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牙科执业定义为诊断或治疗牙齿和牙龈疾病、进行手术以及矫正牙齿排列。它包括任何宣传自己是牙医、进行牙科手术、制作或改造牙科器具、检查牙齿并意图进行手术,或管理牙科诊所的人。

牙科是指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诊断或治疗人类牙齿、牙槽骨、牙龈、颌骨或相关结构的疾病和病变,并矫正其错位;此类诊断或治疗可包括所有必要的相关程序,以及药物、麻醉剂的使用和身体评估。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凡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活动者,即构成本章所指的牙科执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a) 通过名片、传单、小册子、报纸、互联网网站、社交媒体或任何其他方式宣传自己或声称自己是牙医。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b) 实施或提供实施任何类型的手术或诊断,或治疗人类牙齿、牙槽骨、牙龈、颌骨或相关结构的疾病或病变,或矫正其错位。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c) 以任何方式表明该人将亲自或通过其代理人或雇员对人类牙齿、牙槽骨、牙龈、颌骨或相关结构进行任何手术,或以任何方式表明该人将制作、改造、修理或销售任何牙桥、牙冠、义齿或其他修复性器具或正畸器具。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d) 进行或提供进行检查,意图对人类牙齿、牙槽骨、牙龈、颌骨或相关结构进行或促使进行任何手术。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e) 作为经理、业主、经营者、出租人或以其他方式管理或经营进行牙科手术的场所。

Section § 16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诊所和医院可以雇用持证牙医和牙科助理,并对他们提供的服务收费,而这些诊所和医院本身不被视为从事牙科执业。这包括特定的初级保健诊所和公立或县级运营的医院。然而,这些实体不得干预牙医或牙科助理的专业决定,并且不要求牙医或牙科助理成为其管理机构的一部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1(a) 以下任何实体可以雇用执业者和牙科助理,并对其提供的专业服务收费,且在第1625条的含义范围内不应被视为从事牙科执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1(a)(1)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a)款获得许可的初级保健诊所。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1(a)(2)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b)、(c)或(h)款免于许可的初级保健诊所。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1(a)(3) 由公立医院或医疗系统拥有或运营的诊所。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1(a)(4) 由与县政府保持主要合同关系的医院拥有和运营的诊所,以履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000条规定的县级职责。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1(b)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1(b)(a)款所述实体不得干预、控制或以其他方式指导执业者或牙科助理在本章定义的执业者或牙科助理执业范围内合法行事时的专业判断。要求执业者构成实体管理机构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规定不适用于这些实体。

Section § 1625.2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主要由捐赠或政府资金支持的非营利组织,可以拥有或管理牙科设施,而不会被视为无证执业牙科。为此,它们必须遵守多项条件,包括获得牙科委员会的批准,并确保不干预持证牙科执业者的专业判断。该组织及其员工必须遵守所有相关法律。然而,本法律不适用于某些诊所,例如与公立医院相关联的诊所或初级保健诊所。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2(a) 为第1625条(e)款之目的,由免税非营利公司拥有或管理牙科手术场所,只要该非营利公司全部或大部分由捐赠、遗赠、馈赠、拨款、政府资金或捐款(可以是金钱、物品或服务形式)支持和维持,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不应被解释为未经许可执业牙科: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2(a)(1) 该实体依照委员会通过的法规获得委员会批准提供牙科服务。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2(a)(2) 该实体不干预、控制或以其他方式指导持证人或牙科助理的专业判断或牙科服务提供,前提是该持证人或牙科助理在本章界定的执业范围内合法行事。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2(a)(3) 提供服务的该实体的持证人和牙科助理遵守本章所有适用规定。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2(a)(4) 该实体在其他方面遵守本章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规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2(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实体: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2(b)(1) 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a)款获得许可的初级保健诊所。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2(b)(2) 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b)、(c)或(h)款免于许可的初级保健诊所。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2(b)(3) 由公立医院或医疗系统拥有或运营的诊所。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2(b)(4) 由医院拥有和运营的诊所,该医院与县政府保持主要合同,以履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000条规定的县级职责。

Section § 1625.3

Explanation

如果牙医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某些人,例如法定监护人或遗产执行人,可以在最长12个月内管理牙科诊所并雇用牙科专业人员,而不会被视为非法行为。但是,他们不能干预持证牙科雇员的工作方式或影响他们的专业判断。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牙医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后,如果符合第1625.4条的规定,以下任何人员均可雇用执业者和牙科助理,并对其提供的专业服务收费,期限自牙医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而不被视为从事第1625条所指的牙科执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3(a)(1) 丧失行为能力牙医的法定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授权代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3(a)(2) 已故牙医的遗产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3(a)(3) 某个信托或子信托的指定受托人或继任受托人,该信托或子信托仅拥有由丧失行为能力或已故牙医的牙科诊所组成的资产,且其设立目的仅是为了在牙医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处置该牙科诊所。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3(b)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3(b)(a)款所述人员不得干预、控制或以其他方式指导在本章定义的执业者或牙科助理执业范围内合法行事的执业者或牙科助理的专业判断。

