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34

Explanation

该法律指出,加利福尼亚州的不同团体对“执业护士”的定义各不相同,这可能导致公众混淆并受到损害。为了保护公众,明确界定谁可以使用“执业护士”这一头衔,并确保使用该头衔的人具备适当的资格,这一点非常重要。

立法机关认为,加利福尼亚州内的州机构和私人组织正在制定各种相互冲突的执业护士定义。立法机关还认为,公众因执业护士头衔的冲突使用以及头衔的使用与使用该头衔的注册护士的资格之间缺乏对应关系而受到损害。因此,立法机关认为,通过确定注册护士合法使用“执业护士”头衔符合公共利益。

Section § 2835

Explanation

只有当您是获得官方执业许可的护士,并且符合委员会设定的特定要求时,才能自称“执业护士”。

任何人不得广告宣传或自称“执业护士”,除非其是根据本章获得执业许可的护士,并且符合委员会为执业护士设定的标准。

Section § 2835.5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2008年1月1日之后首次在加州成为执业护士,您需要持有加州有效的注册护士执照,拥有护理学或相关临床领域的硕士或更高学位,并且必须完成一个经批准的执业护士项目。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本条规定首次申请执业护士资格或认证的申请人,如果尚未在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其他州获得执业护士资格或认证,须符合以下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5.5(a) 持有根据本章颁发的有效且活跃的注册护士执照。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5.5(b) 拥有护理学硕士学位、护理相关临床领域的硕士学位或护理学研究生学位。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5.5(c) 令人满意地完成经委员会批准的执业护士项目。

Section § 283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执业护士在与包括医生在内的医疗专业人员共同制定的标准化程序下执行特定任务。他们可以订购耐用医疗设备,在体格检查并咨询医生后证明残疾,并与主治医生协作管理家庭健康和个人护理服务的治疗计划。这些行动必须在标准化程序中规定的任何限制范围内,并且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要求事先批准。现有程序不受这项新法律的影响。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5.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了符合法规或规章中规定的、通过行政人员和医疗专业人员(包括内外科医生和护士)根据第2725条协作制定的标准化程序所包含的一般标准的任何其他实践外,可以实施标准化程序,授权执业护士执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5.7(a)(1) 订购耐用医疗设备,但须遵守标准化程序中规定的任何限制。尽管有该授权,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第三方支付方要求事先批准的能力。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5.7(a)(2) 在执业护士进行体格检查并与内外科医生协作后,根据《失业保险法》第2708条证明残疾。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5.7(a)(3) 对于接受家庭健康服务或个人护理服务的人员,在咨询主治内外科医生后,批准、签署、修改或补充治疗计划或护理计划。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5.7(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在本节颁布之前生效的任何标准化程序或在本节颁布之后通过的标准化程序的有效性。

Section § 28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委员会在设立执业护士类别、制定他们必须达到的标准以及确保他们具备安全执业所需的教育和经验方面的职责。它要求在制定这些标准时必须咨询执业护士和医疗保健专家。此外,如果任何州政府部门实施了影响执业护士能力的法规,也必须与该委员会协商制定。这些标准普遍适用,无论个人何时达到,并且必须为未完成特定学术附属项目的注册护士提供相应的便利或替代标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a) 委员会应设立执业护士的类别,并制定护士在每个类别中以执业护士身份执业的标准。这些标准应考虑到可能执行的先进护理实践类型,以及在国家执业护士学院组织《执业护士角色核心能力》(2022)(或委员会批准的后续版本)中规定的执业护士课程核心能力所概述的临床和教学教育、经验,或两者兼有,以确保在这些水平上安全执业。在制定标准时,委员会应咨询执业护士、在执业护士领域具有专长的内外科医生以及使用执业护士的医疗保健组织。已制定的标准应适用于所有人员,无论其达到标准的日期如何。如果委员会为使用执业护士头衔设定了包括完成学术附属项目在内的标准,则应为未完成该项目的注册护士提供同等标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b) 任何由州政府部门颁布的、影响执业护士执业范围的法规,都应与委员会协商制定。

Section § 283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执业护士何时可以提供或开具药物或医疗器械。他们必须遵循与主治医师共同制定并经其批准的标准化程序或规程。这些规程还规定了可以提供哪些具体药物或器械、所需的监督程度以及如何审查执业护士的技能。对于附表II等更严格的管制物质,需要额外的指导方针和培训。执业护士的医嘱与医师处方类似,医师监督不要求在场,但必须可以通过电话联系。一名医师一次最多只能监督四名执业护士。

