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a) 任何根据本章规定不能立即获得医师和外科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且在本州获得经批准的医学院院长,或学术医疗中心院长或首席医疗官提供的全职教职,经向委员会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获得注册证书,仅限于从事与该教职相关的、经委员会批准的、作为其职责必要组成部分的医疗执业。注册证书不授权注册人接收患者入住护理院、专业护理或辅助生活机构,除非该机构与资助医学院正式附属。临床研究员职位不得作为教职服务任命提交。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 注册证书的申请应使用委员会规定的表格,并应附有委员会规定的注册费,其金额应足以弥补该项目的实际申请处理成本。为获得该证书,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所有材料: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1) 如果申请人毕业于美国或加拿大以外的医学院,须向委员会提交令其满意的书面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在另一个州或国家获得医师和外科医师执业许可不少于四年,且该州或国家的执业许可要求令委员会满意,或已在美国经批准的机构中从事医疗执业至少四年,或已完成该执业许可和培训的组合。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2) 如果申请人毕业于美国或加拿大的医学院,须提交书面证据,证明该医学院已获得委员会批准。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3) 申请人将被任命的部门负责人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3)(A) 申请人将受部门负责人指导。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3)(B) 除非医疗执业是根据 (a) 款经委员会批准的申请人职责的附带和必要部分,否则申请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3)(C) 申请人将对其执业专科向医学院或学术医疗中心的系主任或科主任负责。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3)(D) 申请人将以与其他新教职员工相同的方式接受监督,包括(如适用)由资助医学院或学术医疗中心的医务人员进行审查。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3)(E) 申请人不得被任命为医学院或学术医疗中心系主任或科主任级别的监督职位。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4) 医学院院长,或学术医疗中心院长或首席医疗官,须证明申请人具备担任所任命职位的必要资格,且该证明应包括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医学院或学术医疗中心在向申请人提供教职前所遵循的招聘程序。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b)(5) 委员会应根据第 2042 条,向司法部提交本节所定义的第 2113 条注册所有申请人的指纹图像和司法部要求的相关信息,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外国)有刑事定罪记录。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 11105 条 (p) 款提供州和联邦层面的回复,供委员会确定申请人是否根据第 1.5 部(自第 475 条起)的规定应被拒绝执业许可。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c) 注册证书仅针对一所经批准的医学院或学术医疗中心的教职职位颁发,且在同一时期内,一人不得获得多于一份注册证书。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d)(1) 注册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并可续期两次。
续期申请应使用委员会规定的表格提交,并应附有委员会规定的续期费,其金额应足以弥补该项目的实际申请处理成本。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2) 医学院院长,或学术医疗中心的院长或首席医疗官,可以在注册人任职第三年开始时提交一份计划,证明注册人在获得执照方面持续取得进展,并且,如果注册人是美国或加拿大以外医学院的毕业生,则该注册人已获得外国医学院毕业生教育委员会颁发的证书,以此申请续期注册。委员会可以酌情将注册延长两年,以便利注册人完成执照申请程序。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e) 如果注册人是美国或加拿大以外医学院的毕业生,注册人应根据情况满足第 (2065) 条或第 (2135) 条的要求,以获得医师和外科医生执业证书。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接受根据本条规定任命的临床实践作为符合第 (2065) 条研究生培训要求的时间,并且,如果注册人申请医师和外科医生执业证书,委员会可以酌情免除第 (2065) 条 (a) 款 (2) 项中规定的考试和外国医学院毕业生教育委员会认证要求。作为免除任何考试或外国医学院毕业生教育委员会认证要求的一个条件,委员会可以酌情要求申请人通过委员会批准的临床能力考试。对于未在教职岗位上完成至少一年工作的申请人,委员会不得免除任何考试。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f) 除本条授权的范围外,注册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不得就注册人提供的医疗服务单独收费,或为此收取报酬,除非注册人已获得医师和外科医生执业证书。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g) 提供临床服务时,注册人应佩戴可见的姓名牌,上面标明“访问教授”或“访问教员”的头衔(视情况而定),并且提供服务的机构应从每位接受注册人服务的患者那里获得一份签署的声明,确认患者理解这些服务是由一名未持有医师和外科医生执业证书但有资格作为访问教授或教员参与特殊项目的人员提供的。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h) 委员会应将针对注册人的投诉通知注册人以及医学院院长,或学术医疗中心的院长或首席医疗官。对于任何如果由持证人实施将构成纪律处分理由的行为,委员会可以终止注册。委员会应向注册人以及医学院院长,或学术医疗中心的院长或首席医疗官,提供书面终止通知及终止的依据。注册人可以在终止通知日期后的 (30) 天内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申诉应包括注册人希望提交给委员会的任何文件。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i)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获得注册证书,根据本条规定在学术医疗中心从事医疗执业的注册人,应被视为在该学术医疗中心获得授权,如同最初的申请是由该学术医疗中心赞助的。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j) 在本条中,“学术医疗中心”的含义与第 (2168) 条 (a) 款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k) 本条授权的注册证书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取消: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k)(1) 应证书持有人的请求。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k)(2) 应赞助机构或设施的授权代表的请求。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113(k)(3) 在证书过期且不再符合续期条件后,由委员会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