Section § 1625.4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拥有独资诊所或作为牙科公司唯一股东的牙医丧失行为能力或去世,指定人员可以与其他有执照的牙医达成临时协议,让牙科诊所继续运营,最长可达 12 个月。他们必须将情况告知牙科委员会,包括丧失行为能力或已故牙医以及接替牙医的详细信息。患者也必须在 30 天内收到通知。如果诊所未按规定运营,委员会可以将其关闭。如果患者安全受到威胁,诊所可能会被立即关闭。如果对终止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后 10 天内提出书面申诉,委员会将举行非正式听证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4(a) 丧失行为能力或已故牙医的牙科诊所为独资企业,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已故牙医是专业牙科公司的唯一股东的,第 (a) 款中指定的人员 Section 1625.3 可与一名或多名在本州获得执业许可的牙医签订合同,以继续经营该丧失行为能力或已故牙医的牙科诊所,期限自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或直至诊所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以先发生者为准,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4(a)(1) 第 (a) 款中指定的人员 Section 1625.3 向委员会提交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通知,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4(a)(1)(A) 已故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牙医的姓名和执业许可编号。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4(a)(1)(B) 牙科诊所的名称和地址。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4(a)(1)(C) 如果牙医已故,则为遗产或信托的名称、地址和税务识别号。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4(a)(1)(D) 将经营该牙科诊所的每位牙医的姓名和执业许可编号。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4(a)(1)(E) 一份声明,表明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且第 (a) 款中指定的人员 Section 1625.3 理解,该人员或其受让人对签约牙医或牙医的牙科执业或专业判断的任何干预,均构成无需听证会即可立即终止牙科诊所运营的理由。该声明还应规定,如果被要求发出此通知的人员故意将明知虚假的任何重要事实陈述为真实,则该人员应在任何公共检察官提起的诉讼中,处以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根据本分段施加的民事罚款应作为民事判决执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4(a)(2) 将经营该诊所的牙医应获得委员会的执业许可,且该执业许可应为当前有效,不得被暂停、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受到纪律处分。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4(a)(3) 在牙医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 30 天内,第 (a) 款中指定的人员 Section 1625.3 或签约牙医应通过邮件向每位现有登记患者的最后已知地址发送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通知,并说明如何获取患者记录的副本。此通知还可包含有关牙科诊所继续运营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未能在 30 天期限内遵守通知要求,应构成根据第 (b) 款终止牙科诊所运营的理由。签约牙医应在使用患者保密牙科记录之前,获得患者或患者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表格,授权将患者的保密牙科记录披露给签约牙医。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4(b) 如果委员会认定牙科诊所的运营违反本条规定,委员会可命令终止根据本条运营的牙科诊所的运营。委员会应根据第 (a) 款第 (1) 项分段 (B) 提供的地址发出书面通知。如果委员会在收到通知后 10 天内未收到对该诊所违反本条规定运营的认定提出的书面申诉,则终止牙科诊所运营的决定应立即生效。如果委员会及时收到申诉,委员会执行官或其指定人员应举行非正式听证会。执行官或其指定人员的决定应在非正式听证会后不迟于 10 天邮寄给诊所,该决定为最终决定,且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 11500 条起)第五章)的申诉。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4(c) 尽管有第 (b) 款的规定,如果委员会发现第 (a) 款中指定的人员 Section 1625.3 或其受让人干预了签约牙医的执业或专业判断,或发现有证据表明违反本条规定对公众健康、安全或福祉构成即时威胁,委员会可立即命令终止牙科诊所的运营,无需非正式听证会。

Section § 1625.5

Explanation

在加州申请或更新牙科执业执照时,牙医将被告知,如果他们丧失行为能力或去世,某些人,如法定监护人或遗嘱执行人,可以与另一名执业牙医安排,使其诊所继续运营长达12个月。这需要满足具体的条件和标准,包括通知加州牙科委员会。鼓励牙医了解这些要求并与他们的遗产规划师讨论。

所有根据本条申请牙科执业执照以及根据第6条(自第1715节开始)更新该执照的申请表,均应包含或作为其一部分,附带以下书面通知:
“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在您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如果满足某些条件,某些非牙医可以与另一名或多名执业牙医签订合同,以继续您的牙科诊所,期限不超过12个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625.3节和第1625.4节允许丧失行为能力的牙医的法定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授权代表,已故牙医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或符合某些要求的信托或子信托的指定受托人或继任受托人,与一名或多名执业牙医签订合同,以继续丧失行为能力或已故牙医的牙科诊所,期限自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前提是该诊所符合特定标准,并且满足某些其他条件,包括向加州牙科委员会提供特定通知。您和您的遗产规划师应熟悉这些要求和通知流程。请联系加州牙科委员会获取更多信息。”

Section § 1625.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的牙医为3岁及以上的人群开具并接种流感和COVID-19疫苗。牙医必须每两年完成一次特定的培训计划,遵守所有必要的记录保存和报告规定,并向患者的主治医生和州免疫登记系统提供疫苗接种信息。负责牙科的委员会可以制定紧急法规来支持这项法律,并且紧急法规制定过程的期限有所延长。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6(a) 除根据第1625条授权的行动外,牙医可以独立开具和施用流感和COVID-19疫苗,符合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164条采纳的建议,针对3岁或以上的人群。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6(b) 为了开具和施用(a)款所述的疫苗,牙医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6(b)(1) 每两年完成一次免疫培训计划,该计划由CDC提供或通过经委员会批准的注册提供者进行,该计划至少包括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预防和管理以及疫苗记录的维护。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6(b)(2) 遵守所有州和联邦的记录保存和报告要求,包括在适用情况下向患者的主治医生提供文件,并将信息录入由州公共卫生部免疫科指定的适当免疫登记系统。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5.6(c) 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条。根据本条授权的法规的制定、修订、废止或重新制定,被视为处理紧急情况,就《政府法典》第11346.1条和第11349.6条而言,并且委员会为此目的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11346.1条(b)款的要求。就《政府法典》第11346.1条(e)款而言,适用于紧急监管行动的有效期以及向行政法办公室提交指定材料的180天期限,特此延长至240天。

