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许可或认证标准
Section § 850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医疗专业人员执业许可的委员会,不得强制申请人加入任何私人组织或获得其批准,除非本条明确允许。
Section § 850.1
这项法律阻止加州的医疗艺术委员会拒绝、暂停或惩戒医疗保健从业者的执照,如果该拒绝、暂停或惩戒仅基于另一州法律干涉提供敏感服务而产生的民事判决、刑事定罪或纪律处分。这些服务在加州必须是合法的,即使患者身在其他地方。然而,如果所涉行为在加州法律下也构成违规,则此项保护不适用。
“医疗艺术委员会”一词指的是消费者事务部下属的任何许可委员会或小组,“敏感服务”则与加州《民法典》另一节中的定义一致。
Section § 850.1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如果加州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在其他州面临民事判决、刑事定罪或纪律处分,仅仅因为他们提供了在加州合法的服务,他们就不会在加州受到处罚。换句话说,如果他们所做的只是提供加州允许的医疗保健服务,他们不会仅仅因为这些服务在其他地方受到限制而在这里失去执照或面临纪律处分。然而,如果该行为根据加州法律也属非法,他们仍然可能面临后果。该法律阐明,“医疗专业委员会”是指加州消费者事务部内任何负责执业许可的委员会,而“敏感服务”是指法律其他部分详细规定的某些受保护的服务。
Section § 850.2
本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专业人员,如果他们在线续期其执照或注册,则需提供其个人国家执业医师识别码(NPI)(如果他们拥有该识别码)。本法律适用于通过消费者事务部许可或认证医疗专业人员的任何委员会。重要的是,未能遵守此要求不构成犯罪。
Section § 850.3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只要与米非司酮或任何用于堕胎的药物相关的活动在本州是合法的,就不得对获得医疗艺术委员会许可的人员采取刑事、民事或专业行动。此外,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在其他州因类似行为受到纪律处分,但这些行为在加利福尼亚州是合法的,则本法律禁止仅基于此对他们采取任何纪律处分或拒绝其执照申请。实质上,当涉及这些药物的行为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下是合法时,本法律保护持照专业人员免受惩罚性措施。
Section § 851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医疗专业人员执照许可的某些委员会,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符合特定私人协会或团体设定的标准。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指示使用这些标准,或者如果这些标准符合现行法规,委员会也可以选择通过公开程序采纳它们。此外,委员会可能要求申请人通过这些私人组织的考试。然而,这项规定不授权加州医学委员会根据专科限制医生的执照。
Section § 852
如果加州的持证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推荐或实施了在加州合法受保护但在患者所在州非法的医疗保健服务,仅此行为不构成专业不当行为。他们不会仅仅因为该服务在患者所在州非法而失去执照或面临处罚。
Section § 855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试点项目,最多可容纳70名国际医学毕业生(IMGs)。他们必须首次尝试通过美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特定医疗岗位工作至少三年,并且是熟悉非英语社区和多元文化的加州居民。如果符合这些条件的候选人不足,那些通过多次尝试通过考试的人可以在通过额外测试后申请。参与者必须毕业于认可的学校,并经历一个为期三年的过程,包括语言和文化流利度要求、为期六个月的岗前培训和为期一年的住院医师培训。国际医学毕业生随后将在医疗服务不足地区工作,最长可达三年。圆满完成项目可能获得正式执业医师执照。该项目需要监督,并且必须在启动前获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