改患者记录以及不卫生或不安全的办公室条件。此外,它强调了保持设备卫生和遵守感染控制指南的必要性。如果牙医从事这些行为,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甚至监禁。

本章许可人员的不专业行为定义为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a) 通过欺诈或虚假陈述获取任何费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b) 直接或间接雇用任何学生、被暂停执业的牙医或无执照牙医从事本章定义的牙科执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c) 协助或教唆任何无执照人员从事牙科执业。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d) 协助或教唆有执照人员非法从事牙科执业。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e) 实施与牙科执业实质相关的任何性虐待、不当行为或与患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f) 在广告或任何其他表明该人员正在或将要从事牙科执业的方式中,使用任何虚假、假定或虚构的名称,无论是作为个人、公司、法人或其他形式,或使用除该人员获准执业的名称以外的任何名称,但根据第1701.5节签发的有效许可证中指定的名称除外。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g) 接受或收取任何佣金,或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回扣专业服务、X光片、处方或提供给患者的其他服务或物品的费用。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h) 执业者或其任何代理人使用任何具有欺骗或误导公众性质的广告声明。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i) 宣传专业优越性或宣传以卓越方式提供专业服务。本款不禁止第651节(h)款允许的广告。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j) 雇用或使用推销员。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k) 违反第651节的广告行为。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l) 广告保证任何牙科服务,或无痛进行任何牙科手术。本款不禁止第651节允许的广告。
(m)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m) 违反任何规范危险药物(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9章(自第4000节起))或受控物质(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自第11000节起))的采购、配发或施用的法律规定。
(n)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n) 违反本部的任何规定。
(o)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o) 允许任何未达到第1656节要求的人员操作牙科放射设备。
(p)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p) 根据牙科专业的惯例和标准,明显过度开具或施用药物或治疗,或明显过度使用诊断程序,或明显过度使用诊断或治疗设施。任何违反本款规定的人员均犯有轻罪,应处以不少于一百美元 ($100) 但不超过六百美元 ($600) 的罚款,或处以不少于60天但不超过180天的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q)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q) 对任何患者或执业者因在任何可能或实际的纪律处分或其他法律行动中提供证据而使用威胁或骚扰;或主要基于员工试图遵守本章规定或协助遵守规定而解雇员工。
(r)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r) 因在其他州或地区被吊销或撤销执照,或被施加纪律处分,且其理由在本州也构成纪律处分依据。
(s)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s) 意图欺骗而篡改患者记录。
(t)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t) 根据牙科专业的惯例和标准,办公室条件不卫生或不安全。
(u)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u) 执业者遗弃患者,未书面通知患者将停止治疗,且未在患者有充分机会寻求另一位牙医、注册牙科保健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保健师的服务之前,并且未危及患者健康。
(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v) 故意向受纪律处分的执业者的患者歪曲与纪律处分相关的事实。
(w)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w) 在根据本章获取任何执照时使用欺诈手段。
(x)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x) 任何本应导致执照被拒绝的行为或举止。
(y)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0(y) 协助或教唆有执照的牙医、牙科助理、注册牙科助理、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牙科镇静助理许可证持有者、正畸助理许可证持有者、注册牙科保健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保健师以疏忽或不称职的方式从事牙科执业。
(ad) 除非有正当理由,故意未能遵守委员会的感染控制指南以保护患者,从而冒着血源性传染病从牙医、牙科助理、注册牙科助理、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牙科镇静助理许可证持有者、正畸助理许可证持有者、注册牙科保健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保健师传播给患者,从患者传播给患者,以及从患者传播给牙医、牙科助理、注册牙科助理、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牙科镇静助理许可证持有者、正畸助理许可证持有者、注册牙科保健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保健师的风险。在执行本款时,委员会应考虑参考根据第1250.11条《健康与安全法典》制定的州公共卫生部标准、法规和指南,以及根据1973年《加利福尼亚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劳工法典》第5部第1部分(第6300条起))制定的用于预防医疗环境中艾滋病毒、乙型肝炎和其他血源性病原体传播的标准、指南和法规。委员会应在必要时每年审查感染控制指南,拟议的修改应由加利福尼亚牙科保健委员会审查以达成共识。牙科保健委员会应提交任何建议的感染控制指南修改以供审查,以达成共识。必要时,委员会应与加利福尼亚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足病医学委员会、注册护理委员会以及职业护理和精神病技师委员会协商,以鼓励在本款实施中的适当一致性。
委员会应努力确保所有相关牙科人员了解遵守感染控制指南的责任,以及最大限度降低血源性传染病传播风险的最新科学认可保障措施。
(ae) 持证牙医使用任何人员执行注册牙科助理、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牙科镇静助理许可证持有者、正畸助理许可证持有者、注册牙科保健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保健师的职能,而该人员在初次受雇时未持有执行这些职能的当前有效执照或许可证。
(af) 违反第2242.1条规定,开具、配发或提供第4022条所定义的危险药物或器械。
(ag) 在对暴露的牙髓进行牙科手术时,使用不无菌或不含公认消毒或抗菌特性的水或其他用于冲洗的方法。
(ah) 治疗牙医在初次诊断和矫正人类牙齿错位或初次使用正畸器具之前,未能根据第1684.5条 (b) 款进行检查,包括审查患者最新的诊断性数字或传统X光片或其他适用于正畸的等效骨成像。如果治疗牙医认为适当,应要求进行新的X光片或其他等效骨成像检查。

