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儿童轻度镇静的使用
Section § 1647.30
本节定义了医疗环境中与镇静相关的关键术语。“微量镇静”是指一种药物诱导的状态,在此状态下,患者仍能正常回应口头指令,尽管其认知能力和协调性可能略有受损。这种状态不应影响呼吸、心脏功能或气道反射。镇静技术必须确保患者不会意外失去意识,对于无法口头回应的个体,如年幼或发育迟缓者,需要特别注意。执照或许可证的“良好信誉”意味着它处于有效状态,不受纪律处分、未解决的投诉或审查的限制。
Section § 1647.31
这项法律允许牙医在牙科治疗期间对13岁以下的儿童使用或安排微量镇静,前提是他们持有正确的执照和许可证。牙医在镇静期间必须在场。他们还需要具备适当的培训和设备,以应对儿童意外进入更深镇静状态的情况。这项法律不包括局部麻醉或更深层次的镇静。
Section § 1647.32
在加利福尼亚州,希望对儿童进行微量镇静的牙医必须申请许可证,并证明他们已完成特定培训。他们需要证明诊所内备有合适的设备和药物。培训内容包括至少24小时的学习,或完成认可的儿童牙科住院医师培训。牙医只能口服一种镇静药物,并可配合使用氧化亚氮和氧气的混合物,以避免达到比预期更深的镇静状态。此外,一名受过培训的助理必须在场,协助监测并应对儿童的需求。
Section § 1647.33
这项法律规定,申请或续期儿科微量镇静许可的费用不得超过另一条款中规定的金额。它还提到,立法机关希望委员会拥有足够的工作人员来有效运行该计划,并且收取的费用应覆盖委员会管理和执行该计划的成本。
Section § 1647.34
如果牙医违反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将被视为不良行为,并可能导致其执业许可证或执照被吊销或暂停。处理此事的程序遵循特定的政府规定,且牙科委员会拥有这些规定中赋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647.35
Section § 1647.36
在给儿童进行微量镇静之前,医疗专业人员必须首先收集他们的病史并进行身体检查。这些详细信息以及关于镇静过程的信息,需要根据委员会的规定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