Section § 1626

Explanation

在加州,没有有效的执照或特别许可证,你不能从事牙科执业。这条规定适用于私人执业或为政府工作。然而,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持照医生可以进行口腔手术,牙科学生可以在经批准的学校实习,以及来自其他地方的牙医在获得许可后可以教学或演示。如果涉及持照牙医,你也可以制作或修理义齿等牙科器具。批发销售牙科用品,以及军队或政府卫生人员的某些执业行为也是允许的。最后,来自没有牙科学校的州的牙医在参加考试时,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执业。

任何人在本州从事牙科执业,无论是私人执业还是作为政府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的雇员,除非该人持有委员会颁发的有效、未过期的执照或特别许可证,否则均属非法。
然而,以下执业、行为和操作不受本章规定限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a) 根据《医疗执业法》获得执照的内外科医生进行的口腔外科执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b) 在委员会批准的牙科学校中,牙科或牙科卫生专业的正式学生在该学校的临床科室或实验室,或在委员会批准的牙科推广项目,或在美国牙科协会牙科认证委员会或委员会批准的国家认证机构认可的高级牙科教育项目中进行的操作。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c) 其他州或国家的持照牙医在经加州牙科委员会批准的牙科学院中作为正式临床医生或教师出现和执业。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d) 其他州或国家的持照牙医在任何正式的牙科或医学学会、协会或大会前进行或制作临床演示;但前提是,必须首先获得加州牙科委员会对进行和制作该临床演示的同意。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e) 当用于此项工作的模型或印模由持照牙医制作或取模时,对牙桥、牙冠、义齿或其他修复体或正畸矫治器的制作、制造、比色验证、修改或修理,但该工作的订单必须附有持照牙医签署的书面授权,或者该工作应在持照牙医的诊所内并在其监督下进行。证明书面授权或直接监督的责任由被指控违反本章规定的人承担。
任何根据本款豁免行事的人,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声称其将提供或执行本款豁免的、根据本章规定由持照牙医提供或执行的任何服务,包括牙科修复体或正畸矫治器的制作、制造、修改或修理,均属非法。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f) 批发牙科用品的制造或销售。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g) 在由没有牙科学校的其他州的许可机构在本州进行的执照考试期间,申请人从事牙科或牙科卫生执业;但前提是,必须首先获得委员会对进行该考试的同意,并且该考试应在委员会认可的牙科学院中进行。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h) 空军、陆军、海岸警卫队、海军或海军陆战队人员,或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局、退伍军人事务部或印第安事务局的雇员在履行公务时进行的执业。

Section § 16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学习牙科助理或牙科卫生专业的学生,在进行临床培训或实习时,可以操作,而无需执照。但这仅限于他们所参与的项目经委员会批准,并受其教育监督的情况。

Section § 162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特定章节获得许可的牙医被视为医疗保健执业者。因此,他们受制于其他特定法律中概述的某些规定和义务。

根据本章获得牙科执业许可的个人,就第805条(a)款第(2)项而言,是被许可人,因此是受第2290.5条规定约束的医疗保健执业者,根据该条的(b)款。

Section § 16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牙医(无论是个人、团体还是牙科公司)不得因转诊或诊断而从针灸师那里收取任何费用或利益。此外,个体牙医只能雇用一名针灸师。对于牙医团体或公司,他们每拥有20名牙医,可以雇用一名针灸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5(a) 执业牙医、牙医团体或牙科公司,不得分享任何人提供针灸服务所收取的任何费用,亦不得因任何转诊或诊断而从该针灸师处或代表该针灸师收取任何有价物。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5(b) 一名执业牙医不得雇用超过一人提供针灸服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5(c) 牙医团体或牙科公司,每在该团体或公司中每20名牙医,不得雇用超过一人提供针灸服务。

Section § 1626.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牙科学生在某些赞助活动中,只要在同时是临床教职人员的持证牙医的监督下,就可以无偿执业。这些活动最长可达10天,并且必须由非营利组织或地方政府运营。学生只能进行他们受过培训的操作,并且必须佩戴清楚表明其牙科学生身份的徽章。患者必须被告知并同意由学生治疗。需要购买责任保险,并且活动组织者需要向加州牙科委员会提供有关学生及其监督人员的具体信息。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a)(1) 除第1626条规定的豁免外,牙科学生在赞助活动中,在具有临床教职任命的持证牙医的监督下,无偿或无报酬预期地提供或执行的牙科执业,免于本章的适用。
(2)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a)(2)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a)(2)(1)款豁免的牙科执业仅包括经委员会批准的、在与第1626条(b)款豁免的操作相同的条件下提供或执行的那些操作。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b) 就本条而言,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b)(1) “牙科学生”指已在经委员会批准的牙科学校开始临床培训的人员。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b)(2) “持证牙医”指根据本章获得执照的牙医。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b)(3) “患者”指牙科患者,或,如果是未成年人,指患者的代表。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b)(4) “赞助活动”指由赞助实体或地方政府实体,或两者共同管理,且不超过10个日历日,通过该活动向公众提供无偿或无报酬预期的医疗服务的活动。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b)(5) “赞助牙科学校”指批准学生和临床教职人员参与赞助活动的牙科学校。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b)(6) “赞助实体”指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或社区组织。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c) 学生根据本条进行的志愿牙科执业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c)(1) 每位患者应被充分告知,牙科学生可能会提供患者将接受的部分治疗。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c)(2) 为患者提供知情同意的任何信息,应向患者提供拒绝由学生治疗的选择。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c)(3) 学生的志愿执业应由学生就读牙科学校的临床教职人员监督。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c)(4) 每位志愿学生应佩戴清楚表明其牙科学生身份的身份识别徽章。身份识别徽章应显示学生的姓名、学生牙科学校的名称以及加州牙科委员会的名称和电话号码。该信息应至少以14磅字体显示。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c)(5) 监督比例和学生监管应至少与为学生执行的操作和患者年龄设定的标准一样严格,并应符合赞助牙科学校的临床科室、实验室或根据第1626条(b)款运营的牙科推广项目的标准。
(6)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c)(6)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c)(6)(A) 学生应仅执行其已获得资格认证的操作,或学生被允许在学校临床科室、实验室或根据第1626条(b)款运营的牙科推广项目中执行的操作。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c)(6)(A)(B) 对于任何临床操作,指定的监督教职人员应负责评估由学生治疗的患者,并确定指定的学生是否具备提供该患者护理所需的技能水平。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d) 学生或学生的赞助牙科学校应确保获得责任保险,涵盖学生提供的所有服务,包括诊断、治疗和评估。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6.6(e) 赞助活动的赞助实体应向加州牙科委员会提供在该赞助活动中根据本条豁免执业的牙科学生名单、这些学生的就读学校名称以及监督持证牙医的姓名和执照号码。

