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旨在通过支持医师助理的角色,解决加利福尼亚州医疗服务短缺和分布不均的问题。它旨在通过允许医生和足病医生与医师助理合作提供高质量护理,从而更好地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该法律鼓励医疗集团内部的团队合作,并支持为医师助理设立教育和培训项目。

鉴于加利福尼亚州医疗服务日益短缺和地理分布不均的问题,立法机关拟在本章中建立另一类卫生人力——医师助理的框架。
本章的宗旨是鼓励有效利用内外科医师以及在同一医疗集团执业的内外科医师和足病医生的技能,使他们能够与合格的医师助理合作提供优质护理。
本章旨在鼓励医师助理、内外科医师、足病医生以及在同一医疗集团执业的其他合格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进行协调护理,并提供医疗服务。本章的宗旨还在于允许创新性地开发医师助理的教育、培训和利用项目。

Section § 35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正式将这些规定命名为《医师助理执业法》,该法案可能旨在管理医师助理的职业和执业活动。

Section § 3501

Explanation

本节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与医师助理(PA)相关的各种术语。它解释说,“委员会”指的是医师助理委员会,“经批准的项目”是指委员会认可的、用于培养医师助理的项目。“受训人员”是指正在此类项目中学习的人。“医师助理”是指符合本章要求并获得执照的人。“监督医师”必须持有有效执照,且不能处于纪律缓刑期。“监督”要求监督医师在PA检查患者时可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联系,但这不意味着他们必须在场,除非在特定条件下。“法规”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汇编》中的具体规定。“常规视力筛查”包括简单的、非侵入性的眼部检查。“项目经理”负责监督药物滥用转介项目。“有组织的医疗保健系统”包括各种医疗实体,如诊所和医院。“执业协议”明确了PA获授权的医疗服务范围和监督条件。最后,“其他特定医疗服务”是指PA根据本章规定可以执行或命令的测试或检查。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1(a) “委员会”指医师助理委员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1(b) “经批准的项目”指经委员会正式批准的医师助理教育项目。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1(c) “受训人员”指目前正在经批准的项目中注册学习的人员。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1(d) “医师助理”或“PA”指符合本章要求并经委员会许可的人员。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1(e) “监督医师”或“监督医师和外科医生”指由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或加利福尼亚州骨科医学委员会许可的、监督一名或多名医师助理的、持有当前有效行医执照且目前未处于禁止雇用或监督医师助理的纪律缓刑期的医师和外科医生。
(f)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1(f)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1(f)(1) “监督”指一名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监督医师助理提供的医疗服务并承担责任。本分节所定义的监督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医师和外科医生在场,但确实要求以下事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1(f)(1)(A) 遵守执业协议中约定的充分监督。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1(f)(1)(B) 在PA检查患者时,医师和外科医生可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联系。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1(f)(2) 本分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委员会要求医师和外科医生在场,作为PA复职、缓刑或施加纪律的条款或条件。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1(g) “法规”指《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汇编》第16篇第13.8分部(自第1399.500节起)中规定的规章制度。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1(h) “常规视力筛查”指用于检查视力、视野缺损、色盲和深度知觉的非侵入性、非药物性简单测试。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1(i) “项目经理”指由委员会执行官指定的转介项目的工作人员经理。项目经理应具有处理药物滥用问题的背景经验。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1(j) “有组织的医疗保健系统”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分部第1章(自第1200节起)所述的持牌诊所、《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分部第1.3章(自第1248节起)所述的门诊机构、《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分部第2章(自第1250节起)所述的医疗机构、《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分部第2.5章(自第1440节起)所述的县级医疗机构、责任制医疗组织、家庭健康机构、医生诊所、专业医疗公司、医疗合伙企业、医疗基金会,以及任何其他合法提供医疗服务并符合第5章第18条(自第2400节起)的实体。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1(k) “执业协议”指由一名或多名医师和外科医生与一名或多名医师助理协作制定的书面文件,该文件界定医师助理根据第3502节获授权执行的医疗服务,并批准有组织的医疗保健系统中的医师和外科医生在该系统中监督一名或多名医师助理。任何其他法律中提及的与医师助理相关的服务授权协议,其含义应与执业协议相同。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1(l) “其他特定医疗服务”指由PA根据本章或委员会或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根据本章颁布的法规执行或命令的测试或检查。

