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 2000-2529.8.1公司
Section § 2400
这项法律规定,公司和类似实体不能自动从事专业活动。但是,许可部门可以在特定规则下,允许它们以薪资形式雇佣持证专业人员,特别是对于免费提供服务的慈善组织、基金会或诊所。
Section § 2401
本法律允许特定类型的医疗机构,例如大学诊所、《健康与安全法典》下的某些诊所、麻醉品治疗项目、慈善儿科医院和危急通道医院,雇佣医生并向患者收取某些服务费用。但是,这些机构不得干预医生的专业判断。慈善儿科医院有一些特定规定,例如不得大幅增加受薪员工或扩大服务范围,确保无论患者支付能力如何都能获得护理,以及要求员工就雇佣决定达成一致。只要符合特定条件,所有这些都是对禁止此类行为的一般规则的例外。
Section § 2402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规则(在第2400条中)不适用于医疗或足病公司,前提是它们遵守《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只要这些公司遵守所有适用规则,它们就可以免除第2400条的规定。
Section § 2403
本节指出,第240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某些医生,例如那些正在参加医师、外科医师或足病医学领域的培训项目或专科进修项目的医生。
Section § 2406
本法律解释,医疗公司或足病医疗公司可以由各类医疗专业人员(如医生和治疗师)提供专业服务,前提是所有相关人员都遵守特定的规章制度。这些规定是《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案》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一部分。法案中提及的“委员会”是指负责监督公司合规性的政府机构。
Section § 2406.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生、足病医生或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将您转诊给在特定公司工作的物理治疗师,他们必须告知您可以选择不同的治疗师。他们还需要告知您,如果他们对雇佣该治疗师的公司有任何经济利益。这些信息必须以书面和口头形式提供,清晰易懂并由您签署。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为某些获得特定政府批准和免税的健康计划工作的医生。
Section § 2407
本法律规定,任何为提供医疗或足病服务而设立的公司,都必须遵守第2285条和第2415条中概述的规定。
Section § 2408
本法律条款规定,对于医疗或足病治疗公司,每位股东、董事和高级职员都必须是持证专业人士,助理秘书或助理财务主管职位除外。然而,一家仅有一名持证股东的医疗公司可以成为另一家医疗公司的股东,并且该股东也可以在该公司担任高级职员或董事。尽管有这些要求,非持证人员仍被允许在这些专业公司中担任某些行政职务,例如首席执行官或执行副总裁。
Section § 2409
Section § 2410
本法律条文规定,医疗和足病医疗公司必须遵守与个人执业专业人士相同的职业行为准则。它们不得从事任何根据现行或未来法律法规所定义的不专业行为。
Section § 2411
这项法律允许医疗公司提供和运营医疗服务计划。这些公司可以雇用或与获得许可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合作提供服务。但是,任何专业服务都必须按照法律允许的范围进行。
Section § 2412
本法律允许许可部门为医疗或足病公司制定并执行规则。这些规则可以要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如果股东丧失资格或去世,其股份必须出售回公司或其他股东。此外,公司必须有保险或其他方式来支付患者因其提供的专业服务而提出的索赔。
Section § 2415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的内外科医生和足病医生只要持有特殊许可证,就可以使用虚构的商业名称执业。该许可证确保他们的执业名称不具误导性,并且他们遵守商业所有权规定。许可证必须展示在患者可见的地方,并且不适用于在州许可的诊所或医学院工作的人员。如果医生失去其医疗执照,其商业名称许可证也会被撤销。管理这些许可证的权力可以委托给特定的委员会官员。
Section § 2416
本法律条文允许医生、外科医生和足病医生组建合伙企业或团体共同执业。专业合伙企业可以包含这两种医生,但需满足两个条件:大多数合伙人必须是这些医疗专业人员之一;并且只有具备资格的人才能就医疗执业相关事宜做出决定,尽管所有合伙人都可以就一般业务事务进行表决。
Section § 2417
如果保险局发现有证据表明某企业违反了特定法律,并可能涉及保险欺诈或其他相关犯罪,保险局必须向相应的监管机构报告,该机构随后将进行调查。本法律还规定,医生如果明知某个商业组织违反了这些法律仍与其合作执业,其医疗执照将被永久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