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3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示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设立一个针对国际医学毕业生医师助理的培训项目。目标是让这些毕业生能够在需要更多医疗专业人员的地区工作。作为免费培训的交换,参与者必须在这些医疗服务不足的地区全职工作四年。一个由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工作组将协助规划项目的课程、入学标准,并与教育机构合作。该项目取决于联邦资金的到位。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10(a) 受本条其他规定的约束,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在本条中以下简称该部)应协调设立一个国际医学毕业生医师助理培训项目,该项目将在一个或多个适当的教育机构进行。该项目的目标是尽可能多地将国际医学毕业生医师助理安置在医疗服务不足的地区,以便为日益增长的医疗贫困和医疗服务不足人口提供更大的医疗可及性。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是免费培训外国医学毕业生,使其获得医师助理执照,作为回报,参与者承诺在医疗服务不足地区全职服务四年。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10(b) 不迟于1994年2月1日,或在本条实施的联邦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以较晚者为准,该部应设立一个培训项目咨询工作组。该工作组应由以下所有群体的代表组成: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10(b)(1) 医师助理项目主任。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10(b)(2) 外国医学毕业生。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10(b)(3) 加州医师助理学会。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10(b)(4) 非营利性社区卫生中心主任。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10(b)(5) 医师。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10(b)(6) 委员会,由委员会自行决定。
该部也可以仅作为工作组的顾问。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10(c) 工作组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10(c)(1) 为培训项目制定推荐课程,该课程应为期12至15个月,并且至少应符合委员会法规规定的课程标准。该项目须经委员会批准。不迟于1994年4月1日,或在本条实施的联邦资金到位后三个月,以较晚者为准,该部应将课程提交给美国医学会附属健康教育和认证委员会或其继承组织,以供批准。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10(c)(2) 为参与试点项目和持续项目制定推荐的入学标准。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10(c)(3) 协助与学术机构建立联系,以监测和评估试点项目。

Section § 3537.15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在加州启动一项试点项目以培训国际医学毕业生担任医师助理的步骤。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将首先通过一项试点项目评估培训课程的有效性和效力,该项目将在1994年9月1日之后联邦资金到位时启动。十名国际毕业生将参与这项试验。在两批学员完成试点项目后,特别工作组和学术机构将审查其成功情况,以决定是否应设立永久性项目,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以确保项目完整性。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15(a) 在设立一项持续性的国际医学毕业生医师助理培训项目之前,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应当协调设立一项试点项目,该项目将于1994年9月1日或用于实施本条的联邦资金到位八个月后(以较晚者为准)启动,以测试由特别工作组制定的推荐培训课程的有效性和效力。特别工作组应在提供试点项目课程的学术机构的建议和协助下,并经其批准,选拔10名国际医学毕业生参与该试点项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15(b) 在两批学员从试点项目毕业后,特别工作组应在学术机构的建议和协助下,评估试点项目的结果,以确定是否应设立一项永久性项目。该部门可根据需要修改课程并进行适当修订,以确保项目完整性并符合既定标准。任何永久性的国际医学毕业生医师助理培训项目应在评估完成后的次年年初启动。

Section § 3537.20

Explanation

如果你完成了某个特定项目,你就可以成为一名持证医师助理,但你首先需要通过笔试和英语语言测试。

任何已圆满完成本条所设项目的人,如果已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均有资格获得委员会颁发的“医师助理”执照: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20(a) 已成功通过第3517条规定的笔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20(b) 已成功通过托福(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考试。

Section § 3537.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医师助理特定培训项目的参与者可以免费获得培训。作为交换,他们必须书面同意,在加州卫生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指定的医疗服务不足的地区,作为全职医师助理工作至少四年。

Section § 3537.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项目,旨在许可医师助理在医疗服务不足地区工作。如果参与者未能履行其在这些地区工作的承诺,他们必须支付某些被称为违约金的罚款。这些罚款包括用于他们培训的费用、寻找替代人员的额外费用,以及任何执法费用,例如律师费。如果需要,司法部长或其他法律顾问可以代表该项目出庭。从这些罚款中收取的资金将用于未来的培训、提供补助金以及支付法律费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30(a) 立法机关认识到,如果参与者未能遵守其在本计划下在医疗服务不足地区提供所需服务的承诺,本计划的目标将受到损害。如果本计划所达成的仅仅是许可为非医疗服务不足人群提供服务的医师助理,那么本计划的目标将无法实现。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30(b) 鉴于在参与者违约的情况下,损害赔偿金将难以或无法确定,本节应规定本计划在违约情况下可追偿的违约金数额。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30(c) 对于已成功完成本计划并根据本条获得执业许可的参与者违约的情况,本计划应向该参与者收取以下赔偿金: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30(c)(1) 本计划为申请人培训所支出的总费用,以及自违约之日起的利息。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30(c)(2) 本计划为寻求替代方案所需的总金额,如第3537.35节 (b) 款所规定。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30(c)(3) 执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追收违约金的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30(d) 司法部长可代表部门、委员会或两者处理因本条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者,如果司法部长拒绝,部门、委员会或两者可为此目的聘请其他法律顾问。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30(e) 根据 (c) 款收取的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30(e)(1) 根据 (c) 款 (1) 项追回的培训费用应分配给部门,经拨款后用于根据本条设立的持续培训计划。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30(e)(2) 根据 (c) 款 (2) 项追回的寻求替代方案费用应存入根据第3537.40节设立的医师助理培训基金,用于根据第3537.35节 (c) 款提供补助金。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30(e)(3) 根据 (c) 款 (3) 项追回的执法费用应根据实际费用在部门、司法部长或其他法律顾问之间分配。

