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充分利用牙科助理,以确保州内每个人都能获得牙科护理。它鼓励牙科助理通过更多的教育和培训实现职业发展,从而获得更高级别的执照。该法律还希望加利福尼亚州牙科委员会在实施这些规定时,听取牙科助理委员会的建议。

Section § 1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牙科助理相关的各种术语。它解释了什么是“替代牙科助理项目”,以及哪些操作属于“基本辅助牙科操作”,例如消毒和感染控制等简单任务。法律还概述了成为“认证牙科助理”的含义,提到了所需的考试,并指出续签执照时不需要证书。它详细说明了“结业证书”应包含的内容,并强调了“继续教育”的要求,包括每天可以获得的学分数量。法律明确了“牙科助理”、“注册牙科助理”和“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等角色。它区分了持证牙医的“直接监督”和“一般监督”。此外,它还描述了“临时治疗性修复”、“被指导者”、“指导者”和“牙科助理指导期”等术语,概述了牙科培训和监督的角色和职责。它还定义了由认证监督牙医确定的“令人满意的工作经验”。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a) “替代牙科助理项目”是指由具有牙科认证委员会现行认证,或经美国教育部或州教育部认可的机构认证或批准的中等或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项目,包括职业健康和技术教育项目、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或经州教育部或工业关系部学徒标准司在相关牙科项目中注册的学徒项目,且该项目的结业证书应作为注册牙科助理执照的途径组成部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b) “基本辅助牙科操作”是指技术上具有基本特征、完全可逆且不太可能给接受治疗的患者带来潜在危险状况的操作,包括涉及消毒程序、感染控制和疾病预防的口外任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c) “委员会”是指加州牙科委员会。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d) “认证牙科助理”是指已成功通过由全国牙科助理委员会管理的普通椅旁协助、辐射健康与安全以及感染控制考试,并在申请牙科助理执照时持有符合全国牙科助理委员会条款和条件的有效认证的个人。后续执照续期不需要当前有效的认证牙科助理证书。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e) “结业证书”是指应至少包括参与者姓名、完成的课程或项目名称、课程或项目提供者名称(包括委员会颁发的批准号)、课程或项目的完成日期或日期范围、课程或项目的完成学时数,以及课程或项目提供者、主任、行政人员或其指定代表的签名,以证明参与者已成功完成以下任一项目: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e)(1) 委员会批准的牙科助理教育课程或项目。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e)(2) 由委员会批准的继续教育提供者提供的继续教育课程。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e)(3) 替代牙科助理项目。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f) “继续教育”是指专门针对牙科相关操作的课程,其教育内容与本条中定义的牙科助理、注册牙科助理、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和牙科助理许可证持有者的临床和辅助职责与职能直接相关。继续教育课程必须遵循委员会规章中规定的条款。获得的继续教育学分每天不得超过八个学分。以下规定适用于继续教育学分: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f)(1) 获得的现场互动课程学分每天总计不得超过八个学分。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f)(2) 在研讨会、讲习班或教育系列活动中,如果完成课程需要多于一天的时间,非现场或自定进度的在线课程学分在特定日期范围内每天不得超过八个学分。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g) “牙冠抛光”是指仅限于去除暴露牙面上的牙菌斑和牙渍的操作。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h) “理事会”是指加州牙科委员会牙科助理理事会。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i) “课程”是指教育项目、课程、演示、会议或其他类似活动。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j) “牙科助理”是指未经许可,只能执行第1750节和第1750.1节中描述的基本辅助牙科操作的个人。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k) “直接监督”是指基于持证牙医指示的牙科操作监督,在执行这些操作期间,该牙医必须亲自在治疗机构内。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l) “一般监督”是指基于持证牙医指示的牙科操作监督,但在执行这些操作期间不需要监督牙医亲自在场。
(m)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m) “良好信誉”是指持证人或许可证持有人未受过纪律处分,未涉及未解决的投诉或审查程序,也未涉及任何未解决的纪律处分程序。
(n)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n) “Interim therapeutic restoration” means a direct provisional restoration placed to stabilize the tooth until a licensed dentist diagnoses the need for further definitive treatment. An interim therapeutic restoration consists of the removal of soft material from the tooth using only hand instrumentation, without the use of rotary instrumentation, and subsequent placement of an adhesive restorative material. An interim therapeutic restoration may also be applied to a tooth with caries that has been confirmed by the treating dentist to be arrested through the use of a caries arresting agent with or without further removal of tooth structure. Local anesthesia shall not be necessary for interim therapeutic restoration placement.
(o)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o) “Preceptee” means an unlicensed dental assistant who is supervised by a California-licensed dentist or dentists in good standing and is participating in a preceptorship in dental assisting to learn the clinical skills and acquire procedural knowledge through work experience and supplemental dental assisting coursework.
(p)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p) “Preceptor” means a California-licensed dentist in good standing who directly supervises and provides on-the-job training to a preceptee in a preceptorship in dental assisting by evaluating clinical competence, documenting completion of clinical chairside work experience, learning, and clinical progress, teaching and promoting clinical reasoning, and ensuring the preceptee has completed course requirements before performing dental assisting duties pursuant to Section 1750.1. A preceptee may have more than one California-licensed dentist serve as a preceptor.
(q)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q) “Preceptorship in dental assisting” means supervised on-the-job training of a preceptee by a preceptor in the performance of duties specified in Section 1750.1 in a competent manner as determined by the preceptor pursuant to the requirements set forth in paragraph (5) of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1752.1.
(r)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r) “Registered dental assistant” means a person licensed by the board to perform all procedures authorized under Section 1752.4.
(s)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s) “Registered dental assistant in extended functions” means a person licensed by the board to perform all procedures authorized under Section 1753.5.
(t)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1(t) “Satisfactory work experience” means performance of the duties specified in Section 1750.1 in a competent manner as determined by the supervising dentist or dentists, who shall certify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under the laws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the applicant’s completion of the work experience.

