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创建并维护一份州内经批准的护理学校的最新名单。这些学校的毕业生,如果符合其他必要的条件,就可以在本州申请护理执照。

Section § 27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设立或利用一个委员会,帮助护理学生更容易地从专科护理项目转入学士学位护理项目,而无需重复不必要的课程。其目标是为希望提升护理教育水平的学生简化流程。

Section § 2785.6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委员会管辖下设立了一个护理教育和劳动力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从护理项目和医疗专业人员那里收集意见,以提出教育标准并解决劳动力问题。成员包括护理项目主任、执业护士、护理雇主以及其他相关代表。任命通常为四年任期,但初次任期长度不同,以错开成员任期。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可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和建议。一个主要重点是为护理学校的临床经验设定标准,并管理临床实习安排,包括公平获取和符合标准。委员会可以制定和更新指导方针,而无需遵循常规的行政程序。最后,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将报告给立法机构。

在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设立一个护理教育和劳动力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征求经批准的护理项目以及护理和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意见,以研究并向委员会建议护理教育标准和劳动力问题的解决方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a) 委员会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a)(1) 一名代表全州护理副学士学位项目协会的护理项目主任。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a)(2) 一名代表全州护理学士学位项目协会的护理项目主任。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a)(3) 一名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办公室代表。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a)(4) 一名加州州立大学校长办公室代表。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a)(5) 一名目前执业的注册护士代表。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a)(6) 两名目前执业的高级执业注册护士代表。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a)(7) 两名护理服务管理领域的注册护士雇主代表。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a)(8) 一名专业护理组织代表。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a)(9) 三名护理工会组织代表。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a)(10) 一名公众代表。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a)(11) 一名卫生劳动力发展部门代表。
(1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a)(12) 一名委员会研究供应商。
(1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a)(13) 委员会认为对委员会工作必要且未列于本小节之下的,代表护理教育或劳动力领域组织的任何其他成员。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所有任命的任期均为四年,空缺应填补未届满的任期。除组织代表外,任何人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2)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b)(2)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b)(2)(A) 教育代表的初次任命任期如下: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b)(2)(A)(i) 一名属于全州护理副学士学位项目协会的护理项目主任,任期三年。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b)(2)(A)(ii) 一名属于全州护理学士学位项目协会的护理项目主任,任期两年。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b)(2)(A)(iii) 一名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办公室代表,任期四年。
(i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b)(2)(A)(iv) 一名加州州立大学校长办公室代表,任期四年。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b)(2)(A)(B) 劳动力代表的初次任命任期如下: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b)(2)(A)(B)(i) 一名执业注册护士代表,任期四年。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b)(2)(A)(B)(ii) 两名执业高级执业注册护士代表中的一名任期三年,另一名任期两年。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b)(2)(A)(C) 雇主代表的初次任命任期如下: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b)(2)(A)(C)(i) 两名注册护士雇主代表中的一名任期三年,另一名任期四年。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b)(2)(A)(C)(ii) 一名专业护理组织代表,任期两年。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b)(2)(A)(D) 公众成员任期四年。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c)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每年任命官员。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d)(1) 委员会应至少各安排一次会议讨论护理教育问题和护理劳动力问题。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d)(2) 委员会可设立小组委员会,以研究教育、劳动力或与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任何其他议题。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e) 委员会可将信息和建议提交给委员会或委员会的其他小组委员会。
(f)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f)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f)(1) 委员会可通过经其批准的章程或其他类似文件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f)(2) 委员会可根据本节制定的章程或其他类似文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章程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制定或修订应豁免遵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第11340条起))的要求。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g) 委员会应根据国际临床模拟与学习护理协会、全国州护理委员会理事会、医疗模拟学会发布的最佳实践或同等标准,研究并建议模拟临床经验的标准。
(h)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h)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h)(1) 委员会应研究并推荐关于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或护理项目如何管理或协调临床实习的标准。该研究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主题: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h)(1)(A) 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或护理项目如何维持临床教育标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h)(1)(B) 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或护理项目与其他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或护理项目组成联盟,以管理或协调临床实习的情况。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h)(1)(C) 在委员会的监管下,建立全州性联盟或区域性联盟以管理或协调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或护理项目的临床实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h)(1)(D) 识别并报告违反第2786.4条的行为。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h)(1)(E) 确保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或护理项目之间公平公正地获得临床实习机会。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h)(1)(F) 确定委员会需要收集哪些必要信息,以确保经批准的护理学校和护理项目遵守委员会推荐的标准。
