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8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执照持有者和注册者有不专业行为,负责监管他们的委员会可以拒绝颁发、暂停或吊销其执照。“不专业行为”包括多种行为,例如因与专业职责相关的犯罪被定罪、通过欺骗手段获得执照、滥用药物或酒精影响其安全执业能力、重大过失、违反专业规定,以及与客户或未成年人发生性不当行为。它还包括未能保守机密、不当广告、未能披露费用、超出专业能力范围执业,以及未按法律要求报告虐待行为。不专业行为可能导致严厉的纪律处分。

董事会可以拒绝颁发执照或注册,或者暂停或吊销执照持有者或注册者的执照或注册,如果该执照持有者或注册者有不专业行为。不专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a) 犯有与本章规定的执照持有者或注册者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密切相关的罪行。定罪记录仅作为定罪事实的结论性证据。董事会可以调查犯罪发生时的具体情况,以确定纪律处分的程度,或确定该定罪是否与本章规定的执照持有者或注册者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密切相关。定罪的含义与Section 7.5中定义相同。当上诉期限届满,或定罪判决在上诉中得到确认,或作出缓刑令暂停执行判决时,董事会可以命令暂停或吊销任何执照或注册,或拒绝颁发执照或注册。根据本款采取的所有行动应依照Division 1.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75)的规定进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b) 通过欺诈、欺骗或虚假陈述向董事会提交的任何执照或注册申请,从而获得执照或注册,无论是由执照或注册申请人所为,还是由执照持有者为支持任何执照或注册申请所为。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c) 自行服用任何受管制物质,或使用Section 4022中规定的任何危险药物,或饮用任何酒精饮料,其程度或方式对根据本章申请注册或执照或持有注册或执照的人、或对任何其他人、或对公众造成危险或伤害,或其使用程度损害了申请或持有注册或执照的人安全地向公众提供注册或执照授权的执业服务的能力。董事会应拒绝任何申请注册或执照的人的申请,或吊销任何人在提供婚姻和家庭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或提供使用药物的执照或注册,但作为内外科医生获得执照的人除外。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d) 在提供婚姻和家庭治疗服务中存在重大过失或不称职。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e) 违反、试图违反或共谋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或董事会通过的任何规章。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f) 对执照持有者或注册者所持执照或注册的类型或状态进行虚假陈述,或以其他方式虚假陈述或允许虚假陈述执照持有者或注册者的教育背景、专业资格或专业隶属关系给任何个人或实体。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g) 任何执照持有者、注册者或执照或注册申请人冒充他人,或者,在执照持有者或注册者的情况下,允许任何其他人使用其执照或注册。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h) 协助、教唆或直接或间接雇用任何未获得执照或注册的人从事本章要求执照或注册的行为。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i) 故意或鲁莽地对任何客户造成身体或情感伤害。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j) 实施任何与执照持有者或注册者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密切相关的不诚实、腐败或欺诈行为。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k) 与客户发生性关系,或在治疗结束后两年内与前客户发生性关系,或向客户索求性关系,或对客户实施性虐待行为或性不当行为,或实施可作为性相关犯罪惩罚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或索求与婚姻和家庭治疗师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密切相关。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l) 提供、声称能够提供、提议提供或允许任何受训者、注册助理或在监督下的执照申请人提供超出本章授权执照范围的任何专业服务。
(m)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m) 未能对在治疗过程中从客户那里秘密获得的所有信息以及通过测试或其他方式获得的关于客户的所有信息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要求或允许。
(n)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n) 在治疗开始前,未能向客户或潜在客户披露将收取的专业服务费用,或该费用计算的依据。
(o)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o) 支付、接受或招揽任何对价、报酬或酬金,无论是金钱形式还是其他形式,用于转介专业客户。所有对价、报酬或酬金均应与持证人实际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相关。本款不阻止两名或多名持证人在一个或多个案件中进行合作。但是,不得就该合作收取费用,除非已按照 (n) 款的规定披露了该费用。
(p)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p) 以虚假、欺诈、误导或欺骗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如第 651 条所定义。
(q)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q) 在公共场合或在任何面向公众发行的出版物中复制或描述任何心理测试或其他评估工具,其价值全部或部分取决于受试者的天真程度,并可能导致测试或工具失效的方式。
(r)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r) 任何持证人在监督任何注册助理、实习生或执照申请人时的行为,违反本章或委员会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法规。
(s)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s) 提供或声称能够提供超出其能力范围(根据其教育、培训或经验所确立)的心理健康服务。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扩大本章授权的执照范围。
(t)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t) 允许在其监督或控制下的实习生、注册助理或执照申请人提供,或允许该实习生、注册助理或执照申请人声称自己有能力提供,超出该实习生、注册助理或执照申请人教育、培训或经验水平的心理健康服务。
(u)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u) 违反任何规范本章所要求的经验获取和监督的法规或规章。
(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v) 未能保存符合健全的临床判断、行业标准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的记录。
(w)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w) 未能遵守《刑法典》第 11166 条的虐待儿童报告要求。
(x)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x) 未能遵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5630 条的虐待老年人和受抚养成人报告要求。
(y)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y) 故意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6 编第 1 部分第 1 章(自第 123100 条开始)。
(z)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z) 未能遵守第 2290.5 条。
(a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aa)(1) 与未成年人实施《刑法典》第 261、286、287 或 289 条,或前第 288a 条所述行为,或《刑法典》第 288 或 288.5 条所述行为,无论该行为发生在委员会颁发注册或执照之前还是之后。在本款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本款所述行为,应构成不专业行为,并应导致持证人根据本条被拒绝、暂停或吊销执照。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aa)(2)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保护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免受持证人的性不当行为侵害是一项重要的政府利益,并且,对于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而暂停或吊销执照的能力,与对于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而拒绝颁发执照的能力,对于保护公众而言同样重要。
(ab) 从事任何破坏或试图破坏任何执照考试或第 123 条所述的考试管理的行为。

