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它包含了州《商业与职业法典》中关于牙科的规定,并正式命名为《牙科执业法》。因此,如果任何法律提到《牙科执业法》,指的就是这套规定。

本章构成《商业与职业法典》中关于牙科的章节。本章可被称为并引用为《牙科执业法》。
凡任何法规条文提及《牙科执业法》,均应解释为指本章的条文。

Section § 16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消费者事务部内设立了加州牙科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八名牙医、两名牙科助理和五名公众成员组成。在这些牙医中,一名应来自加州牙科学院,另一名应来自非营利牙科诊所。他们负责考试、执法及其他相关领域。本委员会取代本章中提及的任何牙科检查委员会,并可继续执行旧委员会的纪律处分。目前的设置是临时的,除非续期,否则将在2029年接受审查。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01.1(a) 消费者事务部内应设立加州牙科委员会,本章的行政管理权归属该委员会。委员会应由八名执业牙医、两名注册牙科助理和五名公众成员组成。在这八名执业牙医中,一名应是任何加州牙科学院的教职人员,另一名应是在非营利社区诊所执业的牙医。第1603节所述的任命权人,可以任命曾是前任委员会成员的人士加入本委员会。委员会应设立常设委员会,负责考试、执法以及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事项。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01.1(b) 就本章而言,本章中任何提及“牙科检查委员会”之处,应被视为指加州牙科委员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01.1(c) 委员会应拥有本章项下先前赋予现有委员会的所有权力。委员会可以执行前任委员会采取的所有纪律处分。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01.1(d) 本节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的废止将使委员会接受立法机关相关政策委员会的审查。

Section § 1601.2

Explanation
加州牙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公众。如果保护公众安全与其他任何目标发生冲突,确保公众受到保护是第一位的。
保护公众应是加州牙科委员会在行使其许可、监管和纪律职能时的最高优先事项。每当保护公众与旨在促进的其他利益不一致时,保护公众应是首要的。

Section § 16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董事会内部的委员会拥有审查和评估与其领域相关的法规变更提案的权力。他们可以举行信息会议讨论这些变更,然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他们的报告必须包含拟议变更的确切措辞以及支持这些变更的理由。然而,本条款不干涉加州牙科卫生委员会管理其自身法规的独立权力。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01.3(a) 董事会所有委员会均有权评估与其委员会相关的所有法规变更建议或请求。委员会应有权举行信息听证会,以便在与部门法律顾问和董事会首席执行官协商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适当建议。委员会在任何关于拟议法规变更的报告中,应至少包括拟议变更的具体措辞或变更内容、其理由以及支持变更必要性的任何事实。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01.3(b) 本节任何部分均不得限制加州牙科卫生委员会制定、修订或废止经第9条(自第1900节起)授权的法规。

Section § 16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审查并报告牙科麻醉相关的事件。他们必须查看不同类型镇静(如深度镇静和全身麻醉)导致不良后果的数据,并核查专业指南。他们需要在2022年前向立法机构报告调查结果,并且这些报告必须按照特定的政府法典提交。此外,在定期审查期间,他们还应提供因麻醉导致的儿童死亡的详细信息。所有相关数据必须至少保存15年。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01.4(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01.4(a)(1) 委员会应审查以下两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01.4(a)(1)(A) 有关牙科全身麻醉和深度镇静、中度镇静以及轻度镇静相关的所有不良事件的现有数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01.4(a)(1)(B) 提供牙科麻醉和镇静护理的相关专业指南、建议或最佳实践。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01.4(a)(2) 截至2022年1月1日,委员会应向立法机构报告根据本款得出的、与制定牙科麻醉和镇静标准相关的任何调查结果。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01.4(a)(3) 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01.4(b) 委员会应在其根据第1601.1条(d)款进行的日落审查时,提供一份关于牙科全身麻醉和深度镇静相关的儿科死亡报告。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01.4(c) 委员会应保留有关牙科全身麻醉和深度镇静、中度镇静以及轻度镇静相关的所有不良事件的现有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Section § 16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批准一项不同的培训项目,用于处理儿科牙科麻醉紧急情况,以替代要求儿科高级生命支持 (PALS) 认证。前提是替代培训同样有效或更佳,并涵盖儿科生命支持和气道管理等关键领域。

