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37.1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为执业护士执业许可制定的任何规定,不应使其获得执业许可或履行职责变得困难或不必要地复杂。目标是提供恰到好处的教育、培训和测试,以便他们能够胜任工作,而不增加过多的要求。

Section § 2837.1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执业护士相关的重要术语。它解释了“委员会”指的是执业护士咨询委员会。“标准化程序”在加州法律的其他地方有定义。“执业过渡”被定义为额外的培训和指导,旨在帮助执业护士独立工作,包括管理患者和在复杂的医疗环境中执业。这种过渡涉及沟通、协作和业务管理等多个方面。委员会为此过渡设定了最低标准。法律明确规定,临床经验必须涵盖多个领域,并且可以包括在2021年1月1日之前获得的经验,但不包括在获得执业护士认证之前的经验。
为本条目的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1(a) “委员会”指执业护士咨询委员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1(b) “标准化程序”具有第2725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1(c) “执业过渡”指为使执业护士能够独立执业而提供的额外临床经验和指导。“执业过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一组患者、在复杂的医疗保健环境中工作、人际沟通、人际协作和团队协作护理、专业精神以及执业的业务管理。委员会应通过法规规定执业过渡的最低标准。为执业过渡的目的: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1(c)(1) 临床经验不应仅限于执业护士根据第2836条可能执业的单一类别中的经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1(c)(2) 临床经验可包括在2021年1月1日之前获得的经验,但个人在被委员会认证为执业护士之前获得的临床经验不应包括在内。

Section § 2837.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设立一个执业护士咨询委员会。它的职责是就执业护士的教育和护理标准等事项提供建议。当委员会考虑对执业护士采取纪律处分时,它也会提供帮助。该委员会由四名执业护士、两名有执业护士合作经验的医生和一名公众成员组成。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2(a) 委员会应设立一个执业护士咨询委员会,就所有与执业护士相关的事项向委员会提供建议和提出推荐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教育、适当的护理标准以及委员会指定的其他事项。当委员会正在考虑对执业护士采取纪律处分时,该委员会应向委员会提供建议或指导。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2(b) 该委员会应由四名合格的执业护士、两名具有与执业护士合作经验的医生和外科医生,以及一名公众成员组成。

