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a) 为本节之目的,“处方开具人”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50节获授权开具或签发处方的人。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b)(1) 许可处方开具人的每个委员会,应当制定关于联邦药物强制执行管理局的“三天规则”(载于《联邦法规典》第21篇第1306.07节(b)款)的信息和教育材料,以确保处方开具人了解现有的药物辅助治疗途径,从而为患有物质使用障碍的患者提供服务。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b)(2) 每个委员会应当每年将根据第 (1) 款制定的信息和教育材料分发至每个持证处方开具人在委员会备案的电子邮件地址。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b)(3) 每个委员会应当将其根据第 (1) 款制定的信息和教育材料公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b)(4) 本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兽医委员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c) 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也应当每年将其根据 (b) 款制定的信息和教育材料分发至州内的每家急症护理医院。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州内的每家急症护理医院分发该信息和教育材料。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d) 该部门和各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与其他州机构协商,以实施本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