Section § 16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根据本章获得专业执照的人员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则被视为不专业行为:(a) 违法持有或使用受管制物质或危险药物,或未经医生批准;(b) 以可能伤害自己、他人或公众的方式使用药物或酒精,或影响其安全履行职责的能力;或 (c) 因与其专业执业相关的药物或酒精使用犯罪而被定罪。此类定罪足以证明违反本规定,并可能导致其执照被暂停或吊销。

除本章含义内的其他构成职业不端行为的行为外,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人员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职业不端行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1(a) 违法获取或持有,或除非经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牙医或足病医生指示,自行服用任何受管制物质(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自第11000条起)所定义),或任何危险药物(如第9章第8条(自第4211条起)所定义)。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1(b) 使用任何受管制物质(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自第11000条起)所定义),或任何危险药物(如第9章第8条(自第4211条起)所定义),或酒精饮料或其他致醉物质,达到或以一种对自己、对任何人或对公众造成危险或伤害的程度或方式,以至于此类使用损害其以对公众安全的方式进行其执照授权的执业的能力。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1(c) 因违反任何联邦法规或规章,或本州任何法规或规章(涉及受管制物质(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自第11000条起)所定义),或任何危险药物(如第9章第8条(自第4211条起)所定义))的指控被定罪,或因涉及酒精或药物使用或消费而犯有多项轻罪或任何重罪被定罪,如果该定罪与其执照授权的执业行为有实质性关联。定罪记录或经法院书记员或作出定罪判决的法官认证的副本,应作为违反本条的决定性证据;认罪答辩或有罪判决,或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均视为本条含义内的定罪;当上诉期限届满或定罪判决在上诉中得到确认,或当作出缓刑令暂停执行判决时,委员会可命令暂停或吊销执照,或拒绝颁发执照,无论《刑法典》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1203.4条)下的后续命令,允许该人撤回其认罪答辩并提出无罪答辩,或撤销有罪判决,或驳回指控、信息或起诉书。

Section § 16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牙医在进行涉及镇静或麻醉的手术时,为确保患者安全必须遵守的规定。牙医不能同时对多名患者进行镇静,除非每位患者都由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一对一监测。镇静恢复期的患者必须在同一房间内接受监测,每名恢复期护理人员最多负责三名患者。手术期间,患者必须使用脉搏血氧仪等设备和一些额外方法进行监测。如果牙科工作人员参与镇静患者的护理,必须持有心肺复苏 (CPR) 认证。牙医在实施镇静或麻醉前必须获得书面同意,对于未成年人,同意书必须包含详细的风险和可选方案。这项法律不改变现有的镇静或麻醉护理标准。