(2)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h)(2)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h)(2)(A) 委员会应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委员会根据第 (1) 款提出的调查结果和建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5.6(h)(2)(A)(B) 根据第 (A) 项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Section § 27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护理学校和项目获得批准的要求。它强制规定,经批准的项目必须提供委员会批准的、至少两个学年的课程,包括500小时的临床实践(并有特定护理领域的要求),并且必须与医院相关联。培养职业护士的项目可以获得豁免。委员会规定了所需的教学科目和临床能力。此外,护理项目需要报告临床实习协调情况,并且必须包含内隐偏见培训,涵盖无意识偏见和健康不平等之类的议题。委员会负责定期分析护理实践,以更新教育要求。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a)(1) 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或经批准的护理项目,是指经委员会批准、提供委员会批准的教学课程(不少于两个学年)、隶属于一家或多家医院或与一家或多家医院联合开办,并且是高等教育机构的学校或项目。就本节而言,“高等教育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文科副学士或理科副学士学位的社区学院,以及提供文科副学士、理科副学士或学士学位或入门级硕士学位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并且是不受《2009年加州私立高等教育法》(教育法典第三编第十部第五十九部分第8章(自第94800条起))管辖的机构。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a)(2) 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或护理项目应在委员会批准的临床实习场所完成至少500小时的直接患者护理临床实践,其中至少30小时的受监督直接患者护理临床实践专门用于委员会指定的每个护理领域。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a)(2)(A) 项目为委员会指定的每个护理领域的护理教育准备所需的额外临床实践小时数,应在每个领域的课程计划中明确并记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a)(2)(B) 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或护理项目无需按个别学生追踪最低临床实践小时数。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a)(3) 如果经批准提供培养根据《职业护理实践法》(自第2840条起)获得执照的职业护士以获得本章规定的执照的教学课程,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或护理项目可以少于两个学年。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b) 隶属于受《2009年加州私立高等教育法》(教育法典第三编第十部第五十九部分第8章(自第94800条起))管辖的机构的护理学校,经委员会批准,可以向从该护理学校毕业的个人授予文科副学士或理科副学士学位,或在成功完成委员会和相关机构批准的额外学习课程后授予护理学学士学位。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c)(1)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确定经批准的护理学校为获得注册护士执照所需完成的教学科目,并应包括注册护士入门级所需的基本临床能力所需的最低理论和临床经验学分。委员会的法规应旨在要求所有学校在教育过程的所有阶段提供临床教学,但为适应第2786.1条规定的军事教育和经验而必要的除外。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c)(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当经批准的护理项目用于直接患者护理临床实践的机构或设施不再可用或不足时,经批准的护理项目主任可以向委员会护理教育顾问提交请求,允许经批准的护理项目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理论先于临床实践: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c)(2)(A) 在受影响的经批准的护理项目、校区或地点(如适用)25英里范围内,没有替代机构或设施拥有足够数量的开放实习名额,可供经批准的护理项目用于同一学科领域的直接患者护理临床实践小时数。经批准的项目无需提交超出第2786.3条 (a) 款第 (3) 项 (A) 分项所要求的更多内容。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c)(2)(B) 临床实践在理论课程紧随其后的学期进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c)(2)(C) 如果没有直接患者护理经验,理论与非直接患者护理的临床实践同时进行。
(3)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c)(3)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c)(3)(A) 委员会应每年收集、分析和报告与州内可用的临床实习名额数量及其位置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临床机构可容纳的实习名额总数以及使用该机构的项目将需要多少名额的信息。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c)(3)(A)(B) 委员会应利用现有区域或个别机构数据库的数据。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c)(3)(A)(C) 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年度报告。
(4)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c)(4)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c)(4)(A) (i) 委员会应每年收集、分析和报告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或护理项目在临床实习管理以及与临床机构协调方面的信息。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c)(4)(A)(ii) 报告应包括有关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或护理项目如何与其他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护理项目或使用同一临床机构的区域规划联盟进行协作和协调的信息。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c)(4)(A)(B)
(i)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c)(4)(A)(B)(i) 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年度报告。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c)(4)(A)(B)(i)(ii)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0231.5条的规定,委员会应每年根据本分段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c)(4)(A)(B)(i)(iii) 根据本分段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d) 委员会应至少每五年对注册护士的执业情况进行分析或促使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应用于协助确定所需的教学科目、执业考试的验证以及对当前护理执业情况的评估。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e)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e)(1) 执行官应制定统一方法,用于根据本条规定评估请求和授予批准。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e)(2) 执行官可根据需要修订根据本分节制定的统一方法。统一方法的制定或修订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要求。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e)(3) 委员会的护理教育顾问应使用统一方法,根据本条规定评估请求和授予批准。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e)(4) 委员会应在其网站上公布经批准的方法和任何修订。
(f)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f)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f)(1) 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或经批准的护理项目的毕业要求应包括一小时的内隐偏见培训直接参与,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f)(1)(A) 识别先前或当前的无意识偏见和错误信息。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f)(1)(B) 识别个人、人际、机构、结构和文化层面的包容障碍。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f)(1)(C) 减少人际和机构层面内隐偏见的纠正措施,包括为此目的的持续政策和实践。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f)(1)(D) 关于少数族裔社区在历史上和当代所遭受的排斥和压迫的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持续的个人影响。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f)(1)(E) 关于不同种族或族裔群体文化认同的信息。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f)(1)(F) 关于如何更有效地跨身份交流的信息,包括种族、族裔、宗教和性别身份。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f)(1)(G) 关于权力动态和组织决策的讨论。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f)(1)(H) 关于围产期护理领域健康不平等问题的讨论,包括关于内隐偏见如何影响母婴健康结果的信息。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f)(1)(I) 多元化的当地选民团体和专家关于社区中特定种族、身份、文化和提供者-社区关系问题的观点。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f)(1)(J) 关于生殖正义的信息。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f)(2) 本分节不应被解释为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f)(2)(A) 影响本章规定的执业许可要求。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f)(2)(B) 要求修订课程。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f)(2)(C) 影响本章规定的认可执业许可。

