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助理国际医学毕业生医师助理
Section § 3537.10
这项法律指示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设立一个针对国际医学毕业生医师助理的培训项目。目标是让这些毕业生能够在需要更多医疗专业人员的地区工作。作为免费培训的交换,参与者必须在这些医疗服务不足的地区全职工作四年。一个由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工作组将协助规划项目的课程、入学标准,并与教育机构合作。该项目取决于联邦资金的到位。
Section § 3537.15
本节详细说明了在加州启动一项试点项目以培训国际医学毕业生担任医师助理的步骤。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将首先通过一项试点项目评估培训课程的有效性和效力,该项目将在1994年9月1日之后联邦资金到位时启动。十名国际毕业生将参与这项试验。在两批学员完成试点项目后,特别工作组和学术机构将审查其成功情况,以决定是否应设立永久性项目,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以确保项目完整性。
Section § 3537.20
如果你完成了某个特定项目,你就可以成为一名持证医师助理,但你首先需要通过笔试和英语语言测试。
Section § 3537.25
Section § 3537.30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项目,旨在许可医师助理在医疗服务不足地区工作。如果参与者未能履行其在这些地区工作的承诺,他们必须支付某些被称为违约金的罚款。这些罚款包括用于他们培训的费用、寻找替代人员的额外费用,以及任何执法费用,例如律师费。如果需要,司法部长或其他法律顾问可以代表该项目出庭。从这些罚款中收取的资金将用于未来的培训、提供补助金以及支付法律费用。
Section § 3537.3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的职责。首先,该部门必须确定州内哪些地区医疗服务不足,并能从增加医师助理中受益。其次,该部门需要计算吸引医师助理到这些地区所需的总成本,以及需要提供哪些经济激励才能使这些职位具有吸引力。最后,该部门可以在有资金时,向服务不足地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拨款,以设立新的全职医师助理职位,确保这些努力能为社区带来更多的执业人员,而不仅仅是人员的调动。
Section § 3537.40
本法律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医师助理培训基金。从特定来源收取的资金将存入该基金。该基金旨在提供财政拨款,但只有在立法机关批准拨款后才能这样做。
Section § 3537.45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项目不能通过提高医师助理、他们的监督医生或他们的培训项目的费用来获得资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免除支付由其他条款设定的现有费用。
Section § 3537.50
这项法律规定,州的普通基金资金不得用于运行所描述的试点或永久项目。这些项目只有在有足够的联邦资金且不影响现有医师助理培训项目或委员会职能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资金必须覆盖所有额外费用,例如教育机构的费用、学生的学费以及相关的执法费用。如果没有这笔资金,委员会或部门没有义务运行该项目。申请人仍然可以申请奖学金或贷款,但本法不会给予他们优先权,也不会影响提供这些项目的机构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