Section § 17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牙科委员会内部设立了牙科助理理事会。该理事会负责处理与牙科助理相关的问题,例如考试和执照要求、教育标准以及职责。理事会成员包括一名委员会成员和五名来自不同背景、具备特定资格的注册牙科助理。他们不得在牙科助理学校拥有经济利益,且其职责是公开的。任期通常为四年,任何成员不得连任超过两个完整任期。他们向委员会提出的任何建议,委员会必须在 120 天内处理;如果修改或驳回,必须说明理由。理事会可以与其他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并将选出一位主席来领导并向委员会报告。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2(a) 特此设立加州牙科委员会下属的牙科助理理事会,该理事会应主动或应委员会要求,审议本州所有与牙科助理相关的事宜,并向委员会及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提出适当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2(a)(1) 牙科助理考试、执照、许可和续期的要求。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2(a)(2) 牙科助理教育项目、课程和继续教育的批准标准和准则。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2(a)(3) 允许的牙科助理职责、工作环境和监督级别。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2(a)(4) 牙科助理的适当行为标准和执行。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2(a)(5) 感染控制方面的要求。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2(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2(b)(1) 理事会成员应由委员会任命,并应包括委员会中一名注册牙科助理成员、委员会的另一名成员,以及五名注册牙科助理,这些助理应尽可能广泛地代表牙科助理的经验和教育背景,并符合第 (2) 款的要求。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2(b)(2) 委员会在任命五名注册牙科助理成员时,应考虑由本州内注册牙科助理组成的任何注册非营利专业学会、协会或实体提交的建议。其中两名成员应受聘于委员会批准的注册牙科助理教育项目,担任教职人员,且至少已受聘五年。其中三名成员,应包括一名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应在私人牙科诊所或公共安全网或牙科保健诊所从事临床工作。所有这五名成员均应在过去至少五年内持有当前有效的注册牙科助理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执照,且不得受雇于委员会的现任成员。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2(c) 任何理事会受任命者均不得曾任牙科助理论坛成员,也不得在任何注册牙科助理学校拥有任何经济利益。所有委员会任命的理事会成员的最终候选人资格和申请应在委员会公布的材料中提供,最终候选人的遴选应在委员会的正常公共会议期间进行。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2(d) 任期内出现的空缺应由委员会在空缺发生后 90 天内,根据适用于该空缺的标准,任命人员填补未满的任期。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2(e) 每位成员均应遵守适用于委员会成员的利益冲突要求。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2(f) 理事会可与其他委员会联席会议,并可在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会议。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2(g) 每位成员的任期为四年,但非委员会成员的首次任命中,一名成员的任期为一年,一名成员的任期为两年,两名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一名成员的任期为四年,具体由委员会决定。任何成员不得连任超过两个完整任期。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2(h) 理事会根据本节提出的建议,应在提交给委员会的 120 天内,由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会事务期间批准、修改或驳回。如果委员会因任何原因驳回、推迟、将事项退回理事会,或显著修改建议的意图或范围,委员会应在 30 天内书面说明驳回或显著修改建议的理由。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2(i) 理事会应选出一名主席,由其制定理事会议程,并担任理事会与委员会的联络人,包括向委员会报告理事会的建议。

Section § 174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牙科助理执业许可方面的职责和权力。他们必须审查和评估申请,以确保申请人符合必要的要求。委员会负责维护申请记录和处理费用,并可将这些任务委托给工作人员。除非对资格有疑问,否则委员会负责颁发执业许可。它还负责制定和管理执业许可考试,并设定及格分数。最后,委员会监督执业许可的续期,也可能将此任务委托出去。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3(a) 委员会应具有以下与申请相关的职责和权力: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3(a)(1) 应审查和评估所有牙科助理类别的执业许可申请,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规和委员会规章规定的相应许可要求。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3(a)(2) 应维护申请记录、收取申请费,并执行与申请流程相关的任何其他行政事务。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3(a)(3) 可将其在本款项下的任何或所有职能委托给其工作人员。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3(a)(4) 应在所有情况下颁发牙科助理执业许可,但对许可要求存在疑问的情况除外。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3(b) 委员会应制定或促使制定并管理考试。委员会应设定所有牙科助理执业许可考试的及格分数。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43(c) 委员会应负责执业许可续期流程的所有方面,该流程应根据本章和委员会规章完成。委员会可将其在本款项下的任何或所有职能委托给其工作人员。

Section § 1747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执照根据本条被拒绝、暂停或吊销,那么将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在《政府法典》中从第11500条开始的另一部分有详细规定。

Section § 17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牙科助理的角色,他们在持照牙医的指导下工作,自己无需执照。他们可以执行简单、可逆且对患者安全的牙科基本任务,前提是他们符合多项培训和认证要求。牙医和雇主必须确保助理完成感染控制课程,并保留所有所需认证的证明文件。此外,还需要持续学习牙科执业法和基本生命支持。对于某些操作,如拍摄X光片或牙冠抛光,需要特定的安全课程和认证,这些认证必须在工作场所显眼地展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a) 牙科助理是指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经第1750.1条和委员会通过的法规授权,在持照牙医的监督下,可以执行基本辅助性牙科操作的个人。“基本辅助性牙科操作”是指技术上具有初级特征、完全可逆且不太可能给接受治疗的患者带来潜在危险状况的操作。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b) 负责监督的持照牙医应直接负责确定牙科助理执行经第1750.1条授权的基本辅助性牙科操作的能力。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c) 牙科助理的雇主应负责确保牙科助理在执行任何涉及可能接触血液、唾液或其他潜在感染性物质的基本辅助性牙科操作之前,已成功完成委员会批准的八小时感染控制课程。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d) 雇主应在监督牙医的治疗机构保存牙科助理的整个雇佣期间的证据,以核实牙科助理已达到并保持法规和条例规定的所有认证要求。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e) 雇主应告知牙科助理为保持作为无执照牙科助理的雇佣关系,需要满足(f)款所述的教育要求。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f) 牙科助理的雇主应负责确保该牙科助理(自首次受雇之日起,已由该雇主连续或间歇性雇佣满一年)向雇主提供证据,证明该牙科助理已在首次受雇之日起一年内成功完成或正在成功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f)(1) 委员会批准的牙科执业法两小时课程。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f)(2) 由美国红十字会、美国心脏协会、美国安全与健康研究所、美国牙科协会继续教育认可计划或普通牙科科学院继续教育计划批准颁发的基本生命支持当前认证,并符合以下两项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f)(2)(A) 牙科助理应负责保持基本生命支持的当前认证,以执行涉及患者的职责。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f)(2)(B) 牙科助理的雇主应负责确保牙科助理保持基本生命支持的认证。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f)(3) 为执行放射线操作,牙科助理应完成委员会批准的辐射安全课程。由委员会批准的辐射安全课程提供者颁发的当前有效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应在牙科助理提供牙科服务的治疗机构公开展示。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f)(4) 在获得注册牙科助理执照之前执行牙冠抛光操作,无执照牙科助理应完成委员会批准的牙冠抛光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在参加牙冠抛光课程之前,牙科助理应向课程提供者提供已完成委员会批准的八小时感染控制课程和当前有效基本生命支持认证的证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f)(4)(A) 根据本款执行的牙冠抛光应在持照牙医的直接监督下,并根据其指令、控制和完全专业责任进行,该牙医应至少在牙科助理执行牙冠抛光操作后评估每位患者。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f)(4)(B) 由委员会批准的牙冠抛光课程提供者颁发的当前有效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应在牙科助理提供牙科服务的治疗机构公开展示。