Section § 4982.0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成为一名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你需要进行一项基于指纹的背景调查。这项调查会查看你在州和全国范围内的犯罪记录。行为科学委员会会将你的指纹信息发送给司法部,司法部随后会提供一份包含州和联邦记录的犯罪历史报告。

Section § 4982.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对持证人(如咨询师或治疗师)因不当行为或非法活动采取纪律处分的时间限制。通常,纪律处分必须在委员会发现不当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启动,或在不当行为发生之日起七年内启动。但是,如果涉及欺诈或性行为不端等问题,则适用不同的规则。例如,欺诈没有时间限制,而性行为不端可在发生后最长十年内报告。如果涉及未成年人或正在进行刑事调查,则适用其他例外情况。时效从委员会通过不同类型的通知了解到被指控的不当行为时开始计算。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05(a) 除(b)、(c)和(e)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3条对持证人提起的任何指控,应在委员会发现作为纪律处分依据的被指控行为或不作为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或在作为纪律处分依据的被指控行为或不作为发生之日起七年内提出,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05(b) 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3条对持证人提起的、指控通过欺诈或虚假陈述获取执照的指控,不受(a)款规定的限制。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05(c) 当持证人或注册人根据第1章第11条(自第800条起)规定应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未及时提交时,(a)款规定的时效期限应暂停计算,暂停时间为获得合规所需的时间。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05(d) 如果被指控的行为或不作为涉及未成年人,则(a)款规定的七年时效期限和(e)款规定的十年时效期限应暂停计算,直至该未成年人达到法定成年年龄。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05(e) 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3条对持证人提起的、指控性行为不端的指控,应在委员会发现作为纪律处分理由的被指控行为或不作为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或在作为纪律处分理由的被指控行为或不作为发生之日起十年内提出,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本款适用于委员会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指控性行为不端的投诉。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05(f) 如果因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委员会无法获得起诉或确定是否应采取纪律处分所需的关键证据,则(a)款规定的时效期限应在此期间暂停计算。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05(g) 就本条而言,“发现”是指就作为纪律处分依据的每项被指控行为或不作为而言,以下任何一项发生时间中的较晚者: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05(g)(1) 委员会收到描述该行为或不作为的投诉或报告的日期。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05(g)(2) 在原始投诉或报告之后,委员会知悉针对同一人作为纪律处分依据的任何额外行为或不作为的日期。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05(g)(3) 委员会从投诉人处收到有关投诉人诊断和治疗信息的书面披露的日期。