为通用麻醉、深度镇静和中度镇静的培训标准之目的,如果某项培训标准在儿科牙科麻醉相关紧急情况方面,达到与儿科高级生命支持 (PALS) 认证同等或更高水平的培训,且包括但不限于儿科生命支持和气道管理,则委员会可以批准该培训标准以替代儿科高级生命支持 (PALS) 认证。

Section § 1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管理牙科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大多数委员会成员在加入前,必须在加州从事牙科执业至少五年。委员会必须包括一名牙科保健师和一名牙科助理,他们各自都必须在州内注册至少五年。公共成员不得持有本部门或相关部门下的任何执照。委员会中只能有一名成员是牙科学院的教职人员,并且任何成员都不能与此类学校有经济关联。

Section § 160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规定了特定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和任期。除首次任命外,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并任职至其继任者被任命,最多可连任两届。空缺应在30天内填补,任期为剩余部分。州长任命多名成员,包括公众成员、一名牙科保健师、一名牙科助理和执业牙医,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各任命一名公众成员。首次任命的任期错开,从一年到四年不等,以建立轮换机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03(a) 除首次任命外,董事会成员任期四年,且每位成员任职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符合资格,或自其被任命的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届满,以两者中先发生者为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03(b) 任期内出现的空缺,应在空缺出现后30天内通过任命填补剩余任期。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03(c) 任何人担任董事会成员不得超过两届。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03(d) 州长应任命三名公众成员、牙科保健师成员、牙科助理成员以及董事会的八名执业牙医成员。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应各任命一名公众成员。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03(e) 在首次任命中,州长任命的一名牙医成员和一名公众成员任期一年。州长任命的两名牙医成员各任期两年。州长任命的一名公众成员和两名牙医成员各任期三年。牙科保健师成员、牙科助理成员以及州长任命的其余三名牙医成员各任期四年。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任命的公众成员各任期四年。

Section § 1603.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已经在加州牙科委员会任职满两届,他们就不能再次被任命。但是,如果他们是在别人未完成的任期内替补任职的,那部分时间不计入两届任期限制。

加州牙科委员会成员,凡已任职两届者,不得再次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在计算本条规定的两届任期时,成员因空缺而填补的未届满任期的那一部分应予排除。

Section § 1604

Explanation
当有人加入董事会时,他们必须向执行官提供他们的邮寄地址,并在地址变更时进行更新。任何寄往该地址的官方邮件,都将被视为已妥善送达。

Section § 160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你是一个有权任命委员会成员的机构,你也有权随时将他们从该职位上撤职。

Section § 1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位主席、一位副主席和一位秘书。它还指出,在选拔这些高级职员时,这项规定优先于法律的另一部分。

Section § 16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特别会议可以在董事会决定时举行,或者如果董事会主席或至少四名董事会成员提出要求。未召集会议的成员必须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5天收到书面通知,其中包含会议的时间、地点和目的等详细信息。

特别会议可在董事会选定的时间举行,或应董事会主席的召集,或应不少于四名董事会成员的召集。执行官应在会议召开之日前至少15天,将说明特别会议时间、地点和目的的书面通知邮寄给所有未参与召集的成员。

Section § 16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所有必要成员都同意,无论是书面同意还是通过出席会议表示同意,会议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举行。

会议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举行,但须经一致同意,该同意可通过书面形式或通过任何必要同意成员的出席来证明。

Section § 1610

Explanation

董事会开会处理正式事务时,至少需要有八名成员到场。

董事会八名成员构成任何会议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

Section § 1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州牙医和牙科助理的执照发放。委员会审查这些职位的申请人,并向通过必要考试的人员颁发执照和许可证。委员会还负责收取和使用与这些流程相关的费用。

委员会应执行本章的宗旨并强制实施本章的规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的规定,审查所有申请牙科执业执照或牙科助理执照或许可证的申请人,并向成功通过委员会或任何指定管理执照或许可证考试的区域或国家考试机构所管理的所有适用执照或许可证考试,并遵守本章其他规定的申请人,颁发在本州执业牙科和牙科助理的执照或许可证。委员会应按照本章的指示收取和使用所有费用。