Section § 17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牙科助理在持证牙医监督下可以执行的任务。他们可以进行某些口外操作,如果符合资格可以拍摄牙科X光片,以及进行口内和口外摄影。有些任务只能在牙医直接监督下进行,例如涂氟、取印模、调整正畸器械和处理某些牙科材料。然而,牙科助理不允许进行诊断、实施手术、开具药物或施用麻醉。该法规还规定,只有特定的注册牙科专业人员才能进行窝沟封闭。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a) 牙科助理可在持证牙医的一般监督下,并根据其指令、控制和全部专业责任,执行以下职责: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a)(1) 监督执业者指定的符合第1741条 (b) 款中规定的基本辅助牙科操作定义的口外操作。这些职责可包括需要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的程序、实验室功能,以及《加州法规》第16篇第1005条和《加州法规》第8篇第5193条中描述的消毒和灭菌程序。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a)(2) 如果牙科助理已符合第1750条 (f) 款 (4) 项的要求,则可操作牙科放射设备进行口腔放射摄影。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a)(3) 进行口内和口外摄影。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b) 牙科助理可在持证牙医的直接监督下,并根据其指令、控制和全部专业责任,执行以下职责: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b)(1) 施用非气溶胶和非腐蚀性局部用药,包括所有形式的局部氟化物。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b)(2) 为所有非修复性义齿器械取口内印模。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b)(3) 进行面弓转移和咬合记录。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b)(4) 放置和移除橡皮障或其他隔离装置。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b)(5) 为修复程序放置、楔入和移除牙科基质。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b)(6) 在监督持证牙医检查手术部位后,移除拔牙后敷料。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b)(7) 为正畸治疗目的进行测量。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b)(8) 使用光固化设备固化牙科材料。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b)(9) 检查正畸器械。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b)(10) 放置和移除正畸分离器。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b)(11) 移除结扎丝和弓丝。
(1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b)(12) 在牙医调整后,检查并就位可摘正畸器械,并向患者提供护理说明。
(1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b)(13) 移除牙周敷料。
(1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b)(14) 在牙医检查部位后,移除缝线。
(1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b)(15) 放置患者监测传感器。
(1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b)(16) 如果监督牙医认为必要并指示,且该牙医在手术室直接监督调节,则可调节氧化亚氮和氧气流量。
(1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b)(17) 监督牙医指定的符合第1741条 (b) 款中规定的基本辅助牙科操作定义的口外功能。此类职责可包括患者监测、放置监测传感器、测量生命体征,或与其执业范围相关的其他口外操作。
(1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b)(18) 在医疗紧急情况下,并在持证牙医的直接监督、指令、控制和全部专业责任下,牙科助理可施用或协助施用氧气。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c) 委员会可通过法规规定其他允许的职责。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d) 牙科助理或持有正畸助理或牙科镇静许可的牙科助理的职责不包括以下任何程序,除非法律明确允许: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d)(1) 诊断和综合治疗计划。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d)(2) 放置、完成或移除永久性修复体。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d)(3) 硬组织和软组织的手术或切割,包括但不限于拔牙以及软组织的切割和缝合。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d)(4) 开具药物。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d)(5) 启动氧化亚氮和氧气流量。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d)(6) 施用局部或全身麻醉或镇静。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e) 除非本节另有允许,牙科助理的职责不包括任何只有注册牙科助理、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正畸助理、牙科镇静助理、注册牙科保健师或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才允许执行的职责或程序。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1(f) 窝沟封闭剂的放置只能由注册牙科助理、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注册牙科保健师或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执行。

Section § 17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如何获得正畸助理许可证。要符合资格,你需要完成牙科法律、感染控制和超声波洁牙的特定课程。你还需要持有基础生命支持的当前认证,并必须完成正畸助理的专门课程。此外,还需要提供指纹进行背景调查,并通过笔试来测试必要的技能。一旦获得许可证,你需要续期你的生命支持认证,并遵守继续教育规定。许可证必须在你的工作场所公开展示,任何伪造文件都可能导致许可证被吊销。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2(a) 委员会可向提交完整申请、支付适用费用并向委员会提供以下符合条件的证据的人员颁发正畸助理许可证: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2(a)(1) 在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成功完成委员会批准的为期两小时的《牙科执业法》课程和为期八小时的感染控制课程;以及在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成功完成委员会批准的超声波洁牙课程。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2(a)(2) 持有由美国红十字会、美国心脏协会、美国安全与健康研究所、美国牙科协会继续教育认可计划或普通牙科科学院继续教育计划批准颁发的基础生命支持当前认证。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2(a)(3) 成功完成委员会批准的正畸助理课程。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2(a)(4) 提供一套完整的指纹,用于进行犯罪历史记录核查。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2(a)(5) 在完成本细分项所有其他要求后,通过委员会组织的笔试。该笔试应涵盖胜任执行第1750.3节中规定的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2(b) 根据本节持有许可证的人员,应负责在许可证续期时重新获得基础生命支持认证,并完成委员会根据第1645节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以及第6条(自第1715节起)的续期要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2(c) 委员会颁发的当前有效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应在许可证持有人提供牙科服务的治疗机构公开展示。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2(d) 伪造或执行虚假文件以证明满足本节项下任何要求的行为,应被视为不专业行为,并构成拒绝、吊销或暂停执照的理由。

Section § 1750.3

Explanation
在加州,持有执照的正畸助理可以在持照牙医的监督下执行某些牙科任务。他们可以完成牙科助理被允许执行的工作,以及更专业的任务,例如为牙齿矫正做准备、处理正畸带环和托槽,以及清除多余的粘接剂。他们的执照必须在工作场所公开展示。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3(1) 牙科助理根据第1750.1条(b)款被允许执行的所有职责。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3(2) 隔离、处理、酸蚀和准备牙齿,以用于临时附件、粘接附件、隐形矫治器附件、隐形矫治器连接件、正畸托槽和矫治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3(3) 使用适当材料测量、安装和固定正畸带环。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3(4) 准备牙齿进行粘接,并在其位置获得监督持照牙医批准后,选择、预定位和固化正畸托槽。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3(5) 移除正畸带环、托槽和附件,并使用手用器械从牙齿龈上表面移除多余粘接剂,任何残留材料的移除须由监督持照牙医或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执照的注册扩展职能牙科助理完成。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3(6) 放置和结扎弓丝。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3(7) 使用超声洁牙机从正在接受正畸治疗的牙齿龈上表面移除多余粘接剂。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3(8) 委员会可能通过法规规定的任何额外职责。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3(b) 委员会颁发的当前有效执照的原件或复印件,应在执照持有人提供牙科服务的治疗机构公开展示。