Section § 4982.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拒绝颁发专业执照或注册,如果他们认为申请人可能因精神健康问题或成瘾问题而无法安全地从事其专业。如果因这些原因拒绝颁发执照,将遵循特定的程序来处理该拒绝。

委员会可以拒绝颁发任何注册或执照,只要申请人似乎因精神疾病或化学依赖而无法安全执业。第1章第12.5条(自第820节起)规定的程序应适用于根据本节拒绝颁发执照或注册的任何情况。

Section § 498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委员会将执照或注册置于缓刑期,而不是(或除了)暂停或吊销它。他们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这样做:过去有不专业行为、作为重新颁发被暂停或吊销执照的条件,或者在此类行为后颁发新执照时。委员会还可以制定规则来监督缓刑条款的遵守情况,费用可能由持照人承担。此外,委员会可以要求处于缓刑期或执照被暂停的人员接受更多培训和考试。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15(a) 委员会可在下列情况下将执照或注册置于缓刑期: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15(a)(1) 代替或附加于委员会暂停或吊销任何持照人或关联人员执照或注册的任何命令。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15(a)(2) 在向曾有不专业行为但已完成执照所需的所有教育、培训和经验的个人颁发执照时。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15(a)(3) 作为重新颁发或恢复任何已被委员会暂停或吊销的执照的条件。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15(b) 委员会可制定规章,设立监督计划,以确保遵守委员会根据 (a) 款施加的任何缓刑条款或条件。缓刑或监督的费用可被命令由持照人、注册人或申请人支付。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15(c) 委员会可酌情要求任何已被置于缓刑期或其执照或注册已被暂停的持照人或注册人,获得额外的专业培训,并在完成该培训后通过考试,并支付任何必要的考试费用。该考试可以是笔试、口试或实践性或临床性考试。

Section § 498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颁发婚姻和家庭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咨询师和心理学家执照的委员会,如果某人曾受到其他州或机构的纪律处分,可以拒绝、暂停或吊销其执照。如果其他机构对治疗师采取了行动,例如暂停或吊销其执照,在加州也同样被视为不专业行为。这些决定被认真对待,并且可能影响某人的执业能力。

委员会可以拒绝申请,或可以暂停或吊销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或注册,基于以下任何原因: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25(a) 由美国其他州、领地或属地,或由任何其他政府机构,对从事婚姻和家庭治疗或任何其他治疗艺术的执照、证书或注册施加的拒绝执照、吊销、暂停、限制或任何其他纪律处分,应构成不专业行为。纪律处分决定或判决的认证副本应作为该处分的决定性证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982.25(b) 委员会吊销、暂停或限制从事婚姻和家庭治疗师、临床社会工作者、专业临床咨询师或教育心理学家执业的执照、证书或注册,也应构成根据本章对持证人或注册人因不专业行为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

Section § 4982.26

Explanation
如果发现持照专业人士与患者或前患者(如果患者关系终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发生此类接触)有不当性接触,其执照将被吊销。此决定是最终的,任何法官或委员会都不能暂停或延迟。

Section § 4982.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受本条文管辖的任何程序必须遵循《政府法典》特定部分中概述的规则和程序,该部分从第11500条开始。

本条文项下进行的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