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0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美国公民,并且在美国境外上的医学院,加州的医院不能要求你满足额外的条件才能开始研究生培训,而这些条件是美国或加拿大医学院毕业生不需要满足的。这项规定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05(a) 本州许可的、或由本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运营的、或直接或间接接受本州财政援助的医院,不得要求在注册美国境外医学院时为美国公民的个人,在开始研究生培训之前,满足第2065条(a)款第(3)项所列要求之外的任何要求,而这些要求并非美国或加拿大境内经批准医学院的毕业生所必需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05(b) 本条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非美国公民的医生在加州的经批准的医学院或学术医疗中心进行毕业后学习。这些被称为“访问学者”的医生必须获得特定的任命并接受监督。他们不能在此角色之外行医,不能对其服务收费,也不能将这段时间用于满足州的执业许可要求。他们的批准最长为三年,并且必须每年续期。医学院院长或医疗中心的首席医疗官必须批准他们的任命。如果访问学者有不当行为,委员会可以终止其批准,并且会通知访问学者和学校任何投诉。如果访问学者希望对终止提出申诉,必须在 30 天内提交。拥有外国医学学位但经委员会认可的美国公民也可以参与这些项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1(a) 非公民医生,但符合 (b) 款要求并寻求在经批准的医学院或学术医疗中心进行研究生医学培训的,在收到加州医学院院长或学术医疗中心院长或首席医疗官的任命,并向委员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被允许参与其被任命的医学院或学术医疗中心内部门或科室的专业活动。该医生应受其被任命部门负责人的指导,由医学院或学术医疗中心的医疗中心工作人员监督,并为此目的被称为“访问学者”。当访问学者提供临床服务时,应佩戴标有“访问学者”字样的可见姓名标签。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1(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1(b)(1) 申请批准应使用部门规定的表格提交,并应附有委员会确定的费用,该费用金额应足以弥补该项目实际的申请处理成本。申请应表明该人目前不符合本章规定的医师和外科医生执业证书的资格,且该人已完成至少三年的毕业后基础住院医师要求。申请应包括医学院或学术医疗中心在向申请人提供任命前所遵循的招聘程序的书面声明。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1(b)(2) 委员会应向司法部提交本节所定义的第 2111 节许可证所有申请人所需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以根据第 2042 节确定申请人是否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外国)有刑事定罪记录。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 11105 节 (p) 款提供州级和联邦级回复,供委员会确定申请人是否根据第 1.5 部(自第 475 节起)的规定应被拒绝执业许可。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1(b)(3) 批准仅授予对一所医学院或学术医疗中心的任命,且医生不得在同一时期内获得多于一份批准。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1(b)(4) 批准最长可授予三年,并应每年续期。医学院或学术医疗中心应使用委员会规定的表格提交续期申请,并应附有委员会确定的续期费用,该费用金额应足以弥补该项目实际的申请处理成本。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1(c) 除本节授权的范围外,访问学者不得从事医疗执业。访问学者或医学院或学术医疗中心不得对访问学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取任何费用,且访问学者不得因此获得任何其他报酬。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1(d) 根据本节在医学院或学术医疗中心任职的时间不得用于满足执业许可要求。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1(e)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1(e)(1) 委员会应将任何针对访问学者的投诉通知访问学者本人以及任命医学院的院长或学术医疗中心的院长或首席医疗官。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1(e)(2) 如果访问学者的任何行为构成持证人纪律处分的理由,委员会可终止对其任命的批准。委员会应向访问学者本人以及医学院院长或学术医疗中心院长或首席医疗官提供书面终止通知,其中应包含终止的依据。访问学者可在终止通知日期后 30 天内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申诉应包括访问学者希望提交给委员会的任何文件。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1(f) 本节不应排除任何已获得外国医学院(并经委员会认可)医学学位并参与根据本节设立的任何项目的美国公民。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1(g)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根据本节获得批准的访问学者,如果参与学术医疗中心内部门或科室的专业活动,应被视为已被任命至该学术医疗中心,如同最初的申请是由该学术医疗中心赞助的。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1(h) 在本节中,“学术医疗中心”的含义与第 2168 节 (a) 款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1(i) 本条授权的许可证可在下列任何情况下被取消: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1(i)(1) 经许可证持有人请求。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1(i)(2) 经赞助机构或设施的授权代表请求。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1(i)(3) 经委员会在许可证过期且不再符合续期条件后取消。