Section § 1750.4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成为一名牙科镇静助理,你需要向委员会申请,支付费用,并满足特定要求。首先,你必须是注册牙科助理,或者至少有一年的相关经验。你还需要通过委员会批准的《牙科执业法》和感染控制课程,并持有当前有效的基础生命支持证书。此外,你必须完成一个专门的牙科镇静助理课程并通过考试。还需要提供指纹进行犯罪背景调查。一旦你获得执照,你需要保持你的生命支持认证有效,并按要求参加额外的继续教育课程。你的执照必须在你工作的地方公开展示,提供虚假文件可能导致你的执照被吊销。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4(a) 委员会可向提交完整申请、支付适用费用并提供令委员会满意的以下所有资格要求证明的人员颁发牙科镇静助理执照: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4(a)(1) 持有注册牙科助理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的当前、有效执照,或完成至少12个月可核实的牙科助理工作经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4(a)(2) 在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成功完成委员会批准的为期两小时的《牙科执业法》课程和为期八小时的感染控制课程。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4(a)(3) 持有美国红十字会、美国心脏协会、美国安全与健康研究所、美国牙科协会继续教育认可计划或普通牙科科学院继续教育项目批准颁发的基本生命支持当前认证。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4(a)(4) 成功完成委员会批准的牙科镇静助理课程,该课程可在完成六个月牙科助理工作经验后开始。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4(a)(5) 提供一套完整的指纹,用于进行犯罪历史记录检查。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4(a)(6) 在完成本款所有其他要求后,通过委员会组织的笔试。该笔试应涵盖胜任第1750.5节规定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4(b) 根据本节持有执照的人员,应负责在执照续期时重新获得基本生命支持认证,并完成委员会根据第1645节以及第6条(自第1715节起)的续期要求所规定的相同继续教育要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4(c) 委员会颁发的当前有效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应在执照持有人提供牙科服务的治疗机构公开展示。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4(d) 伪造或执行虚假文件以证明满足本节任何要求,应被视为不专业行为,并构成执照拒绝、吊销或暂停的理由。

Section § 1750.5

Explanation

持有合格许可证的牙科镇静助理,可在执业牙医或授权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严密监督下执行某些任务。这些任务包括监测镇静患者、协助药物准备和管理静脉输液管。这些活动必须在牙科诊所或门诊进行。助理的有效许可证必须在其工作地点醒目展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a) 根据第1750.4条持有牙科镇静助理许可证的人员,可在执业牙医的一般监督下,并根据其指令、控制和全部专业责任,执行牙科助理根据第1750.1条(a)款被允许执行的所有职责,以及在当前有效的执业牙医或其他获授权在治疗机构实施中度镇静、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的执业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直接监督下,并根据其指令、控制和全部专业责任,执行以下职责: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a)(1) 牙科助理根据第1750.1条(b)款被允许执行的所有职责。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a)(2) 使用脉搏血氧仪、心电图、二氧化碳描记仪、血压、脉搏和呼吸频率监测设备等无创器械的数据,监测接受中度镇静、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的患者。镇静患者的病情评估仍由监督牙医或获授权实施中度镇静、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的执业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负责,他们在实施中度镇静、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期间应在患者牙椅旁。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a)(3) 药物识别和抽取,限于识别适当药物、安瓿和药瓶准备,以及抽取经监督执业牙医或获授权实施中度镇静、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的执业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核实的正确剂量的药物。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a)(4) 使用注射器向静脉输液管中添加药物、药剂和液体,前提是监督执业牙医在患者牙椅旁,限于确定静脉输液管的通畅性、选择注射端口、将注射器插入注射端口、阻塞静脉输液管和抽吸血液、松开输液管以及在适当的时间间隔内注射药物。此职责的例外情况是,药物或药剂的初始剂量应由监督执业牙医或获授权实施中度镇静、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的执业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给药。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a)(5) 移除静脉输液管。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a)(6) 委员会可通过法规规定的任何额外职责。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b)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b)(a)款中第 (1) 至 (5) 项(含)所列职责不得在牙科诊所或牙科门诊以外的任何场所执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c) 委员会颁发的当前有效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应在许可证持有人提供牙科服务的治疗机构公开展示。

Section § 1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每七年审查并可能更新加州各类牙科助理的职责和监督级别。他们还必须确保法规反映当前的牙科实践。

Section § 17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成为一名持证注册牙科助理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满足几项特定的教育或经验标准中的至少一项,例如完成经批准的教育项目、拥有相关工作经验、持有有效证书或完成某些替代项目。额外要求包括完成感染控制和辐射安全等特定课程、通过笔试和道德考试,以及提交指纹进行背景调查。此外,法律还对已持有某些牙科卫生执照的人员以及对正畸助理等特殊许可证感兴趣的人员做出了规定。本节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1(a) 委员会可向提交申请、支付适用费用并向委员会提交以下任一资格要求的书面证据(令委员会满意)的人员颁发注册牙科助理执照: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1(a)(1) 毕业于委员会批准的注册牙科助理教育项目。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1(a)(2) 完成令人满意的工作经验,履行第 1750.1 条所定义的牙科助理职责,该经验在提交申请前至少包括 15 个月和最少 1,280 小时。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1(a)(3) 持有由全国牙科助理委员会颁发的现行有效认证牙科助理证书。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1(a)(4) 完成第 1741 条 (a) 款所定义的替代牙科助理项目,该项目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1(a)(4)(A) 至少 500 小时与牙科助理相关的教学和实验室课程,应涵盖临床椅旁协助的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和牙科急诊、急救和安全预防措施、与各种牙科助理椅旁操作相关的规程和器械、牙科材料以及与操作和专科牙科相关的技能发展课程,并包括 (c) 款中规定的教育。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1(a)(4)(B) 至少 300 小时的临床椅旁工作经验,涉及第 1750.1 条所述的允许职责,由一名执业牙医直接监督、评估和记录。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1(a)(5) 完成牙科助理带教实习,该实习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1(a)(5)(A) 至少 500 小时的临床椅旁工作经验,记录在委员会提供的表格上,涉及第 1750.1 条所述的允许职责,由一名带教老师直接监督、评估和记录,该带教老师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申请人已完成临床椅旁工作经验。在本节生效日期前两年内作为牙科助理执行的符合本条款资格要求的临床工作经验可用于满足此要求。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1(a)(5)(B) 至少 300 小时记录在委员会提供的表格上的牙科助理相关课程,包括 (c) 款要求的教育,该课程可与工作经验同时获得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1(a)(5)(B)(i) 课程应包括 (c) 款中定义的教育,并涵盖临床椅旁协助的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和牙科急诊、急救和安全预防措施、与各种牙科助理椅旁操作相关的规程和器械、牙科材料以及与操作和专科牙科相关的技能发展课程。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1(a)(5)(B)(ii) 课程应通过委员会批准的牙科助理教育项目或课程提供者、委员会注册的继续教育课程提供者、美国牙科协会继续教育认可项目或普通牙科学院继续教育项目批准的提供者获得。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1(a)(5)(B)(iii) 被带教者完成课程的情况应由带教老师核实,带教老师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被带教者已完成所需课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1(b) 委员会应向从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教育机构或中学机构、区域职业中心或区域职业项目毕业但未根据 (a) 款获得委员会批准的牙科助理项目毕业生,给予本节所指工作经验的学分。该学分应等于课堂培训和实习的总周数,按周计算。委员会应与公共教育总监合作,制定非委员会批准项目的课程最低标准。此外,委员会仅在项目课程不符合委员会批准的注册牙科助理项目所设定的最低标准时(除要求项目在高等教育机构中进行外)通知这些项目。不符合既定最低标准的项目毕业生不符合本节定义的工作经验要求。

