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生或其直系亲属在某个大麻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那么这些为患者推荐医用大麻的医生,从该企业接收、索取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报酬或好处都是非法的。“经济利益”在法律的其他地方有定义。违反这项法律可能导致刑事指控,包括监禁和罚款,并被视为不专业行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5(a) 为医疗目的向患者推荐大麻的医生和外科医生,如果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根据第10分部(自第26000条起)获得州执照的机构中拥有经济利益,则不得接受、索取或提供来自或给予该机构的任何形式的报酬,此举属非法行为。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5(b) 就本条而言,“经济利益”的含义应与第650.01条中的含义相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5(c) 违反本条规定应属轻罪,可处以最高一年县监狱监禁和最高五千美元 ($5,000) 罚款,或处以最高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并应构成不专业行为。

Section § 2525.1

Explanation

加州医学委员会必须与药用大麻研究中心合作,制定并采纳关于如何正确使用和管理药用大麻的指南。

加州医学委员会应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9节授权设立的加州大麻研究计划(亦称药用大麻研究中心)协商,以制定和采纳关于药用大麻适当管理和使用的医疗指南。

Section § 2525.2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加州的执业医生,你不能向患者推荐医用大麻,除非你是该患者提供持续护理的常驻医生,具体定义见某项健康法典。

Section § 2525.3

Explanation
医生在建议患者使用医用大麻前,必须对患者进行检查并有正当的医疗理由;否则将被视为不专业的行为。

Section § 25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推荐医用大麻的医生如果受雇于分发医用大麻的人或实体,或与他们有任何商业往来,都将被视为不专业行为。

Section § 2525.5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任何宣传医生推荐医用大麻的广告都必须包含一份关于《同情使用法案》的特定通知,告知消费者该法案允许重病患者在合格医生推荐下使用大麻。该通知必须警告,根据联邦法律,大麻仍然是非法的。此外,这些广告必须清晰诚实,避免任何误导性信息,特别是关于价格或优惠的信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5.5(a) 任何人不得在加州分发任何形式的医用大麻医生推荐广告,除非该广告包含以下消费者须知:
消费者须知:1996年《同情使用法案》确保重病加州居民有权获取和使用医用大麻,在医用被认为适当且经医生推荐的情况下,该医生已确定该人的健康将从医用大麻中受益。推荐必须来自《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7条所定义的经治医生。根据联邦《管制物质法》,大麻是附表I药物。无论州法律提供何种保护,与大麻使用相关的活动均受联邦起诉。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525.5(b) 针对医用大麻经治医生推荐的广告必须符合第651条的所有要求。价格广告不得具有欺诈性、欺骗性或误导性,包括诱饵、折扣、赠品、礼品或类似性质的声明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