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联邦人员和部落卫生项目
Section § 710
这项法律鼓励在美国军队中获得医疗保健技能的人员,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相关工作时运用其培训。它要求各委员会评估军事培训,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专业要求。
Section § 715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医疗专业人员,如牙医、医生、足病医生和护士,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则无需加州州执照即可执业。如果他们是联邦政府机构的雇员并仅在联邦财产上工作,或者他们根据与联邦政府签订的合同在联邦财产上工作,或者他们是联邦运营或资助的计划的一部分,且该计划豁免他们遵守州执照要求,他们就可以在没有州执照的情况下工作。
Section § 71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监管委员会,在某人执业过程中犯错时,拒绝向其颁发执照或对其已持有的执照采取行动。只有当此人的行为违反了与其专业相关的州法律,并且未获得联邦法律的允许或豁免时,才能做出此决定。
Section § 718
这项法律允许未在加州获得执照但担任美国武装部队现役军官的医师,作为住院医师、专科进修或临床培训项目的一部分,在加州行医。他们可以这样做,前提是该项目由军队在联邦基地运营,并与民用项目合作提供某些培训,且他们仅治疗项目内的患者。他们的薪资不得超过其军人薪水,并且对于在联邦设施之外进行的任何培训,他们必须向加州医学委员会注册。
Section § 71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医疗保健执业者在其他州获得了执照,并为部落健康计划工作,他们不需要在加州再次获得执照,即可在其执照范围内履行职责。这仅在部落健康计划是根据一项特定的联邦法律协议,即《印第安人自决和教育援助法》运作时才有效。
“医疗保健执业者”包括任何其专业活动在任何州都需要执照或监管的人。
Section § 719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持有其他州的有效医疗执照,并且在联邦法规认可的部落健康计划工作,他们就不需要加州的执照来从事其州外执照所涵盖的行为。这仅适用于这些服务是根据管理部落健康计划的联邦法律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