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40(a)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本章项下所有执业许可申请人须已完成经呼吸护理认证委员会或其继任机构认证的呼吸护理教育项目,并已获得由经美国教育部认可的区域认证机构或协会认证的院校或大学颁发的至少一个副学士学位。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40(b) 尽管有(a)款规定,符合以下资格条件应被视为等同于所要求的教育背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40(b)(1) 注册在经美国教育部认可的区域认证机构或协会认证的院校或大学的学士学位课程。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40(b)(2) 完成与(a)款中副学士学位要求相当的科学、通识学术和呼吸治疗课程。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40(c) 申请人若其申请基于外国呼吸治疗学校颁发的文凭,或美国其他州、地区或属地颁发的证书或执照,且不符合(a)款或(b)款的要求,须注册高级别且经批准的呼吸教育项目以评估其教育和培训情况,并向委员会提供令其满意的书面证据,证明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40(c)(1) 持有等同于(a)款或(b)款所要求的副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40(c)(2) 完成等同于(a)款或(b)款所要求的呼吸治疗教育项目。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40(c)(3) 具备根据国家标准胜任并安全地从事呼吸护理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40(d) 尽管有(c)款规定,申请人若其申请基于加拿大院校或大学提供的教育,且不符合(a)款或(b)款的要求,须向委员会提供令其满意的书面证据,证明其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40(d)(1) 持有等同于(a)款或(b)款所要求的学位。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40(d)(2) 完成经加拿大呼吸护理委员会认可的呼吸治疗教育项目。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40(e) 学校应给予呼吸护理项目主任足够的脱岗时间,以履行其行政职责,且符合教育机构的既定政策。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40(f) 关于教育资格的令人满意的证据应以申请人大学成绩单的认证副本形式提供,由教育机构直接邮寄给委员会。但是,委员会可要求由其批准的评估服务机构对教育资历进行评估。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40(g) 委员会可酌情决定豁免其教育要求,如果提交的证据经委员会认定符合当前的教育要求,且这些要求将确保呼吸护理的安全和胜任执业。此类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40(g)(1) 工作经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40(g)(2) 在其他州执业许可良好。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40(g)(3) 之前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许可良好。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740(h)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委员会不批准任何呼吸治疗学校,也不得阻止委员会拒绝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所接受的教学(包括方式和技术进步)或课程不符合委员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