Section § 3537.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的职责。首先,该部门必须确定州内哪些地区医疗服务不足,并能从增加医师助理中受益。其次,该部门需要计算吸引医师助理到这些地区所需的总成本,以及需要提供哪些经济激励才能使这些职位具有吸引力。最后,该部门可以在有资金时,向服务不足地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拨款,以设立新的全职医师助理职位,确保这些努力能为社区带来更多的执业人员,而不仅仅是人员的调动。

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除本条文所述的其他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35(a) 确定州内哪些地区医疗服务不足,即这些地区医疗服务不足和贫困人口比例较高,并且将受益于更多执业医师助理的服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35(b) 确定寻求第3537.30条(c)款第(2)项所规定的替代服务的总成本。为确定该成本,该部门应研究在这些医疗服务不足地区造成医师助理稀缺的市场力量,并确定这些地区的医疗机构、诊所或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每年需要额外多少资金,才能激励医师助理在这些服务不足地区全职服务。该金额的计算应使其在加上这些服务在服务不足地区的现行费率后,能使这些职位极具吸引力,从而激励医师助理在这些地区服务。该金额,即该部门在服务不足地区安置一名合格医师助理的成本乘以四年,应为寻求替代服务的总成本。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37.35(c) 在医师助理培训基金有资金可用时,向在医疗服务不足地区提供服务的申请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拨款,用于资助这些地区新增的全职医师助理职位,以提供服务替代违约的医师助理。参与的提供者应使用这些拨款吸引来自该地区以外的医师助理,并应证明该拨款确实增加了服务于服务不足人口的医师助理数量。受资助者应证明该拨款并非仅仅将一名医师助理从一个医疗服务不足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地区,而是导致服务于整个服务不足人口的医师助理数量实现了净增长。本条文下的持证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本节下的拨款。

Section § 3537.40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医师助理培训基金。从特定来源收取的资金将存入该基金。该基金旨在提供财政拨款,但只有在立法机关批准拨款后才能这样做。

医师助理培训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用于接收根据第3537.30条(c)款第(2)项收取的资金。医师助理培训基金将可供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使用,用于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根据第3537.35条(c)款提供拨款。

Section § 353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项目不能通过提高医师助理、他们的监督医生或他们的培训项目的费用来获得资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免除支付由其他条款设定的现有费用。

根据本条设立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增加根据第 3521 条、第 3521.1 条或第 3521.2 条向医师助理、监督医师或医师助理培训项目收取的费用来获得资金。本条不免除根据本条接受培训的医师助理或其监督医师支付根据第 3521 条或第 3521.1 条设立的费用。

Section § 353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的普通基金资金不得用于运行所描述的试点或永久项目。这些项目只有在有足够的联邦资金且不影响现有医师助理培训项目或委员会职能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资金必须覆盖所有额外费用,例如教育机构的费用、学生的学费以及相关的执法费用。如果没有这笔资金,委员会或部门没有义务运行该项目。申请人仍然可以申请奖学金或贷款,但本法不会给予他们优先权,也不会影响提供这些项目的机构的独立性。

不得动用普通基金收入来执行本条。本条设立的试点项目以及(如适用)永久项目的实施,应以联邦资金的可用性为前提,且这些资金不得挪用或削减目前用于资助现有医师助理培训项目或资助委员会现有职能的资金。新资金应足以支付设立该项目或多个项目的教育机构的全部额外成本、该项目或多个项目中学生的学费和出勤费,以及部门或委员会因实施本条而产生的任何额外成本,包括执法成本。在本节所述的充足资金缺失的情况下,本条不向部门、委员会或任何医师助理培训项目施加任何义务。本条不排除本条设立的项目申请人寻求州或联邦奖学金资金,或医师助理学生可获得的州和联邦贷款偿还资金,也不要求任何申请人在这些资金的授予中获得优先权。本条不损害任何提供医师助理培训项目的机构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