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97(a) 持证人不对因发生在持证人诊所或医院的紧急情况下,由于未能告知患者医疗程序的可能后果而造成的受伤或死亡的民事损害承担责任,且未能告知是由以下任何原因造成的: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97(a)(1) 患者失去意识。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97(a)(2) 医疗程序是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持证人合理地认为医疗程序应立即进行,且没有足够时间充分告知患者。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97(a)(3) 对依法无能力给予同意的人进行了医疗程序,且持证人合理地认为医疗程序应立即进行,且没有足够时间获得有权为患者给予此类同意的人的知情同意。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97(b) 本节仅适用于因持证人未能告知而引起的伤害或死亡损害赔偿诉讼,而不适用于因持证人在提供或未能提供治疗方面的过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97(c)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97(c)(1) “医院”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节(a)款所定义的持牌综合急症护理医院。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97(c)(2) “发生在持证人诊所的紧急情况”指发生在持证人用于检查或治疗患者的诊所(非医院)的情况,需要立即服务以缓解剧烈疼痛,或立即诊断和治疗不可预见的医疗状况,如果未能立即诊断和治疗,将导致严重残疾或死亡。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97(c)(3) “发生在医院的紧急情况”指发生在医院(无论是否在急诊室)的情况,需要立即服务以缓解剧烈疼痛,或立即诊断和治疗不可预见的医疗状况,如果未能立即诊断和治疗,将导致严重残疾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