Section § 2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非公民医生通过进修项目在加州医院学习高级医学课题。要参与,医生必须向委员会申请并获得批准,这要求由一名高素质的持照医生进行监督。进修项目可以每年续期,最长可达五年,但不能再延长。申请人还必须接受基于指纹的犯罪背景调查。尽管这些访问医生可以在这些项目中学习,但他们不能在项目之外有偿行医。拥有外国医学学位的美国公民也可以参加这些项目。进修许可证可以应请求取消,或者如果委员会决定不予续期。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2(a) 非公民且寻求研究生学习的医生,经向委员会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被允许参加专科或亚专科领域的进修项目,前提是该进修项目在本州经联合委员会批准的医院进行,且服务令委员会满意。此类医生应始终在一名持有执照、经委员会认证的内外科医生指导和监督下,该内外科医生应被公认为其培训领域内的杰出专家。导师作为申请程序的一部分,应提交其个人简历以及由外国进修医生完成的进修项目方案。项目和导师的批准期限为一年,但可经向委员会申请并获批准后每年续期。批准续期不得超过四次。委员会可根据运营此项目的成本确定一项费用,该费用应由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支付。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2(b) 委员会应向司法部提交本节所定义的第2112条许可证所有申请人所需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以根据第2042条确定申请人是否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外国)有刑事定罪记录。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 (p) 款提供州和联邦层面的回复,供委员会确定申请人是否根据第1.5部(自第475条起)的规定被拒绝执照。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2(c) 除本节授权的范围外,此类访问医生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或为此获得报酬。根据本节在医学院任职的时间不得用于满足执照要求。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2(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任何在美国境外医学院获得医学学位的美国公民参加根据本节设立的任何项目。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2(e) 本节授权的许可证可在以下情况下取消: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2(e)(1) 经许可证持有人请求。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2(e)(2) 经赞助机构或设施的授权代表请求。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2(e)(3) 委员会在许可证过期且不再符合续期条件后取消。

Section § 2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不能立即获得加州医疗执照的人,如果他们在经批准的医学院或学术医疗中心有全职教学工作,就可以行医。他们需要从医疗委员会获得一份特殊证书,这份证书主要是为了让他们履行工作职责。要获得证书,他们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例如在其他地方行医至少四年,并提交各种文件。这份证书是临时的,有效期一年,但可以续期两次。然而,除非某些机构与医学院有联系,否则证书持有人不能接收患者入住这些机构。他们也不能在没有完整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常规医疗执业或收取医疗服务费用。如果出现问题,证书可能会被吊销,并且有上诉该决定的程序。最后,证书可以根据请求或在到期时被取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a) 任何根据本章规定不能立即获得医师和外科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且在本州获得经批准的医学院院长,或学术医疗中心院长或首席医疗官提供的全职教职,经向委员会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获得注册证书,仅限于从事与该教职相关的、经委员会批准的、作为其职责必要组成部分的医疗执业。注册证书不授权注册人接收患者入住护理院、专业护理或辅助生活机构,除非该机构与资助医学院正式附属。临床研究员职位不得作为教职服务任命提交。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 注册证书的申请应使用委员会规定的表格,并应附有委员会规定的注册费,其金额应足以弥补该项目的实际申请处理成本。为获得该证书,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所有材料: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1) 如果申请人毕业于美国或加拿大以外的医学院,须向委员会提交令其满意的书面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在另一个州或国家获得医师和外科医师执业许可不少于四年,且该州或国家的执业许可要求令委员会满意,或已在美国经批准的机构中从事医疗执业至少四年,或已完成该执业许可和培训的组合。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2) 如果申请人毕业于美国或加拿大的医学院,须提交书面证据,证明该医学院已获得委员会批准。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3) 申请人将被任命的部门负责人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3)(A) 申请人将受部门负责人指导。