Section § 3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医师助理(PA)在特定条件下提供医疗服务。他们必须在未受纪律处分限制的执业医师监督下工作。医师助理需要具备适当的培训并签订执业协议。他们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协助足病医生,但必须遵循其监督医师的医嘱。医师助理不能执行诸如配戴隐形眼镜或从事牙科等任务。医院必须有明确的监督协议。监督医生不必审查每份患者记录,除非这是协议的一部分或纪律条件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医师助理(PA)在满足以下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本章授权的医疗服务: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a)(1) 医师助理在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的监督下提供服务,该医师和外科医生未受到加州医学委员会或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施加的、禁止该监督或禁止雇用医师助理的纪律处分。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a)(2) 医师助理根据符合第3502.3条要求的执业协议提供服务。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a)(3) 医师助理有能力提供服务。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a)(4) 医师助理的教育、培训和经验已使其具备提供服务的能力。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医师和外科医生监督下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助理,可以协助与该监督医师和外科医生在同一医疗组中担任合伙人、股东或雇员的足病医学博士。根据本款协助足病医学博士的医师助理,只能根据监督医师和外科医生针对特定患者的医嘱进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b)(2) 当根据本款提供协助时,监督医师和外科医生应可供医师助理咨询。协助足病医学博士的医师助理,应仅限于执行足病医学博士执业范围内的职责。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c) 任何法规均不得要求医师和外科医生审查或会签医师助理治疗的患者的医疗记录,除非执业协议要求。委员会可以,作为执照持有者缓刑或恢复执照的条件,要求在特定期限内审查或会签医师助理治疗的患者记录。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d) 本章不授权在以下任何领域提供医疗服务: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d)(1) 确定人眼的屈光状态,或为矫正目的配戴或调整镜片或镜架。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d)(2) 开具处方或指导使用,或使用任何与眼部锻炼、视力训练或斜视矫正相关的光学设备。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d)(3) 为人眼开具隐形眼镜处方,或为人眼配戴或调整隐形眼镜。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d)(4) 牙科或口腔卫生执业,或第4章(自第1600条起)所定义的牙科辅助人员的工作。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e) 本条不得解释为排除第3501条所定义的常规视力筛查的执行。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所定义的一般急性护理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助理,应由在该医院拥有执业特权的医师和外科医生监督。在一般急性护理医院内,执业协议应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明确监督医师助理的医师和外科医生。

Section § 35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医师助理(PA)在特定条件下开具或订购药物和医疗器械。他们必须根据书面执业协议进行,该协议应明确可开具的药物或器械、监督要求和审查程序。医师无需亲自在场,但必须能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联系到。医师助理只有在满足特定教育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开具某些管制物质,并且对于附表II物质可能需要额外的培训。他们发出的任何药物医嘱都将被视为医师的处方,其签名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有效的。