除了本章规定的其他构成非专业行为的行为外,以下行为也属于非专业行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2(a) 任何牙医在任何给定时间对一名以上患者进行门诊中度镇静、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除非每位患者在镇静期间由牙医或另一名经法律授权实施中度镇静、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的持证健康专业人员进行一对一持续监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2(b) 任何牙医未能安排由在护理和复苏中度镇静、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恢复期患者方面经验丰富的持证健康专业人员密切监测从中度镇静、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中恢复的患者。如果一名持证专业人员同时负责多名患者的恢复护理,所有患者应身处同一房间,以便与所有患者保持持续的视觉接触,且患者与恢复期护理人员的比例不应超过三比一。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2(c) 任何牙医未能在使用脉搏血氧仪或类似或更优监测设备对正在接受深度镇静、全身麻醉或中度镇静的患者进行牙科手术期间持续监测,并使用以下三种方法中的至少两种持续监测通气: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2(c)(1) 使用心前区听诊器听诊呼吸音。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2(c)(2) 使用二氧化碳图监测呼出二氧化碳的存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2(c)(3) 与中度镇静患者进行口头交流。此方法不得用于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患者。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2(d) 任何牙医的牙科诊所人员直接参与中度镇静患者护理,但未获得基本心脏生命支持 (CPR) 认证且未每两年重新认证。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2(e)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2(e)(1) 任何牙医在实施中度镇静、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前未能获得患者的书面知情同意。对于未成年人,同意书应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获得。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2(e)(2) 对于未成年人,全身麻醉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的实施和监测可能因手术类型、执业医师类型、患者年龄和健康状况以及麻醉实施环境而异。风险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我们鼓励您探索为您的孩子牙科治疗提供的所有麻醉方案,并根据需要咨询您的牙医、家庭医生或儿科医生。”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2(3)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确立成人口腔清醒镇静、儿童微量镇静、中度镇静、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的合理护理标准。

Section § 1683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牙医或在牙科诊所工作的任何牙科健康专业人员,你需要在每位患者的记录中,在你提供的服务旁边签名或签上姓名首字母,并注明日期。如果你拥有或管理牙科诊所,你的职责是确保每个人都遵守这项规定。多次不遵守这项规定将被视为非专业行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3(a) 每位牙医、牙科健康专业人员或在牙科诊所为患者提供服务的其他执业健康专业人员,须在患者记录中通过签署其姓名,或识别号码和姓名首字母,在所提供服务旁表明身份,并须在记录中注明这些治疗条目的日期。任何根据本章获得执业许可的、拥有、经营或管理牙科诊所的人员,须确保遵守此要求。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3(b) 多次违反本节规定构成非专业行为。

Section § 1683.1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通过远程医疗接受牙科服务,服务提供者必须在您接受服务之前以及在您提出要求时,向您提供任何参与服务的牙医的姓名、电话号码、执业地址和执照号码。不这样做将被视为不专业行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3.1(a) 任何通过远程医疗提供牙科服务的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实体,在提供服务之前以及在患者要求时,应当提供将参与向患者提供服务的任何牙医的姓名、电话号码、执业地址和加利福尼亚州执业执照号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3.1(b) 违反本节规定构成不专业行为。

Section § 1683.2

Explanation
牙医不能要求患者签署任何阻止他们向牙科委员会投诉的协议。

Section § 16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持有执照的个人来说,如果他们提供或执行超出其牙科执照和专业知识范围的服务,就被视为非专业行为。他们不应以不符合标准牙科实践的方式使用工具或设备。然而,这项法律不适用于经认可的牙科学校进行的研究,或在某些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下进行的研究。

除了本章规定的其他构成非专业行为的行为外,本章许可的人员从事超出其执照范围及其教育、经验、培训或其任何组合所确立的能力领域提供或声称能够提供专业服务,即属非专业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不符合牙科专业惯常标准和实践的方式使用任何器械或设备。
本节不适用于经认可的牙科学校或学院进行的研究,或根据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调查性器械豁免进行的研究。