Section § 278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护理学校必须通过考试等评估方式,承认军事教育和经验,并将其计入护理执照的学分。对于不遵守规定的学校,委员会将拒绝或撤销其批准。委员会原定于2017年1月1日前制定法规,确保学校有授予此类学分的程序。然而,这些学分仅适用于执照,不适用于学术学位。委员会将每五年审查一次各学校在此方面的政策,并在线公布每所经批准的护理学校如何接受军事课程的相关信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1(a) 委员会应拒绝未通过挑战性考试或其他评估方法,在护理领域为学生申请人的军事教育和经验提供学分的任何护理学校的批准申请,并应撤销已给予该学校的批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1(b) 委员会应在2017年1月1日前通过法规,要求学校建立评估和授予军事教育和经验学分的程序。该法规应根据《行政程序法》(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of Part 1 of Division 3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 通过。本款中使用的“学分”一词仅限于执照学分。委员会无权规定经批准的护理学校应授予学术证书或学位的学分。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1(c) 委员会应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学校关于授予军事教育和经验学分的政策和实践,以确保各学校之间评估和应用的连贯性。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关于每所经批准的学校接受军事课程和经验情况的信息。

Section § 278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私立护理学校如何与注册护士委员会和私立高等教育局合作,以确保它们符合教育标准。对于已获得认证的护理学校,委员会将进行联合检查,接受认证决定以及学校做出的教师招聘决定。如果学校的自评报告符合委员会规定,则无需额外文件即可接受。如果学校希望增加招生人数,委员会将审查资源、实习安排、投诉以及考试通过率或毕业率等数据。如果学校不符合标准,委员会可以不予批准,并在必要时对学校进行进一步检查。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2(a) 经委员会根据第2786条(b)款批准的私立高等护理学校,应遵守《教育法典》第三编第十部第五十九分章第八章的规定。委员会应与私立高等教育局签订谅解备忘录,以明确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护理学校的权力,以及该局保护就读于受2009年加州私立高等教育法案(《教育法典》第三编第十部第八章,从第94800条开始)管辖的机构的学生利益的权力。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2(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2(b)(1) 对于已获得美国教育部认可的机构或项目认证机构积极认证的已批准护理学校,除非与认证范围无关,委员会应在不要求额外文件或行动的情况下,执行以下事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2(b)(1)(A) 与认证机构联合进行现场检查。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2(b)(1)(B) 接受认证机构的持续认证决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2(b)(1)(C) 接受经批准的项目主任做出的教师招聘决定。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2(b)(1)(D)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接受项目认证机构要求的自评报告,以替代委员会的自评或数据收集: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2(b)(1)(D)(i) 该项目提供一份对照表,将报告中的各项内容与委员会的监管要求联系起来。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2(b)(1)(D)(ii) 如果报告未涉及委员会的任何监管要求,该项目应提供报告附录以解决这些要求。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2(b)(1)(E) 接受根据第2786条(e)款制定的统一方法所定义的实质性变更请求,如果获得认证机构批准,除非该请求是增加招生人数或进行重大课程修订的请求。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2(b)(1)(F) 在考虑增加招生人数的请求时,委员会只能考虑以下与充分培训额外学生能力相关的因素: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2(b)(1)(F)(i) 资源的充足性,包括但不限于师资、设施、设备和用品。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2(b)(1)(F)(ii) 临床实习岗位的可用性。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2(b)(1)(F)(iii) 经委员会核实的来自学生、教师或其他相关方的投诉。
(i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2(b)(1)(F)(iv) 执照考试通过率、毕业率和留校率。
(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2(b)(1)(F)(v) 委员会在法规中规定的任何其他类似因素。委员会不得将护理劳动力问题(包括根据第2717条确定的问题)作为本分段的目的因素。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2(b)(2) 一旦收到投诉或其他证据表明经批准的护理学校不符合委员会标准,委员会可根据本分段不予批准或根据第2788条进行额外现场检查。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2(b)(3) 委员会可在实施法规通过之前,根据本分段做出或不予批准。