除根据第3502条通过的法规授权的医疗服务外,且除非第3502条禁止,医师助理(PA)可以提供或开具药物或器械,但须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a) 医师助理应根据执业协议,并与其教育背景或已建立并保持的临床能力相符,提供或开具药物或器械。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b)(1) 授权医师助理开具或提供药物或器械的执业协议,应明确哪些医师助理可以提供或开具药物或器械,可以提供或开具哪些药物或器械,在何种情况下,医师和外科医生的监督程度,定期审查医师助理能力的方法(包括同行评审),以及对执业协议的审查。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b)(2) 除第 (1) 款的要求外,如果执业协议授权医师助理提供附表II管制物质,执业协议应说明医师助理可以提供该附表II管制物质所针对的疾病、损伤或病症的诊断。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c) 医师助理应在医师和外科医生的监督下提供或开具药物或器械。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医师和外科医生亲自在场,但确实要求以下事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c)(1) 遵守执业协议中约定的充分监督。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c)(2) 在医师助理检查患者时,医师和外科医生可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联系。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d)(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医师助理只能根据执业协议中约定的,依据《加州统一管制物质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自第11000条起))规定的附表II至附表V管制物质提供或开具。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d)(2) 医师助理可以根据执业协议或经治疗或监督医师和外科医生批准的患者特定医嘱,提供或开具《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5条和第11056条分别定义的附表II或附表III管制物质。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e)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e)(1) 医师助理已合格完成涵盖本条规定提供或开具的药物或器械的药理学课程,或已完成符合《加州法规》第16篇第1399.530条(以该条款在2019年6月7日的文本为准)要求的医师助理培训项目。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e)(2) 医师和外科医生可通过执业协议确定根据本条规定提供或开具药物和器械所需的监督程度。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e)(3) 持有有效执照、通过执业协议被授权提供附表II管制物质、在美国缉毒局注册,且未成功完成符合《加州法规》第16篇第1399.610条和第1399.612条(以这些条款在2019年6月7日的文本为准)的一次性课程的医师助理,应作为其继续教育要求的一部分,完成一门涵盖附表II管制物质及其使用相关成瘾风险的课程,该课程应基于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委员会应制定本款合格完成的要求。完成符合《加州法规》第16篇第1399.610条和第1399.612条(以这些条款在2019年6月7日的文本为准)所确立标准(包括药理学内容)的课程的证据,应被视为符合本条的要求。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f) 就本条而言: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f)(1) “提供”或“开具”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f)(1)(A) 根据执业协议开具药物或器械。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f)(1)(B) 传输监督医师和外科医生的医嘱。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f)(1)(C) 根据第4170条配发药物。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f)(2) “药物医嘱”或“医嘱”是指根据《联邦法规》第21篇第1306.02条的含义,由医师助理作为独立执业者开具的、配发给或为最终使用者配发的药物医嘱。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1) 根据本条规定开具的药物医嘱应与主治医师的处方以相同方式对待;(2) 本法典和《健康与安全法典》中所有提及“处方”之处均应包括医师助理开具的药物医嘱;以及 (3) 医师助理根据本条规定在药物医嘱上的签名,就本法典和《健康与安全法典》而言,应被视为处方开具者的签名。

Section § 3502.1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医师助理在遵守一项旨在打击成瘾的法律规定的特定规则下,可以向患者提供名为丁丙诺啡的药物。医师助理必须完成至少24小时的专门培训,重点是治疗阿片类药物成瘾,其中包括患者评估、治疗计划和预防过量等主题。他们也可以通过其他相关培训或经验来满足此要求。此外,他们必须在执业医师的监督下或与其协作工作。

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医师助理向患者施用或提供丁丙诺啡,或以口头方式、书面记录在患者病历上或在药物医嘱中,向可合法提供丁丙诺啡的人传达医嘱,但须符合2016年7月22日颁布的《综合成瘾康复法案》(公法 114-198)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a) 要求医师助理完成不少于24小时的初始培训,该培训由《美国法典》第21卷第823节(g)款第(2)项(G)分项(iv)分句(II)分分句(aa)中列出的组织,或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为该分分句目的确定的任何其他适当组织提供,培训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a)(1) 阿片类药物维持治疗和解毒。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a)(2)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治疗阿片类药物使用障碍的所有药物的适当临床使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a)(3) 初始和定期患者评估,包括物质使用监测。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a)(4) 个体化治疗计划、过量逆转和复发预防。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a)(5) 咨询和康复支持服务。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a)(6) 人员配备角色和考量。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a)(7) 药物转用控制。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a)(8)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确定的其他最佳实践。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b) 替代要求是,医师助理拥有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认定能够证明其治疗和管理阿片类药物依赖患者能力的其他培训或经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1(c) 要求医师助理由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监督,或与其协作工作。