Section § 168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牙医、牙科执业者和医疗机构未能按要求提供牙科记录的处罚。如果牙医或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附有适当授权的记录,他们将面临每日罚款,总额可能高达数千美元。如果他们未能遵守法院关于这些文件的命令,他们可能面临更高的罚款、潜在的轻罪指控,以及执照暂停或吊销等额外处罚。罚款根据特定的行政程序执行,法律界定了其涵盖的机构类型。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4.1(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4.1(a)(1) 持证人若未能或拒绝遵守在收到请求和授权后15天内向委员会发布患者牙科记录的请求(该请求附有患者或患者代表的书面授权,患者代表的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3105条(e)款),则应向委员会支付民事罚款,在第15天后文件未提交的每一天,每天250美元(250美元),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5,000美元),除非持证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在此期限内提供文件。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4.1(a)(2) 医疗机构应遵守附有患者书面授权(授权向委员会发布记录)以及引用本节并说明不遵守本节罚款的通知的患者牙科记录请求。若医疗机构在收到此请求、授权和通知后30天内未能向委员会提供患者的牙科记录,则应向委员会支付民事罚款,在第30天后文件未提交的每一天,每天最高250美元(250美元),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5,000美元),除非医疗机构有正当理由无法在此期限内提供文件。本款不要求医疗机构协助委员会获取患者授权。委员会应支付复制牙科记录的合理费用。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4.1(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4.1(b)(1) 持证人若未能或拒绝遵守为执行传票而发布的、强制向委员会发布记录的法院命令,则应向委员会支付民事罚款,在法院命令要求提交文件的日期之后文件未提交的每一天,每天1000美元(1,000美元),除非认定该命令不合法或无效。适用于委员会提出指控的任何诉讼时效,应在持证人未遵守法院命令期间以及任何相关上诉期间中止。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4.1(b)(2) 任何持证人若未能或拒绝遵守为执行传票而发布的、强制向委员会发布记录的法院命令,则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5000美元(5,000美元)的罚款,支付给委员会。如果罚款未在下一个续期日期前支付,则应将其添加到持证人的续期费用中。适用于委员会提出指控的任何诉讼时效,应在持证人未遵守法院命令期间以及任何相关上诉期间中止。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4.1(b)(3) 医疗机构若未能或拒绝遵守为执行传票而发布的、强制向委员会发布患者记录的法院命令(该命令附有引用本节并说明不遵守本节罚款的通知),则应向委员会支付民事罚款,在法院命令要求提交文件的日期之后文件未提交的每一天,每天最高1000美元(1,000美元),最高不超过10000美元(10,000美元),除非认定该命令不合法或无效。适用于委员会对持证人提出指控的任何诉讼时效,应在医疗机构未遵守法院命令期间以及任何相关上诉期间中止。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4.1(b)(4) 任何医疗机构若未能或拒绝遵守为执行传票而发布的、强制向委员会发布记录的法院命令,则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5000美元(5,000美元)的罚款,支付给委员会。适用于委员会对持证人提出指控的任何诉讼时效,应在医疗机构未遵守法院命令期间以及任何相关上诉期间中止。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4.1(c) 持证人多次违反(b)款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5000美元(5,000美元)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医疗机构多次违反(b)款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5000美元(5,000美元)的罚款,并应报告给州医疗服务部,且应被视为执业许可纪律处分的理由,包括暂停或吊销执照或证书。

Section § 1684.5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牙医只能治疗已备案的患者,但在某些情况下,牙科辅助人员可以进行初步诊断程序。在牙医检查之前,合格的辅助人员可以执行特定任务,例如紧急X光片拍摄或检查。对于在牙医执业地点以外进行的牙科治疗,牙医有责任书面通知患者是谁授权了该护理。牙医可以同时监督有限数量的特定牙科助理和保健师,并且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在公共活动中进行的临时检查或特定的学校项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4.5(a) 除本章规定的其他构成职业不当行为的行为外,任何牙医对非其备案患者的患者实施或允许实施任何治疗,均属职业不当行为。但是,牙医在进行初步口腔检查后,可以要求或允许任何牙科辅助人员执行诊断所需的程序,前提是这些程序在其授权执业范围内。此外,牙医可以在对患者进行任何检查之前,要求或允许牙科辅助人员执行以下所有职责,前提是这些职责根据第 7 条(从第 1740 节开始)的规定,已获特定类别的牙科辅助人员授权: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4.5(a)(1) 在牙医指示下拍摄紧急X光片。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4.5(a)(2) 如果牙科辅助人员是注册扩展功能牙科助理、注册牙科保健师或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则可确定并拍摄X光片,其特定目的是为了协助牙医使用第 2290.5 节定义的远程医疗,完成患者的全面诊断和治疗计划,以根据第 1753.55、1910.5 和 1926.05 节的规定与主治牙医进行沟通。牙医无需通过远程医疗审查患者记录或进行诊断。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4.5(a)(3) 执行牙医指定的口外职责或功能。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4.5(a)(4) 进行口腔镜检查,包括记录明显病变、错颌畸形、现有修复体和缺失牙齿。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4.5(b) 就本节而言,“备案患者”是指已接受检查、已完成并评估病史和牙科病史、口腔状况已诊断并由执业牙医制定书面计划的患者。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4.5(c) 就本节而言,如果注册扩展功能牙科助理、注册牙科保健师或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根据主治牙医授权的诊断和治疗计划,在牙医执业地点以外的地点为患者提供牙科治疗,则授权牙医有责任确保患者或患者代表收到书面通知,说明该护理是在授权牙医的指导下提供的,并且该通知应包含授权牙医的姓名、执业地点地址和电话号码。本规定不要求对第 1911 节规定和授权的公共卫生项目中提供的牙科卫生预防服务,或对第 1926 节规定和授权的牙科卫生护理进行患者通知。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4.5(d) 牙医同时监督根据第 1753.55、1910.5 和 1926.05 节提供服务的注册扩展功能牙科助理、注册牙科保健师或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的总数不得超过五名。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4.5(e) 本节不适用于牙医在牙科诊所之外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博览会和学校筛查)临时提供检查的情况。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4.5(f) 本节不适用于在学校或学前教育机构中实施的氟化物漱口水或补充剂项目。