Section § 2837.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执业护士在满足特定要求的情况下,无需标准化程序即可独立执行一系列医疗职能。要获得资格,执业护士必须通过特定的认证考试,完成规定的临床实践小时数,并在加利福尼亚州完成执业过渡。一旦获得资格,他们可以在诊所、医疗机构和医疗集团等各种医疗保健环境中工作,无需医师直接监督。他们的任务可以包括高级评估、开具和解读诊断测试、管理患者诊断以及开处方药。他们必须明确告知患者他们不是医师,保持责任保险,并在需要时将患者转诊给医师。但是,他们无需告知患者有权看医师。医院或诊所不得干预他们的专业判断,由惩教与康复部运营的精神卫生机构中的执业人员不受这些法规的约束。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执业护士在成功满足以下要求后,可以依照 (c) 款的规定履行该款中指定的职能,并依照 (2) 项的规定在 (2) 项中指定的场所或机构执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1)(A) 通过了全国执业护士委员会认证考试,并且,如果适用,通过了根据第 2837.105 节 (a) 款 (4) 项制定的任何补充考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1)(B) 持有由全国认证机构委员会或美国护理专科委员会认可并经委员会承认的全国认证机构颁发的执业护士认证。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1)(C) 提供文件证明其教育培训符合委员会根据第 2836 节制定的标准以及任何与临床实践小时要求特别相关的适用法规。不包括强制性临床实践小时的在线教育项目不符合此要求。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1)(D) 已在加利福尼亚州完成至少三年全职等效实践或 4600 小时的执业过渡。申请中注明在过去五年内已作为执业护士从事直接患者护理至少三年全职等效实践或 4,600 小时的执业护士,可被视为已满足此要求。就本分项而言: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1)(D)(i) 须向委员会提供完成一次执业过渡的证明,采用委员会规定的表格,作为由持证医师和外科医生、根据本节执业的认证执业护士或根据第 2837.104 节执业的认证执业护士出具的证明。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1)(D)(ii) 证明完成执业过渡的持证医师和外科医生或认证执业护士,无需根据第 2836 节与申请人属于同一专业类别。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1)(D)(iii) 根据本节或第 2837.104 节执业并证明完成执业过渡的持证医师和外科医生或认证执业护士,无需核实申请人的能力、临床专业知识或与执业相关的任何其他标准,且仅需证明完成第 2837.101 节所定义的执业过渡。
(i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1)(D)(iv) 根据本节或第 2837.104 节执业并证明完成执业过渡的持证医师和外科医生或认证执业护士,不因根据本节提供或拒绝提供证明而承担民事、刑事、行政、纪律、雇佣、资质认证、专业纪律、合同责任或医疗人员行动、制裁、处罚或其他责任,除非该证明系欺诈性出具。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2) 符合 (1) 项所有要求的执业护士,可以在以下场所或机构之一执业,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根据 (c) 款授权的职能,其中一名或多名医师和外科医生与该执业护士共同执业,且无需标准化程序: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2)(A)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00 节所定义的诊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2)(B)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50 节所定义的医疗机构,但以下情况除外: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2)(B)(i)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50 节 (j) 款 (1) 项所定义的惩教治疗中心。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2)(B)(ii)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4100 节所定义的州立医院。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2)(C)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 编第 2.5 章(自第 1440 节起)所述的机构。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2)(D) 医疗集团执业,包括第 2406 节所定义的专业医疗公司、由医师和外科医生控制的另一种公司形式、医疗合伙企业、免于许可的医疗基金会,或合法组织的提供医疗服务的其他医师和外科医生团体。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2)(E)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727 节所定义的家庭健康机构。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2)(F)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 编第 8.5 章(自第 1745 节起)许可的临终关怀机构。

Section § 2837.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执业护士可以开药的条件。为此,他们需要从委员会获得一个“配药号”,对于受控物质,需要在美国缉毒局注册,以及关于附表II药物及其成瘾风险的专门培训。重要的是,执业护士无需在医生监督下工作即可满足这些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 尽管有第2837.103条(a)款第(1)项的规定,执业护士根据第2837.103条(c)款第(4)项(B)分项开具、医嘱、配发、获取和提供药理制剂的权限,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1) 委员会根据第2836.3条的规定颁发配药号。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2) 如果开具、医嘱、配发、获取或提供受控物质,须在美国缉毒局注册。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a)(3) 如果开具、医嘱、配发、获取或提供附表II受控物质,作为其继续教育要求的一部分,须完成一门课程,内容包括附表II受控物质及其使用相关的成瘾风险,并基于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委员会应制定本项的合格完成要求。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3(b)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要求根据第2837.103条或第2837.104条执业的执业护士在标准化程序或医生监督下执业。