Section § 175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注册牙科助理可以执行的任务,并明确了每项任务所需的监督级别。在持证牙医的监督下,注册牙科助理可以做很多事情,例如进行口腔镜检查、涂抹漂白剂和使用龋齿检测设备。他们还可以安装和移除临时修复体、干燥治疗后的根管以及抛光牙齿等。对于更高级的任务,例如使用超声波洁牙器去除正畸水泥或应用封闭剂,则需要额外的教育和认证。监督牙医必须确保助理经过适当培训,并决定这些任务是需要全面监督还是直接监督。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a) 注册牙科助理可执行第1750.1节(a)、(b)和(c)款中规定的牙科助理的所有以下职责和程序,并可在持证牙医的全面监督下,并根据其指令、控制和全部专业责任执行所有以下职责: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a)(1) 牙科助理被允许执行的所有职责。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a)(2) 口腔镜检查口腔,包括记录明显的病变、现有修复体和缺失牙齿。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a)(3) 使用非激光光固化设备涂抹和激活漂白剂。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a)(4) 使用自动化龋齿检测设备和材料,并在放置窝沟封闭剂之前记录这些发现。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a)(5) 获取用于计算机辅助设计 (CAD) 铣削修复体的口内图像。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a)(6) 牙髓活力测试并记录结果。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a)(7) 为修复程序放置垫底材料、衬里材料、酸蚀剂和粘接剂。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a)(8) 为修复程序化学制备牙齿以进行粘接。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a)(9) 放置、调整和完成直接临时修复体。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a)(10) 制作、调整、粘固和移除间接临时修复体,包括用作临时修复体的不锈钢冠。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a)(11) 在监督持证牙医检查手术部位后放置拔牙后敷料。
(1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a)(12) 放置牙周敷料。
(1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a)(13) 使用吸水纸尖干燥根管治疗后的根管。
(1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a)(14) 仅在口外对义齿进行压痛点调整。
(1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a)(15) 进行组织调理和义齿软衬。
(1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a)(16) 使用手持器械从牙齿表面去除多余的水泥。
(1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a)(17) 抛光牙冠表面。
(1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a)(18) 放置结扎丝和弓丝。
(1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a)(19) 委员会可能通过法规规定的所有职责。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b) 注册牙科助理仅可在成功完成委员会批准的注册牙科助理教育项目或委员会批准的针对这些职责的课程后,执行以下额外职责。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b)(1) 使用超声波洁牙器从正在进行正畸治疗的牙齿的龈上表面去除多余的水泥。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b)(2) 第1750.3节规定的正畸助理许可证持有者可执行的职责。注册牙科助理无需在放置结扎丝和弓丝、移除正畸带环以及使用手持器械从牙齿表面去除多余水泥的职责上完成进一步的培训。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b)(3) 第1750.5节规定的牙科镇静助理许可证持有者可执行的职责。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b)(4) 窝沟封闭剂的应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c) 除第1777节另有规定外,监督持证牙医应负责确保完成执行额外职责的课程,并确定注册牙科助理执行的每项授权程序应在全面监督或直接监督下执行。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d) 监督牙医应负责确定注册牙科助理执行的(a)款中的每项授权程序应在全面监督或直接监督下执行。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e) 注册牙科助理可在持证牙医的直接监督下,并根据其指令、控制和全部专业责任执行以下职责: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e)(1) 为正畸程序隔离、酸蚀、粘接和附着复合树脂扣。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e)(2) 使用适当的牙科材料测量、适配、固定和移除正畸带环。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4(f) 尽管有(b)款的规定,如果注册牙科助理已完成适当的教育和培训,且其在使用此类现代技术或材料方面的技能、知识和教育已被监督持证牙医认定为临床合格,则注册牙科助理可在持证牙医的直接监督下,并根据其指令、控制和全部专业责任,使用为执行该职责而设计的现代技术和材料执行本节中规定的职责。

Section § 1752.6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执照的注册牙科助理,您需要在首次需要继续教育才能续期执照之前,完成一个委员会批准的关于窝沟封闭剂应用的课程。如果您不提供完成该课程的证明,您的执照将不会续期,直到您提供证明为止。

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执照的注册牙科助理,须在其执照首次到期(该执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作为续期条件)之前,提供成功完成委员会批准的窝沟封闭剂应用课程的证明。未能提供成功完成该课程证明的注册牙科助理的执照,在提供课程完成证明之前不得续期。

Section § 1753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2010年1月1日之后成为加州的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你需要提交申请、支付费用,并证明你符合资格。这包括持有当前的助理执照,提供指纹进行背景调查,以及完成特定的教育项目。你还需要获得基本生命支持认证,并通过委员会组织的考试。如果你持有正畸或牙科镇静助理许可,你将被称为持有相应许可的RDAEF。你完成的任何继续教育都将满足这些许可的要求,并且你有责任保持你的执照有效,包括完成继续教育。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a) 自2010年1月1日起,委员会可向提交完整申请、支付适用费用并提交令委员会满意的以下所有资格要求的书面证据的人员,颁发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执照: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a)(1) 作为注册牙科助理的当前、有效和合法的执照。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a)(2) 一套完整的指纹,用于进行犯罪历史背景调查。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a)(3) 成功完成以下任一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a)(3)(A) 委员会批准的、涵盖第1753.5节中规定的所有操作的扩展职能高等教育项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a)(3)(B) 委员会批准的、教授根据2010年1月1日之前委员会规定允许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执行的职责的扩展职能高等教育项目,以及委员会批准的、涵盖第1753.5节(b)款第(1)、(2)、(5)以及第(7)至(11)项(含)中规定的操作的课程。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a)(4) 由美国红十字会、美国心脏协会、美国安全与健康研究所、美国牙科协会继续教育提供者认可计划或普通牙科研究院继续教育项目批准计划颁发的基本生命支持当前认证。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a)(5) 成功完成委员会批准的窝沟封闭剂课程。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a)(6) 通过委员会组织的笔试。委员会应指定该笔试是否由委员会组织。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b) 持有正畸助理或牙科镇静助理许可的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应分别被称为“持有正畸助理许可的RDAEF”或“持有牙科镇静助理许可的RDAEF”。这些术语仅用于参考目的,不创建额外的执照类别。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c) 同时持有正畸助理或牙科镇静助理许可的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完成委员会根据第1645节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应视为满足该许可或这些许可的继续教育要求。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d) 持证人应负责遵守所有适用的执照续期要求,包括根据第1645节进行的继续教育。

