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疗总则
Section § 3701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的呼吸护理对公众健康很重要,必须加以规范,以确保只有合格的人员才能从事这项工作。法律承认呼吸护理正在不断发展,出现新的技术和治疗方法。它还承认,在患者护理方面,医生和护士等各种医疗专业人员之间存在共同的职责。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如医院和诊所,可以允许呼吸护理人员执行广泛的职责,即使这些职责不专门与呼吸护理相关,只要他们具备资格。这种职责共享有助于改善不同医疗服务中的患者护理。
Section § 3702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呼吸护理的含义。它将呼吸护理定义为在医生指导下,帮助患有肺部和心脏相关问题的患者的工作。这种护理包括提供安全和预防性治疗、给药、观察患者反应以及按照医生处方进行检查。呼吸护理执业者可能会使用气体、机器或特定技术来帮助呼吸或采集样本进行检测。他们还可以执行医生的书面和口头指示。该法律明确指出,护理范围延伸至心脏和循环系统问题,并规定了与医疗专业人员合作制定呼吸护理方案。
Section § 3702.5
Section § 3702.7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哪些实践被视为呼吸护理的一部分。它包括通过不同设备提供通气或氧气支持,在医生监督下施用医用气体和药物进行镇静,以及进行任何形式的体外生命支持,如ECMO。此外,它还涉及对人们进行呼吸护理教育,以及处理睡眠和觉醒障碍。
Section § 3703
这项法律解释了呼吸护理可以在哪里提供以及应如何管理。呼吸护理可以在各种医疗保健场所进行,例如医院、诊所,甚至在家中或社区。它也可以在患者转运和紧急情况下提供。重要的是,这种护理必须由医疗主任监督,并遵循医生的处方或特定的呼吸护理规程。
Section § 3704
本节解释了加州呼吸护理相关章节中使用的术语的具体含义。“委员会”指的是加州呼吸护理委员会,负责监督该领域。“部门”是消费者事务部。“医疗主任”是指在医疗机构内,对呼吸护理有专业知识的医生。“呼吸护理”包括呼吸治疗或吸入治疗等活动。“呼吸治疗学校”是经委员会批准的项目,“州机构”涵盖了各种州级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