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执业护士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提供或开具药物或器械: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1(a) 执业护士根据由执业护士和主治医师共同制定的标准化程序或规程提供或开具药物或器械,且所提供或开具的药物或器械符合执业护士的教育背景,或已确立并保持临床能力。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1(b) 执业护士根据第2725条定义的标准化程序或规程执业。该标准化程序或规程应由主治医师、执业护士以及机构行政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制定并批准。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1(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1(c)(1) 涵盖药物或器械提供的标准化程序或规程应明确规定哪些执业护士可以提供或开具药物或器械、哪些药物或器械可以提供或开具、在何种情况下、医师监督的程度、定期审查执业护士能力的方法(包括同行评审),以及对标准化程序条款的审查。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1(c)(2) 除了第 (1) 款的要求外,对于附表II管制物质规程,提供附表II管制物质的规定应说明提供该附表II管制物质所针对的疾病、损伤或病症的诊断。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1(d) 执业护士提供或开具药物或器械应在医师监督下进行。医师监督不得解释为要求医师在场,但包括 (1) 合作制定标准化程序,(2) 批准标准化程序,以及 (3) 在执业护士检查患者时可通过电话联系。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1(e) 就本节而言,任何医师不得同时监督超过四名执业护士。
(f)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1(f)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1(f)(1) 执业护士提供或开具的药物或器械可包括加州统一管制物质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第11000条起))下的附表II至附表V管制物质,并应进一步限于执业护士和医师同意并在标准化程序中明确规定的药物。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1(f)(2) 当执业护士提供或开具《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5条和第11056条分别定义的附表II或附表III管制物质时,该管制物质应根据经治疗或主治医师批准的患者特定规程提供或开具。当对执业护士开具的医嘱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要求向任何配发药物或器械的执业药师提供执业护士标准化程序中与管制物质相关的部分副本。
(g)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1(g)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1(g)(1) 委员会已根据第2836.3条认证执业护士已圆满完成药理学课程,涵盖根据本节提供或开具的药物或器械。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1(g)(2) 医师可根据本节确定在提供或开具药物和器械方面必要的监督程度。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1(g)(3) 经委员会认证并持有有效提供编号、经标准化程序或规程授权提供附表II管制物质,并已在美国缉毒局注册的执业护士,应作为其继续教育要求的一部分,完成一门课程,内容包括附表II管制物质及其使用相关的成瘾风险,该课程应基于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委员会应制定圆满完成本分项的要求。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1(h) 本节中“提供”一词的使用,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定义的医疗机构中,应包括 (1) 依照标准化程序开具药物或器械,以及 (2) 传达主治医师的医嘱。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1(i) “药物医嘱”或“医嘱”就本条而言,指由执业护士作为个体执业者开具的、分发给或供最终使用者使用的药物医嘱,其含义在《联邦法规》第21篇第1306.02节的范围内。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1) 根据本条开具的药物医嘱应与主管医师的处方以相同方式处理;(2) 本法典和《健康与安全法典》中所有提及“处方”之处均应包括执业护士开具的药物医嘱;以及 (3) 执业护士根据本条开具的药物医嘱上的签名,就本法典和《健康与安全法典》而言,应视为处方者的签名。

Section § 28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护士执业者在遵守既定规则的情况下,向患者提供或开具药品。对于开具受控物质处方的护士执业者,他们必须在美国缉毒局注册。

护士执业者提供或开具药品或器械,定义为严格按照标准化程序向患者提供药物制剂的行为。所有根据第2836.1条获得授权提供或开具受控物质药品订单的护士执业者,均应在美国缉毒局注册。

Section § 28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州护士执业者如何从委员会获得一个特殊号码,该号码允许他们提供药物或医疗器械。他们必须满足特定要求,如果获得批准,委员会会给他们一个号码,该号码必须包含在所有药物或器械订单中。委员会可以对该提供号码的申请和续期收取费用。如果护士执业者未能按时续期,或表现出不称职或疏忽,他们的号码可能会被撤销、暂停或拒绝。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3(a) 护士执业者提供药品或器械,须经委员会向已成功完成第 2836.1 条 (g) 款要求的护士申请人颁发一个号码。委员会可在初次申请时颁发提供号码,如果获得委员会批准,申请人无需另行申请。该号码应包含在护士执业者所有药品或器械订单的传输件中。委员会应将已颁发的号码清单提供给药学委员会。委员会可向申请人收取费用,以弥补实施本条所需的所有必要成本,初次申请费用不得超过一千五百美元 ($1,500),续期申请费用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委员会可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续期提供号码的行为收取罚款,罚款金额不得超过五百美元 ($500)。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3(b) 该号码应在申请人注册护士执照续期时续期。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3(c) 委员会可因在履行第 2836.1 条和第 2836.2 条规定的职能时存在不称职或严重疏忽行为,而撤销、暂停或拒绝颁发该号码。

Section § 28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执业护士在遵守特定规定的前提下,开具或提供丁丙诺啡来治疗阿片类药物成瘾。他们必须完成至少24小时的专业培训,内容涵盖阿片类药物维持治疗、经批准疗法的临床使用、患者评估、治疗计划、咨询以及最佳实践等。如果不是通过培训,他们的其他经验也必须符合卫生部门设定的标准。此外,执业护士必须在执业医生的监督下或与其协作工作。

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执业护士在符合2016年7月22日颁布的《全面成瘾康复法案》(Public Law 114-198)的规定时,提供或开具丁丙诺啡,包括以下内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4(a) 要求执业护士完成不少于24小时的初始培训,该培训由《美国法典》第21卷第823条(g)款(2)项(G)分项(iv)目(II)子目(aa)分子中列出的组织,或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认定适合该分子目的的任何其他组织提供,并涉及以下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4(a)(1) 阿片类药物维持和解毒。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4(a)(2)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治疗阿片类药物使用障碍的所有药物的适当临床使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4(a)(3) 初始和定期患者评估,包括物质使用监测。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4(a)(4) 个体化治疗计划、过量逆转和复发预防。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4(a)(5) 咨询和康复支持服务。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4(a)(6) 人员配备角色和考量。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4(a)(7) 转移控制。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4(a)(8)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确定的其他最佳实践。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4(b) 要求执业护士具备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认定能够证明其治疗和管理阿片类药物依赖患者能力的替代性培训或经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36.4(c) 要求执业护士须由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监督或与其协作。

Section § 28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制定继续教育标准的委员会考虑将关于感染相关慢性病的课程纳入其中。这些病症可能包括长新冠、肌痛性脑脊髓炎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具体根据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规定。

Section § 2837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根据本章授权的注册护士的当前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