Section § 278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护理项目在2023-24学年结束前,当临床实践场所因紧急情况或其他问题而无法使用时,获得更大的灵活性。经批准的护理项目主任可以请求在没有理事会事先批准或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临床环境,并在特定条件下减少患者护理小时数。请求必须表明附近没有替代场所,并且任何替代的临床小时数都应提供类似的教育价值,可能通过模拟或远程医疗实现。如果请求符合所有标准,且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得到回应,则自动获得批准。将制定并在线公布评估这些请求的标准方法,以提高透明度。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 直到2023-24学年结束,或当州长宣布某个县进入紧急状态,且该县内经批准的护理项目用于直接患者护理临床实践的机构或设施不再可用时,经批准的护理项目主任可向理事会护理教育顾问提交请求,以执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1) 在学期结束前使用临床环境,无需满足以下条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1)(A) 理事会的批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1)(B) 与临床机构的书面协议。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1)(C) 提交符合理事会关于临床环境使用规定的证据,但理事会护理教育顾问为确保课程目标和教师职责得以实现而必需的除外。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2) 在学期结束前使用带教实习,无需维持与以下内容相关的书面政策: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2)(A) 确定带教老师选用的标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2)(B) 提供涵盖带教实习政策以及带教老师、学生和教师职责的带教老师岗前培训计划。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2)(C) 确定主要带教老师和替补带教老师的资格。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2)(D) 描述教师、带教老师和学生在带教实习期间学习经验和评估的职责。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2)(E) 维护带教老师记录,包括所有现任带教老师的姓名、注册护士执照和带教实习日期。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2)(F) 关于持续使用带教老师的持续评估计划。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3) 在符合分段(F)的前提下,请求允许经批准的护理项目将老年病学和内外科的所需直接患者护理小时数减少至50%,将精神健康-精神病护理、产科和儿科的所需直接患者护理小时数减少至25%,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3)(A) 在经批准的护理项目25英里范围内,没有其他替代机构或设施在相同学科领域内有足够数量的可用且可及的直接患者护理临床实践小时数开放名额。经批准的护理项目应提交以下信息,且无需提供更多: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3)(A)(i) 使用医疗保健获取和信息部网站上的设施查找器,列出受影响的经批准的护理项目、校区或地点(如适用)25英里范围内的替代机构或设施清单。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3)(A)(ii) 受临床实习名额损失影响的课程清单以及这些课程开设的学期。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3)(A)(iii) 列出的每个替代机构或设施是否能满足需要实习名额的课程的课程目标。
(i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3)(A)(iv) 经批准的护理项目是否已就临床实习名额的可用性联系了列出的每个替代机构或设施。经批准的护理项目无需联系不符合课程目标的临床机构。
(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3)(A)(v) 联系或尝试联系的日期。
(v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3)(A)(vi) 列出的每个替代机构或设施在相应学期为每门课程提供的开放实习名额数量。如果替代机构或设施在48小时内未回应,经批准的护理项目可将其列为不可用。如果替代机构或设施随后在向理事会护理教育顾问提交请求之前作出回应,经批准的护理项目应更新清单以反映该回应。
(v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3)(A)(vii) 开放且可用的实习名额是否对学生和教师可及。如果不存在其他阻碍学生进入设施的障碍,则开放且可用的实习名额是可及的,包括但不限于缺乏个人防护设备或费用过高的传染病检测。个人不愿进入替代机构或设施不构成实习名额不可及。
