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学行政管理
Section § 4800
这项法律是关于加州兽医医疗委员会的,该委员会隶属于消费者事务部,负责监督与兽医相关的事宜。委员会由四名持证兽医、一名兽医技术员和三名公众成员组成。这种设置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届时该法律将失效。之后,委员会将由州议会的政策委员会进行评估,以解决他们确定的具体问题。
Section § 4800.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兽医医疗委员会最重要的职责是保障公众安全。如果公众保护与其他目标或利益发生冲突,保护公众应始终放在首位。
Section § 4801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兽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要求。委员会中的兽医在被任命前,必须在加州居住并作为执业兽医执业至少五年。兽医技师委员会成员也必须满足类似的居住和专业执业条件。公众成员必须在加州居住至少五年,并且不能是任何相关委员会的持证人或注册人。此外,任何委员会成员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两个任期。
Section § 4802
Section § 480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成员没有履行职责或有任何其他正当理由,州长有权罢免他们。但是,在做出此决定之前,必须给予该成员适当的通知并给予其听证的机会。
Section § 4804
Section § 4804.5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任命一名不属于公务员系统的执行官,并赋予他们委员会指派的权力和职责。然而,这项权力是临时的,并将在2026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4808
Section § 4809.6
Section § 4809.8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由九名成员组成的咨询小组,名为兽医学多学科咨询委员会。该小组协助委员会制定兽医执业规则。成员包括四名兽医、两名兽医技术员、一名公众成员、一名来自委员会的兽医和一名委员会技术员。成员任期三年,且不得连任超过两个连续任期。法律规定了他们的报酬以及填补空缺的程序。委员会可以因成员玩忽职守、不称职或不专业行为而将其罢免。该委员会必须考虑兽医技术员相关的问题。
Section § 481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兽医学相关章节中使用的一些特定术语。“委员会”指加州兽医医疗委员会。“多学科委员会”是根据特定条款设立的兽医多学科咨询委员会。“法规”是指《加州法规汇编》中另一详细条款所描述的既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