Section § 1627

Explanation
任何在本法律颁布时有效的牙医执照,将保持有效,直到它过期或根据本法律的规定被吊销。

Section § 16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获得许可的专业人员,如果他们真诚地在其常规执业地点之外提供紧急护理,或者应请求,因另一名获得许可的个人先前护理引起的并发症而提供护理,则免受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如果他们在紧急状态期间自愿提供紧急护理且不期望获得报酬,他们也免于因过失而引起的诉讼,除非他们的行为属于极其疏忽或故意。在宣布的紧急状态期间,监管这些专业人员的委员会可以放宽某些要求,以允许他们提供紧急服务。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7.5(a) 本章许可的人员,如果真诚地在其执业地点之外发生的紧急情况现场提供紧急护理,或者应另一名获得许可的人员的请求,为因该另一名获得许可的人员先前护理而引起的并发症的人提供紧急护理,则不因该人员提供紧急护理时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承担任何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7.5(b) 本章许可的人员,如果自愿且不收取报酬或不期望获得报酬,并且符合其所接受的牙科教育和紧急培训,在根据政府法典第8588、8625或8630条发布的公告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1080条发布的健康紧急状态声明宣布的紧急状态期间,向他人提供紧急医疗护理,则不因被许可人真诚但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非正常死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过失责任。本款不为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提供豁免。本款不限制(a)款提供的任何豁免。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7.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根据政府法典第8625条发布的紧急状态公告宣布的紧急状态期间,委员会可以暂停遵守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据此通过的法规,这些规定或法规将不利地影响被许可人提供紧急服务的能力。

Section § 162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只要符合特定条件,牙医无需为未能告知患者牙科手术风险而承担责任。例外情况包括患者无意识,或者牙医认为手术需要立即进行且没有时间解释风险。它还涵盖患者无法律上同意的情况,以及牙医认为没有时间从其他人那里获得同意的情况。这项法律仅适用于未能告知患者的案件,而不适用于牙医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7.7(a) 牙医在牙医诊所或医院发生的紧急情况下,因未能告知患者牙科手术可能造成的后果而导致伤害或死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未能告知的原因须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7.7(a)(1) 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7.7(a)(2) 牙科手术是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牙医合理地认为牙科手术应立即进行,且没有足够时间充分告知患者。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7.7(a)(3) 对依法无能力给予同意的人进行了牙科手术,且牙医合理地认为牙科手术应立即进行,且没有足够时间获得有权为患者给予此类同意的人的知情同意。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7.7(b) 本节仅适用于因牙医未能告知而引起的伤害或死亡损害赔偿诉讼,不适用于因牙医在提供或未能提供治疗方面的疏忽而引起的此类损害赔偿诉讼。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7.7(c) 在本节中: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7.7(c)(1) “牙医”指根据本章获得牙医执照的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7.7(c)(2) “医院发生的紧急情况”指在医院内(无论是否发生在急诊室)发生的,需要立即提供服务以缓解剧烈疼痛或立即诊断和治疗不可预见的牙科状况的情况,如果未能立即诊断和治疗,将导致严重残疾或死亡。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7.7(c)(3) “医院”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a)款所定义的持照综合急症护理医院。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7.7(c)(4) “牙医诊所发生的紧急情况”指在牙医用于检查或治疗患者的诊所(非医院)内发生的,需要立即提供服务以缓解剧烈疼痛,或立即诊断和治疗不可预见的牙科状况的情况,如果未能立即诊断和治疗,将导致严重残疾或死亡。

Section § 1628

Explanation

在加州参加牙科委员会考试,您需要年满18岁,支付考试费,并证明您已从经批准的牙科学校毕业。对于持有外国牙科学位的人,除非该外国学校符合特定的认证标准,否则需要额外提供完成必要课程和文凭的证明。如果您毕业时所在的外国学校未获批准,您必须在加州批准的学校完成额外的教育并获得牙科学位或同等学历。如果在特定过去日期前满足了某些条件,则适用例外情况。

