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40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申请与牙科相关的特殊许可证,您需要满足一些特定要求。首先,您应该获得一所经认可的加州牙科学院的教授职位工作邀请。其次,您必须毕业于一所经批准的牙科学校,或完成一项经认证的牙科项目。此外,您需要获得牙科专科委员会的认证,或证明您有资格参加此类考试。您还需要通过一项加州法律和道德考试,当然,还要支付申请费。

任何人符合以下所有资格要求,均可申请特殊许可证: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a) 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与经委员会批准的加州牙科学院签订有待定合同,担任全职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b) 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已从经委员会批准的牙科学院毕业,或已完成一项经美国牙科协会牙科认证委员会或经委员会批准的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高级教育项目。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c) 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已获得专科委员会认证,或,取而代之,证明其有资格参加专科委员会考试,或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已从经委员会批准的牙科学院完成某一学科的高级教育项目。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d) 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已成功通过一项由委员会制定和管理的加州法律和道德考试。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e) 按照本章规定支付申请费。

Section § 164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相关牙科执业条款中使用的关键术语。“专科”指的是经美国牙科协会(ADA)和委员会双方认可的特定牙科执业领域。“学科”描述的是一种未经ADA官方认可为专科,但由经批准的牙科学院提供的高级牙科教育类型。最后,“经批准的牙科学院”是指经ADA牙科认证委员会、与该委员会具有互认协议的机构,或加州牙科委员会通过其自身程序批准的学院。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定义应适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1(a) “专科”指经美国牙科协会批准并经委员会认可的牙科执业领域。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1(b) “学科”指未经美国牙科协会批准为专科,但由经委员会批准的牙科学院提供的牙科执业领域的高级牙科教育项目。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1(c) “经委员会批准的牙科学院”指经美国牙科协会牙科认证委员会批准、经与该委员会具有互认认证协议的机构认证,或经加州牙科委员会通过其自身批准程序批准的牙科学校或学院。

Section § 16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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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牙科学院从事牙科专业执业的特别许可证。它根据委员会的管理能力限制了这些许可证的数量。如果某人已持有特别许可证至少七年,他们可以与经批准的加州牙科学院签订兼职合同,但前提是他们必须通知委员会并提交其雇佣合同。此外,持有特别许可证的人员每周只能在学院的教员执业中执业一天。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2(a) 委员会应限制在学院内从事某一学科执业的特别许可证数量,使其不超过委员会能够妥善管理和监督的数量。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2(b) 委员会应允许已持有特别许可证至少七年的人员与经委员会批准的加州牙科学院签订兼职合同,但该人员须将此变更通知委员会,并向委员会提供一份与经委员会批准的加州牙科学院签订的待定兼职雇佣合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2(c) 特别许可证持有人每周在该学院的教员执业中执业不得超过一天。

Section § 1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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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解释,不符合常规资格要求的牙医,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可以获得特别许可。首先,该牙医必须在理事会认可的专科领域具有专业知识,或者经院长证明对牙科项目有益。他们需要提供牙科学院成绩单、文凭副本和有效牙科执照。他们还需要与经理事会批准的加州牙科学院签订教职职位合同。证据必须表明他们对学校的重要性,并且每所学校颁发的特别许可数量有限。此外,该牙医必须通过加州法律和道德考试并支付申请费。

理事会可向不符合第1640条规定的资格要求的牙医颁发特别许可,前提是该牙医向理事会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证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3(a) 牙医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3(a)(1) 该牙医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属于美国牙科协会批准并经理事会认可的牙科执业专科领域,且理事会已收到正在签订合同的牙科学院院长提供的书面核实,证明将该牙医增补到教职员工中将有益于学生和牙科项目。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3(a)(2) 正在签订合同的牙科学院院长提供的书面核实,证明将该普通牙医增补到教职员工中将有益于学生和牙科项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3(b) 向理事会提供申请人完整的学术和临床牙科学院记录成绩单。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3(c) 向理事会提供授予申请人的牙科文凭或牙科学位的清晰真实副本。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3(d) 向理事会提供申请人有效牙科执照的副本。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3(e) 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与经理事会批准的加州牙科学院签订了正在签订的合同,担任全职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3(f) 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资历已提交给学校的教职员工资历审查委员会或类似的教职员工审查委员会,并且牙科学院院长提供书面确认,表明申请人是学校教职员工的重要补充,并强烈建议院长向申请人提供雇佣合同。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3(g) 理事会根据(a)款第(1)项颁发的特别许可数量每所牙科学院不超过五份。理事会根据(a)款第(2)项颁发的特别许可数量每所牙科学院不超过五份。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3(h) 理事会收到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已成功通过由理事会制定和管理的加州法律和道德考试。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0.3(i) 按照本章规定支付申请费。

Section §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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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持有特殊许可证的人员在加州特定的牙科学院从事其专业领域的工作。他们必须向委员会提交雇佣合同,合同中规定如果他们的工作终止,许可证将被撤销。要继续工作,他们必须通过执业资格考试。他们可以作为教授全职(每周至少四天)或兼职(每周最多三天)工作。他们必须遵守所有适用于牙医的规定,但他们的许可证需要每年续期。

获得特殊许可证的每个人,在其受雇的牙科学院及其经委员会批准的附属机构,有权在其认可的专业或学科领域执业,但须符合以下条款和条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2(a) 特殊许可证持有人须向委员会提交其雇佣合同副本。该合同须包含以下条款:
持有人理解并承认,当其在牙科学院的全职或兼职雇佣关系终止时,其特殊许可证将自动撤销,且其将自愿向委员会交回该许可证,并且将不再有资格执业,除非或直到其已成功通过依照第2条(自第1625节起)的规定所要求的执业资格考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2(b) 持有人须在经委员会批准的加州牙科学院受雇为全职或兼职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本节所称“全职雇佣”指每周至少工作四天。本节所称“兼职雇佣”指每周最多工作三天。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2(c) 持有人须遵守本章所有适用于持证牙医的规定,但特殊许可证须每年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