Section § 35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医师助理进行体格检查并提供《公共事业法典》和《教育法典》中特定条款所要求的某些医疗服务。他们还可以签署和证明与这些检查和服务相关的文件,前提是他们遵守其专业章节中规定的规则。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医师助理可以执行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2881 条以及《教育法典》第 44336、49406、49423、49455、87408、87408.5 和 87408.6 条要求提供的体格检查和任何其他指定的医疗服务,在遵守本章规定的情况下执业,并可以签署和证明任何证书、卡片、表格或其他文件,以证明该检查或其他指定医疗服务。

Section § 3502.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医师助理(PA)与监督医师之间执业协议的要求。它明确了协议必须包含的内容,例如医师助理可以执行的医疗服务、监督政策以及如何评估医师助理的技能。医师助理和授权医师都需要签署协议。2020年之前的现有协议仍然有效,但新协议可以允许医师助理在咨询其监督医生后订购医疗设备,并参与护理计划或证明残疾。这些协议不需要委员会批准。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3(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3(a)(1) 执业协议应包括以下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3(a)(1)(A) 医师助理获授权执行的医疗服务类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3(a)(1)(B) 确保对医师助理进行充分监督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医师和外科医生与医师助理在提供医疗服务时的适当沟通、可及性、咨询和转诊。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3(a)(1)(C) 持续评估医师助理能力和资格的方法。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3(a)(1)(D) 医师助理根据第3502.1条提供或订购药品或器械。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3(a)(1)(E) 医师助理与医师和外科医生同意的任何附加规定。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3(a)(2) 执业协议应由以下双方签署: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3(a)(2)(A) 医师助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3(a)(2)(B) 一名或多名医师和外科医生,或一名获授权代表有组织医疗系统内医师和外科医生团队批准执业协议的医师和外科医生。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3(a)(3) 在2020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服务授权协议,应被视为符合本款的要求。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3(a)(4) 执业协议可指定医师助理作为监督医师和外科医生的代理人。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3(a)(5)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委员会批准执业协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3(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了符合本章或委员会或加州医学委员会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一般标准的任何其他执业行为外,执业协议可授权医师助理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3(b)(1) 订购耐用医疗设备,但须遵守第3502条或执业协议中规定的任何限制。尽管有该授权,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限制第三方支付方要求事先批准的能力。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3(b)(2) 对于接受家庭健康服务或个人护理服务的人员,在与监督医师和外科医生协商后,批准、签署、修改或补充治疗计划或护理计划。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3(b)(3) 在医师助理根据本章规定在医师和外科医生监督下进行体格检查后,根据《失业保险法》第2708条证明残疾。就业发展部应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前实施本款。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3(c)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影响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生效的任何执业协议或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通过的执业协议的有效性。