Section § 175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2010年1月1日之后获得执照的注册拓展职能牙科助理(RDAEF)在牙医监督下可以执行哪些额外程序。除了普通牙科助理的职责外,他们还可以进行口腔健康评估,包括口腔癌检查和其他评估,并执行牙龈回缩、取印模和修复等任务。RDAEF必须在持照牙医的直接监督和责任下执行这些任务,并且需要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才能使用现代技术和材料。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a) 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执照的注册拓展职能牙科助理,被授权执行第1752.4节规定和限制的所有注册牙科助理被授权执行的职责和程序,以及本节中的职责。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b) 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执照的注册拓展职能牙科助理,被授权在持照牙医的直接监督下,并根据其指令、控制和全面专业责任,执行以下额外程序: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b)(1) 进行口腔健康评估,包括口腔内和口腔外软组织评估以识别口腔病变,分类咬合,进行肌功能评估,以及经主治牙医授权的口腔癌筛查。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b)(2) 在牙医、注册牙科保健师或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的指导下,在学校和社区健康项目环境中进行口腔健康评估。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b)(3) 用于印模和修复程序的牙龈回缩。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b)(4) 测量和适配根管主尖和辅助尖。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b)(5) 粘固根管主尖和辅助尖。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b)(6) 结合直接和间接修复体进行桩、核和堆核程序。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b)(7) 为永久性间接修复体取最终印模。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b)(8) 为牙支持式可摘义齿取最终印模。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b)(9) 就位、塑形、精修和调整所有直接修复体。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b)(10) 调整和粘接所有永久性间接修复体。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b)(11) 委员会通过的法规授权的其他程序。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c) 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执照的注册拓展职能牙科助理,如果已完成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并且其在使用此类现代技术或材料方面的技能、知识和教育已被主治持照牙医认定为临床合格,则可以在持照牙医的直接监督下,并根据其指令、控制和全面专业责任,使用为执行本节中规定的职责而设计的现代技术和材料来执行该职责。

Section § 1753.5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扩展职能牙科助理,并且在2010年1月1日之后获得了执照,那么在通过了委员会批准的特殊课程后,您可以执行一些额外的任务。您可以协助拍摄X光片并提供临时填充物(称为临时治疗性修复)。您可以在牙医的指导下决定需要拍摄哪些X光片,并且有时可以独立工作,但主要还是与牙医沟通。在牙科诊所中,您需要与您的监督牙医密切合作;而在学校或社区诊所等公共卫生环境中,您可以使用远程医疗与他们联系。您的执照上会在网上列出这项新增技能,以便所有人了解您的额外能力。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1(a)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自2010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执照的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在成功完成委员会批准的临时治疗性修复和X光检查决策课程后,有权在监督执业牙医的指令、控制和全面专业责任下执行以下增强职责: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1(a)(1) 在一般监督下,确定对尚未接受监督牙医初次检查的患者进行哪些X光检查,专门用于牙医对患者进行诊断和制定治疗计划。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应遵循监督牙医制定的规程。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1(a)(2) 在直接监督下,放置临时治疗性修复体以稳定牙齿,直至执业牙医诊断出需要进一步的确定性治疗。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1(b) 在监督牙医确认诊断并提供执行该程序的指示后,在以下环境中放置临时治疗性修复体: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1(b)(1) 在牙科诊所环境中,在牙医的直接或一般监督下。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1(b)(2) 在公共卫生环境中,使用第2290.5节定义的远程医疗,以便与监督牙医进行沟通,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启蒙和学前教育项目以及社区诊所,在牙医的一般监督下。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1(c) 委员会应在全州执照验证互联网网站上,为提交委员会签发的完整验证表格(包括适用费用)的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标明其临时治疗性修复的增强职责。

