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6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牙科保健师可以成立一种称为“专业公司”的特殊企业来提供其服务。但是,他们必须遵守某些法律和规定,包括加州牙科保健委员会和《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案》所设定的规定。这适用于公司中的任何相关人员,例如股东、高级职员和员工。

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公司是一种专业公司,获授权提供《公司法》第13401条所定义的专业服务,前提是该专业公司及其提供专业服务的股东、高级职员、董事和专业雇员均遵守《公司法》第1篇第3部第4章(以第13400条开始)的《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案》、本条以及所有现行或此后通过的有关该专业公司及其事务运作的其他法规和规章。关于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师公司,《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案》中提及的政府机构是加州牙科保健委员会。

Section § 196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条规定下的持证人违反、试图违反、帮助他人违反或计划违反其中任何部分,则被视为不专业行为。这包括与《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或其法规相关的任何违规行为。

Section § 1967.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一名持证牙科医疗专业人员,在根据特定法律认可的公司下,作为替代牙科保健师执业机构的一部分工作或执业,您必须在您的执照范围内行事,并遵守所有相关的执照规定。

Section § 1967.3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牙科保健师,同时也是一家专业公司的股东,因故无法合法提供服务(使其成为“不合格人员”),那么他们不能从该公司提供的服务中获得经济利益。他们从这些服务中获得的收入不应增加他们在公司的财富或股票价值。

注册牙科保健师替代执业公司中,当股东为不合格人员(依照《公司法》第13401条 (e) 款的定义)时,归因于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于该股东或其在该注册牙科保健师替代执业公司中的股份的利益。

Section § 196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牙科保健师公司的规定(章程)必须包含处理由不再有资格持有股份的人(无论是因被取消资格还是已去世)所持股份的步骤。如果股东不能再持有股份,则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将其卖回给公司或卖给其他股东:如果被取消资格,则在90天内;如果已去世,则在六个月内。此外,这些公司必须购买保险或提供某种形式的财务保障,以应对患者对其提出的任何索赔。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7.4(a) 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公司的章程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由不合格人员(定义见《公司法》第13401条(e)款)或已故人员持有的专业公司股本,应在股东成为不合格人员后90天内,或在股东去世后六个月内,出售给该专业公司或该专业公司的剩余股东。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67.4(b) 注册替代执业牙科保健师公司应通过保险或其他方式,为其患者因提供专业服务而对其提出的索赔提供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