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3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由特定委员会(包括足病医学委员会)许可的医疗专业人员提出投诉,并且该专业人员正面临正式纪律处分,那么投诉人必须被告知拟对该专业人员采取的行动。此通知仅针对委员会已知的投诉人。投诉人还可以向负责此案的副检察长提供一份陈述。然而,这些陈述不会被用来裁决案件,但可能会在案件解决后,帮助制定未来的政策或标准。

针对委员会持证人(包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联合健康委员会的持证人)以及足病医学委员会持证人的投诉人,如果这些持证人受到正式纪律处分程序,则应被告知拟对该持证人采取的行动。此通知仅提供给委员会已知的投诉人。
投诉人应有机会向负责该案件的卫生质量执法部门的副检察长提供陈述。这些陈述不得由该部门的小组、足病医学委员会或其他委员会用于裁决与该陈述相关的案件,但可在案件最终裁决后由该部门或这些委员会考虑,以制定普遍适用的政策和标准。

Section § 23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医疗质量司和健康质量执法科聘请专家或设立志愿小组来协助他们履行职责。他们可以使用专家来提供证词、监督处于缓刑期的医生等。此外,还有规定可以设立由志愿医生组成的小组,协助处理诸如监督受纪律处分的医生、评估能力考试以及就政策提供建议等任务。自1994年起,所有提及“医疗质量审查委员会”的地方,现在都指医疗质量司的一个小组。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2(a) 医疗质量司或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健康质量执法科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小组或专家名单,以协助其履行各自职责。当医疗质量司或健康质量执法科寻求专家协助或证人,且志愿服务不切实际时,他们可以按现行市场价格聘请专家协助他们,并酌情准备和提供证词。委员会应制定这些专家的遴选和使用政策及程序。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2(b) 医疗质量司还可以通过法规,建立一个由志愿医生及其他人员组成的委员会或小组系统,以协助委员会履行以下任何职能: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2(b)(1) 监督已受纪律处分并受制于缓刑或转处条款和条件的执业者。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2(b)(2) 评估和管理能力考试。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2(b)(3) 协助有特殊问题的执业者。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2(b)(4) 监督有执业限制的执业者。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2(b)(5) 就政策选择和预防策略提供建议。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2(c) 自1994年1月1日起,任何提及医疗质量审查委员会之处,均应视为提及医疗质量司的一个小组。

Section § 2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医学委员会提起的案件中使用专家证词的规则。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分享他们计划使用的任何专家的具体信息,例如专家的资质、详细的意见报告以及他们的费用。这些信息必须在听证会开始前至少90天交换,或者根据法官的调整,但绝不能少于30天。行政听证办公室可以制定关于如何进行信息交换的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在加州医学委员会提起的案件中使用专家证词,任何一方均不得允许提供专家证词,除非按照行政听证办公室的命令,以下信息以书面形式与对方律师交换: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4(a)(1) 一份列明专家资质的简历。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4(a)(2) 一份完整的专家证人报告,其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4(a)(2)(A) 专家将表达的所有意见的完整陈述,以及每项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4(a)(2)(B) 专家在形成意见时考虑的事实或数据。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4(a)(2)(C) 将用于总结或支持意见的任何证据。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4(a)(3) 一份声明,表明专家已同意在听证会上作证。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4(a)(4) 一份声明,说明专家提供证词以及与聘请其服务的当事方进行咨询的每小时和每日费用。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4(a)(5) 根据第2220.2条规定提供的声明(如果有)。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4(b)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4(b)(a)款所述信息的交换最迟应在原定听证会开始日期前90个日历日完成,或在《政府法典》第11529条适用时由行政法法官确定。经基于充分理由提出的延期动议,行政法法官可以延长信息交换的时间,累计不超过100个日历日,但在任何情况下,信息交换不得在听证日期前少于30个日历日进行,以先到者为准。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4(c) 行政听证办公室可以制定法规,管理本节所述信息的强制交换。

