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加州牙科兵团贷款偿还计划的项目。该项目于2003年1月1日启动,隶属于加州牙科委员会。其目的是帮助牙科专业人员偿还贷款。

特此在加州牙科委员会内设立2002年牙科兵团贷款偿还计划,该计划将于2003年1月1日生效。该计划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加州牙科兵团贷款偿还计划。

Section § 1970.5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说明,加州牙科委员会的目标是启动加州牙科兵团贷款偿还计划。该计划可能旨在帮助牙医偿还学生贷款。

Section § 1971

Explanation

本法定义了与贫困地区牙科护理相关的几个术语。它解释了“账户”和“基金”的含义,指支持牙科服务的财务方面。“委员会”指加州牙科委员会。“牙科服务不足地区”是指牙科专业人员过少的地方,“牙科服务不足人群”包括没有牙科保险或享受Denti-Cal但需要更多牙科护理的人。“项目”是指为在这些地区工作的牙医提供的贷款偿还计划。对于何为“执业场所”有具体标准,包括社区诊所或位于服务不足地区、且大部分患者本身也属于服务不足人群的牙科诊所。“Medi-Cal门槛语言”是指特定区域内某些Medi-Cal受益人所说的主要语言。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1(a) “账户”指根据第1973条设立的牙科服务不足账户,该账户包含在基金内。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1(b) “委员会”指加州牙科委员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1(c) “牙科服务不足地区”指根据《联邦法规》第42卷第1章第5部分附录B第I部分有资格被指定为牙科专业人员短缺的地理区域,或经加州医疗保健劳动力政策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8224条确定存在未满足的牙医优先需求的州内区域。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1(d) “牙科服务不足人群”指没有牙科保险的人员以及符合Denti-Cal资格的人员,这些人群被《联邦法规》第42卷第1章第5部分附录B第I部分描述为牙科护理专业人员短缺的人群。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1(e) “基金”指州牙科基金。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1(f) “Medi-Cal门槛语言”指由符合以下任一数量门槛的英语水平有限(LEP)人群所说的主要语言:居住在某个县的3,000名符合条件的LEP Medi-Cal受益人,居住在单个邮政编码区域的1,000名符合条件的LEP Medi-Cal受益人,或居住在两个相邻邮政编码区域的1,500名LEP Medi-Cal受益人。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1(g) “项目”指加州牙科兵团贷款偿还项目。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1(h) “执业场所”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1(h)(1) 社区诊所,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a)款和第1206条(c)款,由公立医院和卫生系统拥有或运营的诊所,或由与县政府签订主要合同以履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000条规定的县级职责的医院拥有和运营的诊所,且该诊所位于牙科服务不足地区,或其至少50%的患者来自牙科服务不足人群。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1(h)(2) 牙科诊所或牙科公司,定义见第1800条,位于牙科服务不足地区,或其至少50%的患者来自牙科服务不足人群。

Section § 19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一项针对希望在加州服务不足社区工作的牙医的项目。申请人必须持有牙科执照或即将毕业。您的申请中需要列出您拥有的任何贷款以及过去十年中遇到的任何财务问题。如果您被选中,必须同意连续全职工作三年,提供年度进展报告,并满足特定的就业条件。委员会优先考虑能讲Medi-Cal门槛语言或有帮助弱势群体经验的申请人。您的工作地点必须在服务不足的地区,或者主要服务于服务不足的患者。如果您无法完成服务,可能需要偿还所获得的任何贷款帮助。委员会可以修改规定或给予豁免,以支持将更多牙医引入这些关键区域的目标。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2(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2(a)(1) 项目申请人应持有委员会根据第1626条颁发的在本州执业的当前有效牙科执照,或目前有资格从牙科认证委员会或委员会批准的牙科预科或博士后牙科教育项目毕业,并符合所有执业许可标准,但须成功完成适用的教育和考试要求。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2(a)(2) 申请人应提交委员会提供的完整申请,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详细说明为资助在牙科认证委员会或委员会批准的牙科学校的学费或费用而从任何政府或商业贷款机构获得的当前贷款义务的文件。文件应包含申请人的账号和贷款机构的联系信息,以及当前欠款余额和每月分期付款计划详情(如适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2(a)(3) 申请应包括披露申请人在过去10年内曾违约或受到判决留置权的任何及所有义务,并对所披露的每项违约或判决留置权作出解释。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2(a)(4) 申请人如果被选中获得还款补助金,应与委员会签订协议,承诺连续36个月保持合格就业,并且该合格就业符合或一旦开始将符合项目关于执业地点和临床工作时间的最低要求。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2(a)(5) 申请人还应同意提供年度进展报告,由申请人与雇主或雇主指定人员共同签署。进展报告应核实执业地点的合格状态、申请人的临床工作时间、治疗的患者数量、提供的具体治疗及其价值,以及患者的支付来源。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2(b) 委员会在选择项目参与者时,应优先考虑通过在以下一个或多个领域展示经验,最适合满足牙科服务不足人群的文化和语言需求及要求的申请人: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2(b)(1) 讲一种或多种Medi-Cal门槛语言。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2(b)(2) 来自具有经济、社会或其他情况的经济弱势背景。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2(b)(3) 曾在服务不足地区或与服务不足人群一起在医疗领域工作。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2(b)(4) 是美国牙科协会认可的牙科专家,或已满足从牙科认证委员会批准的牙科专科住院医师项目毕业的所有资格要求。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2(b)(5) 在牙科学校或研究生教育期间完成了校外项目或轮岗,在此期间申请人向讲任何Medi-Cal门槛语言的人群提供了服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2(c) 执业地点应符合以下一个或两个标准: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2(c)(1) 执业地点应位于牙科服务不足地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2(c)(2) 执业地点应确保项目参与者服务于至少由50%的牙科服务不足人群组成的患者群体。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2(d) 项目申请人应在合格的执业地点工作,或已签订未来就业协议。项目参与者应全职受雇。“全职”指每周30小时的临床实践护理,每年不少于45周,但受助人与执业地点之间的单独雇佣协议中规定的惯常假期、个人或家庭疾病以及休假时间除外。在提前30天通知委员会后,委员会应批准因重病、怀孕或其他自然原因而延长休假期间。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针对本款的最低时间要求设立其他豁免。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2(e) 项目参与者应承诺在一个或多个合格的执业地点服务至少三年。贷款偿还或补助金发放应予推迟,直到牙医全职受雇。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2(f) 委员会可与地方和全州范围的行业和专业牙科组织以及教育机构协调,以便向潜在合格申请人进行宣传。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2(g) 委员会应制定一项程序,用于处理项目参与者在完成其三年服务义务之前被终止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服务时,偿还已发放贷款或补助金的情况。终止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2(g)(1) 受助人终止全职合格就业。