Section § 1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牙科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不道德行为,即提供拒绝必要治疗、允许过度或不必要的治疗、或涉及疏忽或不称职的护理。牙医必须遵守公认的社区患者护理标准。

Section § 1686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专业执照或许可证被吊销、暂停,或受到其他纪律处分,您可以在经过一定的等待期后,向委员会申请重新考虑或更改处罚。根据最初问题的性质,您需要等待至少一年、两年或三年才能提出申请。在审查期间,委员会或法官会查看您自处分以来的行为、最初的违规行为、您过去的职业操守以及任何康复努力。某些情况,例如您正在缓刑期间或面临进一步指控,意味着您没有资格提出申请。如果您的执照被恢复或处罚被更改,委员会有权设定必要的条件。

执照、证书或许可证被吊销或暂停、被处以缓刑,或根据约定和解协议自愿放弃执照、证书或许可证以避免纪律行政听证的人员,可以在命令纪律处分的决定生效之日起,经过不少于以下最短期限后,向委员会申请恢复或修改处罚,包括修改或终止缓刑: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6(a) 对于因不专业行为被吊销或根据约定和解协议自愿放弃以避免行政纪律听证的执照,至少三年方可申请恢复。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6(b) 对于三年或三年以上缓刑的提前终止或条件修改,至少两年。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6(c) 对于因精神或身体疾病被吊销执照的条件修改或恢复,或对于不足三年缓刑的终止或条件修改,至少一年。
申请书应说明委员会要求的任何事实。
申请可由委员会审理,或委员会可将申请指派给《政府法典》第11371条中指定的行政法法官。
在考虑恢复或修改处罚时,委员会或审理申请的行政法法官可考虑 (1) 自纪律处分以来申请人的所有活动,(2) 申请人受到纪律处分的违规行为,(3) 执照、证书或许可证有效期间申请人的活动,以及 (4) 申请人的康复努力、诚实的一般声誉和专业能力。委员会或《政府法典》第11371条中指定的行政法法官认为必要时,听证会可不时延期。
委员会或行政法法官可在恢复执照、证书或许可证或修改处罚时,对持证人施加必要的条款和条件。
在申请人因任何刑事犯罪服刑期间,包括申请人处于法院判决的缓刑或假释期间,本节规定的申请不予审议。在针对该人员的指控或撤销缓刑的申请待决期间,申请不予审议。委员会可在根据本节进行听证后的先前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经听证或辩论而驳回根据本节提交的任何申请。
本节不应被视为修改第822节和第823节。

Section § 16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那些被要求注册为性犯罪者的人,执照委员会必须拒绝或吊销他们的专业执照。他们不能申请新执照,也不能恢复已被吊销的执照。但也有例外情况:包括那些性犯罪者注册义务已被正式终止的人,因某些轻微罪行而注册的人,以及在2008年之前已裁决的案件。然而,新的执照恢复程序将适用当前的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根据《刑法典》第290条、或在其他州或属地、根据军事法或联邦法要求注册为性犯罪者的人,委员会应遵守以下要求: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7(a)(1) 委员会应拒绝该个人根据本章提出的执照申请。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7(a)(2) 如果该个人已根据本章获得执照,委员会应吊销该个人的执照。委员会不得暂缓吊销并对执照实行缓刑。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7(a)(3) 委员会不得根据本章恢复或重新颁发该个人的执照。委员会不得发布执照拒绝的暂缓令并对执照实行缓刑。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7(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7(b)(1) 根据《刑法典》第290.5条解除其性犯罪者注册义务的个人,或其注册义务已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或要求其注册为性犯罪者的司法管辖区法律正式终止的个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7(b)(2) 仅因根据《刑法典》第314条的轻罪定罪而根据《刑法典》第290条要求注册为性犯罪者的个人。然而,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委员会根据州法律的其他规定,基于被许可人根据《刑法典》第314条的定罪,行使其酌情权对被许可人进行纪律处分。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87(b)(3)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已完全裁决的,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5章(自第11500条开始)进行的任何行政裁决程序。为本款之目的,撤销或放弃执照的恢复申请应被视为一项新程序,并且禁止向被要求注册为性犯罪者的个人恢复执照的规定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