任何年满18岁的人,在为此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后,均有资格参加委员会的考试: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a) 支付本章规定的考试申请费。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b) 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已从委员会或美国牙科协会牙科认证委员会批准的牙科学院毕业,并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已在牙科学校完成了毕业所需的全部本科课程学年数。就本条而言,“委员会批准的牙科学院”或“批准的牙科学校”包括经与任何委员会或认证组织(其调查结果为委员会所接受)签订互惠认证协议的机构认证的外国牙科学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c) 提供令人满意的财务责任或责任保险证明,以应对牙科患者在考试过程中因申请人行为而遭受或声称遭受的伤害。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d) 如果申请人已获得外国牙科学校颁发的牙医学博士或牙外科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向委员会提供以下所有书面证据: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d)(1) 申请人已根据第1636.4条在委员会批准的一所或多所牙科学校完成了毕业所需的全部本科课程学年数的牙科住校专业课程。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d)(2) 此后,申请人已获得该牙科学校颁发的牙科文凭或牙科学位,作为成功完成毕业所需牙科课程的证据。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e) 任何从外国牙科学校获得牙科文凭的申请人,如果该学校在申请人毕业时未根据第1636.4条获得委员会批准,则在申请人根据《加州法规》第16篇第10部第2章第1条(自第1024条起)在委员会批准的牙科学院成功完成至少两个学年的教育并获得牙医学博士或牙外科博士学位或其同等学历之前,不具备考试资格。本款不适用于在2003年12月31日或之前成功完成2004年1月1日废止前的第1636条要求,或在2008年12月31日或之前成功完成第1628.2条要求的申请人。在2003年12月31日或之前成功完成2004年1月1日废止前的第1636条要求,或在2008年12月31日或之前成功完成第1628.2条要求的申请人,有资格参加第1632条规定的考试,但须遵守第1633条(b)款和(c)款规定的限制。
(f)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f)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f)(d)款和(e)款不适用于已获得由与任何委员会或认证组织(其调查结果为委员会所接受)签订互惠认证协议的机构认证的外国牙科学校颁发的牙医学博士或牙外科博士学位的人。

Section § 16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曾被判有罪或根据特定规定受到正式纪律处分,委员会可以拒绝其参加牙医或牙科助理考试,甚至拒绝颁发执照。此规定也适用于寻求注册的牙科公司。

委员会可以拒绝牙医或牙科辅助人员执业考试的申请,或牙科公司注册的申请;或者,在执业许可颁发之前的任何时候,如果申请人曾被判犯有罪行或根据第480条受到正式纪律处分,委员会可以拒绝向牙医或牙科辅助人员执业许可申请人颁发执照。

Section § 1628.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牙科委员会拒绝向有不专业行为或可能导致执照被吊销或暂停的其他违规行为的申请人颁发牙科执照。委员会也可以选择颁发缓刑执照,但会附带一些条件,例如考试、评估、治疗和监督执业。这些条件旨在确保申请人的能力和守法。缓刑期通常为三年,但持证人可以请求提前结束或修改条款。成功完成缓刑期后,可能会获得无限制的正式执照。被拒绝执照的申请人必须至少等待一年才能重新申请。缓刑的详细信息可在网上查阅,并且颁发缓刑执照不需要正式听证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7(a) 委员会可拒绝向有不专业行为或任何可能导致持证人执照被吊销或暂停的原因的申请人颁发执照。委员会可在申请人成功完成委员会的执照要求后,自行决定向牙医或牙科辅助人员执照申请人颁发缓刑执照。委员会可要求申请人履行以下任何一项(包括但不限于)作为颁发缓刑执照的条款或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7(a)(1) 成功完成专业能力考试。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7(a)(2) 接受医学或心理评估。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7(a)(3) 接受持续的医学或心理治疗。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7(a)(4) 戒除酒精或药物。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7(a)(5) 接受针对酒精或受控物质滥用的随机体液检测。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7(a)(6) 持续参与委员会批准的康复计划。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7(a)(7) 限制执业类型或情况。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7(a)(8) 接受继续教育和课程。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7(a)(9) 遵守关于通知雇主和就业变更的要求。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7(a)(10) 遵守缓刑监督。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7(a)(11) 遵守所有管理牙科执业的法律法规。
(1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7(a)(12) 将执业限制在受监督的结构化环境中,其中持证人的活动应由另一名牙医监督。
(1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7(a)(13) 接受对药物处方权的全部或部分限制。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7(b) 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的显眼位置公布将申请人置于缓刑期的决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7(c) 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缓刑期应为三年,持证人可根据第1686条 (b) 款向委员会申请提前终止或修改缓刑条件。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7(d) 申请人自其申请被拒绝的生效日期起,至少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照。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7(e) 在成功完成所有缓刑条款和条件,或根据 (c) 款终止缓刑条款和条件后,委员会可向持证人颁发无限制执照。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8.7(f) 根据 (a) 款颁发缓刑执照,无需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第11500条起))进行裁决。