Section § 1753.52

Explanation

自2026年1月1日起,任何为牙科助理提供临时治疗性修复和放射线诊断决策课程的机构,都必须获得委员会的批准。他们需要填写申请表,支付费用,并确保课程涵盖特定主题,例如修复技术和放射线指南。课程总时长必须包括16小时的培训(理论、实验室和临床)。学生还需要获得适当的设施和设备,以及安全和废物管理规程。此外,所有教职员工必须符合最新的培训和评估标准。课程成功完成基于既定标准,学生必须通过笔试和临床考试。课程必须保持合规,如果未能达到标准,委员会可以审查或撤销课程批准。课程变更必须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2(a) 自2026年1月1日或之后,为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提供临时治疗性修复和放射线诊断决策课程的机构,应当申请委员会批准开办该课程,并向委员会提交以下所有材料: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2(a)(1) 委员会规定的申请表,其中应注明课程或教育项目管理员或主任的姓名、课程提供者的名称、课程名称以及课程开设地点。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2(a)(2) 法规规定的申请费。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2(a)(3) 详细的课程大纲,证明课程时长足以使学生掌握保护性修复体的放置能力,但最短应为16小时,并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2(a)(3)(A) 四小时的理论培训,可以通过面授或在线方式进行,并应包括: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2(a)(3)(A)(i) 牙髓解剖学回顾。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2(a)(3)(A)(ii) 用于放置粘接保护性修复体的粘接修复材料理论,包括与牙体结构粘接的机制、材料的操作特性、材料放置前的牙齿准备以及放置技术。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2(a)(3)(A)(iii) 临床牙科中与粘接保护性修复体使用和放置相关的标准,应包括: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2(a)(3)(A)(iii)(I) 患者因素,如下:
(ia) 根据美国麻醉医师协会体格状况分类,患者为III级或以下。
(ib) 患者足够配合以进行临时治疗性修复体放置,无需特殊方案,包括镇静或身体支撑。
(ic) 患者或负责方已就临时治疗性修复程序提供同意。
(id) 患者报告牙齿无症状,或存在轻微敏感,且在移除刺激物后几秒内停止。
(II) 牙齿因素,如下:
(ia) 病变可及,无需使用牙科手机创建通路。
(ib) 病变边缘可及,以便通过手用器械在病变整个周边获得清洁、未受累的边缘。
(ic) 放射线检查显示病变深度距牙髓超过两毫米,或经监督执业牙医判断为浅表病变,使得治疗不会危及牙髓或需要使用局部麻醉剂。
(id) 牙齿可修复,且无其他显著病理改变。
(i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2(a)(3)(A)(iv) 粘接保护性修复体放置中用于处理不良结果的方案,包括与牙体结构粘接的机制、材料的操作特性、材料放置前的牙齿准备以及放置技术。
(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2(a)(3)(A)(v) 评估粘接保护性修复体成功完成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修复材料无高合、无边缘空隙和最少的多余材料。
(v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2(a)(3)(A)(vi) 临时治疗性修复体放置后不良结果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牙髓暴露、牙齿折裂、牙龈组织损伤、高合、边缘开放、牙齿敏感、表面粗糙、并发症或粘接保护性修复体未能成功完成,包括需要立即转诊牙医的情况。
(v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2(a)(3)(A)(vii) 粘接保护性修复体随访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在12个月内至少进行两次临时治疗性修复体随访检查。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2(a)(3)(B) 四小时的实验室培训,应在实体设施中进行,并包括放置10个粘接保护性修复体,学生应在牙模上展示该技术的熟练程度。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2(a)(3)(C) 八小时的临床培训,应在实体设施中进行,并包括学生在教师直接监督下至少放置五个临时治疗性修复体的经验。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2(a)(4) 详细的课程大纲,证明课程时长足以使学生掌握决定拍摄哪些X光片的能力,以协助牙医进行诊断和治疗计划,但最短应为四小时,并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Section § 175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具备扩展职能的合格注册牙科助理在主管牙医的指导下执行额外职责。如果他们是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执照的,就可以执行这些职责。在此日期之前获得执照的人员必须完成理事会批准的特定课程。这些职责包括为尚未接受牙医检查的患者选择X光片,以及放置临时牙齿修复体作为权宜之计,直到牙医能够提供进一步的治疗。工作环境包括牙科诊所和某些公共卫生环境,通常通过远程医疗方式进行监督。所有这些职责都需要特定的培训,并在完成必要课程的证据后,由理事会颁发许可证。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5(a) 注册牙科助理(扩展职能)被授权根据主管牙医的指令、控制和全面专业责任,执行(b)款规定的额外职责,如果持证人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5(a)(1) 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执照。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5(a)(2) 于2010年1月1日之前获得执照,并已成功完成理事会批准的关于第1753.5节中规定的额外操作的课程。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5(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5(b)(1) 确定对尚未接受主管牙医初步检查的患者进行哪些X光片检查,其具体目的是为了让牙医为患者做出诊断和治疗计划。在这种情况下,扩展职能牙科助理应遵循主管牙医制定的规程。本款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5(b)(1)(A) 在牙科诊所环境中。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5(b)(1)(B) 在公共卫生环境中,使用第2290.5节定义的远程医疗,以便与主管牙医进行沟通,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启蒙计划和学前班项目,以及社区诊所,在牙医的普遍监督下。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5(b)(2) 放置保护性修复体,为此目的,这些修复体被认定为临时治疗性修复体,并定义为一种直接临时修复体,用于稳定牙齿,直到执业牙医诊断出需要进一步的确定性治疗。临时治疗性修复体包括仅使用手动器械而非旋转器械从牙齿上移除软组织,随后放置粘合修复材料。放置临时治疗性修复体不需要局部麻醉。临时治疗性修复体应仅根据以下两项规定放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5(b)(2)(A) 在以下任一环境中: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5(b)(2)(A)(i) 在牙科诊所环境中,根据牙医的决定,在牙医的直接或普遍监督下。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5(b)(2)(A)(ii) 在公共卫生环境中,使用第2290.5节定义的远程医疗,以便与主管牙医进行沟通,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启蒙计划和学前班项目,以及社区诊所,在牙医的普遍监督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5(b)(2)(B) 在牙医提供诊断、治疗计划和执行该操作的指示之后。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5(c)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5(c)(b)款中描述的职能,只有在完成包含这些职能培训的课程后,或在向理事会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已完成理事会批准的关于这些职能的课程后,方可由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执行。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55(d) 理事会可在确定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已完成(c)款要求的课程后,向提交完整申请(包括费用)的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颁发许可证,以履行本节规定的职责。

Section § 1753.6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持有扩展职能执照的注册牙科助理,您只能执行普通牙科助理可以执行的任务,外加一些额外操作,直到您证明已完成董事会批准的、针对更高级技能的课程。这些额外操作包括:用于印模的牙龈收缩、取最终印模、施用封闭剂、清除多余粘固剂、试戴根管充填尖以及制作桩核铸造体的模型。

在本条生效之日持有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执照的每个人,只能执行第1752.4条规定和限制的注册牙科助理被允许执行的那些操作,以及 (a) 至 (d) 款(含)中规定的操作,直到该人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董事会批准的、针对第1753.5条和第1753.55条中规定的额外操作的课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6(a) 用于印模和修复操作的牙龈收缩。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6(b) 为永久性直接和间接修复体取最终印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6(c) 施用窝沟封闭剂。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6(d) 使用手持器械清除龈下牙面上的多余粘固剂。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6(e) 试戴根管充填尖。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3.6(f) 制作桩核铸造体的间接模型。

Section § 175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为主要用于牙科的放射摄影技术相关的辐射安全课程设定标准。这些课程必须涵盖理论、实验室操作和临床实践。要获得批准,课程必须至少持续32小时,包括理论教学、实验室教学和监督下的临床学习。课程需要教授辐射安全、放射摄影片处理和患者保护等基本技能和知识。课程提供者必须申请批准,确保其课程涵盖必要主题并提供适当的监督和设施。如果课程未能达到标准,委员会可以撤销其批准。学生还必须事先完成感染控制和生命支持培训,并在完成课程后获得结业证书。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a) 辐射安全课程的主要目的应是提供放射摄影技术方面的理论、实验室和临床应用。委员会仅批准符合本节最低要求的课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b) 申请委员会初步批准的辐射安全课程提供者,应提交一份完整的课程批准申请,使用委员会提供的表格,并附上适用费用。委员会可在评估课程所有组成部分后批准或拒绝批准。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c) 批准的延续将取决于持续遵守《加州法规》第16篇第1070节和第1070.1节以及本节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委员会可随时撤销批准,如果其认定该课程不符合本分节规定的要求。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d) 提供者在用于实验室和临床前教学时,应为适当的监督、操作和设施做出充分规定。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e) 辐射安全课程应有足够的持续时间,以使学生达到最低能力,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32小时,包括至少8小时的理论教学、至少12小时的实验室教学以及至少12小时的监督临床教学。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f) 课程应设立具体的教学目标。课程的理论方面应提供必要的内容,以使学生在辐射安全方面做出安全和道德的判断。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g) 应使用客观评估标准来衡量学生进步。学生应获得具体的表现目标以及将用于所有评估和测试程序的评估标准。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h) 理论教学领域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h)(1) 辐射物理学和生物学。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h)(2) 辐射防护和安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h)(3) 识别正常的口内和口外解剖标志。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h)(4) 放射摄影曝光和处理技术。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h)(5) 放射摄影片的装片或排序,以及阅片,包括口腔的解剖标志。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h)(6) 口内技术,包括固定装置和图像接收器。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h)(7) 正确使用患者防护装置以及操作人员使用的个人防护设备。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h)(8) 识别和纠正有缺陷的放射摄影片。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h)(9) 现代设备和装置介绍,包括计算机化数字放射摄影和可能包括全景片或锥形束成像的口外成像的使用。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h)(10) 针对各类患者的技术和曝光指南,包括但不限于成人、儿童、无牙、部分无牙、牙髓病患者和有特殊需求的患者。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h)(11) 放射摄影记录管理。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i) 为使学生在牙科放射摄影技术应用和辐射安全方面达到最低能力,委员会批准的课程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i)(1) 成功完成实验室实践,包括至少两次咬翼放射摄影系列和两次全口口内放射摄影系列,使用专为放射摄影曝光设计的X射线训练模型,并利用课程主任认为合适的任何牙科放射摄影图像接收器或设备。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i)(2) 成功完成临床实践,包括至少三次全口口内放射摄影系列,使用课程主任或监督牙医认为合适的任何牙科放射摄影图像接收器或设备。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j) 所有临床放射摄影片应使用课程教学中建立的诊断标准进行拍摄,且每个系列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三次重复曝光。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k) 在学生对患者进行操作之前,学生应向辐射安全课程提供者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委员会批准的八小时感染控制课程,并持有当前有效的基本生命支持认证。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4.5(l) 完成学生和教师对每个放射摄影系列的评估书面报告,识别错误、错误原因、错误纠正,以及,如果适用,成功完成系列以达到临床能力所需的重复曝光次数。