Section § 23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医疗质量听证小组关于医疗委员会执业者的决定和命令如何处理。拟议决定必须在48小时内提交给委员会的执行主任。临时命令提交后立即生效。委员会或其小组在审议这些决定时必须遵循特定规则,除非出现新证据,否则应高度重视行政法法官认定的事实。此外,委员会工作人员必须通过邮寄投票迅速对成员进行拟议决定的投票,并且有利益冲突的成员不得与委员会成员讨论此事。委员会可以在特定时间范围内采纳、修改、推迟或拒绝决定,必要时在规定截止日期前进行讨论。最后,如果行政法法官的决定未被采纳,当事方可以提出论点,并且委员会需要多数票才能在彻底审查案件信息后增加处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5(a) 所有《政府法典》第11371条中指定的医疗质量听证小组的拟议决定和临时命令,应在提交后48小时内转交至委员会执行主任,或就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的执业者而言,转交至该委员会的执行主任。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5(b) 所有临时命令在提交时即最终生效。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5(c) 委员会或根据第2008条任命的任何小组,或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1517条对拟议决定采取行动,但以下所有规定应适用于本章下对执业者进行的程序: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5(c)(1) 在审议拟议决定时,委员会或小组以及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应高度重视行政法法官的事实认定,除非这些事实认定被新证据驳斥。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5(c)(2) 委员会工作人员或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工作人员应通过书面邮寄投票方式,就拟议决定对委员会或小组或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的成员进行投票。邮寄投票应在收到拟议决定后10个日历日内发出,并应就每位成员是否投票批准该决定、批准该决定但更改处罚、将案件发回行政法法官以获取额外证据、推迟最终决定以待小组或委员会全体讨论案件,或不采纳该决定进行投票。诉讼的任何一方,包括提出指控的机构的雇员,以及对诉讼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益或在决定的前一阶段主持过的人员,在诉讼待决期间,未经通知且未给予所有当事方参与沟通的机会,不得就争议事项的实质与小组或委员会的任何成员进行直接或间接沟通。委员会或小组的多数票,以及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的多数票,是批准更改处罚的决定、将案件发回行政法法官以获取进一步证据,或不采纳该决定所必需的。小组或委员会的两名成员的投票是推迟最终决定以待小组或委员会全体讨论案件所必需的;但就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而言,仅需该委员会一名成员的投票即可推迟最终决定以待委员会全体讨论案件。如果指定人数投票决定推迟最终决定以待小组或委员会全体讨论案件,则应在第(3)款规定的100天期限届满之前安排该讨论,但该100天期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延长。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5(c)(3) 如果委员会或小组的多数成员,或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的多数成员投票决定这样做,委员会或小组或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应在收到拟议决定之日起100个日历日内发布不采纳该决定的命令。如果委员会或小组或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未在100个日历日内将案件发回行政法法官以获取额外证据或发布不采纳命令,则该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并根据第2337条进行审查。委员会或任何小组或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的成员,根据第(2)款的规定审查拟议决定或其他事项并通过邮件投票的,应在收到拟议决定或其他事项后30天内通过邮件将投票返回委员会。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5(c)(4) 委员会或小组或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应在不采纳行政法法官的决定后,给予当事方进行口头辩论的机会。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335(c)(5) 委员会或小组的多数票,或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的多数票,是增加拟议行政法法官决定中包含的处罚所必需的。委员会或小组或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的任何成员,除非在阅读全部记录并亲自听取提交给小组或委员会的任何额外口头辩论和证据后,方可投票增加处罚。

Section § 23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医疗质量司和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制定规则,规定当一项拟议决定未获采纳时,口头辩论应如何进行。这些规则必须确保讨论内容不超出已正式接受的证据范围。

医疗质量司和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制定规则以规范在拟议决定未获采纳后的口头辩论的进行。这些规则应排除超出正式采纳证据记录范围的口头辩论。

Section § 2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执照被吊销、暂停或限制,对此决定的任何法院审查都应优先于其他民事案件。听证或审理必须在诉讼提起后不迟于180天内安排,并且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允许延期。如果这项法院审查的结果需要进一步审查,则必须通过一种称为“非常规令状”的特殊法律请求来完成。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高等法院对吊销、暂停或限制执照的决定的审查,在安排案件听证或审理事宜上,应优先于所有其他民事诉讼。听证或审理应在诉讼提起之日起不迟于180天内安排。进一步延期仅在显示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可获准。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高等法院决定的审查应根据非常规令状申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