(v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3)(A)(viii) 对学生和教师可及的开放且可用实习名额总数与所需实习名额总数的比较。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3)(B) 非直接患者护理的替代临床实践小时数提供了一种学习体验,该体验应符合理事会根据第2708.1条的定义,且至少等同于直接患者护理临床实践小时数所提供的学习体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3)(C) 段落 (3) 中规定的临时削减应尽快停止,或在学期结束前停止,以较早者为准。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3)(D) 非直接病人护理的替代性临床实践小时数(即模拟体验)应基于国际临床模拟与学习护理协会、全国州护理委员会理事会、医疗模拟学会发布的最佳实践,或委员会批准的同等标准。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3)(E) 段落 (3) 中规定的老年病学和内外科直接病人护理小时数,最多可有 25% 通过远程医疗完成。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a)(3)(F) 尽管有分节 (a) 的规定,本段落下的新请求在 2023–2024 学年之后将不再被批准,且本段落下的任何已批准请求将在 2023–24 学年结束时失效。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b) 如果分节 (a) 中适用于该请求的段落 (1)、(2) 或 (3) 的条件得到满足,委员会护理教育顾问应批准该请求。如果已批准的护理项目未能提交令委员会护理教育顾问满意的资料,或未能满足规定的条件,委员会护理教育顾问应拒绝该请求。如果请求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的下午 5:00 或之前未获批准或拒绝,则该请求应被视为已批准。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c)(1) 在本节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委员会执行官应制定一套统一的方法,用于根据本节评估请求和授予批准。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c)(2) 执行官可根据需要,不时修订根据本分节制定的统一方法。统一方法的制定或修订应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要求。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c)(3) 委员会的护理教育顾问应使用该统一方法,根据本节评估请求和授予批准。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3(c)(4) 委员会应在其网站上公布该统一方法及任何修订。

Section § 278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护理学校及其合作机构不得向诊所或医院支付费用,以确保其学生获得临床培训名额。在学生被安排到诊所实习的两年内支付的任何款项都将被视为违规。然而,支付必要的行政费用,例如资质认证或购买用品,是允许的,不违反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4(a) 受第2786条约束的高等教育机构或私立高等护理学校,或与该机构或护理学校附属的实体,不得向任何临床机构或设施支付款项,以换取为其在该机构或私立高等护理学校开设或附属的护理项目中注册的学生提供临床实习安排。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4(b) 任何付款如果在设施进行临床实习安排的两年内支付,则应被视为违反(a)款规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4(c) 为资质认证、数据库注册、采购用品或类似费用或报销而支付的合理行政费用,不构成对(a)款的违反。

Section § 2786.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护理学校必须向注册护士委员会支付的费用。寻求新护理项目批准的机构可能被收取最高八万美元的费用。如果学校希望对已批准的项目进行重大变更,费用最高可达五千美元,但某些变更,如课程更新,可能不需要费用。此外,如果监督成本低于所收取的费用,委员会可以降低费用以匹配这些成本。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5(a) 依照第128.5条的规定,高等教育机构或经董事会根据第2786条(b)款批准的私立高等护理学校,应按照以下收费标准向董事会缴纳以下费用,存入注册护士委员会基金: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5(a)(1) 护理学校批准费应由董事会确定,最高不超过八万美元 ($80,000)。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5(a)(2) 批准护理学校实质性变更的办理费应由董事会确定,最高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对于根据第2786.2条(b)款(1)项(E)目批准的实质性变更,或根据第2786条(e)款制定的统一方法所定义的课程修订,董事会不应收取费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5(b) 如果董事会确定,根据本条规定对护理学校进行监督和审查的成本低于该机构根据本条规定应支付的任何费用金额,董事会可以降低适用于该机构的费用,至与董事会与该机构相关的成本成比例的金额。

