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在美国军队中获得医疗保健技能的人员,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相关工作时运用其培训。它要求各委员会评估军事培训,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专业要求。

加利福尼亚州的政策是,在符合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应允许在美国武装部队中获得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运用这些所学,并在其具备资格的最高责任和技能水平上,为本州的医疗人力需求做出贡献。
为此,本部门下属各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应规定评估在军事服役中获得的教育、培训和经验的方法,如果此类培训适用于该专业的各项要求。

Section § 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医疗专业人员,如牙医、医生、足病医生和护士,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则无需加州州执照即可执业。如果他们是联邦政府机构的雇员并仅在联邦财产上工作,或者他们根据与联邦政府签订的合同在联邦财产上工作,或者他们是联邦运营或资助的计划的一部分,且该计划豁免他们遵守州执照要求,他们就可以在没有州执照的情况下工作。

除非联邦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本部门下属的任何许可牙医、内外科医生、足病医生或护士的委员会,不得要求任何人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专业或提供服务时获取或维持任何执照,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15(a) 该人从事专业或提供服务,完全是作为联邦政府的部门、局、办公室、司或类似机构的雇员,并且仅在联邦保留地或完全由美国政府支持和维护的任何设施内提供医疗服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15(b) 该人从事专业或提供服务,完全是根据与联邦政府签订的合同,在联邦保留地或完全由美国政府支持和维护的任何设施内进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15(c) 该人从事专业或提供服务,是根据或作为由联邦政府的部门、局、办公室、司或类似机构实施或管理的计划或项目的一部分,且该计划或项目根据联邦法规明确豁免参与该计划或项目从事专业或提供服务的人员遵守州执照要求法律。

Section § 7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监管委员会,在某人执业过程中犯错时,拒绝向其颁发执照或对其已持有的执照采取行动。只有当此人的行为违反了与其专业相关的州法律,并且未获得联邦法律的允许或豁免时,才能做出此决定。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部门下的委员会可以拒绝向申请人颁发执照,或对加州执照持有人采取纪律处分,原因是在专业执业过程中或提供第715节所述服务时,申请人或执照持有人所犯的行为或不作为,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16(a) 申请人或执照持有人所犯的行为或不作为,根据本州管辖相关专业或职业的执照持有人或执照申请人的法律,构成拒绝或纪律处分的理由。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16(b) 构成机构拒绝或纪律处分依据的行为或不作为,未获得联邦法规的授权、豁免或与之不符。

Section § 717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明确指出,它不改变牙医、医生或护士在其执照下被允许做的事情。它不旨在限制或扩大联邦法律已界定的专业职责。

Section § 7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未在加州获得执照但担任美国武装部队现役军官的医师,作为住院医师、专科进修或临床培训项目的一部分,在加州行医。他们可以这样做,前提是该项目由军队在联邦基地运营,并与民用项目合作提供某些培训,且他们仅治疗项目内的患者。他们的薪资不得超过其军人薪水,并且对于在联邦设施之外进行的任何培训,他们必须向加州医学委员会注册。

一名未在本州获得执照但作为美国武装部队任何分支机构医疗队现役军官的医师和外科医生,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可以作为住院医师、专科进修或临床培训项目的一部分从事医疗执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18(a) 该住院医师、专科进修或临床培训项目由美国武装部队的一个分支机构在联邦保留地内的医疗机构实施,且仅限于招收美国武装部队某个分支机构医疗队的现役军医。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18(b) 该住院医师、专科进修或临床培训项目,作为其项目的一部分,与非联邦保留地内的医疗机构中的类似项目签订合同或建立附属关系,以提供在该联邦保留地内的机构无法获得的特定课程或培训。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18(c) 参加该住院医师、专科进修或临床培训项目的军官仅限于在项目职责范围内诊治患者。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18(d) 参加该住院医师、专科进修或临床培训项目的军官所获得的报酬仅限于其作为军官的常规薪资和津贴。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18(e) 参加未在联邦保留地内进行的培训项目或部分培训项目的军官,应使用加州医学委员会执业许可司提供的表格向该司注册。

Section § 7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医疗保健执业者在其他州获得了执照,并为部落健康计划工作,他们不需要在加州再次获得执照,即可在其执照范围内履行职责。这仅在部落健康计划是根据一项特定的联邦法律协议,即《印第安人自决和教育援助法》运作时才有效。

“医疗保健执业者”包括任何其专业活动在任何州都需要执照或监管的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19(a) 在任何其他州获得医疗保健执业者执照并受雇于部落健康计划(如《美国法典》第25篇第1603节所定义)的人员,就其执照授权的行为而言,应免除本分部所述的任何许可要求,前提是该部落健康计划根据《印第安人自决和教育援助法》(25 U.S.C. Sec. 450 et seq.)履行其合同或契约中描述的服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19(b) 就本节而言,“医疗保健执业者”指任何从事根据任何其他州法律需获得许可或受监管的行为的人。

Section § 7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持有其他州的有效医疗执照,并且在联邦法规认可的部落健康计划工作,他们就不需要加州的执照来从事其州外执照所涵盖的行为。这仅适用于这些服务是根据管理部落健康计划的联邦法律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一部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19(a) 任何其他州持有现行有效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从业人员,并受雇于《美国法典》第25篇第1603节所定义的部落健康计划,就其执照授权的行为而言,应免除本分部所述的任何许可要求,且该部落健康计划根据《印第安人自决和教育援助法》(25 U.S.C. Sec. 450 et seq.)在其合同或契约中履行所述服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19(b) 就本节而言,“医疗保健从业人员”指任何从事根据任何其他州法律需获得许可或受监管的行为的人员。