Section § 283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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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允许持有有效委员会认证的执业护士 (NP) 自2023年1月1日起享有某些自由。如果他们符合特定标准,例如拥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并执业至少三年,他们可以在传统医疗环境之外执业。执业护士可以加入医疗人员,在相关会议中投票,并且必须遵循某些执业规范,例如在复杂情况下咨询医生。他们必须告知患者自己不是医生,并对其提供的服务负全责。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a) 自2023年1月1日起,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以下规定适用于持有委员会根据 (b) 款规定颁发的有效执业证书的执业护士: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a)(1) 执业护士可以根据第2837.103条 (c) 款的规定,在该款中指定的职能,在第2837.103条 (a) 款 (2) 项 (A) 至 (F) 目(含)所规定的环境或组织之外履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a)(2) 在符合 (g) 款规定以及章程中任何适用的利益冲突政策的前提下,执业护士应有资格成为有组织的医疗人员的成员。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a)(3) 在符合 (g) 款规定以及章程中任何适用的利益冲突政策的前提下,执业护士成员可以在分配给执业护士的部门会议上投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b) 如果执业护士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委员会应颁发证书,允许其在第2837.103条 (a) 款 (2) 项 (A) 至 (F) 目(含)所规定的环境和组织之外,根据该款规定履行第2837.103条 (c) 款中指定的职能: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b)(1) 满足第2837.103条 (a) 款 (1) 项中规定的所有要求。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b)(2) 持有在加利福尼亚州有效的注册护士执照,并拥有护理学硕士学位或与护理相关的临床领域硕士学位,或护理学博士学位。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b)(3) 作为执业护士良好执业至少三年,不包括根据第2837.103条 (a) 款 (1) 项 (D) 目要求进行的执业过渡期。委员会可酌情降低持有护理实践博士学位 (DNP) 的执业护士的此项要求,依据其在博士教育期间获得的实践经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 根据本条规定获准执业的执业护士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1) 执业护士应符合适用的护理标准,不得超越其临床和专业教育及培训范围,包括特定专业领域,且只能在其知识、经验和国家认证的范围内执业。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2) 执业护士应根据接受医疗服务的患者的临床状况,与其他医疗艺术提供者进行咨询和协作。医生咨询应按照个人协议的规定并在以下情况下获得: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2)(A) 启动初步稳定护理后需要及时医疗干预的紧急情况。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2)(B) 经过持续评估和管理后,问题未按预期解决的情况。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2)(C) 病史、体格检查或实验室检查结果与临床判断不符的情况。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2)(D) 应患者要求。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3) 执业护士单独与医生和外科医生咨询不应建立医患关系。执业护士应对其提供的服务负全责。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4) 执业护士应制定将复杂医疗病例和紧急情况转诊给医生和外科医生或其他适当医疗艺术提供者的计划。执业护士应有针对其执业领域的明确转诊计划,其中包含具体的转诊标准。转诊计划应解决以下问题: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4)(A) 出现超出执业护士能力、执业范围或经验的情况时。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4)(B) 患者病情未见好转或患者急性失代偿,且其方式与疾病进展和相应治疗计划不符时。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4)(C) 任何患有罕见疾病的患者。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4)(D) 任何不符合疾病或障碍的普遍接受诊断模式的患者病情。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c)(4)(E) 启动初步稳定护理后的所有紧急情况。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d) 根据本条执业且未在标准化程序下工作的执业护士,应以患者可理解的语言告知所有新患者,执业护士并非医生和外科医生。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4(e) 根据本条执业且未在标准化程序下工作的执业护士,不被委员会要求告知患者有权看医生和外科医生。

Section § 2837.105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确保加州的执业护士具备其工作所需的正确技能。首先,必须进行一项详细研究,以了解执业护士在工作中需要哪些技能。然后,需要检查当前的全国认证考试,看它们是否与这些所需技能相符。如果考试未能测试某些重要技能,可能会创建一项新的考试来弥补。这项研究必须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完成,并且整个过程应定期审查以保持最新。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5(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5(a)(1) 委员会应要求部门的专业考试服务办公室或同等机构,根据第2837.103条(c)款,对履行该款所规定职能的执业护士进行职业分析。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5(a)(2) 委员会应与专业考试服务办公室共同评估第2837.103条(a)款(1)项(A)分项所要求的全国执业护士认证考试中测试的能力与根据(1)项进行的职业分析的一致性。本款不适用于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停用的全国执业护士认证考试。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5(a)(3) 职业分析应不迟于2023年1月1日完成。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5(a)(4) 如果根据(2)项进行的评估确定了履行第2837.103条(c)款所规定职能所必需的额外能力,且这些能力未被第2837.103条(a)款(1)项(A)分项所要求的全国执业护士委员会认证考试充分验证,则委员会应确定并开发一项能够适当验证所确定能力的补充考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7.105(b) 考试过程应根据第139条定期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