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47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在牙科实践中实施镇静时保持安全的重要性。它承认,虽然牙医过去保持了良好的安全记录,但现在越来越多的药物和技术需要更多的监管。法律指出,过去对镇静水平的定义未能完全涵盖牙科中使用的范围,因为镇静程度可能有所不同,有时甚至不可预测。因此,它强调,实施深度镇静或麻醉的人员必须符合特定的教育标准,尤其是在患者可能失去意识(无论有意或无意)的情况下。对于中度镇静,如果不太可能失去意识,则适用不同的教育标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过去牙医以及根据牙医授权实施患者镇静的其他合格麻醉服务提供者保持了值得称赞的患者安全记录,并且用于患者镇静的药物和技术数量日益增多,需要额外监管以维护未来的患者安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b)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b)(1) 1980年颁布的先前法律包含全身麻醉和意识状态的独立且明确的定义。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b)(2) 在牙科实践中,存在一个镇静连续谱,无法以意识和全身麻醉来充分定义。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b)(3) 通过此连续谱实施镇静会导致不同的意识状态,在每个情况下可能或不可能预测。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b)(4) 在大多数情况下,镇静水平将在整个镇静期间导致可预测的意识水平。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c)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当镇静连续谱中的镇静程度达到合理可能性导致意识丧失(即使并非有意)时,应要求达到目前深度镇静和全身麻醉所需的教育标准。然而,达到中度镇静的程度,即存在足够宽的安全裕度以使非故意的意识丧失不太可能发生时,需要与实施由此产生的可预测意识水平相适应的教育标准。

Section § 1647.1

Explanation

本节将“中度镇静”定义为一种状态,在此状态下,患者保持足够的清醒,能够回应简单的指令或轻微的触摸,并且无需帮助即可自主呼吸或维持正常心跳。中度镇静所使用的药物应足够安全,以防止患者意外地陷入更深、无意识的状态。如果患者仅在受到疼痛刺激时才做出反应,则不被视为处于中度镇静状态。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1(a) 在本条中,“中度镇静”指药物诱导的意识抑制状态,在此状态下,患者能够有目的地回应口头指令,无论是单独回应,还是伴随轻微触觉刺激后的回应,无需干预即可维持患者气道通畅,自主呼吸充分,且心血管功能通常保持稳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1(b) 中度镇静所使用的药物和技术应具有足够宽的安全范围,以避免意外的意识丧失。此外,患者若仅对疼痛刺激表现出反射性退缩反应,则不应被视为处于中度镇静状态。

Section § 1647.10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在2022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意识镇静许可,您可以继续遵循该许可的规定,直到它到期。但是,如果您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新的或续期的许可,您就必须遵守本条中规定的新规则。

持有在2022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意识镇静许可的许可持有人,可遵循该现有许可的条款直至其到期。任何根据本条规定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或续期的许可,均应要求许可持有人遵守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1647.12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从2022年1月1日开始生效。