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3)(B) 除非医疗执业是根据 (a) 款经委员会批准的申请人职责的附带和必要部分,否则申请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3)(C) 申请人将对其执业专科向医学院或学术医疗中心的系主任或科主任负责。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3)(D) 申请人将以与其他新教职员工相同的方式接受监督,包括(如适用)由资助医学院或学术医疗中心的医务人员进行审查。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3)(E) 申请人不得被任命为医学院或学术医疗中心系主任或科主任级别的监督职位。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4) 医学院院长,或学术医疗中心院长或首席医疗官,须证明申请人具备担任所任命职位的必要资格,且该证明应包括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医学院或学术医疗中心在向申请人提供教职前所遵循的招聘程序。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5) 委员会应根据第 2042 条,向司法部提交本节所定义的第 2113 条注册所有申请人的指纹图像和司法部要求的相关信息,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外国)有刑事定罪记录。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 11105 条 (p) 款提供州和联邦层面的回复,供委员会确定申请人是否根据第 1.5 部(自第 475 条起)的规定应被拒绝执业许可。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c) 注册证书仅针对一所经批准的医学院或学术医疗中心的教职职位颁发,且在同一时期内,一人不得获得多于一份注册证书。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d)(1) 注册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并可续期两次。
续期申请应使用委员会规定的表格提交,并应附有委员会规定的续期费,其金额应足以弥补该项目的实际申请处理成本。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2) 医学院院长,或学术医疗中心的院长或首席医疗官,可以在注册人任职第三年开始时提交一份计划,证明注册人在获得执照方面持续取得进展,并且,如果注册人是美国或加拿大以外医学院的毕业生,则该注册人已获得外国医学院毕业生教育委员会颁发的证书,以此申请续期注册。委员会可以酌情将注册延长两年,以便利注册人完成执照申请程序。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e) 如果注册人是美国或加拿大以外医学院的毕业生,注册人应根据情况满足第 (2065) 条或第 (2135) 条的要求,以获得医师和外科医生执业证书。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接受根据本条规定任命的临床实践作为符合第 (2065) 条研究生培训要求的时间,并且,如果注册人申请医师和外科医生执业证书,委员会可以酌情免除第 (2065) 条 (a) 款 (2) 项中规定的考试和外国医学院毕业生教育委员会认证要求。作为免除任何考试或外国医学院毕业生教育委员会认证要求的一个条件,委员会可以酌情要求申请人通过委员会批准的临床能力考试。对于未在教职岗位上完成至少一年工作的申请人,委员会不得免除任何考试。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f) 除本条授权的范围外,注册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不得就注册人提供的医疗服务单独收费,或为此收取报酬,除非注册人已获得医师和外科医生执业证书。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g) 提供临床服务时,注册人应佩戴可见的姓名牌,上面标明“访问教授”或“访问教员”的头衔(视情况而定),并且提供服务的机构应从每位接受注册人服务的患者那里获得一份签署的声明,确认患者理解这些服务是由一名未持有医师和外科医生执业证书但有资格作为访问教授或教员参与特殊项目的人员提供的。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h) 委员会应将针对注册人的投诉通知注册人以及医学院院长,或学术医疗中心的院长或首席医疗官。对于任何如果由持证人实施将构成纪律处分理由的行为,委员会可以终止注册。委员会应向注册人以及医学院院长,或学术医疗中心的院长或首席医疗官,提供书面终止通知及终止的依据。注册人可以在终止通知日期后的 (30) 天内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申诉应包括注册人希望提交给委员会的任何文件。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i)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获得注册证书,根据本条规定在学术医疗中心从事医疗执业的注册人,应被视为在该学术医疗中心获得授权,如同最初的申请是由该学术医疗中心赞助的。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j) 在本条中,“学术医疗中心”的含义与第 (2168) 条 (a) 款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k) 本条授权的注册证书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取消: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k)(1) 应证书持有人的请求。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k)(2) 应赞助机构或设施的授权代表的请求。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k)(3) 在证书过期且不再符合续期条件后,由委员会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