Section § 16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牙科执照申请人的要求。它允许委员会成员在宣誓后询问申请人的资格或经验。申请人必须提供指纹进行背景调查,以查看他们是否有犯罪记录。委员会审查这些信息,以决定申请人是否可以获得执照,或者是否有理由拒绝。对于牙科,申请人需要授权查询他们在国家执业医师数据库的记录以及他们在联邦药物管制局(DEA)的注册状态,以查看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申请的违规行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9(a) 任何委员会成员均可就申请人的资格或经验向任何考试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可就此听取任何人的宣誓证词,委员会成员特此被授权主持宣誓。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9(b) 根据本章申请执照的每位申请人,应提供指纹卡或已完成的Live Scan表格副本,以提交给州和联邦刑事司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联邦调查局,以确定申请人的身份,并确定申请人是否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外国)有任何刑事定罪记录。通过对申请人进行指纹识别获得的信息,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使用,并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根据第1.5部(自第475条起)或第1628.5条面临执照被拒绝。委员会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为所有申请人请求后续逮捕通知服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29(c) 每位申请牙科执业执照的申请人,应提供一份签署的授权书,允许披露来自国家执业医师数据库的信息,并核实其在美国司法部下属联邦药物管制局的注册状态。委员会应审查这些信息,以确定其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表明违反了第4条(自第1670条起),从而需要申请人提交额外信息或拒绝执照申请。

Section § 16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想在加州成为执业牙医的人,都必须通过一项全面的考试,以检查他们在牙科各个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包括诊断、治疗计划以及修复和牙髓治疗等特定牙科操作。考试必须用英文进行。

Section § 1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获得牙科执照的要求。申请人必须通过全国牙科笔试和加州法律与伦理考试。法律与伦理考试需要单独的申请和费用。此外,还需要牙科学院院长证明学生即将毕业。申请人还必须在提交申请之日起五年内通过地区性或全国性的临床和笔试牙科考试。如果学生即将毕业,委员会可以允许尚未毕业的学生参加考试,并且必须通过其学校确认这一点。委员会还可以决定与患者操作相关的考试形式。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a) 委员会应当要求每位申请人成功完成全国牙科考试联合委员会的全国牙科委员会考试的笔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b) 委员会应当要求每位申请人成功完成由委员会制定和管理的加州法律和伦理考试。委员会应当为本次考试提供单独的申请。委员会应当确保法律和伦理考试反映当前的法律和法规,并确保考试是随机的。申请人应当向委员会提交此申请和所需费用方可参加本次考试。除上述申请外,参加本次考试的唯一其他要求是申请人所就读的合格牙科学院院长或其代表出具的证明,证明申请人已毕业、将毕业或预计毕业。在预定考试日期前至少15天提交完整申请和院长证明的申请人,将被安排参加考试。考试合格成绩,应根据委员会规定,自申请人被告知已通过考试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c) 除第1632.5条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应当要求每位申请人已参加并通过以下其中一项考试: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c)(1) 在根据本条申请执照之日前五年内,由西部地区考试委员会管理的临床和笔试。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c)(2) 在根据本条申请执照之日前五年内,由美国牙科考官委员会公司开发的临床和笔试。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d) 尽管有第1628条(b)款的规定,委员会有权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d)(1) 批准已入学但尚未从委员会批准的信誉良好的牙科学院毕业的申请人的考试申请,并对其进行审查。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d)(2) 接受申请人提交的、在考试进行时已入学但尚未从委员会批准的信誉良好的牙科学院毕业的,(c)款所述考试的成绩。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委员会都应当要求该学校的院长或其代表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明,证明申请人将在考试之日起一年内毕业。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e) 委员会可以确定根据(c)款(2)项提供的考试中与患者相关的考试形式。

Section § 163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牙医西部地区考试委员会(WREB)考试的评估流程。在某项具体规定实施之前,部门的专业考试服务办公室必须确保该考试符合特定标准。WREB考试会定期接受审查,以确保其符合这些标准,并与政府要求保持一致。此外,加州牙科委员会必须报告该考试的通过率,并与州自己的考试通过率进行比较,以评估该考试在衡量执业所需技能和知识方面的有效性。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5(a) 在实施第1632条 (c) 款 (1) 项之前,本部门的专业考试服务办公室应当审查西部地区考试委员会的考试,以确保符合第139条的规定,并证明该考试程序符合这些标准。如果本部门认定该考试程序未能符合这些标准,则第1632条 (c) 款 (1) 项不得实施。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5(b) 西部地区考试委员会的考试程序应当由本部门根据第139条定期审查。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5(c) 西部地区考试委员会的考试应当符合《政府法典》第12944条 (a) 款的规定。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5(d) 作为立法机关相应委员会下一次定期日落审查的一部分,加州牙科委员会应当向该委员会和本部门报告参加西部地区考试委员会考试的申请人的通过率,并与参加由加州牙科委员会管理的州临床和笔试的申请人的通过率进行比较。该报告应是考试程序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该评估基于心理测量学上可靠的原则,用于确定最低资格和能力水平。

Section § 1632.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州使用美国牙科考官委员会的考试进行牙科执业许可之前,审查和批准该考试的程序。专业考试服务部门必须证明该考试符合特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报告给加州牙科委员会。如果考试不符合所需标准,或者费用未由牙科考官委员会支付,则该考试不能被使用。此外,该考试必须符合特定的政府法典规定,并且审查考试的费用必须由牙科考官委员会支付。只有符合这些标准并在特定日期之后审查的考试才能被接受用于执业许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55(a) 在实施第1632条(c)款第(2)项之前,本部门的专业考试服务办公室应审查美国牙科考官委员会公司(American Board of Dental Examiners, Inc.)的考试,以确保其符合第139条的规定,并证明该考试程序符合这些标准,并将此审查结果提交给加州牙科委员会。如果本部门认定考试程序不符合这些标准,未将审查结果提交给加州牙科委员会,或者如果美国牙科考官委员会公司未能支付委员会根据(d)款规定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则第1632条(c)款第(2)项将不予实施。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55(b) 美国牙科考官委员会公司(American Board of Dental Examiners, Inc.)的考试程序应由本部门根据第139条定期审查。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55(c) 美国牙科考官委员会公司(American Board of Dental Examiners, Inc.)的考试必须符合《政府法典》第12944条(a)款的规定。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55(d) 美国牙科考官委员会公司(American Board of Dental Examiners, Inc.)应支付委员会为实施本条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开支。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55(e) 只有在确定美国牙科考官委员会公司(American Board of Dental Examiners, Inc.)的考试符合本条规定后,方可被考生接受用于执业许可。在该日期之前进行的考试不得用于执业许可。