本条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647.2

Explanation

如果牙医想在门诊为患者进行牙科治疗时使用中度镇静,他们需要有效的牙医执照以及全身麻醉或中度镇静许可证。对于13岁以下的患者,牙医的中度镇静许可证上还需要额外的儿科认可。患者处于镇静状态期间,牙医必须在治疗机构内。对于涉及幼儿的情况,除了牙医外,还应有两名额外的工作人员在场,其中牙医和一名工作人员需持有儿科生命支持认证。负责监测患者的工作人员应专注于监测,但可以在操作过程中协助完成短时间的任务。牙医还必须准备好处理任何意外的更深程度镇静。本规定不适用于局部麻醉或深度镇静等其他类型的麻醉。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2(a) 牙医若持有委员会根据第1638或1640条颁发的有效牙医执照或许可证,以及有效的全身麻醉许可证或中度镇静许可证,则可在门诊为牙科患者实施或指示实施中度镇静。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2(b) 中度镇静许可证持有人在对13岁以下患者实施中度镇静之前,应在中度镇静许可证上获得儿科认可。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2(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2(c)(1) 实施或指示实施中度镇静的中度镇静许可证持有人,在患者处于镇静状态期间,应亲自在治疗机构内。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2(c)(2) 对于13岁以下的患者,在涉及中度镇静的操作过程中,除了操作牙医外,应始终有至少两名辅助人员在场。操作牙医和一名辅助人员应保持儿科高级生命支持 (PALS) 和气道管理或委员会根据第1601.8条通过的其他儿科生命支持和气道管理培训的现行认证。持有儿科高级生命支持 (PALS) 和气道管理或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儿科生命支持和气道管理培训现行认证的辅助人员应专门负责在涉及中度镇静的操作过程中监测患者,并可协助进行短时间的可中断的患者相关任务,例如手持器械。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2(d) 中度镇静许可证持有人应具备将患者从意外的更深程度镇静中抢救出来的培训、设备和用品。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2(e) 本条不适用于局部麻醉、微量镇静、深度镇静或全身麻醉的实施。

Section § 1647.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牙医希望施用或指示施用中度镇静,他们需要获得特殊许可证。为此,他们必须提交申请,并提供已完成60小时培训、20例镇静病例的证明,以及拥有所需设备和药物的证明。如果他们希望专门从事儿科镇静,则需要额外的培训和经验,包括对13岁以下患者的病例,以及儿科高级生命支持 (PALS) 认证。如果他们需要更多经验,则适用特殊规定,允许他们在监督下工作以满足要求。与这些程序相关的记录是保密的,并且必须遵守多项操作和监督标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a) 牙医如欲施用或指示施用中度镇静,须持有委员会颁发且信誉良好的牙医执照或根据第1638节或第1640节颁发的许可证,并向委员会提交委员会规定的申请表。该牙医须提交申请费,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成功完成符合 (c) 款要求的中度镇静培训。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b) 许可证申请须附有证明委员会要求的设备和药物已在场所内的文件。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c) 中度镇静施用培训如符合以下所有经委员会批准的要求,则可接受: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c)(1) 至少包括60小时的教学。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c)(2) 要求令人满意地完成至少20例用于各种牙科手术的中度镇静施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c)(3) 符合美国牙科协会《牙医和牙科学生疼痛控制和镇静教学指南》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具备将患者从超出预期的更深镇静水平中救出、管理气道、血管内或骨内通路以及使用逆转药物的能力认证。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d) 牙医可通过确认以下所有事项,申请中度镇静许可证的儿科认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d)(1) 成功完成经牙科认证委员会 (CODA) 认可的儿科牙科住院医师培训,或委员会确定的等效儿科中度镇静培训。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d)(2) 成功完成至少20例对13岁以下患者施用中度镇静的病例,以在首次申请和续期时建立儿科中度镇静能力。申请人或持证人应保留并应在委员会要求时提供这些病例的证明,最长可达三个许可证续期期。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d)(3) 为了向七岁以下儿童提供中度镇静,牙医应在紧接申请儿科认可前的24个月期间以及每个许可证续期期内,完成20例对七岁以下儿童施用中度镇静的病例,以建立并保持对该儿科人群的当前能力。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d)(4) 持有儿科高级生命支持 (PALS) 和气道管理方面的现行认证,或根据第1601.8节通过的其他委员会批准的儿科生命支持和气道管理培训。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e) 拥有儿科认可的中度镇静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保持儿科高级生命支持 (PALS) 和气道管理方面的当前和持续认证,或根据第1601.8节通过的其他委员会批准的儿科生命支持和气道管理培训。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f) 申请儿科认可的申请人,如其他方面符合儿科认可的资格但缺乏对13岁以下患者施用中度镇静的足够病例,可在拥有儿科认可的全身麻醉或中度镇静持证人的直接监督下,对13岁以下患者施用中度镇静。申请人可将这些病例计入其获得儿科认可所需的20例。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g) 拥有儿科认可的中度镇静持证人,如寻求向七岁以下儿童提供中度镇静,但根据 (d) 款第 (3) 项缺乏对七岁以下患者施用中度镇静的足够病例,可在拥有儿科认可的全身麻醉或中度镇静持证人(该持证人有权向七岁以下患者施用全身麻醉或中度镇静)的直接监督下,对七岁以下患者施用中度镇静。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h) 根据 (c) 款第 (2) 项以及 (d) 款第 (2) 项和第 (3) 项提交给委员会的患者记录应保密,除根据合法签发的传票或负责民事或刑事法律执行或个人专业执照许可的政府机构在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时提出的书面请求而披露的以外,不得根据任何州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披露。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3(i) 如果根据 (c) 款第 (2) 项或 (d) 款第 (3) 项的程序在本州牙科诊所进行,则适用以下规定:

Section § 1647.4

Explanation
中度镇静许可将在另一条款中提到的某个日期失效,除非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续期。

Section § 1647.5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中度镇静操作许可证,您需要在续期许可证之前完成15小时关于中度镇静的专门培训。这些学时将计入委员会设定的您总体的继续教育要求。

持证人须完成15小时与中度镇静相关的经批准的课程学习,作为许可证续期的条件。这些课程学习应计入委员会根据第1645条要求的继续教育总学时。

Section § 1647.6

Explanation

在进行中度镇静之前,医护人员必须评估患者的身体状况并询问其病史。他们还必须详细记录这项评估和镇静过程,遵循委员会制定的具体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6(a) 在实施中度镇静之前,应当进行体格检查和病史询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6(b) 体格检查、病史和所使用的中度镇静程序的记录,应当按照委员会规定予以保存。

Section § 1647.7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获得或更新在牙科诊所进行中度镇静的许可,委员会可能会要求对你和你的诊所进行检查。这包括检查你的设备、员工和操作流程。如果你未能通过检查,你的许可将被暂停,除非你在30天内通过复检。牙医需要至少每六年通过一次检查,否则他们可能会失去许可。完成所需课程的新申请人可以在现场检查前获得一年的临时许可。如果他们未能通过检查,临时许可将立即终止。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这些检查,但只有委员会才能决定许可的颁发以及谁将接受检查。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7(a) 在颁发或续签中度镇静管理许可之前,委员会可酌情要求对持证人及其使用的设施、设备、人员和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任何未能通过现场检查和评估的牙医,其许可将在委员会通知牙医未通过之日起30天后自动暂停,除非在该期限内,牙医已重新参加并通过现场检查和评估。根据本条获得许可的每位牙医,应至少每六年接受一次现场检查和评估。拒绝接受检查将导致许可的自动拒绝或吊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7(b) 成功完成第1647.3节所要求课程的申请人,可在现场检查和评估之前,由委员会授予一年期临时许可。未能通过检查和评估将导致临时许可立即自动终止。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47.7(c) 委员会可与在牙科门诊中度镇静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公共或私人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以执行现场检查和评估。然而,委员会不得将其颁发许可或决定被检查人员或设施的权力下放。

Section § 164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申请或续期许可证的费用以及现场检查费不得高于另一条款中列明的特定金额。它还提到,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雇用足够的工作人员来管理这项计划,以确保所收取的费用能够覆盖运行和执行该计划的成本。

Section § 1647.9

Explanation

如果牙医违反本条规定,将被视为非专业行为,他们可能会被吊销执照或暂停执照。但是,如果违规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则可能会给予缓刑。任何法律行动都将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委员会在这些案件中可以使用其所有法律权力。

违反本条规定构成非专业行为,并可作为吊销或暂停牙医执照或许可证,或两者兼有的理由。委员会仅对未造成人身伤害的违规行为发出缓刑条款。本节规定的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部分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委员会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