Section § 3502.4

Explanation

在加州,医师助理(PA)若要使用吸宫术进行堕胎,必须完成特定的培训以提升其临床技能。此类培训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操作,可由经批准的项目、法规部门或医疗机构提供。一旦完成培训,医师助理可以在没有主管医生亲自在场的情况下执行这些手术,除非其执业协议另有规定。然而,他们必须遵守专业标准;在未完成所需培训的情况下执行此手术将被视为非专业行为。重要的是,对评估医师助理在此类技术方面能力的人员,不得采取任何法律或民事诉讼。医师助理不允许在怀孕第一孕期后执行此类手术,且培训必须包含实际患者护理,而非完全在线进行。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4(a) 为获得医师助理的主管医师和外科医生根据第2253条执行吸宫术堕胎的授权,医师助理应通过成功完成执行这些程序所需的培训来达到临床能力。所需培训应包括临床和教学部分,并由以下任何一方提供: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4(a)(1) 委员会根据第3513条批准的培训项目。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4(a)(2) 根据《加州法规》第16篇第1399.543条,旨在增强医师助理当前能力领域的医疗服务培训。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4(a)(3) 由州或国家医疗保健专业组织或认证机构提供的课程。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4(a)(4) 基于由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现称医疗保健获取和信息部)通过健康劳动力试点项目(HWPP)第171号制定的能力导向培训方案的培训。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4(a)(5) 在诊所或医院进行的、关于执行吸宫术堕胎的临床能力培训和评估,由以下任何已亲自执行过该程序的人员提供: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4(a)(5)(A) 医师和外科医生。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4(a)(5)(B) 根据第2725.4条获授权执行吸宫术堕胎的执业护士或注册助产士。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4(a)(5)(C) 根据本节获授权执行吸宫术堕胎的医师助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4(b) 已完成本节要求培训并达到临床能力,且根据第3502条履行职责的医师助理,应获授权根据第2253条执行吸宫术堕胎,无需主管医师和外科医生亲自在场,除非其执业协议另有规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4(c) 医师助理应根据第2253条,按照适用的护理标准,在其临床和专业教育及培训范围内,并根据其执业协议执行吸宫术堕胎。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4(d) 任何医师助理在未事先完成培训并验证临床能力的情况下,根据第2253条执行吸宫术堕胎,均属非专业行为。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4(e) 经授权执行吸宫术堕胎的、在(a)款第(5)项中描述的人员,不应因与根据(a)款第(5)项评估医师助理临床能力相关的任何行为而受到惩罚、在民事诉讼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被剥夺任何权利或特权。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4(f)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授权持有医师助理执照或证书的人员在怀孕第一孕期后执行吸宫术堕胎。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2.4(g) 就本节而言,不包括涉及直接患者护理的强制性临床时间的纯在线或模拟培训项目,不符合(a)款中的临床培训要求。

Section § 3502.5

Explanation

在战争紧急状态、州紧急状态或地方紧急状态等紧急情况下,医师助理可以履行医疗职责,即使他们的监督医生不在场,只要有任何执业医生可以监督他们。地方卫生官员可以进行监督,而无需获得医学委员会的批准。这些规定不能用于劳资纠纷期间,只能用于真正威胁人们健康的紧急情况。此外,在此期间,对医生可以监督的医师助理人数的限制也会解除。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医师助理可以在《政府法典》第 8558 条所定义的任何战争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或地方紧急状态期间,应负责的联邦、州或地方官员或机构的要求,或根据依照《加州紧急服务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 7 章(第 8550 条及后续条款))制定并批准的互助行动计划的条款,提供根据第 3502 条允许的医疗服务,无论医师助理的经批准的执业监督医师是否在场监督该医师助理,只要有执业医师在场提供适当的监督。“适当的监督”不要求监督医师亲自或通过电子方式在场,如果由于紧急情况无法或不切实际。地方卫生官员及其指定人员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担任监督医师,而无需获得加州医学委员会的批准。在任何时候,监督医师助理的地方卫生官员或其指定人员都必须是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根据本条规定行事的监督医师不受第 3516 条规定的监督医师助理人数限制。
任何负责的官员或互助行动计划均不得援引本条,除非发生危及个人健康的紧急情况。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因劳资纠纷或其他有关集体谈判的纠纷而援引本条。

Section § 3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持有适当执照的人才能合法地担任医师助理。任何没有执照的人,如果冒充或声称自己是医师助理,或使用暗示其身份的头衔,都是非法的。

Section § 35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持有执照的个人,如果他们在工作职责范围之外真诚地提供紧急护理,只要他们没有重大过失,就不会被起诉。这意味着,如果你在紧急情况下试图提供帮助,并且犯了错误,通常不会承担法律责任,除非你做了非常粗心大意的事情。此外,如果你在监督医师的指导下工作,还有其他法律保护适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3.5(a) 本章许可的个人,在紧急情况现场真诚提供紧急护理,且该紧急情况发生在该人工作地点和工作职责范围之外的,不对因该人在提供紧急护理时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任何民事损害承担责任。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3.5(b)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授予在提供紧急护理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的任何人免于民事损害赔偿的豁免权。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03.5(c) 除了(a)款规定的豁免权外,第5章第17条(自第2395节开始)的规定应适用于本章许可的个人在根据经批准的监督医师的授权行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