Section § 19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州牙科基金内设立了一个名为“牙科服务不足账户”的专项基金,旨在解决牙科护理短缺问题。该基金从2003年开始,在三年内拨款300万美元,通过贷款偿还协议来支持牙医。这些资金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并偿还持证牙医的教育贷款,每位牙医的偿还上限为10.5万美元。管理该基金的委员会还可以接收并匹配来自私人来源的额外捐款,以加强该计划。该计划将延长至2010年以后,直到预算全部用完为止。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3(a) 现特此在州牙科基金中设立牙科服务不足账户。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3(b) 现特此授权从州牙科基金中支出三百万元 ($3,000,000) 用于本计划。这些款项的拨款方式如下: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3(b)(1) 一百万元 ($1,000,000) 应于2003年7月1日从该基金转入该账户。其中,六万五千元 ($65,000) 应由委员会在2003–04财政年度用于管理本计划所需的运营费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3(b)(2) 一百万元 ($1,000,000) 应于2004年7月1日从该基金转入该账户。其中,六万五千元 ($65,000) 应由委员会在2004–05财政年度用于管理本计划所需的运营费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3(b)(3) 一百万元 ($1,000,000) 应于2005年7月1日从该基金转入该账户。其中,六万五千元 ($65,000) 应由委员会在2005–06财政年度用于管理本计划所需的运营费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3(c) 存入该账户的资金应由委员会根据与牙医达成的协议用于偿还贷款。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3(c)(1) 用于偿还贷款的支出资金可获得基金会或其他私人来源的配套资金。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3(c)(2) 每位持证牙医的贷款偿还额不得超过十万五千元 ($105,000)。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3(c)(3) 贷款偿还额不得超过牙医申请人所承担的教育贷款金额。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3(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005条的规定,委员会仍可寻求并接收来自基金会和私人来源的配套资金,以存入该账户。委员会还可与免税基金会签订合同,以接收配套资金并将其转入该账户供本计划使用。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3(e) 根据 (b) 款拨付或根据 (d) 款收到的账户资金,将持续拨付用于根据委员会与牙医之间达成的协议偿还贷款。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3(f) 2010年7月1日或之后,委员会应延长本计划并分配账户中剩余的资金,直至账户中所有资金用尽。

Section § 19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参与特定计划的入选牙医如何获得贷款偿还。参与者每年将获得35,000美元,为期三年,总计最高可达105,000美元,或其贷款总额,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首笔款项将在签订协议后30天内支付。后续款项将在参与计划的第13个月和第25个月支付,直接支付给他们的贷款人。

本条规定的贷款偿还条款如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5(a) 计划参与者经委员会选定在该计划中提供牙医服务后,委员会应每年提供三万五千美元 ($35,000) 用于贷款偿还,为期三年,总计达到十万五千美元 ($105,000),或贷款总额,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5(b) 首笔资金支付应在委员会与受助人签订计划协议后30天内,由委员会直接支付给受助人选定的合格贷款人,并记入受助人的账户。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5(c) 后续支付的金额应与首笔支付相等,但不得超过受助人所欠的总金额,并应在受助人参与计划的第13个月和第25个月的30天内支付。

Section § 197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在其审查期内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分享该项目的经验,评估其在帮助服务不足社区获得牙科护理方面的成效,并提出维持或扩大该项目的方法。报告必须包括参与者人数、执业地点、项目开支和参与者进展等详细信息。提交时,它还需要遵守另一项法律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6(a) 委员会应在其日落审查期内向立法机关报告该项目自启动以来的经验、对其在改善服务不足人群牙科护理可及性方面的有效性评估,以及关于维持或扩大其运作的建议。提交给立法机关的报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6(a)(1) 项目参与者人数。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6(a)(2) 执业地点。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6(a)(3) 项目支出金额。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6(a)(4) 项目参与者年度进展报告中的信息。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976(b) 根据(a)款提交给立法机关的报告,应按照《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