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执业护士
Section § 2834
该法律指出,加利福尼亚州的不同团体对“执业护士”的定义各不相同,这可能导致公众混淆并受到损害。为了保护公众,明确界定谁可以使用“执业护士”这一头衔,并确保使用该头衔的人具备适当的资格,这一点非常重要。
Section § 2835
只有当您是获得官方执业许可的护士,并且符合委员会设定的特定要求时,才能自称“执业护士”。
Section § 2835.5
如果您想在2008年1月1日之后首次在加州成为执业护士,您需要持有加州有效的注册护士执照,拥有护理学或相关临床领域的硕士或更高学位,并且必须完成一个经批准的执业护士项目。
Section § 2835.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执业护士在与包括医生在内的医疗专业人员共同制定的标准化程序下执行特定任务。他们可以订购耐用医疗设备,在体格检查并咨询医生后证明残疾,并与主治医生协作管理家庭健康和个人护理服务的治疗计划。这些行动必须在标准化程序中规定的任何限制范围内,并且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要求事先批准。现有程序不受这项新法律的影响。
Section § 283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委员会在设立执业护士类别、制定他们必须达到的标准以及确保他们具备安全执业所需的教育和经验方面的职责。它要求在制定这些标准时必须咨询执业护士和医疗保健专家。此外,如果任何州政府部门实施了影响执业护士能力的法规,也必须与该委员会协商制定。这些标准普遍适用,无论个人何时达到,并且必须为未完成特定学术附属项目的注册护士提供相应的便利或替代标准。
Section § 2836.1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执业护士何时可以提供或开具药物或医疗器械。他们必须遵循与主治医师共同制定并经其批准的标准化程序或规程。这些规程还规定了可以提供哪些具体药物或器械、所需的监督程度以及如何审查执业护士的技能。对于附表II等更严格的管制物质,需要额外的指导方针和培训。执业护士的医嘱与医师处方类似,医师监督不要求在场,但必须可以通过电话联系。一名医师一次最多只能监督四名执业护士。
Section § 2836.2
这项法律允许护士执业者在遵守既定规则的情况下,向患者提供或开具药品。对于开具受控物质处方的护士执业者,他们必须在美国缉毒局注册。
Section § 2836.3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州护士执业者如何从委员会获得一个特殊号码,该号码允许他们提供药物或医疗器械。他们必须满足特定要求,如果获得批准,委员会会给他们一个号码,该号码必须包含在所有药物或器械订单中。委员会可以对该提供号码的申请和续期收取费用。如果护士执业者未能按时续期,或表现出不称职或疏忽,他们的号码可能会被撤销、暂停或拒绝。
Section § 2836.4
这项法律允许执业护士在遵守特定规定的前提下,开具或提供丁丙诺啡来治疗阿片类药物成瘾。他们必须完成至少24小时的专业培训,内容涵盖阿片类药物维持治疗、经批准疗法的临床使用、患者评估、治疗计划、咨询以及最佳实践等。如果不是通过培训,他们的其他经验也必须符合卫生部门设定的标准。此外,执业护士必须在执业医生的监督下或与其协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