Section § 16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在2016年12月1日前审查一个作品集考试流程,以确保其符合特定标准。如果考试不符合标准,申请人将无法再选择该考试。这项审查的结果需要按照特定指导方针报告给立法机关。然而,该条款已于2020年12月1日失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6(a) 作为第1632条 (c) 款第 (1) 项持续实施的一部分,委员会应审查作品集考试,以确保符合第139条的要求,并证明作品集考试流程符合这些要求。如果委员会认定作品集考试未能符合这些要求,第1632条 (c) 款第 (1) 项将停止实施,且作品集考试将不再是申请人的一个选项。委员会的审查和认证或决定应于2016年12月1日前完成并提交给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6(b) 根据本条向立法机关提交的报告,应按照《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2.6(c)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的规定,本条将于2020年12月1日失效。

Section § 163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接受资金,用于审查美国牙科考官委员会制定的牙科考试。

Section § 163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州申请牙科执照,某个科目考了85分或更高,那么两年内他们就不用再考那个科目了。但是,如果他们总共三次没通过考试,就不能再考了,除非他们为每次没通过的科目补修至少50小时的额外课程。这些课程必须在经认可的牙科学校上,并且要在得知第三次失败后的一年内完成。这个规定每三次失败就适用一次,而且在重新考试前,他们必须提供完成课程的证明。

Section § 1634

Explanation
如果你通过牙科考试,你将被正式注册为加利福尼亚州的执业牙医,并获得执业牙科的执照。

Section § 1634.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尽管有第1634条的规定,牙科委员会仍可向符合特定要求的申请人授予牙科执业执照。申请人必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费用,毕业于经认可的牙科学校的证明,以及完成牙科高级临床教育项目或普通执业住院医师项目的证明。他们还必须通过全国牙科委员会考试以及加州法律和伦理学考试。此外,申请人在过去五年内不得曾未能通过任何州、区域或国家牙科执照考试,除非他们此后已通过该考试。

尽管有第1634条的规定,委员会可以向向委员会提交以下所有材料的申请人授予牙科执业许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4.1(a)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以及委员会要求的所有费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4.1(b) 毕业于经委员会批准的国家认证机构或经美国牙科协会牙科认证委员会认可的牙科学校的满意证明。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4.1(c) 完成了以临床为基础的普通牙科高级教育项目或普通执业住院医师高级教育项目的满意证明,该项目至少为期一年,并经美国牙科协会牙科认证委员会或委员会批准的国家认证机构认可。该高级教育项目应包括一份经委员会批准的临床住院医师项目完成证明,在住院医师成功完成项目后完成,以评估住院医师在该州执业牙科的能力。该证明应在住院医师根据本条申请执照之日前两年内。项目的完成应在他们根据本条申请执照之日前两年内。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4.1(d) 成功通过全国牙科考试联合委员会的全国牙科委员会考试笔试的满意证明。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4.1(e) 成功通过加州法律和伦理学考试的满意证明。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4.1(f) 证明申请人在本章规定下申请牙科执业执照之日前五年内未曾未能通过州、区域或国家执照考试。如果申请人随后通过了执照考试,则之前的失败不应使申请人根据本款规定不符合资格。

Section § 163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牙医执业许可相关的高级教育项目的审查和合规标准。它要求定期进行合规审查,并要求这些项目符合《政府法典》中的特定要求。它还规定,完成临床住院医师项目的证书必须列出与牙医委员会考试所考查的技能相符的核心技能。委员会必须在2008年前通过紧急法规来使用这些证书。此外,在2007年1月1日之后,委员会必须向一个联合委员会报告关于通过州考试和高级教育项目获得执业许可的牙医的投诉数量和处理结果。这是评估牙医考试过程有效性的一部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4.2(a) 高级教育项目对第1634.1条 (c) 款的遵守情况应由该部门根据第139条定期审查。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4.2(b) 第1634.1条 (c) 款所述的高级教育项目应符合《政府法典》第12944条 (a) 款的要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4.2(c) 第1634.1条 (c) 款要求的临床住院医师项目结业证书应包含一份核心能力清单,其能力应与委员会考试中发现的能力相当。委员会,连同该部门的专业考试服务办公室,应确保临床住院医师项目结业证书中列出的能力与委员会当前的职业分析保持一致。委员会应在2008年1月1日前通过紧急法规,实施临床住院医师项目结业证书表格的使用和核心能力清单的使用。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4.2(d) 作为联合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理事会和消费者保护)在2007年1月1日之后进行的下一次定期审查的一部分,委员会应向该委员会和该部门报告针对通过州临床考试获得执业许可的牙医以及通过高级教育项目获得执业许可的牙医所收到的投诉数量。报告还应包含这些投诉的跟踪信息及其处理结果。本报告应是考试过程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该评估基于心理测量学上可靠的原则,用于确定最低资格和能力水平。