Section § 278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护理学校未能为学生提供先前教育的学分,或未能提供通过考试获得知识学分的机会,委员会必须拒绝或撤销对其的批准。此外,如果社区学院的护理学校歧视寻求必要护理学分的申请人,其批准也可能被撤销。委员会将制定关于哪些教育学分可用于执照的规定,但不对学术学位学分进行控制。

委员会应拒绝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护理学校提出的批准申请,并应撤销对其的批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6(a) 未在护理领域向学生申请人提供其先前教育的学分,也未提供通过挑战性考试或其他评估方法获得其他已习得知识学分的机会;或,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6.6(b) 由社区学院运营,并仅因申请人正在寻求完成第2736.6条所要求的护理学分而歧视其入学申请。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规定应给予学分的教育以及每种教育应给予的学分数量。“学分”一词,如前一句所述,仅限于执照学分。委员会无权规定经批准的护理学校应给予的用于学术证书或学位的学分。

Section § 27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护理学校或项目的教职人员、主任和助理主任的批准程序。如果个人符合特定要求并提交完整的申请,委员会可以批准他们担任这些职务。此批准有效期为五年,如果持续符合要求,可以续期。个人的状态,包括护理执照信息,将在网上公布。不符合所有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在补救计划和监督下工作最长一年。学校必须报告主任职位的变动,但无需报告教职人员职位的变动。这项法律不改变委员会对教职人员批准的权力。

如果委员会根据第2786条颁布的法规要求教职人员或主任的批准,则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7(a) 委员会可以批准个人担任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或护理项目的教职人员、主任或助理主任。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7(b) 如果申请人提交了委员会规定格式的完整申请,并证明其符合委员会为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或护理项目的教职人员、主任和助理主任设定的要求,委员会应批准该个人申请。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7(c) 本条规定的个人批准有效期为五年,如果该个人向委员会证明其继续符合委员会为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或护理项目的教职人员、主任和助理主任设定的要求,则可以续期。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7(d) 委员会应通过由部门管理的在线搜索工具,显示经批准的个人的教职人员、主任或助理主任的批准状态,包括经批准的教职级别和内容领域(如适用),以及其护理执照的状态。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7(e)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7(e)(1) 如果本条规定的批准申请人担任教职,且不符合委员会为不同职位设定的要求,委员会可以接受由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或护理项目提交的补救计划,以帮助申请人符合要求。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7(e)(2) 如果委员会接受根据第 (1) 款提交的计划,委员会可以批准申请人在计划中确定的内容专家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理论教学,最长一年。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7(f) 如果委员会要求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或护理项目的主任和助理主任报告,则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或护理项目应继续向委员会报告护理项目主任和助理主任职位的变动。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7(g) 经批准的护理学校或护理项目无需向委员会报告以下任何教职人员变动: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7(g)(1) 教职人员教学领域的变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7(g)(2) 教职人员职位的聘用要约。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7(g)(3) 教职人员的解雇。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87(h) 本条不修改第2786.2条 (b) 款规定的,与经认可的护理学校和护理项目的教职人员批准相关的委员会权力上的任何限制。

Section § 2788

Explanation

董事会负责在本州认为必要时检查所有护理学校。执行官会将这些检查的书面报告提交给董事会。如果学校的标准不符合董事会的要求,学校将收到书面通知,说明需要改进的地方。如果学校没有及时纠正这些问题,它可能会被从批准学校名单中移除,并且会收到书面通知。

董事会应通过其执行官,在本州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检查所有护理学校。执行官的视察书面报告应提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应随即批准符合其所规定要求的护理学校。
在收到执行官的报告后,如果董事会认定任何已批准的护理学校未能维持董事会所要求的标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学校,并具体说明缺陷。如果缺陷未在合理时间内纠正,该护理学校可能会被从批准名单中移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学校。

Section § 278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章的规则不适用于由公认的教会或宗教团体开办的学校,这些学校旨在依照其宗教信仰教育其成员如何照护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