Section § 16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监管牙医和牙科助理的委员会张贴一份通知。该通知必须说明委员会负责监管这些专业人员,并且必须包含委员会的电话号码和网站。该通知必须张贴在患者容易看到的地方,并且对于使用远程医疗服务的患者来说,也必须可以在线访问。

Section § 16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牙科委员会在接到投诉称牙医或牙科助理违反了任何规定或法律时,检查他们的记录和工作场所。如果牙医或助理拒绝这项检查,他们可能会失去执照或许可证。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11.5(a) 委员会可以检查根据本章获得执业许可的任何牙医的账簿、记录和场所,以及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任何牙科助理的执业许可文件、记录和场所,以回应关于牙医或牙科助理违反了任何构成委员会纪律处分理由的法律或法规的投诉,并可为此目的聘用检查员。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11.5(b) 未能允许检查或其任何部分,应根据第1670条构成暂停或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的理由。

Section § 161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维护一份已获得执照或许可证从事牙科或牙科助理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名单。此外,委员会必须保存其他记录,以清晰记录其所有行动和决定。

Section § 1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牙科委员会有一个官方印章,上面必须刻有委员会的名称。

Section § 161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制定关于如何召开会议和举行考试、颁发执照以及为牙科学院和项目设定标准的规则。他们还可以决定申请人需要考哪些科目以及如何执行这些规则。任何规则的修改都必须遵循一个更广泛的法律框架,即《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特定程序。

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就以下事项制定法规: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14(a) 会议的召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14(b) 考试的举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14(c) 执照的颁发和重新颁发方式。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14(d) 牙科学院、牙科助理项目和教育课程审批标准的制定。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14(e) 规定申请人应接受考试的科目。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14(f) 本章的行政管理和执行。
此类规则应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制定、修订或废止。

Section § 1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的每位成员都有权获得每日报酬,并报销其费用,具体细节在第103条中有所说明。

Section § 1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雇用调查员、文书人员和其他所需的助理。他们还可以任命自己的律师,并决定其职责和薪酬。委员会成员和雇员可以报销差旅费。调查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以调查牙科执业活动。

Section § 1616.6

Explanation
委员会内设立了一个全职管理职位,由执行官负责,旨在处理与牙科助理相关的所有事务,例如教育、执照、考试和执法。

Section § 1617

Explanation
如果出示董事会账簿的认证副本,它在加州法院可作为有力的证据。

Section § 161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的原始文件必须存放在执行官的办公室。如果有人需要这些文件的认证副本,他们可以向执行官申请并支付费用。这笔费用将存入州牙科基金。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18(a) 委员会的原始账簿、记录和文件应保存在执行官的办公室,该办公室的地点由委员会指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18(b) 执行官应向任何提出申请的人提供其中任何部分的副本,该副本须经执行官以执行官身份认证,并在支付第163条规定的费用后提供。该费用应存入州牙科基金。

Section § 16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提交与牙科护理质量相关的指控时,牙科委员会必须向受管理医疗保健部主任提供一份副本。如果信息被意外发布,除非相关方明知信息虚假并怀有恶意,否则任何相关方都不能被起诉。此外,委员会还必须按照另一项具体法律的规定,对某些报告保密。

Section § 16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申请人考试相关的任何文件,在考试成功通过后,委员会必须至少保存一年。在这些文件被销毁之前,只有委员会成员、申请人或其指定人员,或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中,才能查阅这些文件。主任在特定条件下也拥有查阅权。

Section § 161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通常有关于记录保存的规定,加州牙科委员会不需要保存全国牙科考试委员会的考试试卷。

Section § 1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谁可以被选为加州牙科执业许可考试的考官。考官必须持有加州的有效牙医或牙科助理执照,并且至少有五年的执业经验。此外,除非他们是作品集考官,否则他们不能在同一领域担任教学职位。

委员会在其执业许可考试的管理中,仅应使用其任命且符合以下标准的考官: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1(a) 持有在本州从事牙科执业的有效执照,或持有根据本章许可的注册牙科助理类别之一的有效执照。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1(b) 在考官任命之前,作为持照牙医或在 (a) 款所述的执照类别中执业至少五年。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1(c) 不在任何提供与考官所持执照类别相同教学的学院、学校或机构中担任官员或教职人员。本款不适用于作品集考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