Section § 163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美国其他州或领地获得执照的牙医,如何在不参加加州考试的情况下获得加州牙科执照。要符合资格,申请人必须提供来自其他州的当前、无限制执照的证明,以及在特定条件下的积极执业或教学经验证明,并证明未受过纪律处分。他们必须同意在特定的医疗或教育机构工作,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并且近期没有考试不及格的记录。临时执照可在特定条件下颁发。此外,委员会将监测并报告本法规对加州牙科服务可用性的影响,受限制的执照可能附带执业地点或执业类型的条件。最后,还提到了根据本法律在2006年之前颁发的执照的特殊条款。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5.5(a) 尽管有第1634条规定,如果申请人向委员会提交以下所有材料,委员会可向未参加委员会考试的申请人授予牙科执业许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5.5(a)(1)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以及委员会要求的所有费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5.5(a)(2) 由美国其他州、特区或领地颁发的有效且无限制的牙科执业执照证明,该执照未受到任何当前或待决的纪律处分,例如吊销、暂停或缓刑。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5.5(a)(3) 证明申请人曾在美国其他州、特区或领地从事积极临床实践,或在紧接申请日期之前的至少五年内,在美国其他州、特区或领地从事需要有效牙医执照的全职非临床实践,服务于联邦、州或地方公共卫生项目,或者在本条规定的申请日期之前的五年内,曾是经认可的牙科教育项目的全职教员,并从事积极临床实践累计至少5,000小时。临床实践要求可通过提交以下任何一项文件来满足: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5.5(a)(3)(A) 如果申请人已完成美国牙科协会牙科认证委员会认可的住院医师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全科实践住院医师项目、全科牙科高级教育项目或美国牙科协会认可的专科培训项目,申请人可获得在住院医师培训项目中完成的临床实践学分,每年1,000小时,最多2,000小时。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5.5(a)(3)(B) 申请人同意在两年内每周至少全职执业牙科32小时,地点为至少一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a)款获得许可的初级保健诊所,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c)款免于许可的初级保健诊所,或由公立医院或卫生系统拥有或运营的诊所,或由一家医院拥有和运营的诊所,该医院与县政府保持主要合同,以履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000条规定的县级职责。申请人应提交由诊所授权代理人签署的书面文件,以核实符合此要求。委员会可定期要求核实这些要求的遵守情况。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5.5(a)(3)(C) 申请人同意在两年内每周平均至少40小时在加州教学或执业牙科,地点为至少一个经委员会批准的认可牙科教育项目。申请人应提交由项目授权代理人签署的书面文件,以核实符合此要求。委员会可定期要求核实这些要求的遵守情况。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5.5(a)(4) 证明申请人未曾受到任何曾执业牙科的州的纪律处分。如果申请人曾受到纪律处分,委员会应审查该处分,以确定其是否构成违反第4条(从第1670条开始)的充分证据,从而需要申请人提交额外信息或拒绝其执照申请。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5.5(a)(5) 一份签署的授权书,允许披露国家执业医师数据库的信息,以及核实联邦药物管制局的注册状态。委员会应审查此信息,以确定其是否构成违反第4条(从第1670条开始)的充分证据,从而需要申请人提交额外信息或拒绝其执照申请。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5.5(a)(6) 证明申请人在本条规定的执照申请日期之前的五年内,未曾未通过本章规定的州、区域或国家牙科执业执照考试。如果申请人随后通过了执照考试,则之前的未通过不应使申请人根据本款失去资格。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5.5(a)(7) 申请人签署的确认书,声明如作伪证将受处罚并自动丧失执照,内容如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5.5(a)(7)(A) 申请人向委员会提供的信息,据其所知和所信,真实无误。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5.5(a)(7)(B) 申请人未曾因涉及违反第810条行为的罪行而被定罪。

Section § 1635.7

Explanation

如果你根据第1635.5条持有执照,你需要在续期执照之前,完成委员会设定的一些持续教育要求。

任何根据第1635.5条获得许可的人,在依照本章规定续期其执照之前,必须满足委员会根据第1645条设立的继续教育要求。

Section § 16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来自教育水平与美国经认可项目相当的外国牙科学校的毕业生,必须符合与美国毕业生相同的执业许可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外国牙科学校必须获得牙科认证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认证才能获得批准。符合这些标准的学校,其毕业生可以在加州申请牙科执照。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6.4(a) 立法机关认识到有必要确保,其所受教育与美国经认可机构的教育相当且充分使学生为牙科执业做好准备的外国牙科学校毕业生,应遵守与经批准的牙科学校或学院毕业生相同的执业许可要求。本节的目的是对外国牙科学校进行评估,并批准那些提供与美国类似经认可机构教育相当且充分使学生为牙科执业做好准备的外国牙科学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6.4(b) 自2024年1月1日起,寻求批准成为外国牙科学校的学校,必须成功完成与美国牙科协会牙科认证委员会或经委员会批准的类似认证机构的国际咨询和认证程序。毕业时其课程已获批准的外国牙科学校毕业生,应有资格根据第1628节获得执业许可。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6.4(c) 本节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6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2020年1月1日之前获得委员会批准的外国牙科学校项目,将至少保持批准至2026年6月30日。在此之后,该学校必须遵守另一条款(即第1636.4条)中规定的规则才能继续获得批准。

Section § 163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外国牙科学校的毕业生在加州成为持证牙医,前提是他们的学校课程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获得批准,并且他们在该日期之前入学。这项资格有效期至 (2024) 年 (1) 月 (1) 日。

尽管有第 (1636.4) 条规定,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其课程经委员会批准,且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入学该课程的外国牙科学校毕业生,在截至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任何日期,均应有资格根据第 (1628) 条规定获得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