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950(a) 南加州精神分析学院、洛杉矶精神分析学会与学院、旧金山精神分析学院、圣地亚哥精神分析中心,或经委员会认定等同的机构的毕业生,凡已完成精神分析临床培训者,可以从事精神分析,作为教学、培训或研究的辅助,并向公众宣称自己是精神分析师;且这些机构的学生可以在监督下从事精神分析,如果这些学生和毕业生不以任何包含“心理的”、“心理学家”、“心理学”、“心理测量师”、“心理测量学”或“心理测量”等词语的头衔或服务描述向公众宣称自己,或不声明或暗示他们已获许可执业心理学。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950(b) 根据本条寻求从事精神分析的学生和毕业生应向委员会注册,提供其学生或毕业生身份的证据。委员会可因第726、2960、2960.6、2969和2996条所定义的职业不端行为暂停或撤销这些人的豁免。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950(c) 每一份研究精神分析师或学生研究精神分析师的注册申请应通过委员会提供的在线电子表格或其他表格提交,且每份申请表应包含申请人的法律核实,以伪证罪处罚为前提,证明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且申请人提供的任何支持文件中的信息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