Section § 17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主要关注加州牙科助理的感染控制课程。它规定,未注册在某些批准项目中的未经许可的牙科助理,需要完成一个委员会批准的八小时感染控制课程。该课程必须涵盖理论(教学)和实践(实验)两部分,包括牙科科学、感染控制的法律方面、疾病预防以及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等关键主题。课程必须遵守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Cal/OSHA)的规定,并在完成后提供认证。委员会可以制定进一步的规定来执行这些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a) 感染控制课程是指以提供感染控制实践和原则的理论和临床应用为主要目的,并以保护公众为首要重点的课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b) 未注册在委员会批准的注册牙科助理项目或第1741条(a)款所定义的替代牙科助理项目中的未经许可的牙科助理,须完成以下感染控制认证课程之一: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b)(1) 委员会批准的八小时课程,其中六小时为理论教学,两小时为实验教学。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b)(2) 委员会批准的八小时课程,其中六小时为理论教学,至少两小时为使用视频或一系列视频培训工具进行的实验教学,所有这些均可通过异步、同步或在线学习机制或其组合进行授课。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c) 课程应设立具体的教学目标。教学应提供必要的内容,以便学生就感染控制和无菌操作做出安全和道德的判断。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d) 应使用客观评估标准来衡量学生进度。学生应获得具体的表现目标以及用于理论测试的评估标准。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e) 理论教学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因为它们与《加州法规》第8篇第300至344.85条(含)中规定的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Cal/OSHA)法规以及《加州法规》第16篇第1005条中规定的委员会《感染控制最低标准》相关: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e)(1) 与牙科感染控制相关的基础牙科科学和微生物学。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e)(2) 感染控制程序的法律和道德方面。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e)(3) 《加州法规》第16篇第1005条中规定的关于感染控制最低标准的术语和规程。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e)(4) 疾病传播模式和预防原则。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e)(5) 手部卫生、个人防护设备、表面屏障和消毒、灭菌、卫生以及与感染控制相关的危险化学品的原则、技术和规程。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e)(6) 灭菌器监测以及器械正确装载、卸载、储存和运送到工作区域的原则和规程。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e)(7) 锐器管理相关的原则和规程。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e)(8) 实验室区域感染控制的原则和规程。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e)(9) 水线维护的原则和规程。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e)(10) 受管制和非管制废物管理的原则和规程。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e)(11) 与伤害和疾病预防、危害沟通、一般办公室安全、暴露控制、暴露后要求以及辐射安全和灭菌系统监测系统相关的原则和规程。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f) 成功完成课程后,学生应获得第1741条(e)款所定义的结业证书。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g) 委员会可采纳法规以实施本条。

Section § 176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只有持证牙科卫生师或牙医才能从事洁牙或制定治疗计划等牙科卫生工作,除非你是牙科项目的学生,作为学业的一部分进行操作;遵守规定的牙科助理;或来自其他地方的持证牙科卫生师为教育目的进行演示。

除持证牙科卫生师或持证牙医外,任何人不得从事牙科卫生执业或对患者执行牙科卫生操作,包括但不限于龈上洁治和龈下刮治、牙科卫生评估和治疗计划,以下人员除外: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65(a) 就读于牙科或牙科卫生学校的学生,作为该项目常规课程的一部分,在该项目教职人员的监督下执行操作。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65(b) 牙科助理、注册牙科助理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依照本章规定行事。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65(c)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获得许可的注册牙科卫生师、替代执业注册牙科卫生师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卫生师,为教育目的进行临床演示。

Section § 1767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委员会必须制定规则,以落实本条的要求。

Section § 177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任何人如果没有适当的执照或许可证,却声称自己是注册牙科助理、正畸助理、牙科镇静助理或类似职务,即属犯罪。如果你没有获得委员会的官方认可,却声称或暗示你已获得认可,你就犯了轻罪。

Section § 17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与本条相关的执照如何续期、恢复、复效或重新签发,并引用了其他条款以获取详细规则。执照在另一条款中规定的特定日期之前保持有效,此后,如果未及时续期,执照将失效。

第1715、1718、1718.1、1718.2和1718.3条的规定应管辖根据本条签发的执照的续期、恢复、复效和重新签发。
执照应持续有效至其签发后下一个到来的第1715条规定的日期,届时如未续期则将失效。

Section § 17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牙科助理在加州某些类型的诊所工作时可以做什么。如果他们在初级或专科诊所,或者与县政府有合同的医院诊所工作,他们可以在牙科保健师的监督下执行某些职责。注册牙科助理可以进行牙齿抛光、涂氟和涂窝沟封闭剂等工作,前提是他们已经完成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课程。

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获得许可的初级保健诊所或专科诊所受雇或执业期间,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 (c) 款免于许可的初级保健诊所,或由与县政府签订主要合同以履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000条规定的县级职责的医院拥有并运营的诊所,以下规定适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77(a) 牙科助理、注册牙科助理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可在注册牙科保健师或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的直接监督下执行任何口外职责。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77(b) 注册牙科助理或扩展职能注册牙科助理可在注册牙科保健师或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的直接监督下,根据第1763条 (b) 款执行以下操作: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77(b)(1) 牙冠抛光。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77(b)(2) 局部氟化物涂布。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77(b)(3) 窝沟封闭剂涂布,但须向委员会提供已完成该操作的委员会批准课程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